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日常應用文書
1.條據類
(1)條據概述。
條據是記載重要的行為和事務的文書,具有便條和單據的特性。
條據記事簡潔明了,使用方便,能作為憑據。
(2)條據的格式與寫法。
?、僭跅l子的上方中間,要寫上反映條據性質的字樣,如“收條”、“借條”、“欠條”、“領條”、“請假條”,等等。
?、趯憣Ψ降拿Q。有的可以不寫。
?、壅膬热?,即寫給誰,什么事。如涉及錢或物,要寫明錢或物的數量(大寫)。關于“錢”的收條或借條,要在“錢”的具體數字末尾加個“整”字;數字如有改動,必須在上面加蓋圖章,或重寫一張。
?、苷膶懲旰?,另起一行寫上“此據”或“此致”。
?、葑詈髮戦_條者名稱和開條日期。
(3)留言條。
留言條有留在家里、辦公室里、車站、碼頭、飛機場,或貼在門上的留言者。由于留言的具體場所不同,其格式也略有不同。
?、僭煸L不遇留言條。
這種留言條不必寫標題,寫稱謂、正文、署名、署時。
?、谲囌?、碼頭、飛機場留言。
此類留言多貼在留言板上。此類留言條不寫標題,寫稱謂、正文、留言者姓名、時間。
?、圪N在辦公室門上的留言。
這類留言沒有特定的留言對象,故不用寫標題和稱謂。只寫正文和留言者姓名、時間。
(4)請假條。
請假條是因病或因故不能按時上班工作、上學讀書或參加約定的活動,向有關人員或負責人說明情況和請求給予告假的條據。
請假條既要說明情況和原因,也要請求給予告假,所以寫請假條時要寫明簡要的情況和緣由,還要略用恭敬語請求對方諒解和允許。
(5)借條。
借條也叫借據,是借到別人的錢款或財物時,由借方寫給出借方作為收到借物或借款和日后歸還的條據。
借條的內容要具體寫明所借財物的名稱、種類、數量等,如所借的是錢款,要把金額寫到元、角、分,而且金額一定要大寫。
借條的落款要寫明歸還的具體日期,如果出借方允許,也可以只寫大致的歸還日期或不寫歸還日期。有的借條中對所借的原因寫得很具體,有的寫得比較簡略。
(6)收條。
收條也叫收據,是收到別人的錢款或財物時,寫給歸還人、贈送人或代送人、代還人作為已收到憑證的條據。
收到的物品和錢款要在收條中具體寫明;如果是歸還人、致送人委托他人代送、代還的,除了寫明歸還人、致送人外,還要在收條中寫明代送、代還人的姓名,以示慎重。借物歸還的,收到歸還物時,可將借條退還給借方或代還人,也可以在收條中一并寫清。
(7)欠條。
欠條是因故拖欠他人錢款或物品,約定在一定期限內歸還而寫給被拖欠人作為憑證的條據。在欠條中一般要寫明欠款或欠物原因、被拖欠人和歸還期限、延期歸還時間。被拖欠人可以在正文中寫明,也可以在尾部拖欠人簽名落款前的致送人部位寫明。
(8)領條。
領條是向他人或單位領取物品或錢款時,所出具的作為已收到的憑據的條據。領條和收條有共同的地方,它們都是作為收到錢款或物品的憑證,但是領條是具條人親自去取、去領而收到東西時所用的;如果是他人送來或歸還的東西,一般不出具領條而應出具收條。
2.告啟類
(1)海報。
?、俸蟮母攀?。
海報是向公眾報道文化娛樂消息和體育消息等的招貼。其目的是鼓動人們參與有關事情或活動。
?、诤蟮母袷脚c寫法。
海報的結構一般包括標題、正文、落款三個部分。
a.標題。
標題有如下幾種寫法:
第一,直接以“海報”文種名稱為題目;
第二,以事由或活動名稱為題,如《國慶文藝晚會》、《足球比賽》等;
第三,由單位名稱和事由組成標題,如《××公司首屆服裝設計表演賽》、《××博物館舉辦大型根雕、石玩、盆景展覽》。
b.正文。
正文是海報的中心,一般應寫明開展什么活動,舉辦什么事項。如開晚會,要寫明表演團體、時間、地點等;報告會要寫明報告題目、報告人、地點、時間等。
c.落款。
寫明舉辦單位或演出單位和日期,還可注明聯系電話、聯系人。如果標題已寫上單位,這里可省略。
(2)標語、提示牌。
?、贅苏Z、提示牌概述。
標語、提示牌是公開張貼、懸掛的簡短、精練的提示性語言。有些時候,標語也可作歡迎、祝賀之用。標語、提示牌制作簡便、醒目、視見率高,可以起到很好的宣傳作用。
?、谥谱鳂苏Z、提示牌的要求。
?要簡練明了、通俗易懂。
?要有針對性。標語、提示牌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要讓打出的標語、提示牌能夠入眼、入腦、人心。
?要文明。要改變工作作風,少用禁止性提示語,如不可張貼“禁止隨地大小便”,將“禁止踐踏草地”改為“芳草青青,足下留情”,等等。
一般情況下,在標語、提示牌下要有落款,標明制作單位名稱(簡稱),或者企業ci(視覺形象體系)。
(3)溫馨提示。
?、贉剀疤崾靖攀?。
溫馨提示是物業服務企業為公開向人們告知、提醒某事,并請求公眾協助支持而寫的文書。其與啟事的最大區別在于溫馨提示比較人性化,且不包含強制性要求。
?、跍剀疤崾镜母袷脚c寫法。
溫馨提示一般包括標題、正文、落款三個部分。
a.標題。
溫馨提示的標題一般直接以“溫馨提示”文種名稱為題目。
b.正文。
溫馨提示的內容,一般包括提示的目的、原因、具體事項等。如因寒潮來臨,提醒住戶注意保暖,及日常防寒的一些注意事項等。
c.落款。
寫明提示的單位名稱和提示日期,加蓋公章,并可注明聯絡地址、聯絡人。
篇2:案例: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中的舉證責任
【案例分享】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中的舉證責任
案情簡介
A物業公司與某小區建設單位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A物業公司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李某是小區的業主,拖欠了兩年物業費沒有繳納,A物業公司多次催討未果,遂將李某起訴至法院。A物業公司提交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資質證書、催繳單等材料。
被告認為: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幾乎是沒有服務,并且其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證明其提供了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還需要舉證證明其提供的物業服務的具體內容,包括保安、清潔、物業維修養護記錄、綠化維護記錄等資料,證明其全面實際履行了合同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故應當由A物業公司舉證證明其服務到位。
我們再來看一下以下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意見:
A物業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真實有效,對業主具有拘束力。A物業公司按約提供了物業服務,李某理應按約及時支付物業費,李某未按約交納物業費已構成違約,按合同約定應當支付相應滯納金。李某在案件審理中雖然指出物業服務存在多處不足,但未能出示任何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不予采納,故判決支持了A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爭議點:物業公司是否應當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負舉證責任?
一般合同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法律適用
1、《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責任原則。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物業服務合同的特殊性
要弄清物業服務合同中的舉證責任,我們先要分析合同性質。物業服務合同屬于繼續性合同,是指債的內容、非一次性給付即可完結,而是繼續地實現,總債權取決于給付時間的長短。
并且物業服務合同里約定的內容非常多,包括對房屋共用部位和公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對小區公共秩序的維護、小區的清潔和保安服務、綠化養護管理等綜合管理服務。其中涉及各種專項合同內容和維修記錄表等資料文件。
因此,如果物業服務合同的舉證責任單純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進行套用的話,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對其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承擔舉證責任,會加重物業服務企業的舉證責任,影響責任分配的公正性。
業主舉證的合理性
物業服務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合同不是一次履行完畢的,而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持續進行。因為履行方不可能將合同履行的每一時刻都予以記載,這也不符合繼續性履行合同的習慣。
因此,將部分舉證責任轉移于到業主方,即由合同的相對方承擔合同沒有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的證明責任。這種舉證責任的轉換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在各地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中,但因其考慮到繼續性合同的特殊性,同時也是出于對證據距離遠近的考量,從而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普遍適用。
在物業合同糾紛案件中,如果要求合同履行方舉證其全面適當地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在事實上很難實現。相反,如果要求接受履行方來證明對方沒有適當履行合同則相對較為容易。
總結,盡管法律實踐中一般是由業主方對物業服務的瑕疵進行舉證,但為了避免風險,物業公司在日常服務中可以做一個記錄,比如做好門衛值班記錄,值班記錄主要用以證明有人值守;做好保潔綠化記錄,證明對小區環境的維護等等,這樣能夠更好的保障物業方的權益。
篇3:學院物業服務中心用電管理規定
學院物業服務中心用電管理規定
為確保我校教學、生活的正常用電、安全用電,節約學校經費開支,特制定本規定。
一、凡由我校供配電的部門和個人,都應自覺地認真執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的有關規定。
二、我校的正常用電和安全用電工作由學校統一領導,后勤集團具體負責管理工作。
三、我校實行校內服務經營部門及住戶按照用電量收取電費制度。
1、學生公寓、教學樓實行定時供電;
2、基建施工的用電裝表計算,按實際用電繳納電費;
3、校內進行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用電,按電表計量繳費;
四、嚴格控制使用高耗能的用電設備。禁止學生在教室、宿舍內使用電器燒開水、做飯等,違者沒收用電設備,并視情節給予批評、罰款和紀律處分。
五、嚴格禁止單位和個人私自改接用電線路和私自撬開表箱改接電表。因人為原因造成供電設施損壞的,責任者除賠償經濟損失、接受處罰外,并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六、電表記錄人員要廉潔奉公,不徇私情,若有徇私舞弊行為,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并可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