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大連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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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連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20**)

 ?。?0**年10月24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體育經營活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體育產業的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體育經營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體育經營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下列經營活動:

 ?。ㄒ唬┮泽w育項目為內容的體育競賽、表演、健身、康復、娛樂和技術培訓;

 ?。ǘw育彩票、廣告、商業贊助、信息咨詢和經紀;

 ?。ㄈw育場館和其他體育專營活動場所的經營活動;

 ?。ㄋ模┦褂皿w育組織名義、體育專用標志等進行的經營活動;

 ?。ㄎ澹┢渌w育經營活動。

  前款所指體育項目分為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和一般性體育項目。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是指國家公布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中的項目。

  一般性體育項目是指除高危險性體育項目以外的其他體育項目,具體范圍由市體育主管部門公布。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體育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體育經營活動管理的相關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區域內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從事體育經營活動。

  鼓勵和支持經營者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和培養優秀體育人才,對取得顯著成績的經營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嚓P體育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ǘ┚哂羞_到規定數量、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

 ?。ㄈ┚哂邪踩a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育設施、設備、器材安全檢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向體育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申請人在獲得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后,應當持許可證到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許可證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買賣。

  許可證載明事項發生變更的,經營者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體育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并持變更后的許可證到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申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擬經營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擬成立經營機構的名稱、地址、經營場所等內容;

 ?。ǘw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說明性材料;

 ?。ㄈw育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ㄋ模┥鐣w育指導人員、救助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明;

 ?。ㄎ澹┌踩U现贫群痛胧?;

 ?。┓?、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經營一般性體育項目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三十日內,到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舉辦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軌颡毩⒊袚袷仑熑?;

 ?。ǘ┯畜w育競賽和體育表演的規程、組織實施方案;

 ?。ㄈ┡鋫涞慕M織機構、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與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的規模、內容相適應;

 ?。ㄋ模┯信c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規模相適應的經費;

 ?。ㄎ澹﹫鏊?、設施、器材等與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的規模、內容相適應;

 ?。┓?、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者變更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內容、時間、場地等事項,應當依法到有關部門重新辦理手續。

  第十一條 在本市舉辦冠以行政區域名稱或者同義名稱的各類經營性綜合運動會、單項體育競賽和面向社會的其他體育競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從事體育彩票、廣告、商業贊助、信息咨詢和經紀等體育經營活動,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體育活動的名稱、徽記、旗幟及吉祥物等標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利用上述標志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權利人同意。

  第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相應的設施、設備、器材,并及時做好維護保養,保證其能夠安全、正常使用。

  經營者對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安全的體育項目,應當就器材使用方式、安全要求等作出說明,設立醒目的警示標志,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第十五條 經營者對參加體育活動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應當給予指導和保護。

  體育項目對消費者年齡、健康等狀況有特殊要求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對不符合要求的消費者,經營者不得準許其參與相關體育活動。

  第十六條 體育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買賣。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佩戴服務標志。

  法律、行政法規對體育經營活動從業人員有資格要求的,經營者應當聘用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體育健身、康復、娛樂和技術培訓的,應當確保服務內容符合人身安全要求,并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醫療等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八條 體育場館和其他體育專營活動場所不得接納未依法取得相應許可證件或者批準手續的體育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發生安全事故時,經營者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救助和保護現場,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鼓勵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依法投保責任保險,鼓勵消費者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組織戶外運動,應當告知可能存在的風險,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并按照規定配備社會體育指導人員、救助人員。

  第二十二條 消費者應當遵守體育場所的管理制度和公共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愛護體育場所的設施、設備和器材。

  消費者違反體育場所管理制度或者不服從工作人員管理,經勸告拒不改正的,經營者可以拒絕為其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市體育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體育經營活動制定具體的管理和服務規范。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由體育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反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涂改、出租、出借、買賣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ǘ┻`反第十一條規定,未經批準舉辦冠以行政區域名稱的各類經營性綜合運動會、單項體育競賽和面向社會的其他體育競賽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反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涂改、出租、出借、買賣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第十八條規定,接納未取得許可證件或者批準手續的體育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ㄎ澹┻`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規定配備相應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救助人員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由體育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體育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體育經營活動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大連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2015)

  大連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20**)

 ?。?0**年10月24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體育經營活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體育產業的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體育經營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體育經營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下列經營活動:

 ?。ㄒ唬┮泽w育項目為內容的體育競賽、表演、健身、康復、娛樂和技術培訓;

 ?。ǘw育彩票、廣告、商業贊助、信息咨詢和經紀;

 ?。ㄈw育場館和其他體育專營活動場所的經營活動;

 ?。ㄋ模┦褂皿w育組織名義、體育專用標志等進行的經營活動;

 ?。ㄎ澹┢渌w育經營活動。

  前款所指體育項目分為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和一般性體育項目。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是指國家公布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中的項目。

  一般性體育項目是指除高危險性體育項目以外的其他體育項目,具體范圍由市體育主管部門公布。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體育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體育經營活動管理的相關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區域內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從事體育經營活動。

  鼓勵和支持經營者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和培養優秀體育人才,對取得顯著成績的經營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嚓P體育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ǘ┚哂羞_到規定數量、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

 ?。ㄈ┚哂邪踩a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育設施、設備、器材安全檢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向體育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申請人在獲得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后,應當持許可證到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許可證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買賣。

  許可證載明事項發生變更的,經營者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體育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并持變更后的許可證到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申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擬經營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擬成立經營機構的名稱、地址、經營場所等內容;

 ?。ǘw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說明性材料;

 ?。ㄈw育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ㄋ模┥鐣w育指導人員、救助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明;

 ?。ㄎ澹┌踩U现贫群痛胧?;

 ?。┓?、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經營一般性體育項目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三十日內,到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舉辦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軌颡毩⒊袚袷仑熑?;

 ?。ǘ┯畜w育競賽和體育表演的規程、組織實施方案;

 ?。ㄈ┡鋫涞慕M織機構、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與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的規模、內容相適應;

 ?。ㄋ模┯信c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規模相適應的經費;

 ?。ㄎ澹﹫鏊?、設施、器材等與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的規模、內容相適應;

 ?。┓?、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者變更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內容、時間、場地等事項,應當依法到有關部門重新辦理手續。

  第十一條 在本市舉辦冠以行政區域名稱或者同義名稱的各類經營性綜合運動會、單項體育競賽和面向社會的其他體育競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從事體育彩票、廣告、商業贊助、信息咨詢和經紀等體育經營活動,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體育活動的名稱、徽記、旗幟及吉祥物等標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利用上述標志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權利人同意。

  第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相應的設施、設備、器材,并及時做好維護保養,保證其能夠安全、正常使用。

  經營者對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安全的體育項目,應當就器材使用方式、安全要求等作出說明,設立醒目的警示標志,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第十五條 經營者對參加體育活動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應當給予指導和保護。

  體育項目對消費者年齡、健康等狀況有特殊要求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對不符合要求的消費者,經營者不得準許其參與相關體育活動。

  第十六條 體育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買賣。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佩戴服務標志。

  法律、行政法規對體育經營活動從業人員有資格要求的,經營者應當聘用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體育健身、康復、娛樂和技術培訓的,應當確保服務內容符合人身安全要求,并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醫療等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八條 體育場館和其他體育專營活動場所不得接納未依法取得相應許可證件或者批準手續的體育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發生安全事故時,經營者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救助和保護現場,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鼓勵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依法投保責任保險,鼓勵消費者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組織戶外運動,應當告知可能存在的風險,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并按照規定配備社會體育指導人員、救助人員。

  第二十二條 消費者應當遵守體育場所的管理制度和公共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愛護體育場所的設施、設備和器材。

  消費者違反體育場所管理制度或者不服從工作人員管理,經勸告拒不改正的,經營者可以拒絕為其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市體育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體育經營活動制定具體的管理和服務規范。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由體育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反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涂改、出租、出借、買賣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ǘ┻`反第十一條規定,未經批準舉辦冠以行政區域名稱的各類經營性綜合運動會、單項體育競賽和面向社會的其他體育競賽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反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涂改、出租、出借、買賣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第十八條規定,接納未取得許可證件或者批準手續的體育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ㄎ澹┻`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規定配備相應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救助人員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由體育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體育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體育經營活動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小區裝修違規處置條例

  小區裝修違規處置條例

  物業客戶服務中心對違反規例的業主或其所雇之施工單位,將根據情節和后果,作如下處理:

  1.責令停工;

  2.責令恢復原狀;

  3.扣留或沒收工具;

  4.賠償經濟損失

  5.凡裝修公司違反本規定的,禁止其進場施工,情節嚴重者取消其在本小區裝修資格,直至訴諸法律。

  6.業主或住戶如不遵守協議,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物業客戶服務中心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違反規例的行為包括但不僅限于:

  ◇施工人員不按規定佩帶出入證、衣冠不整及勸阻不聽者。

  ◇不遵守規定的裝修作息時間,造成其他業主投訴的,不按規定時間施工,制造噪音。

  ◇隨意用電梯運送裝修材料(散裝料和超長重料)及沖洗地面將水沖向電梯,破壞電梯裝飾。

  ◇擅自拆裝進戶門及開戶方向。

  ◇擅自改裝智能化系統。

  ◇擅自移動電視天線插座位置和線路。

  ◇損壞公共設施或有不文明現象。

  ◇擅自在主梁和墻體剔鑿致使鋼筋裸露等。

  ◇過道和外墻受到損傷。

  ◇擅自拆除間隔墻。

  ◇擅自將防盜門裝出規定的位置外,將窗花裝出外墻及將防盜網裝出外墻。

  ◇擅自拆除室內配電箱,改動線路或加裝電表,亂拉電線,超負荷用電。

  ◇擅自改動供水系統,改動上下水、電線(開關盒)。

  ◇擅自拆改供暖管線及供暖設施,改裝地熱不符合供暖公司相關規定。

  ◇擅自占用公共通道、天臺、屋面及不得隨意拆掉陽臺配重墻。

  ◇擅自拆改煙道,堵塞排氣孔。

  ◇擅自移動消防設施。

  ◇業主未經物業客戶服務中心審批同意,私自動工裝修。

  ◇因裝修改造而造成樓層滲水、漏水、管道堵塞。

  ◇因裝修而使樓板結構面層受損。

  ◇因裝修而造成樓宇窗戶及窗套受損、滲水。

  ◇私自封陽臺、加設檐篷、裝防盜門、網、附加建筑物或伸展室外廣告及標志等。

  ◇進行室內間隔房間時,未按規定采用輕型材料。

  ◇裝修隊及施工人員未經批準私自搭接公共電路。

  ◇安裝空調時,空調機不按指定位置安裝

  ◇私自改造了燃氣管道,安裝燃氣用具等。

  ◇隨意改變窗臺、窗框、玻璃、陽臺、護欄、戶門顏色和格調。

  ◇隨意改變陽臺功能。

  ◇隨意拆改墻體,在承重墻、梁、柱上穿孔、削薄、挖槽。

  ◇填塞地漏和排水管道。

  ◇隨意向窗外拋扔物品,丟棄裝修垃圾,利用公共部位、場地加工裝修材料。

  ◇夜間隨意在業主家中留宿。

  ◇不得隨意安裝太陽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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