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政發[20**]18號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岳陽市城市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創造整潔、秀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建設、規劃、公安、工商、園林、環衛、環保、交通、民政、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是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城市市政設施和城市道路管理、城市燃氣管理、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城市公共客運管理、城市園林綠化管理。
第四條 城市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局具有下列行政許可權:
(一)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審批;
(二)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
(三)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審批(包括經過城市橋梁);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和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
(五)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許可;
(六)城市新建燃氣企業審批;
(七)燃氣設施改動審批;
(八)城市排水許可證核發;
(九)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審批;
(十)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十一)環境衛生設施拆除審批;
(十二)城市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六條 市區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分類負責制。
(一)城市道路、居民區公共用地、廣場,由市、區兩級城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所轄的作業單位負責;
(二)居民小區由物業公司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住宅,由單位負責;
(四)火車站、港口、碼頭、公共汽車站、停車場、影劇院、博物館、紀念館、體育場(館)、旅游景點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權屬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
(五)集貿市場由主辦單位負責。
第七條 市區保潔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門前三包是指:包綠化,保持門前樹木、綠地花草完好;包衛生,門前無垃圾、雜物、積雪,保持門前衛生狀況良好;包秩序,保持門面牌匾完整美觀,無占道經營、無亂貼亂畫。臨街產權單位的衛生可委托城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所轄的作業單位實行。
第八條 在市區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飯盒、煙頭等廢棄物;
(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
(三)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臨街建筑物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
(六)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七)擅自擺設攤點;
(八)向車外拋棄、傾掃廢棄物;
(九)施工場地的施工車輛不按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不按指定地點傾倒渣土,或者沿途撒落渣土、沙石等物;
(十)施工
場地的泥漿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
(十一)擅自設置屠宰點;
(十二)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畜家禽;
(十三)未經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九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條 未經批準擅自拆除或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后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將生活垃圾與建筑垃圾分類收集,堆放在指定地點,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建筑垃圾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七條 在重點范圍和地段設置固定的戶外廣告,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設計要求,其廣告經營權要實行公開拍賣,由市城市管理局具體組織實施,拍賣收入上繳財政,用于城市建設管理。中標人憑拍賣證明辦理戶外廣告設置審批手續。
第三章 市政設施和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八條 市政公用行業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其范圍包括:供水、排水、供氣、城市照明、垃圾處理及公共交通等直接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資源配置的行業。
具體項目從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九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 (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七)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二十條 在城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二)在城市道路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進行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的活動;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安置其他設施;
(四)私自接用路燈電源;
(五)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六)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七)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第二十一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須經市城市管理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按照規定占用。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損壞城市道路;損壞城市道路的,應當修復或者給予賠償。
城市道路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
第二十二條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經市城市管理局批準后,方可建設。
第二十三條 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并同時通知市城市管理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第二十四條 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局交納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二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設施的,應先辦理排水許可申報手續,經市城市管理局審查批準核發《排水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有關接管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第二十八條 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設施臨時排水的,可按規定申領《臨時排水許可證》。因施工排水而發放的《臨時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二十九條 排水戶必須嚴格按照《排水許可證》或《臨時排水許可證》的規定排水,并按有關規定繳納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禁止無證將污、廢水接入城市排水設施。
第三十條 在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范圍內不得擅自進行下列活動:
(一)堵塞排水
設施;
(二)覆蓋、損毀、侵占檢查井、泄水井蓋板;
(三)占用、改建、拆除排水管道和雨污水泵站、污水處理場的排水設施;
(四)在排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上修建建筑物或者設置管線。
第四章 城市燃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市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要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并經市城市管理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二條 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嚴格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禁止無證或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燃氣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應當由市城市管理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 燃氣器具必須經指定的檢測機構的氣源適配性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頒發準銷證后方可銷售。
取得準銷證的產品由市城市管理局列入《燃氣器具銷售目錄》,并向用戶公布。
第三十五條 在城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壞、涂改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二)毀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公用燃氣設施;
(三)擅自關閉或者開啟管道燃氣公共閥門;
(四)從事其他危害公用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五章 城市公共客運管理
第三十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發展和實際需要,組織編制城市公共客運發展規劃,并嚴格按照規劃要求,合理配置交通方式和運力,在方便市民出行的同時,嚴格控制城市公共汽車與出租汽車的總量,保證運力與運量的平衡。
第三十七條 本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和火車站、客運碼頭、長途汽車站以及大型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同時配套建設城市公共客運停車場地。
第三十八條 設立城市公共客運企業,由市城市管理局審核,對符合有關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局核發營運證件。
第三十九條 在公共汽車站和出租汽車車站30米范圍內、客運輪渡碼頭50米內,其他車輛和船舶不得???。
第四十條 在市區內設置汽車??空军c,須經市城市管理局和公安機關批準。
第四十一條 城市公共汽車的營運線路、站點、發車間距、營運時間,由市城市管理局審定。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臨時中斷營運或者改變營運線路、站點
的,應當經市城市管理局批準,并于改變之日3日前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二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損壞公共交通設施或者擅自移動公共汽車??空緲酥?。
第四十三條 客運出租車總量由市城市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公共交通規劃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核準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出租車經營權的出讓由市城市管理局具體組織實施,公安、財政、物價、公證等部門配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第四十四條 城市客運管理處定期對出租車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經營資格、營運證件實行年度審驗。經審驗合格者準予繼續從事經營;審驗不合格或者逾期6個月以上不參加審驗的,注銷其車輛營運證和客運資格證件。
第四十五條 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企業停業、歇業,應當提前3個月書面報告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應當及時調整運力接替停業、歇業企業的營運線路。
第四十六條 未取得城市公共客運營運證件的企業不得經營城市公共客運業務。
第四十七條 在城市公共客運設施管理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客運用地或者候車站、停車場、調度房等設施,或者將城市公共客運設施移作他用;
(二)擅自在城市公共客運站、場交通安全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進行其他妨礙公共客運交通的活動;
(三)污損或者毀壞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工具、設施。
第四十八條 城市公共客運企業要按照規定對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工具、設施設置統一標志、標牌,不得擅自中斷營運或者改變營運線路,或者越線、越站營運,不得隨意丟站、拒載、甩客,違反乘客意愿中途將乘客移交他人運送。
第六章 城市綠化管理
第四十九條 城市建設應當因地制宜地規劃不同類型的防護綠地。各有關單位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本單位管界內防護綠地的綠化建設。
第五十條 市風景園林局在市城市管理局的領導、監督下,從事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涉及風景園林綠化的招投標工作,由市風景園林局具體組織。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在城
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
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四條 凡違反本辦法下列條款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有(一)至(六)項行為的,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處5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有(七)至(十一)項行為的,可以處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有(十二)項行為的,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可以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有(十三)項行為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對單位處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下列條款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責令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并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對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違反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一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七)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罰款。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三條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對妨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對違反城市管理規定,不服從管理、屢教不改擾亂社會正常秩序,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在物品暫扣期間,不在規定期限內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理暫扣物品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將暫扣物品予以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不易保存的,可予以銷毀。
第六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應依法行政、文明執法,自覺接受監督。在執行公務活動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撫順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2011修正)
撫順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20**修正)
遼寧省撫順市人民政府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50號
《撫順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業經20**年4月19日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王陽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62號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撫順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辦法》等八件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年12月9日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王桂芬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撫順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辦法》等八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更好的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維護法制統一,市政府對本市現行有效規章進行了專項清理。經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撫順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辦法》等5件規章,修改《撫順市景觀燈飾管理辦法》等3件規章。
......
?。ㄈ稉犴樖谐鞘泄芾硐鄬行姓幜P權辦法》
1、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城管執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遼寧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規定程序,實施行政調查權、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p>
2、原第八條調整為第九條,其中第(五)項修改為“依法對違法行為涉案的場所、設施、工具和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3、原第十二條調整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城管執法機關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時,應當現場制作清單,寫明物品、證據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辦人和當事人簽名。清單由城管執法機關和當事人各執一份?!?/p>
4、刪除原第十四條。
規章修改后條款順序做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撫順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規范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設立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以下簡稱城管執法機關)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市公安機關設立城市管理治安機構,專門負責保障城管執法機關正常開展執法工作,查處城管執法機關執法活動中發生的治安案件。
規劃、建設、水務、環保、工商、房產、公安交通、國土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城管執法機關做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第四條 市城管執法機關負責對本市市區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組織指導、指揮調度、統籌協調和監督考核,并根據職責權限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區城管執法機關根據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 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應當堅持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堅持文明執法。
第六條 城管執法機關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ㄒ唬┦腥莪h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ǘ┏鞘幸巹澒芾矸矫娣?、法規、規章規定的違法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ㄈ┏鞘芯G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ㄋ模┦姓芾矸矫娣?、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ㄎ澹┓慨a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房屋拆改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ど绦姓芾矸矫娣?、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ㄆ撸┰偕Y源回收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流動回收人員的行政處罰權;
?。ò耍┕步煌ü芾矸矫娣?、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第七條 城管執法機關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原行政機關不再行使;繼續行使的,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及監督職責不因行政處罰權的相對集中而改變。
第八條 城管執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遼寧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規定程序,實施行政調查權、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
第九條 城管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ㄒ唬┰儐柊讣斒氯?、證人,制作詢問筆錄或者調查筆錄;
?。ǘ┮婪▽嵤┈F場檢查,收集違法證據,制止違法行為;
?。ㄈ┎殚?、調閱、復制被檢查單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資料;
?。ㄋ模┎捎娩浺?、錄(攝)像等手段,取得有關證據資料;
?。ㄎ澹┮婪▽`法行為涉案的場所、設施、工具和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條 本辦法未規定由城管執法機關行使的行政處罰權,行政機關確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城管執法機關行使。
城管執法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城管執法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城管執法人員開展執法工作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穿著統一制服,佩戴統一執法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執法。
第十二條 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若干罰款規定的,城管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其中罰款額度最高的一項規定處罰。罰款不得重復處罰。
城管執法機關罰款應當實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
第十三條 城管執法機關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時,應當現場制作清單,寫明物品、證據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辦人和當事人簽名。清單由城管執法機關和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十四條 城管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造成損害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原狀。
屬于違法建設依法應當拆除的建(構)筑物,應當責令其拆除;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拆除。
當事人拒絕恢復原狀或者拆除的,城管執法機關應當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城管執法機關執法過程中,需要相關行政機關協助配合的,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協助配合;需要相關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料、認定、技術鑒定的,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提供。
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做出與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許可時,應當在做出行政許可決定3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許可材料抄送城管執法機關。
第十六條 城管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及向政府賠償、補償、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補辦相關手續事宜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行政機關處理;相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通知城管執法機關;城管執法機關接到處理結果后,依法做出處理。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在調查取證、文書送達、行政強制執行、宣傳教育等方面協助、配合城管執法機關。
第十八條 城管執法機關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城管執法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的違法行為,屬于自己職責的,應當及時查處;不屬于自己職責的,應當向投訴人、舉報人做出說明或者移送相關行政機關處理。
查處或者移送的情況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主管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九條 市城管執法機關發現區城管執法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應當查處而未查處的,應當責令其依法查處或者直接組織查處;發現區城管執法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查處不當或者違法的,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予以糾正。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區城管執法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向區人民政府或者市城管執法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市城管執法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城管執法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城管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城管執法機關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撫順縣、清原縣、新賓縣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稉犴樖谐鞘泄芾硐鄬行姓幜P權暫行辦法》(市政府第83號令、135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