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員工辭職(退)程序(三)
1.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司員工的辭職(退)工作,更有效地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利益,制訂本程序。
2.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職能部門、管理項目(含外地項目)的所有在職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的辭職(退)的管理。
3.職責
3.1 公司行政部負責員工辭職(退)工作的扎口管理。
3.2 公司管業部負責對所屬各項目辭職(退)員工工作的審核。
3.3 公司所屬各項目負責人負責本項目員工辭職(退)手續的辦理。
3.4 公司財務部負責員工辭職(退)手續辦理過程中的財務監管。
4.程序
4.1員工辭職
4.1.1員工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應提前10天向所在部門(項目)主管以書面形式提出辭呈。
4.1.2辭職報告應說明辭職理由、辭職時間,并由辭職員工個人簽名。
4.1.3部門(項目)負責人在收到員工辭職報告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根據辭職員工個人及部門(項目)工作情況,提出明確意見,呈上一級主管核準。
4.1.4對獲準辭職的員工,所在部門(項目)主管應在接到核準批示的2個工作日內通知該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并報行政部備案。自員工辭職請求獲準的次日起將同時停止該員工的計薪,解除勞動關系。
4.1.5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時,應首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呈送所在部門(項目)負責人審核。
4.1.6部門(項目)負責人在收到《員工離職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后應對該員工在本部門(項目)所領用的服裝、辦公用品、工號牌、維修工具等歸還、損耗情況予以審核回收。對崗位直接移交的物品、工具必須有《物品交接清單》,內容包括:交接人、監交人、交接時間、地點、交接物品清單、交接參與人簽名,一式肆份,參與人各1份,管理處存檔一份。
4.1.7員工服裝應按照公司的《服裝管理辦法》予以折舊或回收。
4.1.8員工所領用的物品工具等如有損壞或滅失,應由該員工負責修復或賠償。
4.1.9部門(項目)負責人應負責離職員工所在崗位的工作在離職前是否完全移交的情況予以確認,以免影響正常工作運作。
4.1.10部門(項目)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員工應持《申請單》到公司,按管業部、發展部、行政部、財務部的順序到相關部門簽署意見。
4.1.11管業部、發展部負責對本部門管轄范圍內該離職員工情況審核并簽署意見。
4.1.12行政部負責對離職員工的個人檔案、勞動關系、社會(商業)保險、領用公司物品等情況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
4.1.13財務部應負責結離職員工的未結算薪資、服裝押金、個人借款、個人應繳費用情況予以審核,并簽署意見。
4.2員工辭退
4.2.1公司及下屬各部門(項目)有權根據《常州宗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手冊》(以下簡稱《行政手冊》)的相關規定,對員工作出辭退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
4.2.2對符合辭退和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員工,其所在部門(項目)的負責人應根據員工的本人情況或違規過錯事實向上一級主管提出辭退員工的書面報告,上一級主管應在接到報告后的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呈公司總經理室審批。
4.2.3經公司總經理室批準辭退的員工,由總經理室通知公司行政部通過該員工所在部門(項目)負責人向被辭退員工發出書面辭退信,并由該員工簽收。如果該員工拒簽,部門(項目)主管將被作為證人,注明員工拒簽事實,并在該辭退信上簽字作證。
4.2.4被辭退員工若對公司作出的辭退處理不服,可以在收到辭退信之日起15日內向常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提請仲裁。
4.2.5被辭退員工自總經理室批準辭退次日起即停止該辭退員工的計薪,解除勞動關系。
4.3辭職(退)員工在辦理完離職手續后,其辭職(退)前所在部門(項目)負責人應告知本部門(項目)員工,特別是保安和行政接待人員,該辭職(退)人員今后進入公司或公司所管理的項目一律按外來人員接待辦法進行管理。
5.記錄
5.1《員工離職申請單》;
6.2《物品交接清單》。
篇2:地產集團員工辭職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辭職程序
第二條 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理提出辭職請求。
第三條 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 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第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第六條 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后,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第七條 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三章 離職談話
第八條 員工辭職時,該部門經理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3.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5.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九條 員工辭職時,人事經理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等;
2.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3.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4.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十條 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公司會談,應通過電話交談。
第四章 辭職手續
第十一條 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文件資料、電腦磁片;
2.公司的項目資料;
3.公司價值在4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4.公司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5.公司分配使用的車輛、住房;
6.其他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十二條 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
第十三條 轉調人事關系、檔案、黨團關系、保險關系。
第十四條 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
第十五條 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資福利結算
第十六條 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十七條 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時間。
3.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4.辭職補償金。按國家規定,每年公司工齡補貼1個月、最多不超過24個月的本人工資。
5.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須扣除以下項目:
1.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2.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的賠償金、抵押金;
3.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 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亦不受理在3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主任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頒行。
篇3:置業顧問入職、辭職、重大過失規定
置業顧問入職、辭職、重大過失規定
1、入職:置業顧問由公司公開招聘或內部推薦有樓盤管理經驗的專業人士,大專以上學歷,達到入職考核條件??己撕细窈蠓娇扇肼氃囉?。
公司新聘銷售人員,見習培訓時間為15天,主要工作是掌握樓盤概況,了解周邊樓盤情況, 模擬、演習等經公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售樓。
2、辭職:置業顧問必須提前30天(按勞動法規定)書面提交辭職報告于所屬公司,并于離職前辦理好工作移交,對沒有提前申請或工作移交不當者,將根據其造成的損失程度進行處理。
3、重大過失:按情節輕重處以500元以上或直接開除處罰,并承擔相應的經濟法律責任。
2)對客人、同事、上司無禮,出言不遜或恐嚇、威脅、騷擾客戶。
3)當班時飲酒或不服從上班安排,在工作中有意欺騙上司。
4)私藏、挪用公司的貴重物品。
5)謊報消息或編造、傳播公司、同事利益的謠言。
6)侮辱、毆打客戶或同事。
7)盜竊、騙取或故意損壞客戶、同事或公司的財物
8)只能按公司下發的價格銷售,在銷售人員允許的讓利權限內,對外開展銷售活動,嚴禁泄露現場銷售低價。
9)泄露公司的文件、資料,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害。
10)聚眾鬧事,組織、參與斗毆事件;煽動員工怠工、罷工等行為。
11)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個人牟取不當得利。如:參與炒房和炒賣房號,泄漏和炒賣可戶資料,私自收取客戶定金,向客戶索取好處費等。
12)向客戶推薦房號前應先核對銷控,不準推薦已銷售的房號。
13)不準向客戶做出未經確認的承諾或欺騙客戶。
14)不準怠慢客戶,更不準與客戶發生爭執、斗毆。
15)不準擅自離崗或安排其他人員替崗
16)不準積壓和拖延客戶異議,能馬上處理、解答的問題當天答復,需要請示后處理的必須當天請示并負責跟進。
4、未經同意擅自離職的,未發工資和提成按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處理。(請參考公司新的考勤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