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吉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管理辦法(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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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號

  《吉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管理辦法》已經20**年7月13日省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長:王珉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促進城市污水處理的產業化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管理、財政、建設、環保、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下同)通過城市排污設施(含構成城市排水管網的排水管、排水溝、排水渠、排水泵站,下同)排放污水的,均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納污水處理費。

  第四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自城市污水處理企業建設時開始收取。在城市污水處理企業建設期間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在該企業運營后為經營性收費。

  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之前,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五條 單位排放的污水,未經城市排水設施直接排入水體的,不交納污水處理費,按照國家規定交納排污費。

  第六條 企業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其處理后的污水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規定的一級或二級標準后,排入城市排污設施的,分別按照正常污水處理費標準的30%和40%交納污水處理費。

  第七條 已經交納污水處理費的單位,不再交納污水排污費和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第八條 單位通過城市排污設施排放的污水,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九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核定原則和方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十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下列規定計收:

  (一)排水口安裝了計量裝置的用戶,按照污水排放量計收;

  (二)排水口未安裝計量裝置的用戶,按照用水量的80%計收;

  (三)用水戶將污水再次利用或者在用水過程中由于大量消耗而明顯減少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當地價格管理部門會同環保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據實核定的用水量的折算比率計收。

  第十一條 自來

  水用戶的污水處理費,原則上由城市供水部門在收取水費時一并代收。自備水源用戶的污水處理費,原則上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一并代收。

  城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污水處理費的代收機構。

  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費全額繳入財政專戶,財政部門按照實際繳入財政專戶金額的5‰,向代收機構撥付手續費。

  第十三條 開征污水處理費的城市,自開征之日起3年內,必須建成污水處理企業,并投入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污水處理企業處理后排水的水質,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其申報的污水處理價格所對應的污水處理級別;

  (二)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 污水處理費在污水處理企業建設期,由當地財政部門根據工程建設進度計劃撥付。

  污水處理企業正常運營后,當地財政部門根據環保部門監測的實際處理達到排放標準的水質和建設部門監測的實際處理水量,以及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污水處理價格,按月撥付污水處理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代收機構應及時報告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由該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倍征收排污費;給污水處理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征收污水處理費,環保部門按有關規定恢復征收排污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按照其實際處理后的水質等級,重新確定污水處理價格。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加倍征收排污費。

  第二十一條 對侵占或挪用污水處理費的,由審計、財政、監察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依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篇2:遼寧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2009)

  遼寧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20**)

  第235號

  《遼寧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業經20**年6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政高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遼寧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提高水環境質量,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縣(含縣級市,下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財政、價格、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的管網、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裝置和處置污泥的相關設施及用于污水處理的專用河道、水庫、湖泊等)及排水管網(指匯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河渠、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絡系統)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開征城市污水處理費后,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費和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第五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其具體征收標準,由市價格部門會同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城市污水處理廠及排水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成本和企業、居民的承受能力等提出意見,并按規定舉行聽證后,報省價格、財政部門批準。

  第六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按月計征。

  用水量按下列方式計算:

 ?。ㄒ唬┦褂贸鞘泄?/a>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或水表損壞的,按技術推定法(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時間)核定水量。

 ?。ǘ┦褂米詡渌矗ê詡渚驮诮?、河、湖、泊取水)的單位,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 按照水泵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水量。

 ?。ㄈΞa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按用水量的80%在產品生產地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ㄋ模ξ窗惭b水表的建筑施工用水,按照批準后的施工圖建筑面積核定用水量。對建筑施工臨時排水,根據水表顯示的量值或水泵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水量。

 ?。ㄎ澹┳越ㄎ鬯幚韽S和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水排放標準的,直接向江、河、湖、海等水體排放,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按規定標準的50%至70%繳納。

  第七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收??;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征收部門,根據水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自備水源用戶及用水量征收。

  第八條 排水戶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排放污水,應當向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手續。

  第九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污水處理服務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城市排水監測站點的監督管理,監測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的污水水質,確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安全運行。

  第十條 禁止用水單位和個人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將污水直接向江、河、湖、海等水體排放,規避交納污水處理費。

  第十一條 征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全額繳入同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除國家和省明確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

  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第十二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同公共供水企業實行一張票據;由其他部門代征的,使用由省財政部門確定的票據。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征收管理人員依法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十四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五條 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使用計劃,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核撥。

  第十六條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企業不得謊報實際運行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騙取污水處理費。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未按照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排污者,并處應繳費額的1至3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其他排污者,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未辦理城市排水許可手續,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將污水排入江、河、湖、海等水體,規避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企業謊報實際運行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騙取污水處理費的,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追繳騙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并處騙取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有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磳⒄魇盏某鞘形鬯幚碣M全額繳入同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或者有其他截留、擠占、挪用行為的;

 ?。ǘ┥米耘鷾蕼p繳、免繳、緩繳城市污水處理費的;

 ?。ㄈ┎话匆幎ㄓ猛臼褂贸鞘形鬯幚碣M的;

 ?。ㄋ模┯衅渌麨E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沈陽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管辦法(2006)

  沈陽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管辦法(20**)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62號

  《沈陽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管辦法》業經20**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英杰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沈陽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管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污水處理費征管行為,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促進污水處理事業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含污水處理、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三條 市財政局是本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管工作。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排水管理部門受市財政局委托,負責征收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并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

 ?。ㄒ唬┕I、行政事業、經營服務業用水每立方米0.70元;

 ?。ǘ┨胤N行業用水每立方米1.00元。

  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需調整時,由市物價部門和市財政部門確定后公布實施。

  第五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用水量征收:

 ?。ㄒ唬┯勺詠硭竟┧?,按自來水公司所提供的售水量征收;

 ?。ǘ┦褂米越ㄔO施供水的,按水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采水量征收;

 ?。ㄈo用水、采水計量裝置的,按供水設施日供水能力核定的月用水量征收;

 ?。ㄋ模┊a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生產企業,按總用水量減去產品含水量征收;

 ?。ㄎ澹┡R時性排水的,按其排水泵的額定流量噸/小時×排水時間×每立方米單價征收;

 ?。┬陆üこ?/a>項目,按實際用水量征收。

  第六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七條 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必須使用由市財政部門確定的統一專用票據。

  第八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排水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自來水總公司提供的排水用戶用水量和市水利局提供的排水用戶自備水源采水量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九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月征收。征收時不能繳納的,由征收部門責令30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千分之一征收滯納金;逾期60日仍不繳納的,處以應繳費額的1至3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十條 對妨礙、阻撓征收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辱罵、毆打征收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尚未開征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區、縣(市),仍按《沈陽市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征收管理辦法》(沈政令〔1997〕第26號)征收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居民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仍按原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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