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公司測量和監控裝置控制程序(13)
1.0目的:
對證實服務符合規定的要求的測量器具及儀表進行控制、校準和維護,以確保測量器具及儀表在使用時達到規定的要求。
2.0適用范圍:
2.1國家規定檢驗的儀表,如壓力計、安全閥等。
2.2日常維修檢測使用的鉗表、萬用表、搖表、接地搖表等。
3.0職責:
3.1工程技術部負責測量器具及儀表的使用和保管。
3.2各測量器具及儀表由工程技術部負責送檢,并保存校驗記錄。
4.0程序
工程技術部編制測量器具及儀表清單。
工程技術部按計劃送檢,并進行指導和監督。
要求達到國家標準或使用要求。
否
是
工程技術部保存檢定資料。
工程技術部填寫《設備(機具)報廢申請單》,核實無法修復后報廢。
5.0支持性工具
《測量器具及儀表檢定計劃》
《測量器具及儀表檢定記錄》
《設備(機具)報廢申請單》
《測量器具及儀表清單》
編制:審核:批準:日期:
篇2:電器公司測量和監控裝置控制工作程序
電器公司測量和監控裝置的控制程序
1目的
對用于確保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測量和監控裝置進行控制,確保測量和監控結果的有效性。
2范圍
適用于對產品和過程進行測量和監控用的裝置、軟件等。
3職責
技質部
a.)負責對測量、監控設備進行校準,自制量具應編制內部校準規程;
b.)負責對偏離校準狀態的測量、監控設備的追蹤處理;
c.)負責對測量和監控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考核。
4程序
4.1測量和監控設備的采購及驗收
根據所需測量能力和測量要求配置測量和監控設備,對其的采購和驗收,執行《設施和工作環境控制程序》中對生產設備采購的管理規定。
4.2測量和監控設備的初次校準
a.)經驗收合格的測量和監控設備,由技質部負責送國家計量部門檢定或自行校準,合格后方能發放使用。對合格品應該貼上表明其狀態的唯一性標識;技質部負責對檢測設備編號,建立《計量器具臺帳》,記錄量具的編號、名稱、規格型號、精度等級、生產廠家、校準周期、標準日期、放置或使用地點等;
b.)對于沒有國家基準的量具或不易校準的量具,應記錄用于校準的依據;
c.)技質部負責測量、監控量具的發放。
4.3測量、監控設備的周期校準
4.3.1每年年初由技質部編制在用量具的《計量校準計劃》,根據計劃規定的時間或周期校準。
a.)外校的量具,由技質部負責聯系國家法定計量部門進行校準,并由其出具校準報告;
b.)對可以進行內部校準的設備,技質部應該編制相應的《內部校準規程》,規定校準的方法、注明使用場所、驗收標準及校準周期等內容,經技質部經理批準,由技質部實施并填寫《內部校準記錄表》。
4.3.2校準合格的設備,由校準人員貼《合格證》,并標明有效期;部分功能或量程校準合格的,貼《限用標簽》,標明限制使用的范圍;校準不合格的,貼"不合格標簽",修理后重新校準;對不便粘貼標簽的設備,可將標簽貼在包裝盒上,或由使用者妥善保管。
4.3.3若有用于測量、監控用的軟件,在使用前應進行自校準,填寫相應的校準記錄。
4.4測量、監控設備的使用、搬運、維護和貯存控制
4.4.1使用者應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或操作規程使用量具,確保量具的測量和監控能力與要求相一致,防止因調整不當而失效。使用后要進行適當的維護和保養。
4.4.2在使用測量、監視量具前,應按規定檢查設備是否工作正常,是否在校準有效期內。
4.4.3使用者在測量監控設備的搬運、維護和貯存過程中,要遵守使用說明書和操作規程的要求,防止其損壞或失效。
4.4.4測量、監控設備的校準、修理、報廢等應記錄在《計量器具臺帳》內。
4.5測量、監控設備偏離校準狀態的控制
4.5.1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檢測設備偏離校準狀態時,應停止檢測工作,及時報告技質部。技質部應該追查使用該設備檢測的產品流向,再評價以往檢測結果的有效性,確定需重新檢測的范圍并重新檢測。技質部應該負責組織對量具故障進行分析、維修并重新校準,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
4.5.2對無法修復的量具,經技質部經理確認后,由總經理批準報廢或作相應處理。
4.6測量、監控設備的環境要求
測量、監控設備的使用環境應符合相關技術文件的規定,由技質部負責監督檢查。
4.7對檢測人員要求
4.7.1自制量具校準人員,需經國家計量部門培訓,持證上崗。
4.7.2技質部對測量、監控設備的使用人員進行相應的培訓,經考試合格上崗。
4.8對于自制的具有檢測作用的工裝、夾具、樣品、樣板、量具等,需經技質部批準、編號、貼上相應合格標簽,執行4.3條款的有關規定,技質部負責建立總臺帳,編制檢查、校準規程,對其有效性進行定期檢查。
5相關文件
5.1《設施和工作環境控制程序》
6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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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1QR-7601計量器具臺帳
6.3QR-7602計量校準計劃
篇3:物業質量手冊:測量與監控裝置控制程序
物業質量手冊:測量與監控裝置控制程序
1.目的
對檢測設備的配置和校準進行控制,以確保監視和測量的結果正確可靠,滿足服務質量和環境管理監控要求。
2.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在業務活動中所使用的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控制。
3、定義
監視和測量裝置習慣稱為檢測設備或計量器具。
4.職責
4.1公司工程部負責負責檢測設備的管理、規劃,提出檢測設備的添置或更新要求,檢測設備的測量范圍及能力要求及驗收和周期校準。
4.2使用部門負責正確使用測量裝置,并負責裝置的日常保管,維護和按期送檢。
5 工作程序
5.1 工作流程
產品實現監測
確定檢測設備需求
過程控制
環境管理監控
購置申請
審批
驗收
采購
建立臺帳
周檢或校準
故障或檢定不合格
領用
日常檢查
修理
檢定
不合格 報廢
注:△為主要監視測量點
5.2本公司根據服務實現的監測、服務實現的控制、環境管理的監控需要,合理選配必要的測量監控裝置。如壓力表、排氣表、兆歐表、萬用表等
5.3 采購
5.3.1采購申請
有關部門凡需新添置測量監控裝置應填寫《測量監控裝置購置申請單》,注明須采購檢測設備的名稱、規格型號、精度、數量、購置理由及其它需說明的問題,申請報送公司管理部審批。
5.3.2采購
采購申請經主管領導批復同意后,即可進行采購。凡是新購置時,應對設備的供方進行必要的了解,設備的制造方必須具有國家制造許可證(MC標志),否則不得購置。
5.3.3測量與監控裝置的入庫確認。
(1) 測量與監控裝置進公司時,由公司工程部按申購時的規定要求進行入庫驗收。不合格的由采購員與供方聯系退貨。凡是新購買屬于強檢的監視和測量裝置,使用前應送法定計量檢測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2) 各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檢定證件,原件存放工程部,由工程部建立《測量與監控裝置臺帳》
5.4測量與監控裝置的檢定/校準。
5.4.1工程部編制《測量與監控裝置周期檢定計劃》。
5.4.2測量與監控裝置的校準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取得相應專業證書或上崗證的專職檢定人員承擔,校準基準為國際或國內標準,把檢定結果記錄于<測量與監控裝置內檢記錄表>。如果不存在上述標準,應編制校準依據或選擇可靠的校準或檢定單位,包括生產廠家。對本公司不具備條件進行檢定的,品管部委托法定計量機構進行檢定并出具檢驗報告。
5.4.3檢定合格的測量與監控裝置予以合格標識。
5.5 測量與監控裝置的管理和使用。
5.5.1各類測量與監控裝置必須確定專人負責保管并由工程部統一編號, 無合格標識或檢定周期失效的計量器具檢測設備嚴禁在生產中使用。
5.5.2每次使用前,應檢查設備是否完好,檢查核定標識是否在有效期內,否則不得使用。
5.5.3由有資格的人員對裝置進行應有調整和必要時的再調整,以防止可能使測量結果失效的調整。
5.5.4對測量裝置凡有環境要求的,要保證有適宜的檢定環境和工作條件,所有儀器在搬運過程中,必須嚴格按該設備要求的運輸規定搬運,以保證其精度的準確性。
5.5.5 檢測設備的存放地點應保持干燥,并要求無振動、無腐蝕性氣體、無高溫、無磁場,不得與雜物混放,同時做好防銹、潤滑等保養工作。
5.5.6對失準或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故障或發現失效時,校準或使用部門應及時進行標識、隔離,停止使用,同時必須評估與記錄以往的測量結果且對裝置與受影響的產品采取適當的糾正措施,對是否需要返工、重新試驗、重新測試或完全拒收作出正確決定,保存校準與驗證結果的記錄。
5.6檢測裝置的維修和報廢
5.6.1監測裝置如出現損壞或性能下降時,應送有關單位修理,修理后必須采取重新檢定,待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檢定的結果對設備進行重新標識。
5.6.2如不能修復,則由檢定或使用部門填寫《測量與監控裝置報廢單》作報廢處理,并貼上”報廢“標記。
5.7當測量與監控裝置長期不用時,應由原使用部門及時填寫《測量與監控裝置封存/啟用申請單》交總經理審批,同意后予以“封存”標識并記錄。
6.相關文件
6.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6.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7.附件
7.1測量監控裝置購置申請單 (BW/C*-7-07-01)
7.2測量與監控裝置臺帳(BW/C*-7-07-02)
7.3測量與監控裝置周期檢定計劃(BW/C*-7-07-03)
7.4測量與監控裝置報廢單(BW/C*-7-07-04)
7.5測量與監控裝置封存/啟用申請單(BW/C*-7-07-05)
7.6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