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2.07
二○○二年二月七日
吉林省減持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我省企業的改革和發展,調整國有經濟結構,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完善我省的社會保障體系,規范減持國有股權的相關程序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吉林省管轄的各類含有國有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以下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以下統稱公司)及持有公司國有股權的國有股股東。
第三條 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管”的原則,主管財政機關根據政府賦予的職權,負責減持國有股權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按照有利于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原則、通過市場定價追求利益最大化原則、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原則和保持國有資產不流失原則,采取多種形式,分類分批、逐步有序地進行國有股減持,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并集中部分減持收入,專項用于補充社會保障資金。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股股東”,也稱國有股持股單位,是指經政府財政(國有資產管理,以下同)部門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確認的,持有和行使公司國有股權的機構、部門或國有法人單位。
國有股股東包括國家股股東和國有法人股股東。
第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業按照實收資本的性質區分,國家資本為國家股,國有法人資本為國有法人股,國家資本的出資人為國家股股東,國有法人資本的出資人為國有法人股股東。
政府授權的投資機構(包括國有資本營運機構、國有控股公司等)對外出資一律界定為國家股。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減持國有股權(包括國家股股權和國有法人股股權,下同)是指向社會公眾、法人及證券投資基金等公共投資者轉讓公司國有股權的行為。
第二章 減持國有股權的管理職責與權限
第八條 省財政廳根據國家統一的減持國有股權政策,制定吉林省減持國有股權的各項具體政策、制度和辦法,并負責監督檢查。具體職責如下:
(一)制定吉林省減持國有股權的各項具體政策、制度和辦法;
(二)負責全省股份有限公司的國有股權減持,并確定減持底價及收入的使用;
(三)負責省本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國有股權減持,并確定減持底價及收入的使用;
(四)對各地減持國有股權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五)對減持國有股權過程中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依法進行查處;(六)履行財政部、省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地區及地區以下主管財政機關主要職責如下:
(一)執行國家和省里制定的減持國有股權政策;
(二)負責本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國有股權減持,并確定減持底價及收入的使用;
(三)對下一級財政機關進行業務指導;
(四)對減持國有股權過程中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依法進行查處;
(五)履行上級財政機關及本級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減持國有股權的審批程序
第十條 減持上市公司國有股權。
國有股權由省直有關單位持有的,由國有股股東按規定程序上報省政府,省政府同意后,經省財政廳審核上報財政部審批;國有股權由地方有關單位持有的,由同級政府逐級上報省政府同意后,由主管財政機關逐級上報省財政廳審核并上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一條 減持非上市股份公司國家股股權。國家股股權由省直有關單位持有的,由國家股股東按規定程序上報省政府,省政府同意后,(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由省財政廳辦理批準手續;國家股股權由地方有關單位持有的,由同級政府逐級上報省政府同意后,由主管財政機關逐級上報省財政廳辦理批準手續。
第十二條 減持非上市股份公司國有法人股股權。
國有法人股股權由省直有關單位持有的,由國有法人股股東按規定程序上報省政府,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財政廳辦理批準手續;國有法人股股權由地方有關單位持有的,經同級政府同意后,由主管財政機關逐級上報省財政廳辦理批準手續。
第十三條 減持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國家股股權。
國家股股權由省直有關單位持有的,由國家股股東按規定程序上報省政府,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財政廳辦理批準手續;國家股股權由地方有關單位持有的,需經同級政府同意后,由主管財政機關報上一級財政機關辦理批準手續。
第十四條 減持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國有法人股股權。
由國有法人股股東按規定程序上報其出資人,經出資人同意后,由出資人的同級主管財政機關辦理批準手續。
第十五條 在減持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國有股權過程中,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參股子公司為股份公司的,應按照前款的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 減持國有股權的范圍
第十六條 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業、自然資源壟斷的行業、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公益性行業、掌握我省國民經濟命脈和關系國計民生的行業的企業中,骨干企業國有經濟要保持絕對控股,非骨干企業國有經濟可保持相對控股或參
股。
第十七條 除第十六條規定外的其他行業,其國有股權可以部分減持,也可以全部減持。
第五章 國有股權減持的方式、定價及場所
第十八條 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則和市場定價原則對不同的公司采用不同的方式,股權轉讓遵循自愿互利、平等協商、公開、公正、公平和行為規范的原則。
第十九條 減持上市公司(包括擬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方式、定價及場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減持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國有股權主要通過產權轉讓市場,采取競價拍賣方式,輔助以協議轉讓方式。
第二十一條 采取產權轉讓市場競價拍賣和股權協議轉讓,需進行審計和資產評估,在此基礎上由主管財政機關確定拍賣和轉讓的底價。由省財政廳辦理審批手續的,需由省財政廳在審計和資產評估的基礎上確定拍賣和轉讓的底價。
第二十二條 各市(州)以上產權轉讓市場是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國有股權交易的合法場所,凡股權交易一般應在產權轉讓市場進行,禁止場外交易。
第六章 國有股權減持收入的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上市股份公司增發新股(包括擬上市首次發行新股)執行國家統一的國有股權減持政策,省及地方不再提取減持收入。
第二十四條 除二十三條規定外,采用其他方式減持國有股權取得的收入一律按照以下規定執行:(一)國家股股權減持收入用于同級財(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政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同級社會保障。(二)國有法人股股權減持收入,原始投資的溢價(增值)部分全部專項用于同級社會保障。(三)有關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建立及社會保障資金使用辦法,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提取辦法,由省財政廳制定。
第二十五條 國有法人股(國有法人資本)溢價的計算,由財政部門負責審定,具體按照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條規定來劃分。
第二十六條 各地國有股權減持收入應及時收繳,不得拖欠,國有股權減持收入足額收繳后,方可辦理股權過戶手續。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占國有股權減持收入,并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省財政廳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地國有股權減持收入的收繳、支出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省財政廳有權對國有股權減持過程中涉及到的國有股股東和相關的社會中介機構的執業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減持國有股權過程中,有關單位及國有股股東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吉林省企業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一)在減持國有股權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國有股權轉讓不按規定進行審計、資產評估的;
(三)國有股持股單位違反規定,將國有股權低價出售或無償處置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
(四)國有股持股單位違反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處置國有股權的;
(五)國有股持股單位及其委派的股權代表與他人串通,損害國有股權益或者對損害國有股權益的行為不反對、不制止的;
(六)有關單位對國有股權越權審批的;
(七)國有股權減持收入未按規定使用的;
(八)在股權交易過程中,違反規定在場外交易的;
(九)其他侵害國有股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在減持國有股權過程中,從事審計、資產評估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導致國有股價值不實或受損害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有關單位及國有股股東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財政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減持國有股權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機密、企業商業秘密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篇2:吉林省減持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2002)
【頒布日期】20**.02.07
二○○二年二月七日
吉林省減持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我省企業的改革和發展,調整國有經濟結構,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完善我省的社會保障體系,規范減持國有股權的相關程序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吉林省管轄的各類含有國有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以下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以下統稱公司)及持有公司國有股權的國有股股東。
第三條 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管”的原則,主管財政機關根據政府賦予的職權,負責減持國有股權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按照有利于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原則、通過市場定價追求利益最大化原則、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原則和保持國有資產不流失原則,采取多種形式,分類分批、逐步有序地進行國有股減持,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并集中部分減持收入,專項用于補充社會保障資金。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股股東”,也稱國有股持股單位,是指經政府財政(國有資產管理,以下同)部門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確認的,持有和行使公司國有股權的機構、部門或國有法人單位。
國有股股東包括國家股股東和國有法人股股東。
第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業按照實收資本的性質區分,國家資本為國家股,國有法人資本為國有法人股,國家資本的出資人為國家股股東,國有法人資本的出資人為國有法人股股東。
政府授權的投資機構(包括國有資本營運機構、國有控股公司等)對外出資一律界定為國家股。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減持國有股權(包括國家股股權和國有法人股股權,下同)是指向社會公眾、法人及證券投資基金等公共投資者轉讓公司國有股權的行為。
第二章 減持國有股權的管理職責與權限
第八條 省財政廳根據國家統一的減持國有股權政策,制定吉林省減持國有股權的各項具體政策、制度和辦法,并負責監督檢查。具體職責如下:
(一)制定吉林省減持國有股權的各項具體政策、制度和辦法;
(二)負責全省股份有限公司的國有股權減持,并確定減持底價及收入的使用;
(三)負責省本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國有股權減持,并確定減持底價及收入的使用;
(四)對各地減持國有股權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五)對減持國有股權過程中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依法進行查處;(六)履行財政部、省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地區及地區以下主管財政機關主要職責如下:
(一)執行國家和省里制定的減持國有股權政策;
(二)負責本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國有股權減持,并確定減持底價及收入的使用;
(三)對下一級財政機關進行業務指導;
(四)對減持國有股權過程中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依法進行查處;
(五)履行上級財政機關及本級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減持國有股權的審批程序
第十條 減持上市公司國有股權。
國有股權由省直有關單位持有的,由國有股股東按規定程序上報省政府,省政府同意后,經省財政廳審核上報財政部審批;國有股權由地方有關單位持有的,由同級政府逐級上報省政府同意后,由主管財政機關逐級上報省財政廳審核并上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一條 減持非上市股份公司國家股股權。國家股股權由省直有關單位持有的,由國家股股東按規定程序上報省政府,省政府同意后,(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由省財政廳辦理批準手續;國家股股權由地方有關單位持有的,由同級政府逐級上報省政府同意后,由主管財政機關逐級上報省財政廳辦理批準手續。
第十二條 減持非上市股份公司國有法人股股權。
國有法人股股權由省直有關單位持有的,由國有法人股股東按規定程序上報省政府,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財政廳辦理批準手續;國有法人股股權由地方有關單位持有的,經同級政府同意后,由主管財政機關逐級上報省財政廳辦理批準手續。
第十三條 減持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國家股股權。
國家股股權由省直有關單位持有的,由國家股股東按規定程序上報省政府,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財政廳辦理批準手續;國家股股權由地方有關單位持有的,需經同級政府同意后,由主管財政機關報上一級財政機關辦理批準手續。
第十四條 減持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國有法人股股權。
由國有法人股股東按規定程序上報其出資人,經出資人同意后,由出資人的同級主管財政機關辦理批準手續。
第十五條 在減持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國有股權過程中,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參股子公司為股份公司的,應按照前款的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 減持國有股權的范圍
第十六條 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業、自然資源壟斷的行業、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公益性行業、掌握我省國民經濟命脈和關系國計民生的行業的企業中,骨干企業國有經濟要保持絕對控股,非骨干企業國有經濟可保持相對控股或參
股。
第十七條 除第十六條規定外的其他行業,其國有股權可以部分減持,也可以全部減持。
第五章 國有股權減持的方式、定價及場所
第十八條 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則和市場定價原則對不同的公司采用不同的方式,股權轉讓遵循自愿互利、平等協商、公開、公正、公平和行為規范的原則。
第十九條 減持上市公司(包括擬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方式、定價及場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減持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國有股權主要通過產權轉讓市場,采取競價拍賣方式,輔助以協議轉讓方式。
第二十一條 采取產權轉讓市場競價拍賣和股權協議轉讓,需進行審計和資產評估,在此基礎上由主管財政機關確定拍賣和轉讓的底價。由省財政廳辦理審批手續的,需由省財政廳在審計和資產評估的基礎上確定拍賣和轉讓的底價。
第二十二條 各市(州)以上產權轉讓市場是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國有股權交易的合法場所,凡股權交易一般應在產權轉讓市場進行,禁止場外交易。
第六章 國有股權減持收入的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上市股份公司增發新股(包括擬上市首次發行新股)執行國家統一的國有股權減持政策,省及地方不再提取減持收入。
第二十四條 除二十三條規定外,采用其他方式減持國有股權取得的收入一律按照以下規定執行:(一)國家股股權減持收入用于同級財(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政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同級社會保障。(二)國有法人股股權減持收入,原始投資的溢價(增值)部分全部專項用于同級社會保障。(三)有關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建立及社會保障資金使用辦法,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提取辦法,由省財政廳制定。
第二十五條 國有法人股(國有法人資本)溢價的計算,由財政部門負責審定,具體按照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條規定來劃分。
第二十六條 各地國有股權減持收入應及時收繳,不得拖欠,國有股權減持收入足額收繳后,方可辦理股權過戶手續。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占國有股權減持收入,并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省財政廳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地國有股權減持收入的收繳、支出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省財政廳有權對國有股權減持過程中涉及到的國有股股東和相關的社會中介機構的執業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減持國有股權過程中,有關單位及國有股股東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吉林省企業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一)在減持國有股權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國有股權轉讓不按規定進行審計、資產評估的;
(三)國有股持股單位違反規定,將國有股權低價出售或無償處置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
(四)國有股持股單位違反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處置國有股權的;
(五)國有股持股單位及其委派的股權代表與他人串通,損害國有股權益或者對損害國有股權益的行為不反對、不制止的;
(六)有關單位對國有股權越權審批的;
(七)國有股權減持收入未按規定使用的;
(八)在股權交易過程中,違反規定在場外交易的;
(九)其他侵害國有股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在減持國有股權過程中,從事審計、資產評估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導致國有股價值不實或受損害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有關單位及國有股股東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財政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減持國有股權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機密、企業商業秘密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