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3.6.28
實施日期:1993.8.1
廈府(1993)綜169號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臨時建設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管理和建設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臨時建設是指單位或個人因生產、生活的需要而臨時搭建的結構簡易并在規定期限內必須拆除的建設工程或設施、構筑物。
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臨時建設:
1、在臨時用地上的建設工程和設施;
2、在道路用地紅線內的地面臨時建設工程和設施;
3、在施工過程中為永久性建設工程服務而搭蓋的工程和設施。
第四條 凡需進行臨時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持有用地批準文件(包括臨時用地)、工程設計圖,向城市規劃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建設。
沒有用地文件者須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取得臨時用地許可證。在道路紅線范圍內進行臨時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向公用事業局辦理占道手續。
第五條 臨時建設工程的房屋一般為單層,不得超過二層,高度不超過6.5米,總造價不得超過15萬元,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500平方米。
第六條 臨時建設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如需要延長使用者,應在期滿前二個月內向原批準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延期使用。施工單位新建的建設工程所需臨時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工程建設周期,需要臨時占用道路、街巷、綠化帶為施工工棚,應在興建的建筑物第三層頂樓板完成后十五日內拆除,清場,恢復原狀。
第七條 臨時建設,不得改變原批準的使用性質,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變更、抵押,不得進行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設工程。使用期滿或城市建設需要時,使用單位應無條件自行拆除臨時建設工程及一切設施,清理現場,恢復原貌,國家不予補償。
第八條 臨時建設工程由使用單位按建筑面積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交納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費,交費標準為:廈門本島(含鼓浪嶼),每日每平方米0.05元;集美區、杏林區每日每平方米0.04元;同安縣每日每平方米0.03元,在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按批準期限計收(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經批準延期使用的,延長時間超過臨時建設規定期限二年以上的按五倍交費。逾期未辦理延期使用手續的按違法
建設處理。
對不繳納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費的,不發給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收取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費一律上繳市財政。
第九條 為確保臨時建設按時拆除,使用單位在繳納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費的同時,應繳納自行拆除保證金,按每平方米40元計收。屆時拆除并恢復原貌后,保證金全額退還;逾期不拆除者,或按第八條規定標準10倍收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費,或由城市監察大隊派工強行拆除,以保證金抵作拆除工料費。
第十條 凡未經批準擅自進行臨時建設。任意改變臨時建設用途,以及以任何形式私自轉讓、變更、抵押者,按《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處理;審批機關同意補辦手續者,按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標準10倍收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費,并視違法建設情況處以罰款。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需要搭蓋的臨時工棚和構筑物,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拆除完畢,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十二條 經城市規劃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工商管理部門主持建設的集中式菜市場和行政機關用于行使行政職權所需要的臨時建設,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費按第八條規定折半收取,經批準延期使用,其收費標準不變,保證金照收。
第十三條 凡在本規定公布之前經城市規劃管理主管部門批準,現仍在使用的臨時建設已經超過期限的以及未經批準的一切違法建設,應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報城市規劃管理局審核處理。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以外的臨時建設參照本規定施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篇2:廈門市臨時建設管理暫行規定(1993年)
廈門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3.6.28
實施日期:1993.8.1
廈府(1993)綜169號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臨時建設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管理和建設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臨時建設是指單位或個人因生產、生活的需要而臨時搭建的結構簡易并在規定期限內必須拆除的建設工程或設施、構筑物。
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臨時建設:
1、在臨時用地上的建設工程和設施;
2、在道路用地紅線內的地面臨時建設工程和設施;
3、在施工過程中為永久性建設工程服務而搭蓋的工程和設施。
第四條 凡需進行臨時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持有用地批準文件(包括臨時用地)、工程設計圖,向城市規劃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建設。
沒有用地文件者須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取得臨時用地許可證。在道路紅線范圍內進行臨時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向公用事業局辦理占道手續。
第五條 臨時建設工程的房屋一般為單層,不得超過二層,高度不超過6.5米,總造價不得超過15萬元,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500平方米。
第六條 臨時建設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如需要延長使用者,應在期滿前二個月內向原批準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延期使用。施工單位新建的建設工程所需臨時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工程建設周期,需要臨時占用道路、街巷、綠化帶為施工工棚,應在興建的建筑物第三層頂樓板完成后十五日內拆除,清場,恢復原狀。
第七條 臨時建設,不得改變原批準的使用性質,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變更、抵押,不得進行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設工程。使用期滿或城市建設需要時,使用單位應無條件自行拆除臨時建設工程及一切設施,清理現場,恢復原貌,國家不予補償。
第八條 臨時建設工程由使用單位按建筑面積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交納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費,交費標準為:廈門本島(含鼓浪嶼),每日每平方米0.05元;集美區、杏林區每日每平方米0.04元;同安縣每日每平方米0.03元,在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按批準期限計收(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經批準延期使用的,延長時間超過臨時建設規定期限二年以上的按五倍交費。逾期未辦理延期使用手續的按違法
建設處理。
對不繳納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費的,不發給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收取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費一律上繳市財政。
第九條 為確保臨時建設按時拆除,使用單位在繳納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費的同時,應繳納自行拆除保證金,按每平方米40元計收。屆時拆除并恢復原貌后,保證金全額退還;逾期不拆除者,或按第八條規定標準10倍收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費,或由城市監察大隊派工強行拆除,以保證金抵作拆除工料費。
第十條 凡未經批準擅自進行臨時建設。任意改變臨時建設用途,以及以任何形式私自轉讓、變更、抵押者,按《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處理;審批機關同意補辦手續者,按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標準10倍收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費,并視違法建設情況處以罰款。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需要搭蓋的臨時工棚和構筑物,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拆除完畢,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十二條 經城市規劃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工商管理部門主持建設的集中式菜市場和行政機關用于行使行政職權所需要的臨時建設,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費按第八條規定折半收取,經批準延期使用,其收費標準不變,保證金照收。
第十三條 凡在本規定公布之前經城市規劃管理主管部門批準,現仍在使用的臨時建設已經超過期限的以及未經批準的一切違法建設,應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報城市規劃管理局審核處理。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以外的臨時建設參照本規定施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篇3:業主委托管理財物的工作規定
業主委托管理財物的工作規定
1.目的
妥善保管業主委托管理的財物,對其發生情況進行記錄。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服務項目。
3.定義
無
4.職責
部門/崗位工作職責
管理處負責人負責識別顧客財產問題,與業主明確責任
管業部負責對委托管理的鑰匙、業主(顧客)檔案等進行管理
安全部、工程部負責對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等進行管理
5.方法及過程控制
5.1業主或業主共同擁有產權的財產,如房屋主體、各類設備、設施、委托管理物品,如鑰匙、車輛等、房屋租售信息、業主、顧客檔案(業主、顧客的身份、身份證號碼、車牌號碼、家庭住址、家庭成員、職業等)
5.2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公司檢驗的顧客財產
5.2.1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的接管驗收,執行《物業接管驗收程序》
5.2.2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的日常防護管理,執行《房屋本體維修管理程序》
5.2.3空置房屋管理執行《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5.3業主委托管理的物品
5.3.1業主如有委托管理的物品,管理處需由??谪撠熑藢ξ锲愤M行確認,業主所委托的物品應在物業管理服務范圍之內,如有必要須事前簽訂相關協議。
5.3.2托管物品應首先檢驗物品的外觀、規格、數量、質量、性能、使用等,登記在《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
5.3.3《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由業主與管理處負責人共同簽字認可后方可辦理物品托管。
5.3.4非業主本人領取物品,必須持有業主授權書及本人身份證。
5.3.5業主委托鑰匙管理,執行《鑰匙管理程序》
5.4業主檔案
5.4.1業主入住時,管理處應對該業主建立檔案,執行《房屋交付手續辦理工作程序》
5.4.2管業部主管指派專人對業主檔案進行定期整理、歸檔。
5.4.3業主檔案需經管業部主管同意后才可以翻閱,登記《業主檔案查(借)閱記錄表》,如需復印須經管理處負責人同意。
5.4.4如工商、稅務、衛生、公安等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對業主進行調查,管理處應驗明證件并登記后予以配合。
5.5業主委托管理的物品發生丟失、損壞或發生不適用的情況,應管理處負責人確認后以書面形式報告給業主,并保持相關記錄。
6.支持性文件
TJVKWY7.5.4-G02《物業接管驗收程序》
TJVKWY7.5.1-G11《房屋本體維修管理程序》
TJVKWY7.5.1-K02《鑰匙管理程序》
TJVKWY7.5.1-K03《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TJVKWY6.1-K01《房屋交付手續辦理工作程序》
7.質量記錄
TJVKWY7.5.4-K02-F1《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
TJVKWY7.5.4-K02-F2《業主檔案查(借)閱記錄表》
TJVKWY7.5.4-K02-F3《顧客財產丟失、損壞記錄》
TJVKWY7.5.1-K02-F5《顧客委托(收回)鑰匙登記表》
TJVKWY7.5.1-K03-F2《空置房屋設施檢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