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L城物業服務集團人力資源編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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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城物業服務集團人力資源編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滿足L城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發展需要,有效掌握和控制人力資源配置狀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職能部門、在杭區域、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公司本體建設部為人力資源編制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章人力資源編制的目的與原則

  第四條人力資源編制是為滿足公司發展需求,在保證人力資源效能持續提升的基礎上,實施公司不同部門、不同職位族的人力資源數量、結構、成本和發展規劃。

  第三章人力資源編制的申報與審批

  第五條公司實行人力資源規劃編制定期申報和審批制度。

  第六條公司各一級單位組建成立前,本體建設部應及時擬訂該單位的組織管理架構設置、崗位設置及人員編制設置方案,經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審定后,報董事長批準實施;在杭區域所轄物業服務中心成立前,區域應及時擬訂該物業服務中心的組織管理架構、崗位設置及人員編制設置方案,經該區域負責人審核后,報公司本體建設部,經公司分管領導審定后報總經理批準實施。

  第七條各單位根據年度經營管理計劃、人員流動及崗位職能變動等情況,于每年的12月制定下一年度的人員編制、用人計劃,并填報《人力資源編制與規劃審批表》。

  第八條各單位填報的《人力資源編制與規劃審批表》須經本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后,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報送公司本體建設部。

  第九條公司本體建設部須對各單位的《人力資源編制與規劃審批表》進行統一匯總、核定和統籌調控,并與各單位充分溝通后,提出意見,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核后,報總經理批準。

  第十條公司本體建設部須將批準后的年度人員編制及用人計劃及時反饋給各單位,并負責監督各單位嚴格遵守執行。

  第四章各單位組織機構設置、職級編制原則

  第十一條一級單位層面的組織機構設置、職級編制

  (一)職能部門

  各管理中心原則上配置總監或主持工作的副總監一名,各部門原則上配置正職一名,副職一名,高級經理助理、經理助理若干名。

  (二)在杭區域

  區域原則上配置總經理一名或是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一名,如區域所管理的物業服務中心在10個以上或年營業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的,每增加5個物業服務中心或1000萬元營業收入,可增配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一名。

  區域所管理物業服務中心區域所管理物業服務中心在6個以上的,可設立綜合管理部,負責區域的綜合管理、本體建設、財務管理、業務拓展等工作。區域綜合管理部原則上配置正職一名或是主持工作的副職一名,并可視情況配置本體建設專員、財務專員、質量管理專員、業務拓展專員各一人,各專員的職級為經理助理或主管。

  區域應設立園區生活服務部,負責本區域的園區生活服務工作,園區生活服務部經理由區域負責人兼任,另可配置副經理或經理助理一人。

  (三)分子公司

  分子公司原則上配置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一名;如總經理由公司總部兼任的,則可配副總經理一名,總經理助理一名。分子公司所管理的物業服務中心在10個以上或年營業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的,每增加5個物業服務中心或1000萬元營業收入,可增配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一名。

  分子公司原則上可設置二至七個職能部門,包括綜合管理部、物業管理部、企業發展部、財務部、秩序維護部、園區生活服務部、秩序維護部,除綜合管理部、物業管理部、園區生活服務部外,其他職能部門的設立須根據本單位的接管項目、經營收入、人員數量達到一定規模后,報公司審批。其中:①財務部的設立前提為接管項目規模達到8個以上或經營收入達到2000萬元/年的單位;②秩序維護部的設立前提為秩序維護系統人員規模達到200人以上的單位。

  分子公司職能部門原則上配置正職一名,或是主持工作的副職一名,一般情況下不配助理,如確因工作需要,在有部門正職的情況下,可增配部門副職或助理一名。職能部門之間或職能部門與業務部門之間相互兼職的可不算職數。

  (四)專業公司

  專業公司原則上配置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一名;如總經理由公司總部兼任的,則可配副總經理一名,總經理助理一名。專業公司所管理年營業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的,每增加5個物業服務中心或1000萬元營業收入,可增配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一名。

  專業公司原則上可設置二至五個職能部門,包括綜合管理部、質量管理部、企業發展部、財務部、園區生活服務部等,除綜合管理部外,其他職能部門的設立須報公司審批。專業公司職能部門原則上配置正職一名,或是主持工作的副職一名,一般情況下不配助理,如確因工作需要,在有部門正職的情況下,可增配部門副職或助理一名。職能部門之間或職能部門與業務部門之間相互兼職的可不算職數。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中心組織機構設置、職級編制

  物業服務中心下設基礎物業服務部和園區生活服務部,園區生活服務部可下設健康維護主管、文化教育主管及居家生活主管,基礎物業服務部可下設客服主管、工程主管、秩序維護隊長、保潔主管、綠化主管。

  物業服務中心各職級人員原則上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標準配置:

  第十三條公寓類物業服務中心配置標準

  (一)建筑面積在10萬㎡以內且年營業收入在100萬元以內的物業服務中心,職級編制如下表一。

  序號崗位名稱人數備注

  1經理配兼職經理

  2副經理1名副經理或經理助理只配1名

  3經理助理

  4管理員(含前臺)以每人服務30000㎡為標準(可根據服務項目提供的服務及物業服務費標準適當增加)

  5工程人員以每人服務40000㎡為標準(根據項目工程設施配置情況可適當增減)

  6秩序維護系統

  (含監控員)以每人服務5000㎡為標準(根據項目出入口數量可適當增減,多開一門,可增配3-6人,具體根據開放門的時間/人流量及車流量確定)

  7保潔綠化系統以每人服務7000㎡為標準

  (二)建筑面積10-15萬㎡或年營業收入在100-200萬元的物業服務中心,職級編制如下表二。

  序號崗位名稱人數備注

  1經理配兼職經理

  2副經理1名

  3經理助理1名

  管理員、工程人員、秩序維護系統、保潔綠化系統人員配置參照表一標準。

  (三)建筑面積15萬㎡以上或年營業收入在200萬元以上的物業服務中心,職級編制如下表三。

  序號崗位名稱人數備注

  1經理1名

  2副經理1-2名副經理1名或經理助理2名

  3經理助理

  管理員、工程人員、秩序維護系統、保潔綠化系統人員配置參照表一標準。

  備注:建筑面積25萬㎡以上的,每增加10萬㎡可增配副經理或經理助理1名。

  第十四條別墅類物業服務中心配置標準

  (一)建筑面積5萬㎡以內且年營業收入在150萬元以內的物業服務中心,職級編制如下表四。

  序號崗位名稱人數備注

  1經理配兼職經理

  2副經理1名副經理或經理助理1名

  3經理助理

  4管理員(含前臺)以每人服務20000㎡為標準(可根據項目提供的服務及物業服務費標準適當增減)

  5工程人員以每人服務30000㎡為標準

  6秩序維護系統(含監控員)以每人服務3000㎡為標準(根據項目出入口數量可適當增減)

  7保潔綠化系統以每人服務6000㎡為標準(可根據項目提供的服務及物業服務費標準適當增減)

  (二)建筑面積5-10萬㎡或年營業收入在150-300萬元的物業服務中心,職級編制如下表五。

  序號崗位名稱人數備注

  1經理配兼職經理

  2副經理1名

  3經理助理1名

  管理員、工程人員、秩序維護系統、保潔綠化系統人員配置參照表四標準。

  (三)建筑面積10-15萬㎡以上或年營業收入在300萬元以上的物業服務中心,職級編制如下表六。

  序號崗位名稱人數備注

  1經理1名

  2副經理1-2名配1名副經理或2名

  3經理助理

  管理員、工程人員、秩序維護系統、保潔綠化系統人員配置參照表四標準。

  備注:建筑面積15萬㎡以上的,每增加5萬㎡可增配副經理或經理助理1名。

  第十五條非住宅類物業服務中心配置標準

  (一)建筑面積3萬㎡以內且年營業收入在100萬元以內的物業服務中心,職級編制如下表七。

  序號崗位名稱人數備注

  1經理配兼職經理

  2副經理1名副經理或經理助理1名

  3經理助理

  4管理員(含前臺)以每人服務5000㎡為標準

  5工程人員(含高配)以每人服務4000㎡為標準(根據項目工程類型可適當增減)

  6秩序維護系統(含監控員)以每人服務2000㎡為標準

  7保潔綠化系統以每人服務3000㎡為標準

  (二)建筑面積3-6萬㎡或年營業收入在100-200萬元的物業服務中心,職級編制如下表八。

  序號崗位名稱人數備注

  1經理配兼職經理

  2副經理1名

  3經理助理1名

  管理員、工程人員、秩序維護系統、保潔綠化系統人員配置參照表七標準。

  (三)建筑面積6萬㎡以上或年營業收入在200萬元以上的物業服務中心,職級編制如下表九。

  序號崗位名稱人數備注

  1經理1名

  2副經理1-2名配1名副經理或2名

  3經理助理

  管理員、工程人員、秩序維護系統、保潔綠化系統人員配置參照表七標準。

  備注:建筑面積6萬㎡以上的,每增加5萬㎡可增配副經理或經理助理1名。

  第五章各單位人員編制的應用

  第十六條各單位應在審定的編制范圍內招聘人員,若確因工作需要須突破編制招聘的,須按招聘需求審批權限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其中:

  第十七條公司職能部門人員招聘

  (一)公司職能部門總監、負責人由公司本體建設部報其部門分管領導提出意見后、經本體建設部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審批,同時報董事長審閱。

  (二)公司職能部門副經理級及以上職級人員由公司本體建設部報其部門分管領導提出意見后、經本體建設部分管領導審核,由總經理審批。

  (三)公司職能部門經理助理級及以下職級人員經公司本體建設部審核,由本體建設部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八條在杭區域人員招聘

  (一)區域負責人由公司本體建設部報其所在區域分管領導提出意見后、經本體建設部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審批,同時報董事長審閱。

  (二)區域內副經理級及以上職級人員由區域負責人提出意見,報公司本體建設部,經公司本體建設部分管領導審核后,由總經理審批。

  (三)區域內經理助理級及以下職級人員由區域負責人提出意見,報公司本體建設部審核,由公司本體建設部分管領導審批。

  (四)區域內二級財務人員由區域負責人提出意見,由公司本體建設部及財務部的分管領導審核,由公司本體建設部分管領導審批。

  (五)區域秩序維護系統人員由公司秩序維護總部提出意見,報秩序維護總部分管領導審批;但秩序維護系統屬區域直管的,則報區域負責人審批。

  第十九條分子公司、專業公司

  (一)分子公司、專業公司負責人由公司本體建設部報其單位分管領導提出意見后、經本體建設部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審批,同時報董事長審閱。

  (二)分子公司、專業公司總經理助理及以上職級人員由其單位負責人提出意見,報公司本體建設部,經公司本體建設部分管領導審核后,由總經理審批。

  (三)分子公司、專業公司財務負責人及主辦會計由公司財務部提出意見,報公司本體建設部,經公司本體建設部、財務部分管領導審核后,由總經理審批。

  (四)分子公司、專業公司其他人員的錄用由其單位綜合管理部提出意見,由該單位負責人審批。

  第六章獎懲

  第二十條公司本體建設部應監督各單位嚴格執行經批準的年度人力資源編制,并通過不定期調查走訪和定期報表的形式,及時了解各單位人力資源編制執行情況。若各單位未按制度執行的,各級本體建設部門將不予發放超編部分人員的薪資等各項費用,此費用均由該單位負責人自行承擔解決。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本體建設部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篇2:房產人力資源編制管理制度

  房產公司人力資源編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發展需要,有效掌握和控制人力資源配置狀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人力資源規劃編制的管理遵循“因事設崗、以崗定人、適當從緊、兼顧儲備”的原則。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屬項目公司。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為公司人力資源規劃編制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章 申報與審批

  第五條 公司實行人力資源規劃編制定期申報和審批制度。

  第六條 各單位(或部門)須在組建成立后,及時設置本單位的組織管理架構,并進行崗位設置和人員編制設定。

  第七條 新組建單位的組織管理架構設置、崗位設置及人員編制設置方案,應報送公司人力資源部,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填寫《項目公司組織管理架構及人員編制審批表》,經分管領導審核后,報公司總經理審批。經批準實施的方案應報送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八條 各單位(部門)須根據年度經營管理計劃、人員流動及崗位職能變更等情況,制訂年度人員編制、用人計劃,并填報年度《人力資源編制與規劃審批表》

  第九條 各單位(部門)填報的年度《人力資源編制與規劃審批表》須經本單位(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于每年1月15日前報送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十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須對各單位(部門)的《人力資源編制與規劃審批表》進行統一匯總、核定和統籌調控,并與各單位(部門)充分溝通后,提出意見,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核后,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第十一條 各單位(部門)在審定的編制范圍內招聘、錄用人員,按照公司《人才招聘錄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應監督各單位(部門)嚴格執行經批準的人力資源編制。各單位(部門)因特殊情況確需突破編制的,填寫《人員編制調整審批表》,并按照本制度規定的人力資源編制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三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應通過不定期調查走訪和定期報表的形式,及時了解各單位(部門)人力資源編制規劃執行情況,具體按《人力資源信息統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編制與規劃審批表

  (*年度)

篇3:房產公司人力資源編制管理制度

  房產公司人力資源編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發展需要,有效掌握和控制人力資源配置狀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人力資源規劃編制的管理遵循“因事設崗、以崗定人、適當從緊、兼顧儲備”的原則。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屬項目公司。

  第四條人力資源部為公司人力資源規劃編制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章申報與審批

  第五條公司實行人力資源規劃編制定期申報和審批制度。

  第六條各單位(或部門)須在組建成立后,及時設置本單位的組織管理架構,并進行崗位設置和人員編制設定。

  第七條新組建單位的組織管理架構設置、崗位設置及人員編制設置方案,應報送公司人力資源部,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填寫《項目公司組織管理架構及人員編制審批表》,經分管領導審核后,報公司總經理審批。經批準實施的方案應報送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八條各單位(部門)須根據年度經營管理計劃、人員流動及崗位職能變更等情況,制訂年度人員編制、用人計劃,并填報年度《人力資源編制與規劃審批表》

  第九條各單位(部門)填報的年度《人力資源編制與規劃審批表》須經本單位(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于每年1月15日前報送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十條公司人力資源部須對各單位(部門)的《人力資源編制與規劃審批表》進行統一匯總、核定和統籌調控,并與各單位(部門)充分溝通后,提出意見,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核后,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第十一條各單位(部門)在審定的編制范圍內招聘、錄用人員,按照公司《人才招聘錄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公司人力資源部應監督各單位(部門)嚴格執行經批準的人力資源編制。各單位(部門)因特殊情況確需突破編制的,填寫《人員編制調整審批表》,并按照本制度規定的人力資源編制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三條公司人力資源部應通過不定期調查走訪和定期報表的形式,及時了解各單位(部門)人力資源編制規劃執行情況,具體按《人力資源信息統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編制與規劃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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