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修正)
?。?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布 根據20**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ㄒ唬┐蟪鞘?.5元至30元;
?。ǘ┲械瘸鞘?.2元至24元;
?。ㄈ┬〕鞘?.9元至18元;
?。ㄋ模┛h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ㄒ唬﹪覚C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ǘ┯蓢邑斦块T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ㄈ┳诮趟聫R、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ㄋ模┦姓值?、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ㄎ澹┲苯佑糜谵r、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浥鷾书_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ㄆ撸┯韶斦苛硇幸幎舛惖哪茉?、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ㄒ唬┱魇盏母?,自批準征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ǘ┱魇盏姆歉?,自批準征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篇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11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修正)
?。?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布 根據20**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ㄒ唬┐蟪鞘?.5元至30元;
?。ǘ┲械瘸鞘?.2元至24元;
?。ㄈ┬〕鞘?.9元至18元;
?。ㄋ模┛h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ㄒ唬﹪覚C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ǘ┯蓢邑斦块T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ㄈ┳诮趟聫R、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ㄋ模┦姓值?、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ㄎ澹┲苯佑糜谵r、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浥鷾书_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ㄆ撸┯韶斦苛硇幸幎舛惖哪茉?、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ㄒ唬┱魇盏母?,自批準征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ǘ┱魇盏姆歉?,自批準征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篇3:遼寧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2014修正)
遼寧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20**修正)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292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年8月4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長 李希
20**年8月6日
十七、將《遼寧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第八條修改為:“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p>
遼寧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合理利用城鎮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開征城鎮土地(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范圍內使用土地或者依法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分別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
?。ㄒ唬┏鞘惺袇^和郊區中設有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地區;
?。ǘ┛h城建成區;
?。ㄈ┙ㄖ奇偅ㄦ側嗣裾诘兀┙ǔ蓞^;
?。ㄋ模┙浭∪嗣裾鷾实墓さV區。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按土地使用證確認的占地面積計算征收;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納稅人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據實申報占地面積,按稅務機關核實的占地面積計算征收。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
?。ㄒ唬┥蜿?、大連市,五角至十元;
?。ǘ┌吧?、撫順、本溪市,五角至八元;
?。ㄈ┑|、錦州、營口、遼陽、盤錦、錦西市,四角至六元四角;
?。ㄋ模╄F嶺、阜新、朝陽市,三角至四元八角;
?。ㄎ澹┛h級市,三角至三元六角;
?。┛h城、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三元二角。
第六條 省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土地的具體用途、地理位置、環境條件和經濟繁榮程度等情況,將土地劃分若干等級,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對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的適用稅額標準,省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在本辦法 第五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作適當調整,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 國家、省確定的貧困地區、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該地區最低稅額的30%。
第八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
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按《條例》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十條 納稅人將免稅土地改變用途或者依法轉讓給非免稅單位或個人使用的,應當從改變用途或者轉讓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一條 在《條例》施行以后批準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依照《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市、縣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將有關土地使用權屬的資料提供給稅務機關。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遼寧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