物業經理人

湘西自治州特困家庭醫療救助暫行辦法(2006年)

5497

  州政發 [20**] 20號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湘西自治州特困家庭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健全我州社會救助保障體系,緩解特困家庭就醫難問題,保障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全省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通知》(湘政發[20**]14號)精神,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救助原則

  第一條 特困家庭醫療救助制度是各級政府對因患重大疾病難于自行承擔醫療費用,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家庭給予適當補助,緩解其治病難和因病返貧的一種制度。建立特困家庭醫療救助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救互助為主,政府救助為輔的原則;

  (二)低標準起步,適當擴大救助面的原則;

  (三)分類施救和標準有別的原則;

  (四)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五)屬地管理的原則;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特困家庭醫療救助。

  第二章 救助范圍

  第二條 凡具有本州常住戶口,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特困戶救助金領取證》、《農村五保供養證》之一的特困居民和《優撫對象定期生活救助金領取證》的在鄉老復員軍人及符合州、縣市政府規定條件的其他特困居民,均屬醫療救助對象。

  第三條 醫療救助堅持以大病救助為主,適當增加救助病種,擴大救助面。具體病種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章 救助標準

  第四條 實行標準有別、分類施救的救助辦法,對不同的困難群眾實行不同的起救線。起救線根據救助對象所支付的合理醫療費減去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救助金額、各類商業保險金、單位報銷費用部分等及社會幫扶所得金額的差額確定。

  (一)對農村五保對象和城鎮“三無人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扶養或撫養人),實行零起救線;

  (二)對農村低保對象(農村特困戶救助對象)和老復員軍人起救線不高于1500元,城鎮低保對象起救線不高于3000元;

  (三)因病或不可抗力造成住院的,農村居民合理住院治療費一次性或一年內累計達10000元以上,城鎮居民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發生合理住院費一次性或一年累計達20000元以上,(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居民,可不受救助病種限制進行救助。

  第五條 救助對象每個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救助,且每個人救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元;兩人以上患大病的家庭享受救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救助金占合理醫療費用的具體比例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對各類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孤兒、棄嬰等給予定量救助,在享受大病醫療救助的同時,可按每人每年不超過50元的標準直接補助到供養機構。

  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救助范圍的農村特困居民無能力繳納新型合作醫療個人應繳資金的,由民政部門從醫療救助資金中全額或部分資助,使其享受農村合作醫療待遇。因患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然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

  第四章 救助申請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醫療救助,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戶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交醫療救助書面申請,并如實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特困戶救助金領取證》、《農村五保供養證》、《優撫對象定期生活救助金領取證》證件之一;

  (三)大病、重病醫療診斷書和醫療費用收據及必要的病歷資料;

  (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申請人,需提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報銷憑證或補助憑證;

  (五)單位已報銷醫療費的憑證和已享受政府其他醫療救助和社會互助幫困的情況證明;

  (六)其他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五章 救助審批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完整材料后,應在10日內組織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張第一榜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填寫《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村(居)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后,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自收到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和相關材料之日起,應在15日內進行逐項審核,必要時實地調查核實。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在《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中簽署救助意見和建議救助金額,報縣市民政局核準;對不符合條件的,應說明理由并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告知申請人。村(居)民委員會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

  道辦事處審核通過的結果張第二榜公示。

  縣市民政局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和相關材料之日起,應在15日內進行復核。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在《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中簽署審批意見;對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說明理由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通知申請人。村(居)民委員會對縣市民政局通過的審批結果張第三榜公示。

  經縣市民政部門批準的救助對象的大病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由縣市財政局按時撥付到民政部門的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再由縣市民政局撥付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最后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發放給救助對象,或由縣市民政局通過金融機構直接支付給救助對象。

  第六章 救助資金

  第九條 救助資金由下列資金組成:

  (一)上級撥付的醫療救助補助資金;

  (二)州、縣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h市財政每年年初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在預算中安排醫療救助資金,州本級財政適當安排救助資金,主要用于對縣市醫療救助的適當補助;

  (三)社會各界自愿捐贈資金;

  (四)醫療救助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資金。

  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由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對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醫療救助資金當年支出不足的,由同級財政據實追加;當年節余的,結轉下年度使用。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章 救助組織

  第十條 在州、縣市人民政府領導下,民政、財政、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積極配合,共同落實。

  (一)民政部門要負責醫療救助的組織實施;

  (二)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制定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辦法,落實醫療救助資金和必要的工作經費,并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三)衛生、藥品食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督促醫療衛生機構降低特困對象醫療費用。

  (四)審計、監察、財政部門要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實施財務審計和監督,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等違紀違規行為;

  (五)定點醫療救助單位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或本地合作醫療所規定的用藥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為

  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嚴格執行醫療救助相關規定,保證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

  (六)其他有關單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配合醫療救助工作機構工作。

  第八章 其它

  第十一條 對騙取醫療救助金的居民,民政部門要如數追回救助金,取消其醫療救助待遇;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州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湘西自治州特困家庭醫療救助暫行辦法(2006年)

  州政發 [20**] 20號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湘西自治州特困家庭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健全我州社會救助保障體系,緩解特困家庭就醫難問題,保障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全省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通知》(湘政發[20**]14號)精神,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救助原則

  第一條 特困家庭醫療救助制度是各級政府對因患重大疾病難于自行承擔醫療費用,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家庭給予適當補助,緩解其治病難和因病返貧的一種制度。建立特困家庭醫療救助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救互助為主,政府救助為輔的原則;

  (二)低標準起步,適當擴大救助面的原則;

  (三)分類施救和標準有別的原則;

  (四)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五)屬地管理的原則;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特困家庭醫療救助。

  第二章 救助范圍

  第二條 凡具有本州常住戶口,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特困戶救助金領取證》、《農村五保供養證》之一的特困居民和《優撫對象定期生活救助金領取證》的在鄉老復員軍人及符合州、縣市政府規定條件的其他特困居民,均屬醫療救助對象。

  第三條 醫療救助堅持以大病救助為主,適當增加救助病種,擴大救助面。具體病種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章 救助標準

  第四條 實行標準有別、分類施救的救助辦法,對不同的困難群眾實行不同的起救線。起救線根據救助對象所支付的合理醫療費減去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救助金額、各類商業保險金、單位報銷費用部分等及社會幫扶所得金額的差額確定。

  (一)對農村五保對象和城鎮“三無人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扶養或撫養人),實行零起救線;

  (二)對農村低保對象(農村特困戶救助對象)和老復員軍人起救線不高于1500元,城鎮低保對象起救線不高于3000元;

  (三)因病或不可抗力造成住院的,農村居民合理住院治療費一次性或一年內累計達10000元以上,城鎮居民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發生合理住院費一次性或一年累計達20000元以上,(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居民,可不受救助病種限制進行救助。

  第五條 救助對象每個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救助,且每個人救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元;兩人以上患大病的家庭享受救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救助金占合理醫療費用的具體比例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對各類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孤兒、棄嬰等給予定量救助,在享受大病醫療救助的同時,可按每人每年不超過50元的標準直接補助到供養機構。

  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救助范圍的農村特困居民無能力繳納新型合作醫療個人應繳資金的,由民政部門從醫療救助資金中全額或部分資助,使其享受農村合作醫療待遇。因患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然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

  第四章 救助申請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醫療救助,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戶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交醫療救助書面申請,并如實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特困戶救助金領取證》、《農村五保供養證》、《優撫對象定期生活救助金領取證》證件之一;

  (三)大病、重病醫療診斷書和醫療費用收據及必要的病歷資料;

  (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申請人,需提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報銷憑證或補助憑證;

  (五)單位已報銷醫療費的憑證和已享受政府其他醫療救助和社會互助幫困的情況證明;

  (六)其他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五章 救助審批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完整材料后,應在10日內組織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張第一榜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填寫《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村(居)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后,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自收到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和相關材料之日起,應在15日內進行逐項審核,必要時實地調查核實。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在《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中簽署救助意見和建議救助金額,報縣市民政局核準;對不符合條件的,應說明理由并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告知申請人。村(居)民委員會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

  道辦事處審核通過的結果張第二榜公示。

  縣市民政局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和相關材料之日起,應在15日內進行復核。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在《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中簽署審批意見;對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說明理由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通知申請人。村(居)民委員會對縣市民政局通過的審批結果張第三榜公示。

  經縣市民政部門批準的救助對象的大病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由縣市財政局按時撥付到民政部門的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再由縣市民政局撥付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最后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發放給救助對象,或由縣市民政局通過金融機構直接支付給救助對象。

  第六章 救助資金

  第九條 救助資金由下列資金組成:

  (一)上級撥付的醫療救助補助資金;

  (二)州、縣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h市財政每年年初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在預算中安排醫療救助資金,州本級財政適當安排救助資金,主要用于對縣市醫療救助的適當補助;

  (三)社會各界自愿捐贈資金;

  (四)醫療救助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資金。

  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由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對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醫療救助資金當年支出不足的,由同級財政據實追加;當年節余的,結轉下年度使用。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章 救助組織

  第十條 在州、縣市人民政府領導下,民政、財政、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積極配合,共同落實。

  (一)民政部門要負責醫療救助的組織實施;

  (二)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制定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辦法,落實醫療救助資金和必要的工作經費,并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三)衛生、藥品食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督促醫療衛生機構降低特困對象醫療費用。

  (四)審計、監察、財政部門要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實施財務審計和監督,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等違紀違規行為;

  (五)定點醫療救助單位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或本地合作醫療所規定的用藥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為

  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嚴格執行醫療救助相關規定,保證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

  (六)其他有關單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配合醫療救助工作機構工作。

  第八章 其它

  第十一條 對騙取醫療救助金的居民,民政部門要如數追回救助金,取消其醫療救助待遇;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州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長沙市困難職工生活、醫療救助工作制度

  長沙市困難職工生活、醫療救助工作制度

  一、責任單位

  長沙市總工會法律保障部

  二、責任人

  法律保障部部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由部長全面主持部門日常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承擔各自的工作任務。

  三、救助范圍

  在本市范圍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職工;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但因下崗失業、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災難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職工;因遭受各類災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職工。

  四、生活及醫療救助工作辦理程序

  1、申請者所在單位工會工作人員在長沙市困難職工幫扶中心領取《困難職工檔案表》(已建檔職工無需領取)、《長沙市困難職工申請救助審批表》。

  2、提交填寫完整的《困難職工檔案表》(需加蓋單位工會公章)、《長沙市困難職工申請救助審批表》(需在備注欄里填上聯系人及電話),提交申請者個人報告(個人和家庭的基本情況、困難情況、請求事由)、單位工會意見(需加蓋單位工會公章)以及證明材料(申請生活救助困難職工需提供低保證、殘疾證等復印件;申請醫療救助困難職工需提供醫療診斷書、住院證明或結論及自費5000元以上看病、住院發票。如遭受意外災害者,需提供相關證明如消防部門開具的證明、照片等)。

  3、長沙市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窗口接收救助資料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審查資料完整性及規范性后,上報至部門分管負責同志核查,確定救助對象。

  4、部門負責人按照困難情況提出擬發放救助金額,呈分管領導批示,資金審批權限按《長沙市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幫扶資金發放審批制度》執行。

  5、財務部根據批示意見撥專項資金至長沙市困難職工幫扶中心。

  6、資金到位3個工作日內,由長沙市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工作人員通知審批合格的困難職工至長沙市困難職工幫扶中心領取救助資金。

  7、資金發放完畢后,將補助對象和金額在長沙市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公示欄予以公示7天。

  附:長沙市困難職工生活及醫療救助工作辦理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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