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廈門市委廈門市人民政府
廈委〔20**〕7號
20**年1月3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又好又快的發展,構建和諧廈門,進一步完善優化我市的人才政策,解決企事業單位人才住房問題,吸引聚集更多的優秀人才在廈創業、工作,依據國家、省、市關于加強人才工作的精神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企事業單位人才住房的分配與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事業單位人才住房(以下簡稱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給企事業單位人才租賃或購買,限定建設標準、租金標準或銷售價格的政策性住房。人才住房建設納入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統籌規劃、統籌安排。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人才專指在我市轄區內企業、市(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事關系、戶籍均在本市,遵紀守法、表現良好,并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職在崗人才。
第五條 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全市人才住房需求情況,負責研究制定人才住房政策,統籌人才住房房源供給,確定分配原則及每批次分配人選名單,協調解決人才住房工作涉及的相關問題。
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制人才住房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協調解決人才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涉及的相關問題。
市(區)兩級財政部門負責人才住房項目的資金籌措,安排人才住房租金補助金和人才住房工作經費。
市建設與管理局負責人才住房的建設工作,按計劃及時提供出售的人才住房房源,配合做好人才住房的配售,并負責回購工作。
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負責人才住房的土地供應,按計劃及時提供租賃的人才住房房源,協助核查申請人員在廈住房及房產交易情況并提供核查結果,配合做好人才住房的配租,并負責管理、回收工作。
市地方稅務局負責核查申請人個人所得稅繳交情況并提供核查結果。
市人事局負責人才住房申請的受理、評分、審核、公示及組織選房工作,并負責咨詢的答復、反饋。
第二章 申請與分配
第六條 申請租賃人才住房的,除須符合第四、八、九條的規定外,還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企業或事業單位工作,具有高級職稱,或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才,或具有國家執業資格的高級技師;
(二)在企業工作,具有本科學歷(含經認定的留學人員的學士學位),且在廈具有三年以上與申請時同一類崗位相關工作經歷,申請時與企業簽訂三年以上勞動
合同,崗位平均月薪酬(以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為據)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
第七條 申請購買人才住房的,除須符合第四、八、九條的規定外,還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具有正高級職稱(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或同時具有碩士學位及副高級職稱;
(二)在廈具有一年以上與申請時同一類崗位相關工作經歷,且具有副高級職稱的人才或具有國家執業資格的高級技師;
(三)在廈具有三年以上與申請時同一類崗位相關工作經歷,且具有碩士學位。
第八條 申請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廈無任何房產且近五年內在廈無房產交易。
申請人的父母具有本市戶籍、在廈無任何房產且近五年內在廈無房產交易的,可參與申請。
第九條 在廈已租住、購買公有住房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統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實僑房政策安置房、集資房、拆遷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實行貨幣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優惠政策的,包括房產已交易的,不得再申請人才住房。其中退出租住住房且符合申請條件的人才,可申請購買人才住房。
第十條 人才住房申辦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如實填寫《廈門市企事業單位人才住房租賃申請表》或《廈門市企事業單位人才住房購買申請表》,并準備好有關材料后向所在工作單位提出申請。
(二)單位公示。用人單位負責核查人才申請條件,同意申請的,在單位內公示7日。
(三)受理。單位公示無異議的,用人單位簽章后,企業直接上報,區屬事業單位經所在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區人勞局)審查簽章并由區人勞局統一上報,市屬事業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查簽章后由用人單位統一上報,由市人事局受理并初審上報的材料,其中,不符合申請條件或材料不齊全的,退回申報材料。
(四)審核。房源指標下達后,市人事局商請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核查申請人在廈住房及申請時前五年房產交易情況并提供核查結果,商請市地稅局核查審核時前6個月申請人個人所得稅繳交情況并提供核查結果。
(五)評分。市人事局根據審核的有關情況,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評分(評分要素表見附件)。
(六)評分公示。市人事局將該批次所有申請人評分結果等通過廈門人事網、廈門人才網公示10日。
(七)審批。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申請情況,將下達的人才住房房源劃分為企業、市(區)屬事業單位等部分,并審批確定該批次人才住房分配人選名單。
(八)審批公示。市人事局將經審批確定的房源劃分情況和人才住房分配人選名單通過廈門人事網、廈門人才網向社會公示10日。
(九)選房。審批公示不影響選房的,市人事局組織申請人分批公開選房;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公開選房的,視為自動放棄資格。
(十)簽約與反饋。租賃人才住房的申請人持市人事局開具的《承租人才住房介紹信》在規定時間內到市公房管理中心簽訂人才住房租賃合同并辦理入住手續。購買人才住房的申請人持市人事局開具的《購買人才住房介紹信》在規定時間內到市建設與管理局辦理購房合同等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資格。
辦完手續后,申請人須在規定時間內向市人事局反饋辦理情況。
第十一條 申請租賃或購買人才住房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廈門市企事業單位人才住房租賃申請表》或《廈門市企事業單位人才住房購買申請表》;
(二)申請
人及參加申請的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三)經有關部門確認的學歷、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等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四)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五)用人單位提供的申請人的業績、獲獎及能力表現材料;
(六)已婚的申請人還須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七)參加申請的企業人才需提供申請時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等憑證;
(八)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條 每批次申請人因該批次房源不足而未取得人才住房的,可自動轉入下批次人才住房的評分程序。
第十三條 評分程序前,申請人崗位薪酬、學歷、職稱等情況發生變化的,可向市人事局書面申請變更,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人才可按規定申請租賃或購買人才住房,其中,已租賃人才住房的申請人,按規定申請購買人才住房的,須在取得人才住房之日起150天內退出租賃的人才住房。
第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享受《關于實施若干人才優惠政策的意見》(廈委辦發〔20**〕39號)規定的引進人才經濟補貼或一次性安家補貼的引進人才,申請購買人才住房的,在選房程序前須向原發放單位退回已發放的補貼。本辦法實施后,申請引進人才經濟補貼或一次性安家補貼的,不得再申請購買人才住房;申請購買人才住房的,不得再申請引進人才經濟補貼或一次性安家補貼。
第十六條 申請人在等待分配人才住房期間工作單位發生變動的,須重新申請,申請時間從重新申請之月算起。
第十七條 對于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及其他特別需要、特別緊缺、具有特殊才能的企事業單位人才,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批準后可優先配租或配售人才住房。
第三章 住房標準、租金與售價
第十八條 人才住房配租建筑面積控制標準按市社會保障性租賃房的標準執行。配租房型分為一房型、二房型、三房型。具有博士學位的人才,或高級職稱的人才,或二人及以上戶的人才可配租三房型,其他人才可配租二房型,人才也可自愿申請下調房型。
人才住房配售建筑面積控制標準為:
1、正高級職稱人才不高于130平方米;
2、博士學位或副高級職稱人才不高于110平方米;
3、碩士學位人才、高級技師人才不高于90平方米。
第十九條 按規定配租或配售的人才住房,不予調整變更;房屋面積未達到人才住房配租或配售建筑面積控制標準的,不予補差。
第二十條 在市、區屬事業單位及市轄區內企業單位工作的人才,承租人才住房的,財政補助房屋租金的60%。租金標準按有關部門公布的執行。承租人先按公布的租金標準向市公房管理中心全額繳交租金,租金補助支付部門于每年5月、10月將租金補助金撥付用人單位,再由用人單位發放給承租人。租金補助期限按社會保障性住房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享受引進人才經濟補貼的人才,在享受經濟補貼期間,承租人才住房的,財政不予租金補助。
第二十二條 市、區屬事業單位人才的租金補助由市人事局或區人勞局按規定統一支付,并由同級財政全額承擔;企業人才的租金補助由市人事局統一支付,所需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按共享稅分成比例分別承擔,先由市財政墊付,年終再由市財政局通過市、區兩級財政體制進行結算。
第二十三條 人才的租金補助金納入支付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二十四條 人才住房租賃合同由申請人與市公房管理中心簽訂,每次簽訂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租金補助合同由人才與租金補助支付部門簽訂,人才住房租金補助合同期限不得超過租賃合同期限。租賃合同期滿時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期滿前三個月按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續簽租賃合同,并在30日內憑租賃合同續簽租金補助合同。逾期不提出申請并續簽租賃合同和租金補助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資格。
第二十五條 人才在人才住房租賃合同期內工作單位發生變動的,在離開原單位前30日內,個人應主動向原租金補助支付部門申報。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取消其個人工作單位變動后的租金補助。
對工作單位變動后不再屬于原租金補助支付部門租金補助對象的,原租金補助支付部門應終止人才住房租金補助合同,從終止補助合同的下月起停止支付租金補助。
若變動后仍符合本辦法規定補助條件的,原租金補助支付部門應出具租金補助轉接單,由現租金補助支付部門與承租人重新簽訂人才住房租金補助合同,并從原租金補助部門停止支付租金補助的下月起支付租金補助金。
第二十六條 人才住房售價按照市保障性經濟適用房售價執行。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人才住房的使用管理和物業管理按市社會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應保護好房屋及其設備并合理使用,若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的損壞,承租人應負責修復并依法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九條 未租售的人才住房房屋空置期間產生的物業等管理費用,用于回收、回購、收購住房等所需的資金和租賃的人才住房的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危房改造以及相關管理費用,納入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或市建設與管理局的部門預算。
第三十條 承租人或購房人應及時向供水、供電、燃氣、有線電視、電信、衛生、物業管理等部門申請辦理開戶及變更等相關手續,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或購房人按照相關規定獨立承擔,自行繳納,相關部門應提供方便,保證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承租人才住房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房管理中心終止租賃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人才住房,租金補助支付部門停止發放租金補助、追回從不符合條件當月起已發放的租金補助金。承租人退出住房時,應按市場租金標準向市公房管理中心繳交應退出住房當月至退出住房之月的租金:
(一)人事關系調離廈門市轄區內企業、市(區)屬事業單位的;
(二)申請人或申請人的配偶在廈購房的;
(三)擅自將承租的人才住房轉讓、轉租、轉借、調換的;
(四)無正當理由空置六個月以上的;
(五)不符合承租人才住房其它情形的。
出現上述(一)規定的情形15日內,個人未申報的,或屬上述(三)、(四)、(五)三種情形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今后不得再申請人才住房。
第三十二條 購買人才住房不滿5年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購人才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由市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回購。購買人才住房滿5年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購人才住房可上市交易,但應按照市保障性經濟適用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購房
人或購房人的配偶在廈購房的;
(二)購房人人事關系調離廈門市轄區內企業、市(區)屬事業單位的;
(三)因其它原因確需轉讓所購人才住房的。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在購買和承租人才住房后,申請人及配偶暫停辦理申領住房貨幣化補貼,待今后國家有關政策出臺后,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購買人才住房的申請人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五條 人才住房的分配與管理按照政務公開制度,接受社會和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對弄虛作假,隱瞞住房情況,騙購、騙租人才住房等違反有關規定情形的,市人事局取消其租賃或購買人才住房的資格,由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或市建設與管理局收回住房,并按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等有關紀律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經市留學人員服務中心確認的戶籍雖未遷入我市,但已在我市創業或工作的留學人才,可參照本辦法申請租賃人才住房。
第三十七條 在市(區)屬事業單位工作的人才,既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又符合公務人員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條件的,由申請人選擇其中一種方式申請,一經選定,不得更改。
第三十八條市人事局可會同有關部門修訂完善人才住房的有關規定,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廈門市引進人才申請社會保障性租賃房操作辦法(試行)》(廈府辦〔20**〕299號)同時廢止,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篇2:學校辦學(事業單位)章程
學校辦學(事業單位)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事業單位健康發展,保障本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山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小學
第三條 本單位是經**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設立的全額事業單位。
第四條 本單位住所是:**市**鎮**村(居)
第五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市教育局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實施小學義務教育,幼兒教育,促進基礎教育發展。小學學歷教育。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相關社會服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贫?、修改章程;
?。ǘ┲贫▋炔抗芾碇贫?;
?。ㄈQ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
?。ㄋ模彾甓仁罩ьA算及決算;
?。ㄎ澹Q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滕州市教育局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私獗締挝唤洜I狀況和財務狀況;
?。ǘ┝私獗締挝坏娜耸戮幹?、使用和管理;
?。ㄈ┎殚唽W校支部行政委員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條 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為:民主選舉產生,經教育上級主管單位任命。
第十一條 擬任法定代表人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方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十二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謫挝坏娜粘9ぷ?,組織實施學校決策機構的決議;
?。ǘM訂內部管理制度;
?。ㄈ┙M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ㄋ模┤耸鹿ぷ靼才?;
?。ㄎ澹┴攧展芾韺嵤?;
?。┐肀締挝缓炇鹩嘘P重要文件。
第四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條 本單位的具體經費來源為:核定收支,定額(定項)補助,全額撥款。
?。ㄒ唬┴斦芸?。
?。ǘ┰诤藴实臉I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ㄈ┚栀?。
?。ㄋ模├?。
?。ㄎ澹┢渌戏ㄊ杖?。
第十四條 本單位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單位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十六條 本單位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 本單位接受的捐贈、資助,必須按照捐贈人、資助人的約定使用,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使用捐贈、資助的情況,應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以適當方式向捐贈者、資助者公布。
第十八條 本單位的人事、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離任前,依法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學校決策機構提出終止動議,并報滕州市市教育局、滕州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ㄒ唬┩瓿烧鲁桃幎ㄗ谥嫉?。
?。ǘo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因其它情形需終止的,經滕州市教育局、滕州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ㄒ唬┡e辦單位和院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ǘ┮蚝喜?、分立解散;
?。ㄈ┬姓C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ㄋ模┦聵I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ㄎ澹┓?、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申請注銷登記前,須在舉辦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至少發布三次擬申請注銷登記的公告。
第二
十三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舉辦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五條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ㄒ唬┱鲁桃幎ǖ氖马椗c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ǘ┱鲁桃幎ǖ膬热莅l生變化的;
?。ㄈQ策機構決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六條 章程的修改,經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20**年8月31日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本單位和舉辦單位各一份,呈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一份。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篇3:事業單位公文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公文管理制度
本局行文
1、本局行文由發文科室擬稿,要求用字準確,標點符號正確,格式規范,使用鋼筆,不得使用圓珠筆或鉛筆。
2、要填寫發文卡。
3、分管局長審稿,局長簽字后,辦公室簽發,并統一登記、編號。
4、初稿應由發文科室認真校對內容、數字,辦公室負責格式審核,經審核無誤后,才可正式出文。
5、出文后,將原始文稿和文件(三份),遞交辦公室存檔。
6、及時發文,嚴禁出現丟失和積壓現象,該發文的單位必須發到。
上級來文
1、嚴格履行公文處理程序,提高公文處理質量。
2、來文做到及時簽收、登記、不積壓、不誤傳,來一件辦一件,防止漏辦和延誤。
3、嚴格傳閱層次和手續,一般文件傳閱不過夜,緊急公文做到及時呈報有關領導,對急辦事項,可以先通知有關領導和科室辦理后傳閱。
4、對傳閱的公文要跟蹤催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按期收回存檔。
5、做好公文的歸檔、保管工作,嚴禁出現丟失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