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第11號
《河北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已經20**年9月29日省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防雷減災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及調查、鑒定等。
第四條防雷減災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籌規劃、綜合防治、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范圍,所需經費依法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減災工作的組織管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做好防雷減災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在基層社區、林區、廠礦、鄉村、學校等單位,開展防雷減災法律法規、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社會的防雷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防雷減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雷電災害監測與預警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組建全省雷電監測網,組織開展雷電監測。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天氣預警系統建設,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雷電天氣的監測,及時作出預報、警報,提高服務水平。
第十二條雷電天氣預報、警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按職責通過當地主要媒體向社會發布,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或者訂正。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雷電天氣預報、警報。
第十三條廣播、電視、報紙、電信、信息網絡等媒體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要求播發的雷電天氣預報、警報信息后,應當及時向公眾傳播,對重大雷電天氣的補充、訂正預報、預警,有關媒體應當及時增播或者插播。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發生機理等基礎理論和防御技術等應用理論的研究,并加強對防雷減災技術和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和開發。第三章防雷裝置安裝與檢測第十五條下列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必須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或者儲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航空、通信設施、廣播電視系統、計算機信息系統;
(五)國家戰略物資儲備及其他重要物資的倉儲場所,尚存地上建筑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
(六)學校、賓館、大型娛樂場所等人口聚集場所;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國家和本省技術規范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十六條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防雷裝置的建設納入計劃,與主體工程或者整體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F有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尚未安裝防雷裝置的,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期限安裝防雷裝置。
第十七條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安裝的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八條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防雷裝置設計方案和相關材料報送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經審核合格的,由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經審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設計方案,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建設單位變更或者修改防雷設計方案的,應當按原程序報送審核。
第十九條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選擇具有相應防雷檢測資質的機構按施工進度進行分階段檢測。檢測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
第二十條必須安裝的防雷裝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申請竣工驗收。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驗收并作出竣工驗收決定。驗收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整改完成后,按原程序進行驗收。未取得合格證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防雷裝置檢測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組織對防雷裝置檢測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二條防雷裝置的檢測由依法設立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承擔。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對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資質認定,并向社會公布。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完善的檢測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保證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
第二十三條防雷裝置建設或施工單位使用的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具有產品合格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對社會提供公正數據的防雷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計量認證或者獲得資格認可。
第二十五條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安全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設施和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二十六條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防雷裝
置檢測后,應當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結果負責。檢測項目全部合格后,發給合格證,檢測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并進行復檢。
第二十七條擁有防雷裝置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單位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對發現的問題
,應當及時進行維修或者報告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處理,并接受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專門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依照國家規定的資質認定權限取得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進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第二十九條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具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到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或者安裝活動的,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防雷專業技術人員必須通過省級氣象學會組織的考試,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第四章雷電災害應急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雷減災指揮協調機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雷電災害應急預案。
第三十二條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的使用單位應當制定雷電災害應急搶救方案,建立應急搶救組織或者指定兼職的應急搶救人員,落實應急搶救責任。雷電災害應急搶救方案應當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三十三條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雷電災情,并協助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和鑒定工作。第三十四條雷電災害發生后,有關單位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搶救方案,防止災情擴大,并按有關規定如實上報雷電災害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破壞事故現場。
第三十五條當地人民政府接到雷電災情報告后,應當根據災情程度組織有關部門迅速啟動雷電災害應急預案。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接到雷電災情報告后,應當立即指派2名以上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調查,并在3日內作出雷電災害鑒定報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情況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撓對雷電災害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的規定,相互協調配合,迅速做好雷電災害應急處理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雷電災害的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型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危險環境等建設項目進行雷擊風險評估,以確保公共安全。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防雷裝置設計方案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的;
(二)對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裝置出具《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人員頒發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的;
(四)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雷電災害災情的;
(五)未按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履行職責的;
(六)在雷電災害防御、應急處理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現有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未按照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期限安裝防雷裝置的;
(二)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以及變更或修改防雷設計方案未按原審核程序報審的;
(三)防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承接防雷裝置檢測業務的;
(五)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拒絕實施定期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
(六)超出其資質、資格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接防雷裝置設計和安裝活動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防雷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撤銷其防雷裝置檢測資質。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小學)防雷減災工作應急預案
> (小學)學校防雷減災工作應急預案為了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按照防雷減災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校校舍的實際情況,做好學校防雷減災工作,制定本應急預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進一步做好學校防雷減災工作,保障師生的生命和校產的安全。
二、組織機構
1、成立萬里中心小學防雷減災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z(校長)
副組長:z(副校長)
成員:z、全體班主任
2、防雷減災領導小組職責
?、侔凑辗览诇p災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管理。
?、诩訌婎I導、組織、計劃、協調、監督和檢查工作。
?、鄹鶕子甑念A報和實際情況,決定、發布本預案啟動時間、截止時間并組織實施。
?、苡鲇袊乐貫那闀r,根據本預案采取應對措施,并及時向市教委報告。
三:組建防雷減災搶險隊。搶險隊和應在接到領導小組的命令后迅速到達指定地點展開救援工作,完成交辦的各項任務。
1、防雷減災搶險隊
隊長:袁學義
副隊長:各班主任
成員:45歲以下全體男教師。
四、認真落實防雷減災安全措施
1、根據學校建筑物和有關設施的具體情況,組織按照有關專業防雷設計規范選用和安裝防雷裝置,對現有避雷針、避雷帶的狀況與屋頂金屬物的連接情況、引下線是否有斷裂或銹蝕、接地裝置附近土壤是否有沉降現象、排(下)水管線是否堵塞等經常進行安檢。
2、防雷減災工作重點建筑物是:教學樓、辦公樓及師生宿舍。
五、防雷減災監測巡視制度
1、主動從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息、氣象臺及時了解雷電災害預警信息,定期組織開展學校防雷安全工作檢查,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做好督促落實工作。
2、小學防雷減災領導小組辦公室電話:***
負責人:z
發生險情時,防雷減災領導小組在最短時間內做到指揮、領導到位,及時組織救援人員到位,協調物資、資金到位,確保高效妥善處置災情,并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和上報工作,絕不隱瞞不報。
篇3:河北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2008)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第11號
《河北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已經20**年9月29日省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防雷減災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及調查、鑒定等。
第四條防雷減災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籌規劃、綜合防治、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范圍,所需經費依法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減災工作的組織管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做好防雷減災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在基層社區、林區、廠礦、鄉村、學校等單位,開展防雷減災法律法規、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社會的防雷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防雷減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雷電災害監測與預警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組建全省雷電監測網,組織開展雷電監測。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天氣預警系統建設,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雷電天氣的監測,及時作出預報、警報,提高服務水平。
第十二條雷電天氣預報、警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按職責通過當地主要媒體向社會發布,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或者訂正。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雷電天氣預報、警報。
第十三條廣播、電視、報紙、電信、信息網絡等媒體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要求播發的雷電天氣預報、警報信息后,應當及時向公眾傳播,對重大雷電天氣的補充、訂正預報、預警,有關媒體應當及時增播或者插播。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發生機理等基礎理論和防御技術等應用理論的研究,并加強對防雷減災技術和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和開發。第三章防雷裝置安裝與檢測第十五條下列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必須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或者儲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航空、通信設施、廣播電視系統、計算機信息系統;
(五)國家戰略物資儲備及其他重要物資的倉儲場所,尚存地上建筑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
(六)學校、賓館、大型娛樂場所等人口聚集場所;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國家和本省技術規范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十六條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防雷裝置的建設納入計劃,與主體工程或者整體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F有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尚未安裝防雷裝置的,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期限安裝防雷裝置。
第十七條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安裝的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八條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防雷裝置設計方案和相關材料報送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經審核合格的,由負責審核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經審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設計方案,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建設單位變更或者修改防雷設計方案的,應當按原程序報送審核。
第十九條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選擇具有相應防雷檢測資質的機構按施工進度進行分階段檢測。檢測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
第二十條必須安裝的防雷裝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申請竣工驗收。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驗收并作出竣工驗收決定。驗收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整改完成后,按原程序進行驗收。未取得合格證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防雷裝置檢測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組織對防雷裝置檢測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二條防雷裝置的檢測由依法設立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承擔。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對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資質認定,并向社會公布。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完善的檢測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保證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
第二十三條防雷裝置建設或施工單位使用的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具有產品合格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對社會提供公正數據的防雷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計量認證或者獲得資格認可。
第二十五條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安全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設施和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二十六條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防雷裝
置檢測后,應當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結果負責。檢測項目全部合格后,發給合格證,檢測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并進行復檢。
第二十七條擁有防雷裝置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單位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對發現的問題
,應當及時進行維修或者報告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處理,并接受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專門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依照國家規定的資質認定權限取得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進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第二十九條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具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到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或者安裝活動的,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防雷專業技術人員必須通過省級氣象學會組織的考試,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第四章雷電災害應急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雷減災指揮協調機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雷電災害應急預案。
第三十二條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的使用單位應當制定雷電災害應急搶救方案,建立應急搶救組織或者指定兼職的應急搶救人員,落實應急搶救責任。雷電災害應急搶救方案應當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三十三條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雷電災情,并協助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和鑒定工作。第三十四條雷電災害發生后,有關單位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搶救方案,防止災情擴大,并按有關規定如實上報雷電災害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破壞事故現場。
第三十五條當地人民政府接到雷電災情報告后,應當根據災情程度組織有關部門迅速啟動雷電災害應急預案。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接到雷電災情報告后,應當立即指派2名以上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調查,并在3日內作出雷電災害鑒定報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情況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撓對雷電災害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的規定,相互協調配合,迅速做好雷電災害應急處理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雷電災害的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型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危險環境等建設項目進行雷擊風險評估,以確保公共安全。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防雷裝置設計方案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的;
(二)對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裝置出具《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人員頒發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的;
(四)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雷電災害災情的;
(五)未按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履行職責的;
(六)在雷電災害防御、應急處理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現有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未按照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期限安裝防雷裝置的;
(二)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以及變更或修改防雷設計方案未按原審核程序報審的;
(三)防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承接防雷裝置檢測業務的;
(五)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拒絕實施定期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
(六)超出其資質、資格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接防雷裝置設計和安裝活動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防雷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撤銷其防雷裝置檢測資質。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