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危險作業審批作業指導書
1.0目的
為了確保公司員工和相關方在公司所轄區域內進行危險作業時的人生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所有的過程、活動和服務中的危險作業的管理,包括對相關方在公司所管轄范圍內所進行的危險作業的管理。
3.0定義
本公司的危險作業主要有:電焊、氣焊、臨時用電、配電房及線路檢修時電氣倒閘操作、幕墻清洗等高空作業、水池清洗、量大的噴漆工作等。
4.0職責
4.1管理處負責電焊、氣焊等臨時動火操作、臨時用電、幕墻清洗等高空作業、量大的噴漆工作等作業的審批。
4.2機電管理部負責配電房及線路檢修時電氣倒閘操作、水池清洗等作業的審批。
4.3各部門、管理處負責對本部門所負責的過程、活動和服務過程中涉及到的危險作業過程及人員防護所需的設備設施進行管理,并對其責任范圍內的相關方進行安全意識的宣貫及現場施工的監督管理。
5.0內容
5.1危險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所有危險作業人員在作業前必須接受相應作業安全、環保方面的培訓、考核并經批準后方可上崗作業。
5.2各部門或相關方在進行危險作業操作前應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操作部門應確保進行操作的人員持相應的操作證書且身體適宜,必要時應提供操作人員的身份證及操作證的復印件供核實并備案,直至獲得主管部門書面同意的工作票后方可開始作業。特殊情況(如搶險或緊急處理事故等)允許事后補辦手續,但須有相應的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5.3主管部門在進行危險作業審批前,相關人員必須親臨現場通過對人員資格、工具、環境等進行必要的檢查,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后,方可批準。
5.4危險作業現場應有相應的明顯警示標志,并派有專人監護。
6.0 相關文件
7.0 記錄
《施工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施工準許臨時動火作業票》
篇2:工業公司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工業公司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1、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危險作業范圍,危險作業審批及實施辦法。
本制度適用于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2、引用標準
QJ1424《安全生產管理通用表格》
3、術語
危險作業:
當生產任務緊急特殊,不適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作業。
4、危險作業范圍
下述作業屬危險作業:
a、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b、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業;
c、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d、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e、帶電作業;
f、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g、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資、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h、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i、其它危險作業。
5、危險作業審批
5.1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屬于生產中不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參照QJ1424制定),報公司經營部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
5.2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總經理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5.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m.airporthotelslisboa.com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經營部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5.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6、危險作業的實施
6.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6.2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6.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6.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6.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6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6.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6.8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附表:危險作業申請單
篇3:物流公司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物流公司危險作業審批制度
一、危險作業:
當生產任務緊急特殊,不適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作業。
二、危險作業范圍
下述作業屬危險作業: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業;
3、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4、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7、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資,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8、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9、其它危險作業。
三、危險作業審批
1、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屬于生產中不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所在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綜合部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經理審批。
2、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人員必須經綜合部部長同意方可施工。主綜合部部長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綜合部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主管經理審批。
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四、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部門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8、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