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經營利用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管理辦法
冀法審[20**]76號 20**-12-29
第一條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河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范圍內從事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收購、加工、出售、馴養繁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經營利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省林業局批準,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經營利用非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申請辦理《河北省經營利用非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年度經營利用限額》(以下簡稱《限額》)。
經營利用限額是指經營利用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最高額度。
第四條 經營利用非國家和省重點保(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林業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年度經營利用限額。外貿企業、冷凍廠、涉外飯店(賓館)經營利用非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向省林業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申請年度經營利用限額。
第五條 《限額》由省林業局統一印制,由省林業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加蓋“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專用章”后在本轄區內生效。
第六條 《限額》是經營利用非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資格憑證。經營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核定的年度經營利用限額指標內從事經營利用活動。
第七條 經營利用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第八條 各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12月將本轄區內非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年度經營情況,經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上報省林業局備案。
第九條 非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是指國家和省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陸生野生動物產品是指陸生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天津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2006)
天津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20**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及管理的毗鄰海域內從事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管理、野生動物獵捕、馴養繁殖、經營利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
市人民政府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市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區、縣人民政府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區域內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未設林業、漁業主管部門的區,其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林業、漁業主管部門負責。
工商、公安、交通、海關、規劃、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環保、動物防疫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做好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增強公民自覺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五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對虐待、濫食野生動物或者侵占、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和野生動物棲息地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野生動物保護、救助、馴養繁殖、科學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或者舉報、查處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行為有功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
第七條 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市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提出,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報國務院備案。
市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應當至少每十年對本市野生動物資源進行一次普查,并建立檔案。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地區和水域設立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
本市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的設立,由市野
生動物主管部門提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第九條 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立的野生動物救助機構,負責對捐贈、沒收、誤捕、受傷、擱淺的野生動物的接收、救護、放生等工作。
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安排資金,專項用于野生動物救護設施建設和救護經費支出,保證野生動物救護工作的開展。
第十條 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現患有疫病、疑似疫病或者異常死亡的野生動物,應當立即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
第三章 獵捕管理
第十一條 禁止任何個人和組織非法獵捕和殺害野生動物。
第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十三條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應當持有狩獵證;捕捉市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應當持有捕捉證。
市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區域內野生動物資源狀況,確定本市獵捕的野生動物種類和年度獵捕量限額。
申請辦理狩獵證、捕捉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科學研究、資源調查、醫藥生產、教學需要的;
(二)因馴養繁殖需要獲得種源的;
(三)因國際交往、交換需要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的。
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確定的獵捕的野生動物種類和年度獵捕量限額,予以審批。
第十四條 經批準獵捕野生動物的個人和組織,必須按照批準的工具和方法獵捕。獵捕時應當采取措施避免誤獵、誤捕、誤傷野生動物或者破壞其生存環境。對誤捕的野生動物應當立即放生,對誤傷的野生動物應當立即采取搶救措施并送交野生動物救助機構,對死亡的野生動物應當及時報告野生動物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市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根據本市野生動物資源狀況,確定禁獵(捕)區和禁獵(捕)期,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六條 在自然保護區、禁獵(捕)區或者在禁獵(捕)期期間,對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考察、教學實習、拍攝電影、錄像的個人和組織,應當在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禁獵(捕)區之前,向區、縣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活動方案,并在區、縣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指定的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十七條 建立固定狩獵場所,
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林業主管部門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建立固定狩獵場所,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適合狩獵的場所,且取得合法使用證明;
(二)有與建立狩獵場所相適應的資金、人員、技術和安全措施;
(三)被獵捕的野生動物種類來源合法、穩定;
(四)狩獵場所有合理的規劃方案和經營管理方案。
第四章 馴養繁殖與經營利用
第十八條 馴養繁殖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個人和組織,應當取得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范圍進行馴養。
申請辦理馴養繁殖許可證,應當向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來源合法的野生動物種源;
(二)有適宜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和必需的設施;
(三)具備與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數量相適應的資金、人員和技術;
(四)有足夠的飼料來源。
第十九條 運輸、攜帶、郵寄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出市,應當持有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運輸證明。
申請辦理運輸證明,應當向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運輸、攜帶、郵寄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來源合法;
(二)運輸活體野生動物,應當具備野生動物不受傷害的運輸條件。
第二十條 運輸、郵政企業憑野生動物運輸證明辦理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運輸、郵寄手續;對沒有合法運輸證明的,不得承運、收寄。
第二十一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為非法獵捕、宰殺、收購、出售、加工、運輸、儲存、攜帶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者提供工具或者場所。
第二十二條 出售、收購依法獲得的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準登記的單位或者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共同指定的集貿市場內進行交易。
第二十三條 經營利用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個人和組織,必須在市或者區、縣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核定的年度經營利用限額內,從事經營利用活動。
第二十四條 經營利用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應當繳納野生動物資源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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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野生動物資源管理費的收費辦法,由市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市財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誤捕、誤傷的野生動物不放生、不搶救,以及由此造成野生動物死亡且隱瞞不報的,處相當于誤捕、誤傷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禁獵(捕)區對野生動物進行考察、教學實習、拍攝電影、錄像等活動的,責令改正;對野生動物主要繁衍生息場所造成破壞的,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建立固定狩獵場所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繁殖許可證范圍馴養繁殖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三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沒收野生動物,吊銷馴養繁殖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為非法獵捕、宰殺、收購、出售、加工、運輸、儲存、攜帶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者提供工具或者場所的,沒收非法所得,并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單位或者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共同指定的場所出售、收購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年度經營利用限額未經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核定或者超過核定的年度經營利用限額經營利用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并可以處相當于實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依法沒收、扣押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有關部門必須移交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前款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涉及陸生野生動物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涉及水生野生動物的,由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主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野生動物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野生動物,是指受保護的野生動物,包括野外生存的和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個體或者群體;所稱野生動物產品,是指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受保護的野生動物范圍: (一)國務院公布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
(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
(三)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第三十七條《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所列野生動物物種,未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范圍的,視為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予以保護。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篇3:廣東省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2017年)
廣東省人民政府第233號
《廣東省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已經20**年2月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9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20**年3月6日
廣東省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承擔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保護區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日常管理經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不足部分由市、縣財政予以保障。市、縣級自然保護區建設資金和日常管理經費參照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的做法,由市、縣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自然保護區的建立、調整和撤銷
第五條我省下列地區應當建立自然保護區:
(一)熱帶雨林、季雨林和典型的亞熱帶常綠闊葉林及其他有特殊保護價值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或者已經遭到破壞但經保護能夠恢復的同類自然生態系統區域;
(二)珍貴稀有、特有或者有特殊保護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主要棲息地、繁殖地和森林植物的原生地及其模式標本的集中采集地;
(三)重點區域紅樹林、重要水禽棲息地,重點江河源頭區、水源涵養區;
(四)在維護生態平衡方面具有重要意義需要加以保護的生態敏感區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區域。
建立自然保護區不得與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和濕地公園的區域范圍重疊;已存在交叉重疊的,對交叉重疊的區域從嚴管理。
第六條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級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包括省級、市級和縣級自然保護區。
第七條國家級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調整和撤銷分別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建立和調整自然保護區,應當保證主要保護對象得到有效保護,并兼顧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
第八條建立和調整自然保護區,應當征得其范圍內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同意,并與自然資源權利人簽訂管護和補償協議。
第九條根據自然資源分布情況和生態環境重要程度,自然保護區可以劃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并依法分別采取管護措施。
自然保護區的內部未分區的,依照有關核心區和緩沖區的規定管理。
原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可以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劃定一定面積的外圍保護地帶。
第三章自然保護區的管理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自然保護區內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自然保護區的具體管理工作。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符合自然保護區實際的保護管理制度,采取措施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編制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總體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總體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總體規劃到期的,應當及時組織修編。
第十二條自然保護區內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其土地使用權劃歸自然保護區,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劃撥和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依法使用自然保護區內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擴大使用面積。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侵占自然保護區內的土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自然保護區內的土地。
第十四條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由保護區管理機構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不得在自然保護區從事不符合自然保護區定位的開發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經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依法辦理規劃和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前款所稱設施,是指穿越自然保護區或者占用自然保護區土地的交通、通訊、供水、供電及符合自然保護區規劃的旅游等基礎設施。
第十五條自然保護區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采伐的除外。
自然保護區范圍內的林木,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采伐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一)發生檢疫性有害生物,經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依法采取封鎖、消滅等措施而需要采伐的;
(二)對自然保護區主要保護對象的生存造成妨礙,經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需要采伐的;
(三)實驗區內科學實驗林按照實驗方案需要采伐的。
自然保護區內的竹林可以按照當地經營習慣實施擇伐,但是不得擴大原有竹林的范圍。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保護自然保護區的生物多樣性、景觀協調性和自然生態系統的完整性,防止生態環境破壞和生態功能退化。
對本辦法實施前,未與投資種植和經營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管護協議,且位于核心區和緩沖區內的林木,省、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贖買、長期租賃、置換等方式進行保護。
對生態功能較低,妨礙自然保護區生物多樣性、景觀協調性和自然生態系統的完整性,且在本辦法實施前,未與投資種植和經營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管護協議的人工種植的桉樹、杉樹和松樹,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方案進行改造提升。
第十七條禁止任何人未經批準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進入地方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目的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
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提交的申請內容包括:進入核心區或者緩沖區的理由、時間、地點、活動范圍、參加人員名單、身份證明以及單位證明等材料;提交的活動計劃內容包括:活動方案、觀測手段、預期目標、環境影響評價以及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等材料。
第二十條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科學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和符合自然保護區規劃的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法律法規規定從事上述活動應當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的,從其規定。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從事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生物多樣性,建立陸生野生動物疾病監測和防治體系,制定陸生野生動物疫病和生態環境災難應急預案,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和生態監測、評估。
自然保護區嚴格控制外來物種引入,禁止開展外來物種的引種試驗和野外放生活動。
第二十二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所在地和毗鄰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組成自然保護區聯合保護委員會,制訂保護公約,共同做好保護管理工作。
自然保護區內的居民,應當遵守自然保護區的有關規定,在劃定的生產生活區內從事種植、養殖業,協助管理機構做好自然資源的保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在省級以上生態公益林總面積控制指標內,自然保護區的森林、林地、林木依法優先納入省級以上生態公益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自然保護區的生態公益林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給予補償,依法保障自然保護區內居民的生產生活。
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步驟地對居住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與緩沖區的居民實行生態移民,并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四條禁止違反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獵捕、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申報設立自然保護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不按照批準文件建設或者不按照規定實施有效管護,造成自然資源嚴重破壞、失去保護價值,導致自然保護區被撤銷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關于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違法修筑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獵捕、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林業主管部門和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林業主管部門管理的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19日省政府發布,1997年粵府令33號修訂的《廣東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