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物業服務集團公司員工工作服管理辦法
GT-BF-ZHGL-012-20**(A/0)
1目的
為樹立和保持L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良好的公眾形象,規范公司工作服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職能部門、在杭區域,分子公司、專業公司可參照執行。適用于集團管理員及以上人員(試用期除外)。秩序維護隊員、保潔綠化員、工程人員、會所服務、案場服務等專職崗位人員的服裝的管理,由各相關專業部門另行制作,自行管理。
3職責
3.1 集團綜合管理部或下屬單位綜合管理部為員工工作服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確定專人負責,主要負責采購、發放、回收、調配、保管、統計等工作。
3.2 集團綜合管理部負責集團各職能部門、在杭區域員工工作服管理。
3.3 各分子公司、專業公司應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的工作服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 工作配置標準
4.1.1男裝:
服裝類別夏裝春秋裝冬裝
短袖
襯衫西裝褲長袖
襯衫西裝
上衣西裝褲領帶羽絨服
件數2222211
4.1.2女裝:
服裝類別夏裝春秋裝冬裝
短袖西裝褲/裙長袖
襯衫西裝上衣西裝褲/裙馬甲羽絨服
件數2222211
備注:其中物業服務中心女裝夏裝短袖襯衫可改為1件短袖、1件長袖襯衫。
4.2 員工工作服的采購
4.2.1 員工工作服的供貨單位、款式、面料、價格由集團采購管理領導小組確定。在杭區域、省內分子公司的服裝由集團綜合管理部負責落實向供貨單位采購;省內分子公司如自行選擇購貨單位,需報集團綜合管理部審核,分管領導批準同意;省外分子公司自行選擇當地的供貨單位。
4.2.2 自行選擇供貨單位的分子公司均需明確供貨單位、數量、金額報集團綜合管理部審核,分管領導批準同意后方可實施采購。
4.3 工作服著裝要求
4.3.1 所有員工工作時間必須按照集團規定統一著標準工作服,員工著裝需保證整潔、得體、大方,保持良好的精神風貌,樹立良好公司形象。
4.3.2 出于人性化管理需要,按照集團規定,每周星期五為集團職能部門員工自由著裝日;在杭區域、分子公司、專業公司的職能部門,其不直接面對業主(客戶)服務崗位的員工可以參照集團職能部門員工著裝(包括個性化著裝日)規定執行。
4.3.3 員工在星期五工作日自由著裝,其中女員工可著職業套裝或者休閑套裝上班,但不得穿牛仔服、超短裙(褲)、低胸衫、吊帶衫、拖鞋等有礙觀瞻的服飾上班;男員工個性化著裝日可著職業裝或者休閑裝上班,但不得穿無領T恤、汗衫、背心、西裝短褲、拖鞋、或穿皮鞋而不穿襪等有礙觀瞻的服飾上班。
4.3.4 在杭區域、分子公司、專業公司中直接服務業主(客戶)的部門,所有工作日員工須著集團規定的標準工作服上班。
4.3.5 新入司員工原則上不直接定制、發放工作服,可向集團借用舊工作服或著與公司工作服款式、顏色相近的服裝,試用期滿后,再行定制、發放工作服。試用期結束后、工作服尚未定制完成的,應著相近款式、顏色的職業正裝上班或可至綜合管理部借取舊制工作服;遇工作服更換,一時未能定制到位的,員工可著原有款式的工作服上班。
4.3.6 季節性換裝時,各單位應按集團通知統一換裝,避免出現春秋裝和夏裝混穿現象。
4.3.7 員工著夏裝時,女士著短袖套裝,男士著短袖襯衣、束腰。
4.3.8員工著春秋裝時,男士著襯衣、系領帶、襯衣束腰,不得挽袖或不扣袖扣。
4.4 工作服管理
4.4.1本單位綜合管理部需于每月25日將本單位工作服制作需求清單上報至綜合管理部,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統一下單,完成夏裝、春秋裝的統一制作(自行選擇供貨單位的分子公司除外)。
4.4.2 工作服所有權歸集團所有,新制工作服費用由員工所在單位承擔,如有員工離職(辭退)時須退還工作服。
4.4.3 員工在歸還工作服時應先行清洗干凈,再予以歸還,否則將收取清洗費。
4.4.4 員工辭職(辭退)時,未歸還工作服者,照價賠償;如工作服有破損的,需予以適當賠償。
4.4.5 員工損壞工作服的,集團予以補發,費用自行承擔。
4.5 工作服更換
4.5.1 員工工作服原則上三年更換一次,如員工工作服在三年內出現破損、無法穿著的,集團可視具體情況進行更換,費用由所在單位負責;如屬人為損壞的,集團可進行補發,費用由個人承擔。
4.5.2 根據時令,原則上每年5月份完成春裝與夏裝的換裝;10月份完成夏裝與秋裝換裝;11月份視天氣情況加穿冬裝。
5相關文件
無
6記錄
6.1 《工作服發放記錄》
篇2:衛生院職工工作服領發管理辦法
> 鎮衛生院職工工作服領發管理辦法一.新參加工作的職工第一次可以領取長(短)袖工作服兩件,以后換季時可再領取短(長)袖工作服兩件。
二.老職工工作服采取以“爛舊”換新的辦法,爛舊工作服換領前必須洗凈。如發現故意毀爛行為將給予嚴厲處罰。
三.辭退辭職退休人員離崗前必須將工作服交回醫院。
zz鎮衛生院
篇3:物業公司工作服、勞保用品管理辦法
物業公司工作服、勞保用品管理辦法
為了使公司節約開支,對員工所發放工作服裝等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進行有效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一、使用期限:
1、大衣使用期限為三年;
2、冬裝、雨鞋使用期限為二年;
3、襯衫、夏裝使用期限為一年。
二、使用規定:
1、各員工所發放的服裝等自發放之日起計算。
2、在使用規定期限內,如使用不當或保管不妥出現破損、遺失,應及時上報,由公司統一購發,所發生的費用由本人承擔。
3、參加工作時間 6 個月內的員工,如辭(離)職的,對所發放服裝(應收回的除外)按原價,在工資中扣回金額。
4、工作崗位調動,及時上交原所發放的服裝等物品。
5、領帶、領帶夾、工作牌、上崗證等,如使用不當造成損壞或遺失,應及時向公司申領,費用由本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