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公司考勤管理工作規程

4478

  1.0目的

  規范工作時間、假期、打卡、簽卡、請(休)假、銷假、加班及考勤統計工作。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管理公司總經理(含)以下員工的考勤管理工作。

  3.0職責

  3.1總經理負責工作時間調整申請的審批。負責各部門經理的簽卡、請(休)假、銷假的審批。

  3.2也可總經理授權由副總經理負責各部門經理的簽卡、請(休)假、銷假的審批。

  3.3人事負責員工考勤管理的復核與監督工作。

  3.4各部門主管負責本部門員工的簽卡、請銷假、加班的審批工作。

  3.5管理處主任負責本管理處其他員工的簽卡請銷假、加班的審批工作。

  4.0程序要點

  4.1工作時間。公司實行5天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時,一般情況下,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4.1.1 每日工作時間:一般情況下,部門員工上下班時間按以下有關規定執行:

  部門 上班時間 備注

  公司行政、人事、財務

  冬時:8:00-12:00,14:30-17:30

  夏時:8:00-12:00,15:00-17:30

  管理服務處

  冬時:8:00-12:00,14:30-17:30

  夏時:8:00-12:00,15:00-17:30

  管理服務處

  秩序維護員

  維修人員

  輪班

  4.1.2 員工工作時間可依據部門工作需要和季節變化按以下程序進行調整:

  a)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工作時間變更申請報人事復核登記后,報總經理審批;

  b)人事將總經理審批同意的工作時間調整用通知下發到各部門予以公告;

  c)員工按通知的要求,調整工作與休息時間。

  4.1.3休息日:

  a)一般情況下公司機關人員周六、周日休息。管理處員工因工作需要原則上不能于周六、周日休息,休息時間由部門主管安排在其他時間輪休;

  b)一般情況下當月假期當月休,因工作需要不能正常休假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員工可申請延補休欠假;不能延補休欠假的,支付不低于員工工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的200%工資報酬。

  4.2假期

  4.2.1法定假期:

  以下假期為國家法定假期,公司機關原則上安排員工休息。管理處員工因工作需要原則上在法定假日期間不安排休息,并支付不低于員工工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的300%工資報酬。員工要求補休的,可按實際上班天數給予補休:

  a)元旦:1天(元月1日);

  b)春節:3天(農歷年初一、二、三);

  c)國際勞動節:1天(5月1日);

  d)國慶節:3天(10月1、2、3);

  e)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4.2.2福利假期:

  a)婚假: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符合國家《婚姻法》規定結婚的員工,可享有有薪假期8天。申請婚假須提前一周提出申請,經領導審批后,可予休息。假后須將結婚證書影印本交人事部核實;

  b)產假: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持有準生證的女員工,可享有有薪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申請產假須在預產期前3個星期提出,經審批后可予休息,假后須將醫院證明或出生證明影印本交人事部核實。女職工計劃內懷孕4個月以內流產的,給予流產假15天;4個月以上的給予流產假42天;

  c)恩恤假:員工親屬(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死亡。外省員工可享有有薪恩恤假6天,本省員工可享有有薪恩恤假3天。申請恩恤假須經批準,假后須將親屬的死亡證明交人事部核實;

  d)探親假: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夫妻分居兩地(跨省)或未婚遠離(跨省或300公里以上)父母居住的員工,按勞動法有關規定享受有薪探親假。探親假只能當年一次休完;

  e)病假:

  --員工因病請假,須于病假當天申請,假后須將藥費單、醫院病休證明交人事部核實;

  --員工轉正后,每月可享有有薪病假兩天,兩天以上病假可用當月休息抵消;

  --探親、事假、公差時在外患病,須附當地縣級以上醫院病休證明及藥費單;

  --符合醫療保險范圍內的,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報銷有關醫療費用。

  f)工傷假:員工在工作期間因工受傷,用人部門須將工傷事故報告24小時內報人事部,并附鎮級(含)以上醫院住院單,由人事部按《保險管理標準作業規程》辦理。

  4.2.3事假:員工如有急事申請事假,須提前1日提出申請并經批準,否則按曠工處理。

  4.3員工打卡。員工上班(加班)執行打卡制度,人事部將依據員工打卡情況及《請(休)假單》計算員工出勤。

  4.3.1員工在上班(加班)時間前半小時、下班(加班)后半小時打卡為有效打卡,否則視為無效打卡。

  4.3.2 無效打卡必須執行簽卡程序,否則視為曠工。

  4.4簽卡程序。員工因公或忘記不能打卡或無效打卡必須申請簽卡。

  4.4.1 員工于未打卡次日前到人事部索取《簽卡證明》,填寫部門、姓名、卡號、未打卡原因等項目,報部門(管理處)經理申請簽卡。

  4.4.2 部門(管理處)經理根據以下情況決定是否簽卡,同意簽卡后,予以簽名確認《簽卡證明》;不同意簽卡的按曠工或事假處理(按事假處理的,必須執行補假程序);

  a)因工不能打卡的,可以簽卡;

  b)因員工忘記打卡的,經核實后,每月3次以內的,可以簽卡,3次以上的不予簽卡。

  4.4.3人事部文員依據部門簽署確認的《簽卡證明》于3日內在員工考勤卡上予以簽卡。

  4.4.4 人事部文員將當月《簽卡證明》匯總存放,3個月后予以銷毀。

  4.4.5 簽卡權限。執行一級簽卡制度:

  a)管理處經理為其以下人員簽卡;

  b)公司部門經理為其以下員工簽卡;

  c)副總經理為管理處經理及公司部門經理簽卡。

  4.5請(休)假。員工請(休)假須履行請(休)假手續,實行一級審批制度(五天以上的請(休)假須報副總經理審批)

  4.5.1正常休假:

  a)員工依據部門工作時間安排計劃進行休假的,無須辦理手續,由部門主管在每月月底前將員工當月休假在考勤卡上予以注明;

  b)員工因工作關系,未能在休假當日休假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需調休的,填寫《請(休)假卡》報主管(經理)簽準;

  --調休不了的執行加班程序。

  4.5.2 請假。員工請假5天(含)以內的需提前1天申請;5天以上的按申請休假天數提前相等的天數申請:

  a)員工到人事部領取《請(休)假卡》,注明休假日期及原因;

  b)部門(管理處)經理根據工人需要給予審批意見;

  c)不論請假是否批準,員工均需將《請(休)假卡》于休假日期前交回人事部;

  d)《請(休)假卡》由人事部統一管理,人事部隨時可以抽查員工在崗情況;

  e)請假卡由人事部按部門存入;

  f)《請(休)假卡》保存期限為1年。

  4.5.3請假權限:

  a)公司部門經理批準其以下員工5天(含)以內請假;

  b)管理處經理批準管理處員5天(含)以內請假;

  c)副總經理批準公司部門經理、管理處經理請假;

  d)員工之請假超過五天的,均須報副總經理復審后方可予以休假。

  4.6加班。包括節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及延時加班。公司原則上不鼓勵加班,確因工作需要加班,必須事行辦理加班手續并打卡,否則視為無效加班。

  4.6.1 加班原則上由部門主管(公司機關的由部門經理)提出,員工也可根據工作量向部門主管(無主管的向部門經理)合理提出。

  4.6.2 員工于加班前填寫《加班單》,內容包括部門、姓名、加班時間起止、加班理由、加班地點、加班時數及備注等欄目。

  4.6.3 部門(管理處)經理審批:確因工作量過多,不能正常工作日完成的予以批準;屬員工工作效率問題引起的加班不予審批。

  4.6.4 員工當日下班前將《加班單》報人事部備案。人事部不定期抽查員工加班到崗情況。

  4.6.5 《加班單》由人事部統一管理,保存期為一年。

  4.7遲到/早退。當月遲到/早退5分鐘以內的,給予口頭警告;當月遲到/早退5分鐘以上的,每分鐘扣款1元,累計計算。

  4.8曠工。當月曠工1天者,給予記小過處分;當月曠工2天者,給予記大過處分;連續曠工3天以上者,給予解聘。

  4.9考勤統計。人事部文員每月1日起統計上月員工出勤情況,報人事部經理審核無誤后方能計算員工工資。

  4.9.1人事部文員將員工出勤情況登記在《考勤表》內,內容包括:部門、姓名、遲到、早退、休息、病假、事假、曠工、實際出勤、加班及備注等欄目,檢查無誤后報人事部經理審核:

  a)根據考勤卡統計遲到(分鐘)、早退(分鐘)、休息(由部門負責人簽名)、曠工(由部門負責人簽名)等欄目;

  b)根據“請(休)假卡”統計病假、事假及其他有薪假期;

  c)根據“加班單”統計加班(小時);

  d)既未打卡、又無簽卡,又無請假單的按曠工處理;

  e)加班單須與考勤卡加班時間相符。不相符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加班單的上班時間比考勤卡上的上班時間晚的,以加班單為準;

  --加班單的上班時間比考勤卡上的上班時間早的,以考勤卡為準;

  --加班單的下班時間比考勤卡上的下班時間晚的,以考勤為準;

  --加班單的下班時間比考勤卡上的下班時間早的,以加班單為準。

  4.9.2 人事部經理審核:

  a)根據以下內容逐項審核“考勤表”:

  --當月天數=休息+病假+事假+其他假期+曠工+實際出勤;

  --有薪病假小于等于2天;

  --休息小于等于當月休息日天數;

  --當休息天數小于等于當月休息日天數時,事假=0,其他假期=0。

  b)人事部經理審核無誤后,須抽查20%員工的考勤卡及加班單與“考勤表”逐項審核;

  c)發現有不符的,返還人事部文員重新辦理;審核無誤的,予以簽名確認后返還人事部文員。該項審核結果將作為人事部文績效考評的依據之一。

  4.9.3 人事部文員根據審核無誤的“考勤表”計算員工工資,詳見《員工工資與福利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4.9.4 人事部文員將各部門當月考勤情況統計入《考勤統計表》,詳見《人事月報標準作業規程》;

  5.0記錄

  5.1《加班單》

  5.2《請(休)假卡》

  5.3《考勤表》

  5.4《簽卡證明》

  6.0相關支持文件

  6.1《合同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6.2《保險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6.3《人事月報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篇2:物業公司員工考勤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物業公司員工考勤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1.0目的

  規范工作時間、假期、打卡、簽卡、請(休)假、銷假、加班及考勤統計工作。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經理(含)以下員工的考勤管理工作。

  3.0職責

  3.1總經理負責工作時間調整申請的審批。

  3.2副總經理負責各部門經理的簽卡、請(休)假、銷假的審批。

  3.3人事部負責員工考勤管理的復核與監督工作。

  3.4各部門經理負責本部門員工的簽卡、請銷假、加班的審批工作。

  3.5管理處經理負責本管理處其他員工的簽卡請銷假、加班的審批工作。

  4.0程序要點

  4.1工作時間。公司實行5天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時,一般情況下,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4.1.1每日工作時間:一般情況下,部門員工上下班時間按以下有關規定執行:

  部門

  上班時間

  備注

  公司行政、人事、財務、品質、經營部

  8:30-12:00,13:00-17:30

  公共事務部

  8:30-12:00,13:00-17:30;

  14:00-22:00;22:00-8:30

  輪班

  保潔部

  6:00-10:00,14:00-18:00;

  8:00-12:00,14:00-18:00

  輪班

  綠化部

  8:30-12:00,13:00-17:30輪班

  機電部

  8:30-16:30;16:30-0:30;

  0:30-8:30

  輪班

  保安部

  8:30-16:30;16:30-0:30;

  0:30-8:30

  輪班

  4.1.2員工工作時間可依據部門工作需要和季節變化按以下程序進行調整:

  a)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工作時間變更申請報人事部復核登記后,報總經理審批;

  b)人事部將總經理審批同意的工作時間調整用通知下發到各部門并在“員工公告欄”予以公告;

  c)員工按通知的要求,調整工作與休息時間。

  4.1.3休息日:

  a)一般情況下公司機關人員周六、周日休息。管理處員工因工作需要原則上不能于周六、周日休息,休息時間由部門主管安排在其他時間輪休;

  b)一般情況下當月假期當月休,因工作需要不能正常休假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員工可申請延補休欠假;不能延補休欠假的,支付不低于員工工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的200%工資報酬。

  4.2假期

  4.2.1法定假期:

  以下假期為國家法定假期,公司機關原則上安排員工休息。管理處員工因工作需要原則上在法定假日期間不安排休息,并支付不低于員工工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的300%工資報酬。員工要求補休的,可按實際上班天數給予補休:

  a)元旦:1天(元月1日);

  b)春節:3天(農歷年初一、二、三);

  c)國際勞動節:3天(5月1、2、3);

  d)國慶節:3天(10月1、2、3);

  e)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4.2.2福利假期:

  a)婚假: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符合國家《婚姻法》規定結婚的員工,可享有有薪假期8天。申請婚假須提前一周提出申請,經領導審批后,可予休息。假后須將結婚證書影印本交人事部核實;

  b)產假: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持有準生證的女員工,可享有有薪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申請產假須在預產期前3個星期提出,經審批后可予休息,假后須將醫院證明或出生證明影印本交人事部核實。女職工計劃內懷孕4個月以內流產的,給予流產假15天;4個月以上的給予流產假42天;

  c)恩恤假:員工親屬(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死亡。外省員工可享有有薪恩恤假6天,本省員工可享有有薪恩恤假3天。申請恩恤假須經批準,假后須將親屬的死亡證明交人事部核實;

  d)探親假: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夫妻分居兩地(跨省)或未婚遠離(跨省或300公里以上)父母居住的員工,按勞動法有關規定享受有薪探親假。探親假只能當年一次休完;

  e)病假:

  --員工因病請假,須于病假當天申請,假后須將藥費單、醫院病休證明交人事部核實;

  --員工轉正后,每月可享有有薪病假兩天,兩天以上病假可用當月休息抵消;

  --探親、事假、公差時在外患病,須附當地縣級以上醫院病休證明及藥費單;

  --符合醫療保險范圍內的,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報銷有關醫療費用。

  f)工傷假:員工在工作期間因工受傷,用人部門須將工傷事故報告24小時內報人事部,并附鎮級(含)以上醫院住院單,由人事部按《保險管理標準作業規程》辦理。

  4.2.3事假:員工如有急事申請事假,須提前1日提出申請并經批準,否則按曠工處理。

  4.3員工打卡。員工上班(加班)執行打卡制度,人事部將依據員工打卡情況及《請(休)假單》計算員工出勤。

  4.3.1員工在上班(加班)時間前半小時、下班(加班)后半小時打卡為有效打卡,否則視為無效打卡。

  4.3.2無效打卡必須執行簽卡程序,否則視為曠工。

  4.4簽卡程序。員工因公或忘記不能打卡或無效打卡必須申請簽卡。

  4.4.1員工于未打卡次日前到人事部索取《簽卡證明》,填寫部門、姓名、卡號、未打卡原因等項目,報部門(管理處)經理申請簽卡。

  4.4.2部門(管理處)經理根據以下情況決定是否簽卡,同意簽卡后,予以簽名確認《簽卡證明》;不同意簽卡的按曠工或事假處理(按事假處理的,必須執行補假程序);

  a)因工不能打卡的,可以簽卡;

  b)因員工忘記打卡的,經核實后,每月3次以內的,可以簽卡,3次以上的不予簽卡。

  4.4.3人事部文員依據部門簽署確認的《簽卡證明》于3日內在員工考勤卡上予以簽卡。

  4.4.4人事部文員將當月《簽卡證明》匯總存放,3個月后予以銷毀。

  4.4.5簽卡權限。執行一級簽卡制度:

  a)管理處經理為其以下人員簽卡;

  b)公司部門經理為其以下員工簽卡;

  c)副總經理為管理處經理及公司部門經理簽卡。

  4.5請(休)假。員工請(休)假須履行請(休)假手續,實行一級審批制度(五天以上的請(休)假須報副總經理審批)

  4.5.1正常休假:

  a)員工依據部門工作時間安排計劃進行休假的,無須辦理手續,由部門主管在每月月底前將員工當月休假在考勤卡上予以注明;

  b)員工因工作關系,未能在休假當日休假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需調休的,填寫《請(休)假卡》報主管(經理)簽準;

  --調休不了的執行加班程序。

  4.5.2請假。員工請假5天(含)以內的需提前1天申請;5天以上的按申請休假天數提前相等的天數申請:

  a)員工到人事部領取《請(休)假卡》,注明休假日期及原因;

  b)部門(管理處)經理根據工人需要給予審批意見;

  c)不論請假是否批準,員工均需將《請(休)假卡》于休假日期前交回人事部;

  d)《請(休)假卡》由人事部統一管理,人事部隨時可以抽查員工在崗情況;

  e)請假卡由人事部按部門存入;

  f)《請(休)假卡》保存期限為1年。

  4.5.3請假權限:

  a)公司部門經理批準其以下員工5天(含)以內請假;

  b)管理處經理批準管理處員5天(含)以內請假;

  c)副總經理批準公司部門經理、管理處經理請假;

  d)員工之請假超過五天的,均須報副總經理復審后方可予以休假。

  4.6加班。包括節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及延時加班。公司原則上不鼓勵加班,確因工作需要加班,必須事行辦理加班手續并打卡,否則視為無效加班。

  4.6.1加班原則上由部門主管(公司機關的由部門經理)提出,員工也可根據工作量向部門主管(無主管的向部門經理)合理提出。

  4.6.2員工于加班前填寫《加班單》,內容包括部門、姓名、加班時間起止、加班理由、加班地點、加班時數及備注等欄目。

  4.6.3部門(管理處)經理審批:確因工作量過多,不能正常工作日完成的予以批準;屬員工工作效率問題引起的加班不予審批。

  4.6.4員工當日下班前將《加班單》報人事部備案。人事部不定期抽查員工加班到崗情況。

  4.6.5《加班單》由人事部統一管理,保存期為一年。

  4.7遲到/早退。當月遲到/早退5分鐘以內的,給予口頭警告;當月遲到/早退5分鐘以上的,每分鐘扣款1元,累計計算。

  4.8曠工。當月曠工1天者,給予記小過處分;當月曠工2天者,給予記大過處分;連續曠工3天以上者,給予解聘。

  4.9考勤統計。人事部文員每月1日起統計上月員工出勤情況,報人事部經理審核無誤后方能計算員工工資。

  4.9.1人事部文員將員工出勤情況登記在《考勤表》內,內容包括:部門、姓名、遲到、早退、休息、病假、事假、曠工、實際出勤、加班及備注等欄目,檢查無誤后報人事部經理審核:

  a)根據考勤卡統計遲到(分鐘)、早退(分鐘)、休息(由部門負責人簽名)、曠工(由部門負責人簽名)等欄目;

  b)根據“請(休)假卡”統計病假、事假及其他有薪假期;

  c)根據“加班單”統計加班(小時);

  d)既未打卡、又無簽卡,又無請假單的按曠工處理;

  e)加班單須與考勤卡加班時間相符。不相符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加班單的上班時間比考勤卡上的上班時間晚的,以加班單為準;

  --加班單的上班時間比考勤卡上的上班時間早的,以考勤卡為準;

  --加班單的下班時間比考勤卡上的下班時間晚的,以考勤為準;

  --加班單的下班時間比考勤卡上的下班時間早的,以加班單為準。

  4.9.2人事部經理審核:

  a)根據以 下內容逐項審核“考勤表”:

  --當月天數=休息+病假+事假+其他假期+曠工+實際出勤;

  --有薪病假小于等于2天;

  --休息小于等于當月休息日天數;

  --當休息天數小于等于當月休息日天數時,事假=0,其他假期=0。

  b)人事部經理審核無誤后,須抽查20%員工的考勤卡及加班單與“考勤表”逐項審核;

  c)發現有不符的,返還人事部文員重新辦理;審核無誤的,予以簽名確認后返還人事部文員。該項審核結果將作為人事部文績效考評的依據之一。

  4.9.3人事部文員根據審核無誤的“考勤表”計算員工工資,詳見《員工工資與福利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4.9.4人事部文員將各部門當月考勤情況統計入《考勤統計表》,詳見《人事月報標準作業規程》;

  5.0記錄

  5.1《加班單》

  5.2《請(休)假卡》

  5.3《考勤表》

  5.4《簽卡證明》

  6.0相關支持文件

  6.1《合同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6.2《保險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6.3《人事月報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加班單

  部門:年月日

  姓名

  加班時間起止

  加班理由

  加班地點

  加班時數

  審核人

  備注

  請(休)假卡

  部門:姓名:工號:

  審批

  審核人

  時間

  請(休)假類別

  天數

  職務代理人

  備注

  調休、有薪()假、事假

  調休、有薪()假、事假

  調休、有薪()假、事假

  考勤表

  部門:月份:

  姓名

  遲到

  早退

  病假

  事假

  其他假期

  曠工

  休息

  實際出勤

  備注

  制表人:審核人:批準人:

  簽卡證明

  人事部:

  茲有我部門員工、卡號,因一事,未能打月日午卡,請予以簽署為盼!

  部門負責人:日期:

篇3:物業管理公司考勤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物業管理公司考勤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1.0目的

  規范工作時間、假期、打卡、簽卡、請(休)假、銷假、加班及考勤統計工作。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管理公司總經理(含)以下員工的考勤管理工作。

  3.0職責

  3.1總經理負責工作時間調整申請的審批。負責各部門經理的簽卡、請(休)假、銷假的審批。

  3.2也可總經理授權由副總經理負責各部門經理的簽卡、請(休)假、銷假的審批。

  3.3人事負責員工考勤管理的復核與監督工作。

  3.4各部門主管負責本部門員工的簽卡、請銷假、加班的審批工作。

  3.5管理處主任負責本管理處其他員工的簽卡請銷假、加班的審批工作。

  4.0程序要點

  4.1工作時間。公司實行5天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時,一般情況下,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4.1.1每日工作時間:一般情況下,部門員工上下班時間按以下有關規定執行:

  部門

  上班時間

  備注

  公司行政、人事、財務

  冬時:8:00-12:00,14:30-17:30

  夏時:8:00-12:00,15:00-17:30

  管理服務處

  冬時:8:00-12:00,14:30-17:30

  夏時:8:00-12:00,15:00-17:30

  管理服務處

  秩序維護員

  維修人員

  輪班

  4.1.2員工工作時間可依據部門工作需要和季節變化按以下程序進行調整:

  a)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工作時間變更申請報人事復核登記后,報總經理審批;

  b)人事將總經理審批同意的工作時間調整用通知下發到各部門予以公告;

  c)員工按通知的要求,調整工作與休息時間。

  4.1.3休息日:

  a)一般情況下公司機關人員周六、周日休息。管理處員工因工作需要原則上不能于周六、周日休息,休息時間由部門主管安排在其他時間輪休;

  b)一般情況下當月假期當月休,因工作需要不能正常休假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員工可申請延補休欠假;不能延補休欠假的,支付不低于員工工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的200%工資報酬。

  4.2假期

  4.2.1法定假期:

  以下假期為國家法定假期,公司機關原則上安排員工休息。管理處員工因工作需要原則上在法定假日期間不安排休息,并支付不低于員工工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的300%工資報酬。員工要求補休的,可按實際上班天數給予補休:

  a)元旦:1天(元月1日);

  b)春節:3天(農歷年初一、二、三);

  c)國際勞動節:1天(5月1日);

  d)國慶節:3天(10月1、2、3);

  e)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4.2.2福利假期:

  a)婚假: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符合國家《婚姻法》規定結婚的員工,可享有有薪假期8天。申請婚假須提前一周提出申請,經領導審批后,可予休息。假后須將結婚證書影印本交人事部核實;

  b)產假: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持有準生證的女員工,可享有有薪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申請產假須在預產期前3個星期提出,經審批后可予休息,假后須將醫院證明或出生證明影印本交人事部核實。女職工計劃內懷孕4個月以內流產的,給予流產假15天;4個月以上的給予流產假42天;

  c)恩恤假:員工親屬(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死亡。外省員工可享有有薪恩恤假6天,本省員工可享有有薪恩恤假3天。申請恩恤假須經批準,假后須將親屬的死亡證明交人事部核實;

  d)探親假: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夫妻分居兩地(跨省)或未婚遠離(跨省或300公里以上)父母居住的員工,按勞動法有關規定享受有薪探親假。探親假只能當年一次休完;

  e)病假:

  --員工因病請假,須于病假當天申請,假后須將藥費單、醫院病休證明交人事部核實;

  --員工轉正后,每月可享有有薪病假兩天,兩天以上病假可用當月休息抵消;

  --探親、事假、公差時在外患病,須附當地縣級以上醫院病休證明及藥費單;

  --符合醫療保險范圍內的,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報銷有關醫療費用。

  f)工傷假:員工在工作期間因工受傷,用人部門須將工傷事故報告24小時內報人事部,并附鎮級(含)以上醫院住院單,由人事部按《保險管理標準作業規程》辦理。

  4.2.3事假:員工如有急事申請事假,須提前1日提出申請并經批準,否則按曠工處理。

  4.3員工打卡。員工上班(加班)執行打卡制度,人事部將依據員工打卡情況及《請(休)假單》計算員工出勤。

  4.3.1員工在上班(加班)時間前半小時、下班(加班)后半小時打卡為有效打卡,否則視為無效打卡。

  4.3.2無效打卡必須執行簽卡程序,否則視為曠工。

  4.4簽卡程序。員工因公或忘記不能打卡或無效打卡必須申請簽卡。

  4.4.1員工于未打卡次日前到人事部索取《簽卡證明》,填寫部門、姓名、卡號、未打卡原因等項目,報部門(管理處)經理申請簽卡。

  4.4.2部門(管理處)經理根據以下情況決定是否簽卡,同意簽卡后,予以簽名確認《簽卡證明》;不同意簽卡的按曠工或事假處理(按事假處理的,必須執行補假程序);

  a)因工不能打卡的,可以簽卡;

  b)因員工忘記打卡的,經核實后,每月3次以內的,可以簽卡,3次以上的不予簽卡。

  4.4.3人事部文員依據部門簽署確認的《簽卡證明》于3日內在員工考勤卡上予以簽卡。

  4.4.4人事部文員將當月《簽卡證明》匯總存放,3個月后予以銷毀。

  4.4.5簽卡權限。執行一級簽卡制度:

  a)管理處經理為其以下人員簽卡;

  b)公司部門經理為其以下員工簽卡;

  c)副總經理為管理處經理及公司部門經理簽卡。

  4.5請(休)假。員工請(休)假須履行請(休)假手續,實行一級審批制度(五天以上的請(休)假須報副總經理審批)

  4.5.1正常休假:

  a)員工依據部門工作時間安排計劃進行休假的,無須辦理手續,由部門主管在每月月底前將員工當月休假在考勤卡上予以注明;

  b)員工因工作關系,未能在休假當日休假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需調休的,填寫《請(休)假卡》報主管(經理)簽準;

  --調休不了的執行加班程序。

  4.5.2請假。員工請假5天(含)以內的需提前1天申請;5天以上的按申請休假天數提前相等的天數申請:

  a)員工到人事部領取《請(休)假卡》,注明休假日期及原因;

  b)部門(管理處)經理根據工人需要給予審批意見;

  c)不論請假是否批準,員工均需將《請(休)假卡》于休假日期前交回人事部;

  d)《請(休)假卡》由人事部統一管理,人事部隨時可以抽查員工在崗情況;

  e)請假卡由人事部按部門存入;

  f)《請(休)假卡》保存期限為1年。

  4.5.3請假權限:

  a)公司部門經理批準其以下員工5天(含)以內請假;

  b)管理處經理批準管理處員5天(含)以內請假;

  c)副總經理批準公司部門經理、管理處經理請假;

  d)員工之請假超過五天的,均須報副總經理復審后方可予以休假。

  4.6加班。包括節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及延時加班。公司原則上不鼓勵加班,確因工作需要加班,必須事行辦理加班手續并打卡,否則視為無效加班。

  4.6.1加班原則上由部門主管(公司機關的由部門經理)提出,員工也可根據工作量向部門主管(無主管的向部門經理)合理提出。

  4.6.2員工于加班前填寫《加班單》,內容包括部門、姓名、加班時間起止、加班理由、加班地點、加班時數及備注等欄目。

  4.6.3部門(管理處)經理審批:確因工作量過多,不能正常工作日完成的予以批準;屬員工工作效率問題引起的加班不予審批。

  4.6.4員工當日下班前將《加班單》報人事部備案。人事部不定期抽查員工加班到崗情況。

  4.6.5《加班單》由人事部統一管理,保存期為一年。

  4.7遲到/早退。當月遲到/早退5分鐘以內的,給予口頭警告;當月遲到/早退5分鐘以上的,每分鐘扣款1元,累計計算。

  4.8曠工。當月曠工1天者,給予記小過處分;當月曠工2天者,給予記大過處分;連續曠工3天以上者,給予解聘。

  4.9考勤統計。人事部文員每月1日起統計上月員工出勤情況,報人事部經理審核無誤后方能計算員工工資。

  4.9.1人事部文員將員工出勤情況登記在《考勤表》內,內容包括:部門、姓名、遲到、早退、休息、病假、事假、曠工、實際出勤、加班及備注等欄目,檢查無誤后報人事部經理審核:

  a)根據考勤卡統計遲到(分鐘)、早退(分鐘)、休息(由部門負責人簽名)、曠工(由部門負責人簽名)等欄目;

  b)根據“請(休)假卡”統計病假、事假及其他有薪假期;

  c)根據“加班單”統計加班(小時);

  d)既未打卡、又無簽卡,又無請假單的按曠工處理;

  e)加班單須與考勤卡加班時間相符。不相符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加班單的上班時間比考勤卡上的上班時間晚的,以加班單為準;

  --加班單的上班時間比考勤卡上的上班時間早的,以考勤卡為準;

  --加班單的下班時間比考勤卡上的下班時間晚的,以考勤為準;

  --加班單的下班時間比考勤卡上的下班時間早的,以加班單為準。

  4.9.2人事部經理審核:

  a)根據以下內容逐項審核“考勤表”:

  --當月天數=休息+病假+事假+其他假期+曠工+實際出勤;

  --有薪病假小于等于2天;

  --休息小于等于當月休息日天數;

  --當休息天數小于等于當月休息日天數時,事假=0,其他假期=0。

  b)人事部經理審核無誤后,須抽查20%員工的考勤卡及加班單與“考勤表”逐項審核;

  c)發現有不符的,返還人事部文員重新辦理;審核無誤的,予以簽名確認后返還人事部文員。該項審核結果將作為人事部文績效考評的依據之一。

  4.9.3人事部文員根據審核無誤的“考勤表”計算員工工資,詳見《員工工資與福利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4.9.4人事部文員將各部門當月考勤情況統計入《考勤統計表》,詳見《人事月報標準作業規程》;

  5.0記錄

  5.1《加班單》

  5.2《請(休)假卡》

  5.3《考勤表》

  5.4《簽卡證明》

  6.0相關支持文件

  6.1《合同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6.2《保險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6.3《人事月報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加班單

  部門:年月日

  姓名

  加班時間起止

  加班理由

  加班地點

  加班時數

  審核人

  備注

  請(休)假卡

  部門:姓名:工號:

  審批

  審核人

  時間

  請(休)假類別

  天數

  職務代理人

  備注

  調休、有薪()假、事假

  調休、有薪()假、事假

  調休、有薪()假、事假

  考勤表

  部門:月份:

  姓名

  遲到

  早退

  病假

  事假

  其他假期

  曠工

  休息

  實際出勤

  備注

  制表人:審核人:批準人:

  簽卡證明

  人事部:

  茲有我部門員工、卡號,因一事,未能打月日午卡,請予以簽署為盼!

  部門負責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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