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7.5.15
實施日期:1997.5.15
廈府(1997)綜059號
第一條 為營造優美、文明、繁榮的城市夜景,充分發揮夜景燈光美化市容市貌的整體效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環員當湖、鼓浪嶼、中山路、鷺江道的建筑物、景區、道路、橋梁等場所及石鼓山立交橋、廈門大橋、高崎國際機場、烈士紀念碑等地設置的,用于美化、裝飾、宣傳的各種室外燈光,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夜景燈光按“統一規劃、業主承擔、落實責任”的原則進行建設和管理,由市城管辦統籌協調,有關單位積極配合。
第四條 提倡本《規定》第二條規定范圍以外的場所設置和開放夜景燈光。新建的高層建筑必須配套設置夜景燈光。
第五條 設置夜景燈光應講求多樣化,在顏色、造型上可各具特色。但夜景燈光的光強、顏色、造型不得與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燈光相似,以免造成混淆。
第六條 夜景燈光必須按以下規定亮燈:
一 鼓浪嶼、中山路、高崎國際機場、環員當湖的賓館、酒店、餐飲及娛樂場所、鷺江道已設置夜景燈光的大樓、湖濱南路、湖中橋、湖東橋、市府大道南北橋、西堤、白鷺洲、南湖公園、烈士紀念碑等場所的夜景燈光,每晚要亮燈;
二 環員當湖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辦公樓、寫字樓、石鼓山立交橋、廈門大橋等地的夜景燈光,在雙休日、節假日及重大活動期間,晚上要亮燈;
三 住宅樓、公寓樓的夜景燈光,在節假日及重大活動期間,晚上要亮燈。
第七條 夜景燈光亮燈時間: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為晚上7:30~11:30;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晚上6:00~10:00。
夜景燈光的設置單位可提前開燈,延遲關燈。
第八條 組織全市性重大活動或迎接重要內外賓需臨時開放夜景燈光的,主辦單位須向市委辦公廳或市政府辦公廳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由市委辦公廳或市政府辦公廳通知市城管辦統一安排。
第九條 夜景燈光用電采取設置專用電表與核定用電基數相結合的方式計量。由夜景燈光的設置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城管辦確認后,報請電業部門設置專用電表;設置專用電表確有困難的,經市城管辦會同電業部門確認后,由電業部門核定用電基數。
第十條 夜景燈光用電按非居民照明用電計價收費(商業廣告燈光用電除外),費用由夜景燈光的設置單位承擔。
各設置單位不得將夜景燈光用電轉為其他用途,違者,由電業部門按《電力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 市城管辦應加強對夜景燈光的檢查監督。各設置單位對夜景燈光應設專人管理,定期檢修、維護和更新。出現故障或損壞時,要及時修復,確保夜景燈光安全、完好、運行正常。
第十二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應愛護夜景燈光及其設施,對破壞、盜竊夜景燈光及其設施者,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廈門市夜景燈光管理規定(1997年)
廈門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7.5.15
實施日期:1997.5.15
廈府(1997)綜059號
第一條 為營造優美、文明、繁榮的城市夜景,充分發揮夜景燈光美化市容市貌的整體效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環員當湖、鼓浪嶼、中山路、鷺江道的建筑物、景區、道路、橋梁等場所及石鼓山立交橋、廈門大橋、高崎國際機場、烈士紀念碑等地設置的,用于美化、裝飾、宣傳的各種室外燈光,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夜景燈光按“統一規劃、業主承擔、落實責任”的原則進行建設和管理,由市城管辦統籌協調,有關單位積極配合。
第四條 提倡本《規定》第二條規定范圍以外的場所設置和開放夜景燈光。新建的高層建筑必須配套設置夜景燈光。
第五條 設置夜景燈光應講求多樣化,在顏色、造型上可各具特色。但夜景燈光的光強、顏色、造型不得與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燈光相似,以免造成混淆。
第六條 夜景燈光必須按以下規定亮燈:
一 鼓浪嶼、中山路、高崎國際機場、環員當湖的賓館、酒店、餐飲及娛樂場所、鷺江道已設置夜景燈光的大樓、湖濱南路、湖中橋、湖東橋、市府大道南北橋、西堤、白鷺洲、南湖公園、烈士紀念碑等場所的夜景燈光,每晚要亮燈;
二 環員當湖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辦公樓、寫字樓、石鼓山立交橋、廈門大橋等地的夜景燈光,在雙休日、節假日及重大活動期間,晚上要亮燈;
三 住宅樓、公寓樓的夜景燈光,在節假日及重大活動期間,晚上要亮燈。
第七條 夜景燈光亮燈時間: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為晚上7:30~11:30;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晚上6:00~10:00。
夜景燈光的設置單位可提前開燈,延遲關燈。
第八條 組織全市性重大活動或迎接重要內外賓需臨時開放夜景燈光的,主辦單位須向市委辦公廳或市政府辦公廳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由市委辦公廳或市政府辦公廳通知市城管辦統一安排。
第九條 夜景燈光用電采取設置專用電表與核定用電基數相結合的方式計量。由夜景燈光的設置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城管辦確認后,報請電業部門設置專用電表;設置專用電表確有困難的,經市城管辦會同電業部門確認后,由電業部門核定用電基數。
第十條 夜景燈光用電按非居民照明用電計價收費(商業廣告燈光用電除外),費用由夜景燈光的設置單位承擔。
各設置單位不得將夜景燈光用電轉為其他用途,違者,由電業部門按《電力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 市城管辦應加強對夜景燈光的檢查監督。各設置單位對夜景燈光應設專人管理,定期檢修、維護和更新。出現故障或損壞時,要及時修復,確保夜景燈光安全、完好、運行正常。
第十二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應愛護夜景燈光及其設施,對破壞、盜竊夜景燈光及其設施者,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業主用戶投訴處理管理規定
業主、用戶投訴處理管理規定
(1)凡因工作不當,造成損失及不良影響、有損管理處的外在形象,并引致業主/用戶不滿而向管理處反映的行為(不含業主/用戶對大廈管理的建議及善意的批評),均視為投訴。
(2)業主/用戶的投訴方式可分為來人投訴、來函投訴、來電投訴和其他投訴四種。根據投訴的性質又可分為普通投訴和特殊或緊急投訴兩種。
(3)業主/用戶的投訴處理一般可分為投訴、接訴、處理、回復四個過程。投訴處理的責任部門為物業管理部。
(4)當業主/用戶投訴時,接訴人均應以高度熱情的服務態度予以受理,不能對投擴置之不理。
(5)接擴人在受理業主/用戶投訴時,應根據其投訴性質的不同采取相應的處理方式:
a.普通投訴??偱_小姐應將業主/用戶的投訴轉到物業部各所屬小組,由所屬小組的負責人員根據投訴的具體情況,進行核實和確認,并在進行詳細了解后及時做好登記,向上司匯報,提出處理意見。經上司批準后再按實際情況分別通知相應部門予以處理。
b.特殊或緊急投訴??偱_小姐在通知物業部各所屬小組的同時應將業主/用戶的投訴立即反映給當值的部門經理,由當值經理進行處理。若在部門經理權屬范圍之外,則由部門經理向總物業經理或副總物業經理匯報,再予處理。
c.非工作時間的投訴。非工作時間投訴處理的責任人為當值安全主管,當值安全主管在接到投訴后,要做好登記,安排相關部門予以解決處理,并視情況向值班經理匯報。
(6)業主/用戶投訴的處理要及時。普通投訴的處理一般不過當日,特殊投訴的處理一般不超過三天。
(7)各部門負責人員處理完投訴后,應及時將處理情況反饋給物業部,惟便物業部予以確認和統計。
(8)當投訴的問題得到解決后,物業部所屬小組應根據業主/用戶的投訴方式分別予以不同的回復?;蜃咴L投訴人,或回函投訴人,或打電話給投訴人,或按其投訴形式給予相應的回復。
(9)整個投訴問題完畢后,物業部接訴負責人對其投訴的材料應分別予以整理和歸檔,以備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