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小區裝飾裝修管理規定(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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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區裝飾裝修管理規定(二十)

  第一條、裝修申請程序

  一、裝修申請程序;

  1.進行裝修的業主、使用人或承租人請提前到管理處申報裝修登記,填《裝修申請表》。

  2.辦理裝修申請時請向管理處提交以下資料:

  3.房屋所有權證(或購房合同等能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及復印件;

  4.委托裝飾裝修單位施工的,需提供該單位的《建筑企業證書》或《住宅裝修企業資質證書》及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公章,委托個人裝修的,需附業主書面委托書;

  5. 申請人身份證或護照(申請人若非業主本人,需另行提供業主同意的書面承諾和業主委托書;若商鋪是共有產權的,所有人產權人的書面意見)。

  6.裝修人員施工上崗證、身份證復印件各二份;

  7.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8.業主、使用人或承租人與裝修單位簽訂的裝修協議或合同的復印件;

  9.裝修施工圖一套,一份設計說明書及效果圖;

  10.商鋪裝修必須先經消防部門批準后,再按以上程序報送管理處備案。

  二、具有下列條件,方可開始裝修;

  1.與管理處簽定裝修責任書后并持有管理處簽發的裝修《裝修施工許可證》。

  2.裝修人員均須辦理管理處簽發的施工人員出入證并憑證進出小區;

  3.業主(使用人)裝修如需要改變室內結構的需攜帶《住宅裝修申請表》向所在城區房地產監察隊提出申請 。經營場所需向消防大隊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4.建筑垃圾清運費等有關費用已經繳付;

  5.所有裝飾裝修工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政府有關規定抵觸。

  第二條、裝修管理細則

  一、裝修施工時間:平日為7:00-21:00,節假日為9:00-19:00。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刨、鉆等影響他人休息的裝修活動。

  二、業主(使用人)的裝修設計在得到管理處批準的同時,必須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如裝修方案變更,業主(使用人)應將變更項目再次報送管理處備案。

  三、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規范,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1、新增設大型設備須進行結構負荷計算(原則上不得超過150kg/m2),并提交于管理處方審核同意。認為符合安會要求后方可施工。

  2、不得對樓宇內公共設施的水喉、水管、閥門、設備等作出修改或增加接口等工程。

  四、裝修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施工,使用的材料和設備須符合國家標準及本辦法的規定;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五、為嚴肅國家規劃法,為確保物業結構的安全,建筑風貌及品位不受影響,使物業得到保值增值,乙方在裝修時應當保證:

  1、不得在房屋屋頂擅自加層建房或搭棚、安裝太陽能熱水器。

  2、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墻立面;不得對承重墻、梁、柱、板進行拆改、開挖門洞。

  3、不得封閉侵占房屋公共部位。

  4、不得擅自安裝各類防盜門窗,需安裝時,應按管理處指定的統一式樣、統一位置進行安裝。

  5、不得擅自將空調安裝在未指定的位置;不得在外墻擅自開孔。(安裝空調外機如須吊裝,請及時通知管理處,管理處將派有關人員到現場指導和服務)

  6、不得擅自封閉陽臺和敞開式的空中花園。

  7、不得安裝雨蓬、安裝外挑晾衣架、花架、衛星天線。

  8、在未經管理處批準前,不得展示懸掛任何廣告性質的招牌。

  六、 裝修單位從事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并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

  1、裝修期間嚴禁損害或封閉消防設施設備,裝修單位應按消防部門規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每100m2配2只4kg裝滅火器)。

  2、為確保作業人員和物業的安全,施工人員在裝修房屋時禁止使用瓶裝煤氣及電爐,不得擅自進行焊接作業。如確需動用明火,請預先管理處辦理動火申請。

  3、裝修期間應防止施工不慎造成窗玻璃等物品墜落,嚴禁高空拋物,傷及他人。

  4、裝修單位從事裝修活動,應盡可能降低施工噪音,減少環境污染。

  5、裝修施工人員進入小區前,應先到管理處辦理臨時出入證,臨時出入證只供本人使用,進出時掛在胸前以備檢查。

  七、為確保裝修期間小區內及物業的整潔有序,保證共用部位及公共設施設備的完好,請業主(使用人)在裝修時務必遵守或督促裝修施工單位遵守以下規定:

  1、業主(使用人)需對所聘請的裝修施工單位人員的行為負責,并督促其遵守相關規定。

  2、裝修期間請將管理處簽發的《裝修許可證》張貼于戶門,以便管理處進場檢查督促。

  3、裝修單位施工人員應穿著所在施工單位工裝并配帶臨時出入證;不得在小區內隨意游蕩、喧嘩、不得進入小區內公共休閑場所;

  4、裝修單位在進場時應在衛生間安裝簡易坐便器,發保持室內整潔和環境衛生。嚴禁施工人員在小區內隨地便溺。

  5、施工人員不得在小區內留宿,特殊情況需經業主同意,并在當地公部門辦理暫住證及在管理處備案。

  6、業主(使用人)或裝修施工單位在搬運材料時不得損壞公共部位設施,在搬運裝修材料時應從消防樓道搬運不得使用客梯,對無法從消防樓道搬運的物品請提前與管理處聯系,以便管理處做好相應的安排。裝運車輛卸完材料后應立即開走,車輛停放不得影響交通。請勿在公共區域拖拉物品,不要在分共走道或其它共用部位堆放材料、工具;不得在公共走道或其它共用部位攪拌黃沙、石子,水泥等;

  7、裝修前需按環衛門的規定裝修垃圾清運費。裝修垃圾必須袋裝,并扎緊袋口,防止滲漏;裝修垃圾應在清運時間內搬至管理處指定地點。

  8、 裝修垃圾搬運時統一走消防樓道,統一堆放。禁止使用客梯搬運,并需保持公共部位及施工現場的整潔。

  八、 裝修期間管理處將對業主(使用人)的戶內裝修進行巡視和檢查,并協助業主(使用人)進行裝修品質的管理。為了便于檢查和管理,確保裝修品質,請業主(使用人)協助做好以下配合:

  1、裝修期間請做好房屋裝修隱蔽工程記錄,若需調整裝修項目,應及時通知管理處。

  2、裝修完畢后,請向管理處提供房屋裝修隱蔽工程記錄,同時請將竣工圖交管理處,以便管理處核實并存檔備案。

  3、在裝修施工前,業主和裝修單位必須對房屋墻體的空鼓和裂縫做徹底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管理處,有管理處安排維修,否則視為裝修造成。

  4、裝修衛生間前應先對衛生間進行測試,如未做養水測試和管道的滲漏檢查今后發生一切滲水均視為裝修造成?;靥钕鲁潦搅松g時,禁止用建筑垃圾、混凝土之類的重實材料。因考慮樓面載荷,一律使用輕質材料回填。如珍珠巖、煤渣等。

  5、衛生間貼裝面磚時,排水主管有檢查孔的,不得封閉。該部位必須做成活動窗口。具體做法是:該窗口處的面磚用玻璃膠貼裝(不要用水泥漿)日后檢修時只需將玻璃膠割開就可操作。完工后再用玻璃膠封上即可。

  6、各電氣回路所負擔的


電器總容量請勿超過此回路的限定容量。如需增大供電容量,請業主(使用人)先到電力部門辦理擴容手續;經核準后,由電力部門施工并報管理處備案。室內需加改電路時請采用護套管,請勿直埋護套線。

  7、裝修前請對門,窗、玻璃、可視對講、有線電視接線盒等做好適當的保護,以免在裝修中受損,未經管理處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可視對講的線路,對更改后造成的損失由業主自負.

  8、裝修時請將所有排水管及地漏封閉,切勿將垃圾、油漆、膠水、廢容劑、飯菜、塑料袋或水泥沙漿倒入下水管道,以免堵塞;切勿堵塞、切割、更換任何共用設施。因裝修活動造成相領房屋的管道堵塞、滲漏、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各賠償。

  9、安裝空調室外機請提前3天通知管理處,應在管理處人員指導下,在指定位置安裝。

  10、沿街商鋪的門面不得隨意掛牌寫商號,不得隨意更改統一制作的商鋪門及外立面,各產鋪的門牌須經管理處審核同意后,方可懸掛。裝修必須在店鋪內進行。

  11、煤氣管、煤氣表不得埋入墻體,如設在櫥柜里時應采取設百葉窗等措施,以保持良好的通風。

  12、室內裝修施工時請按省建設廳有關規定,及時采取防白蟻措施。

  九、當房屋裝修中出現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時,管理處將予以勸阻、制止或向有關部門報告。責任人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相關責任。請業主(使用人)予以理解和配合:

  1、管理處有權對室內的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制定一切造成強烈噪音、震動和氣味及其它違規行為;對情節嚴重者,有義務提請相部門依法處理。

  2、對未獲得裝修許可證或未經管理處登記備案而擅自施工,或超越裝修許可證范圍施工的,管理處將報請有關政府部門處理。

  3、如業主(使用人)及裝修單位的裝修行為影響了房屋的整體結構或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妨礙了其他業主(使用人)的生活居住,責任人應按照管理處的整改通知及時完成改建或復原工作,并承擔一切相關費用。

  4、因裝修行為造成公共部位及設備損壞的,責任人須承擔相應賠償費用。

  十、為保障業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管理處建議業主(使用人)在裝修期間或之后,購買財產、意外及責任保險;在與裝修單位簽訂的裝修合同,應注明裝修單位的保修責任、范圍和期限,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十一、簽訂裝飾裝修合同注意事項:

  1、應寫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住所、地址、聯系電話。

  2、寫明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房屋間數,建筑面積,裝飾裝修的項目,方式,規格、質量要求以及質量驗收方式。

  3、寫明裝飾裝修工程的開工、竣工時間。

  4、寫明裝飾裝修工程的內容、期限。

  5、寫明裝飾裝修工程價格,計價和支付方式、時間。

  6、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7、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8、合同的生效時間。

  9、寫明預留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以保障自身利益等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裝飾裝修管理程序

  一、目的:規范小區裝修管理,保障小區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確保小區樓宇安全,外觀整齊、統一。

  二、適用范圍:公司管轄范圍內各小區樓宇裝修。

  三、職責:物管員必須依照本程序實施裝修管理。

  四、相關文件:

  1、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

  2、《業主公約》

  3、《住戶手冊》

  4、《浙江納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五、操作規程:

  1、裝修備案

  1)住戶裝修應提前一周向物管處提出裝修備案審請。

  2)備案時請如實填寫《裝修備案表》各款內容,并附裝修平面圖;

  3)若住戶請裝修公司,須附裝修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資質證書復印件各1份及設備設施完好率保證金2000元,業主和裝修公司負責人應同時在《裝修備案表》上簽字蓋章;若住戶自己裝修,須附水電工上崗證。

  5)業主需附裝修平面圖(一式二份)。

  2、審核與審批

  1)物管員依據《業主公約》和《住戶手冊》中裝修管理的相關條款和禁止裝修的內容逐條要求住戶和裝修公司在《裝修備案表》中承諾,

  2)對業主未完全理解的,應耐心向其解釋,直至業主完全承諾不違章裝修。對不予承諾的,不得同意裝修備案。

  3)承諾后的《裝修備案表》由業主和主管共同簽字后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保存,附件《裝修備查記錄》貼于裝修房屋內。

  4)不宜備案的情況;

  i.涉及有拆改承重墻的;

  ii.涉及有破壞預埋管線的;

  iii.涉及有破壞外墻立面的;

  5)在確認裝修設計不會對樓宇安全、公共設施設備正常使用及房屋外觀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在現場給出同意意見;

  6)審批后的《裝修備案表》一式兩份;對需要住戶修改設計的,應告之住戶修改。

  7)物管員將裝修圖、《室內裝飾企業營業執照》、《裝飾公司資質證書》復印件或水電工上崗證附在《裝修備案表》后。

  8)管理處主任在一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意見。

  9)同意備案的,應與裝修公司簽訂《裝修公司施工人員責任書》。

  10)指引裝修公司施工人員憑有效證件(身份證、駕駛證、暫住證)辦理小區臨時出入證,初次辦證免費,丟失或其它原因補辦收取10元/本工本費。

  11)物管員給業主報警系統,并告知布線方法。

  12)物管員在業主和裝修公司辦理完上述手續后,即可進場裝修。

  三、裝修施工的管理

  1)物管員需根據裝修進程不定期到業主室內進行裝修檢查,并填寫《裝修跟蹤表》。

  2)根據裝修中易出現的問題,主動引導裝修人員文明施工,調解因裝修引起的鄰里糾紛;

  四、裝修施工的竣工驗收

  1)裝修施工結束后,由業主和裝修公司負責人共同向管理處提出房屋驗收;

  2)物管員對裝修進行現場驗收,裝修如無違章情況,由物管員在《裝修驗收表》驗收情況欄目簽署姓名及日期。

  3)收回出入證,如有丟失,每證罰款10元。辦理退還裝修公司的裝修押金,裝修公司當日清場離開。

  五、相關記錄:

  1)《裝修備案表》

  2)《裝修巡查表》

篇2:漳州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規定(2008年)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政綜〔20**〕153號

  二○○八年九月四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漳州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確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進漳州市家裝行業可持續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福建省建筑裝修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裝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裝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關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拆除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筑設施或者建筑構件;

  (六)影響建筑結構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三)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第六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負荷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并做閉水試驗。

  裝修活動涉及以上兩款規定內容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第七條 裝飾裝修企業或裝飾裝修承包人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確保裝飾裝修工程質量。

  第八條 裝飾裝修企業或裝飾裝修承包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動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住房及財產的安全。

  第九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占公共空間,不得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筑裝修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裝修單位信用檔案,開展信用等級評定,并將評定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申報登記。

  第十二條 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或

  者房屋管理機構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第十三條 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十四條 裝修人委托企業承接其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或相應從業資格的承包人、建造師。

  第十五條 裝修人與裝飾裝修企業或裝飾裝修承包人應當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 50325-20**)的標準。裝修人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返工,并由責任人承擔相應損失。

  第十七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企業或裝飾裝修承包人必須會同裝修人按雙方合同約定和相應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經雙方簽字認可后,裝飾裝修企業向裝修人出具質量保修書。

  第十八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未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或者做閉水試驗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建筑裝修施工單位處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裝修人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侵占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造成損害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裝修人違反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裝修人委托漳州市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監督站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裝修工程質量監督收費由漳州市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監督站按市物價局批準規定收取。

  第二十七條 為了確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安全質量,漳州市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監督站應提供有效服務。

  (一) 協調處理住宅裝修業主與裝飾裝修企業或裝飾裝修承包人在裝飾裝修過程中的矛盾和問題;

  (二)為業主提供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安全、質量等相關知識的咨詢服務;

  (三)認真受理、反饋業主投訴,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設立熱線電話。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中,應自覺接受監督,不得利用職便謀取私利,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實施

篇3:河北省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2007年修)

  (根據20**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第5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裝飾裝修的管理,保證建筑裝飾裝修的質量和安全,維 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建筑裝飾裝修,包括對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的內外表 面和內部設施進行的裝飾裝修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及其有關活動,必須遵守本規 定。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建筑裝飾裝修工作。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裝飾裝 修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建筑裝飾裝修市場發 展,支持并保障建筑裝飾裝修中介服務組織依法從事技術指導、信息咨詢和履約擔 保等活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投訴在建筑裝飾裝修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問題和其他違法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 其他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章 裝飾裝修許可

  第七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等活動的單位,必須依照國家 和本省有關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審查手續,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建立建筑裝飾裝修行業自律的制度,規范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個體從業者的行為。

  省外的單位在我省從事建筑裝飾裝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取得建筑裝飾裝修資質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證書的規定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第九條 建筑裝飾裝修資質和證書由國務院統一印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或者出借、轉讓。

  第十條 在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發包人必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 取施工許可證。建筑裝飾裝修投資總額不足二十萬元以及個人投資進行裝飾裝修的 供自己使用的工程除外。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頒發或 者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并 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建筑裝飾裝修施工許可證,必須具備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

  第三章 發包與承包

  第十二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招標投標和發包承包活動,應當遵守有關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方案中標后,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依照國 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確定設計費的具體數額。

  發包人和承包人使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標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方案的, 應當向設計方案的設計單位支付相應的設計費。

  對達到招標文件要求但未中標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方案,發包人是否給 予經濟補償,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中明示。

  第十四條 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墊付建筑裝飾裝修資金。除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外,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承包人繳納保證金或者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 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 包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

  第十六條 發包承包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

  建筑裝飾裝修合同應當使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發 的合同示范文本。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和發包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承包人向其職工支付工 資的事項。承包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職工工資的,發包人可以直接向其職工 支付工資,所需費用從承包費中扣除。

  第十七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工程量應當依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

  依法直接發包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造價,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議定;依法 通過招標的形式發包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造價,通過投標競價確定,但不得低于 成

  本價格。

  第四章 質量與安全

  第十八條 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建筑裝飾裝修:

  (一)新建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的主體結構經驗收質量不合格的;

  (二)原有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存在結構安全隱患且未進行修繕加固的;

  (三)已經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

  第十九條 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裝飾裝修,發包人必須在施工前委托原 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其他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一)增加陽臺或者擴大陽臺面積的;

  (二)擴大門窗尺寸的;

  (三)增加墻體或者拆改墻體的;

  (四)在屋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

  (五)刨鑿樓房地面的;

  (六)在墻體上安裝大型燈具的;

  (七)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涉及建筑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變動或者超出 承重設計允許值范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規范和合同約定的質 量要求進行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并對設計的質量負責。

  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 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

  法律、法規規定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建筑裝飾裝修消防設計審查的,應當依法 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承包人必須按照建筑裝飾裝修的設計文件、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 的約定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內容或者偷工減料。

  第二十二條 在進行建筑裝飾裝修時,不得擅自拆除、改造供電、供排水、供 熱、煤氣和消防等涉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使用功能或者安全的設施;不得損壞 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的防水層和保溫層。

  第二十三條 在進行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時,承包人應當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 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相應措施,減少廢氣、廢水、粉塵和固體廢棄物的排 放量及噪聲、振動等對環境的危害。

  在城市市區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不得在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 筑裝飾裝修活動。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應當依法進行監測。

  第二十四條 在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中產生的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應當堆放在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指定的位置。嚴禁從樓上拋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對建筑裝飾裝修施工過程中形成的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約 定清運責任。未約定清運責任的,由發包人負責清運。

  按照合同的約定由承包人負責清運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發包人應當督促其履 行清運義務。承包人未履行清運義務的,發包人應當代其清運,所需費用由承包人 承擔。按照合同的約定由發包人負責清運垃圾和其他廢棄物但發包人未清運的,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可以指定他人清運,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生產、銷售用于建筑裝飾裝修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單位及個 人,應當對其生產和銷售的產品質量負責。

  建筑裝飾裝修使用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必須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 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和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產品標識,并符合有關保障人體健康 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禁止采購、使用質量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環境保護指標超標、放射性超 標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第二十六條 居民住宅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 的方式進行驗收。其他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 規、 規章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 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資料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辦理檔案移交手續。::

  第二十七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范圍和期限,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執行。

  在規定的保修范圍和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原承包人必須自接到原發包人的 維修通知之日起五日內進行維修。屬于緊急情況的必須立即維修。逾期未維修的, 原發包人可以自行維修,所需費用由原承包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發生建筑裝飾裝修質量糾紛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 的,可以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 構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 民共 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 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 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等有關 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軍用房屋、用于搶險救災的房屋和農村村民投資建設供自己使用 的房屋的建筑裝飾裝修,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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