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有償便民服務作業程序(九)
一、目的:為規范便民服務工作,確保為業主提供及時、方便、滿意的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適用于小區內開展的為業主提供的有償服務(物業服務費所包含的服務項目之外的有償服務)工作。
三、職責:
1、管理處主任負責對便民服務項目策劃和落實。
2、各組組長負責具體開展實施有償便民服務、監督服務質量和協調便民服務過程中有關問題。
3、家政服務組財務人員負責收取相關的便民服務費用。
四、相關文件:
五、操作規程:
1、便民服務項目實施
1)管理處主任根據公司綜合部同意的便民服務收費標準及便民服務項目,著手會同各組以適宜的方式公告住戶。
2)便民服務公告可以采取的方式
3)在物業管理處宣傳欄張貼或在醒目位置張貼。
4)將公告投遞到住戶信箱或住戶家中。
5)便民服務項目
6)住戶看到便民服務項目公告后,可就自己的需要的服務采取電話預約或訂立長期服務協議形式與物管部聯系。
7)管理處接待人員將要求提供服務的住戶姓名、房號、服務項目作詳細登記。
8)維修完畢,由業主到行政組財務處交服務費用。
2、便民服務回訪工作及質量評價
1)服務處主管應定期對開展的便民服務進行回訪,具體操作按《回房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執行。
2)在回訪過程中接到業主投訴的應按《業主投訴處理標準作業程序》進行。
3)管理處各主管根據回訪及業主投訴情況、監督便民服務質量、處理便民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問題。
4)對難以處理的重大事件應報告管理處主任。
六、相關記錄
文章篇2:有償便民服務標準的作業程序
有償便民服務標準的作業程序
一、目的
規范便民服務工作,確保為住戶提供及時、方便、滿意的服務。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各處開展的為住戶提供的有償服務(管理服務費中所包含的服務項目之外的便民有償服務)工作。
三、職責
1、公司總經理負責審批便民服務項目及相關便民服務的收費標準。
2、管理處主任負責策劃并落實便民服務項目、制定相關收費標準及進度跟進。
3、各處主管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有償便民服務,監督服務質量和協調便民服務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4、各處員工負責依照本程序開展各自的有償便民服務工作。
5、財務部負責收取相關便民服務費用。
四、程序要點
1、便民服務項目制定與論證
(1)管理處主任結合住戶實際需求情況策劃開展便民服務項目。
(2)召集物業部各處主管及服務處負責進行便民活動調查。便民服務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指定服務處負責進行便民活動調查。便民服務項目調查應按照《住戶意見征集、評價標準作業程序》相關條款進行。
(3)服務處主管對征集到的便民服務調查表進行歸納總結,挑選出必要可行的服務項目,報管理處主任。
(4)管理處主任會同事務部主管制定切實可行的便民服務項目收費標準。
(5)管理處主任將便民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6)便民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后,由管理處主任具體組織實施。
2、便民服務項目實施
(1)管理處主任根據審批過的便民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著手會同服務處以適宜的方式公告住戶。
(2)便民服務項目公告方式可采取下列方式:
?、僭谖飿I部或廣場入口醒目位置張貼;
?、谠谛^宣傳欄、公告欄張貼;
?、蹖⒐嫱哆f到住戶信箱或住戶家中。
(3)便民服務項目可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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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砦飿I出租;
?、芗译娋S修;
?、萁铀托『⑷雽W、入托;
?、藜彝バl生清潔;
?、呒彝ゾG化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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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岽蜃?、復印、傳真服務。
(4)住戶看到便民服務項目公告后,可就自己所需要的服務采取電話預約通知或訂立長期服務協議形式與物業部聯系。
(5)服務處員工將要求提供服務的住戶姓名、住址、服務項目作詳細登記,對訂立有長期服務協議的住戶應協議內容提供服務,并建立相關住戶服務檔案。
(6)服務處主管根據住戶需求安排相關處向住戶提供相關項目服務或安排服務人員向住戶提供服務。
3、便民服務項目費用收取及收費標準
(1)向業主提供服務時可采取記帳月結方式。由服務處員工或相關服務人員根據業主服務要求,將每次為業主提供的服務情況逐一登記,并請業主確認后報服務處主管,經主管審核后加以分類匯總以月結報表形式報財務部負責在月底時一次性收取該月內相關服務費用。
(2)向租戶提供服務時,應由租戶到財務部預交一定的服務費用或押金,然后由服務處員工或相關服務人員按要求向租戶提供服務,服務完畢后將每次服務情況詳細登記并請租戶確認,報服務處主管審核無誤后報財務部結算相關費用。對訂立有長期服務協議的,應按協議條款進行費用結算。
(3)服務處在開展便民服務活動過程中,如出現虧損時,應向管理處主任提出,由管理處主任決定處理措施。
(4)管理處主任應采取如下措施扭轉便民服務虧損局面:
?、僭O法增加接受服務的住戶人數;
?、谔岣呤召M標準或報總經理審批后停止該項服務;
?、燮渌m宜措施。
4、便民服務基本工作原則
(1)優質服務原則。
(2)時效制原則。
(3)提供便民服務不影響其他住戶原則。
(4)保本微利原則。
(5)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綜合評價原則。
(6)嚴禁服務人員與住戶私下結算、不接受住戶任何賞賜原則。
5、便民服務回訪工作及質量評價
(1)服務處主管應定期對開展的便民服務項目進行回訪,具體操作按《回訪管理標準作業程序》進行。
(2)在回訪過程中接到住戶投訴的,應按相關規定記錄。
篇3:有償便民服務標準作業規程(5)
有償便民服務標準作業規程(五)
1.0目的
規范便民服務工作,確保為住戶提供及時、方便、滿意的服務。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管理公司各管理處開展的為住戶提供的有償服務(管理服務費中所包含的服務項目之外的便民有償服務)工作。
3.0職責
3.1公司總經理負責審批便民服務項目及相關便民服務的收費標準。
3.2管理處經理負責策劃并落實便民服務項目、制定相關收費標準及進度跟進。
3.3各部門主管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有償便民服務,監督服務質量和協調處理便民服務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3.4各部門員工負責依照本規程開展各自的有償便民服務工作。
3.5財務部各管理處收銀員負責收取相關便民服務費用。
4.0程序要點
4.1便民服務項目制定與論證
4.1.1管理處經理結合小區住戶實際需求情況策劃開展便民服務項目。
4.1.2召集管理處各部門主管及公共事務部負責進行便民活動調查。便民服務項目調查應按照《住戶意見征集、評價標準作業規程》相關條款進行。
4.1.3公共事務部主管對征集到的便民服務調查表進行歸納總結,挑選出必要可行的服務項目,報管理處經理。
4.1.4管理處經理會同公共事物部主管制定切實可行的便民服務項目收費標準。
4.1.5管理處經理將便民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4.1.6便民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后,有管理處經理具體組織實施。
4.2便民服務項目實施
4.2.1管理處經理根據審批過的便民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著手會同公共事務部以適宜的方式公告住戶。
4.2.2便民服務項目公告方式可采用下列方式:
在管理處或小區入口醒目位置張貼;
在小區宣傳欄、公告欄張貼;
將公告投遞到住戶信箱或住戶家中。
4.2.3便民服務項目可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幾種:
代購代送煤氣;
代請家教;
代理物業出租;
家電維修;
接送小孩入學、入托;
家庭衛生清潔;
家庭綠化保養;
洗衣服務;
打字、復印、傳真服務。
4.2.4住戶看到便民服務項目公告后,可就自己所需要的服務采取電話預約通知或訂立長期服務協議形式與管理處聯系。
4.2.5公共事務部物業管理員將要求提供服務的住戶姓名、住址、服務項目作詳細登記,對訂立有長期服務協議的住戶應按協議內容提供服務,并建立相關住戶服務檔案。
4.2.6公共事物部主管根據住戶需求安排相關部門向住戶提供相關項目服務或安排服務人員向住戶提供服務。
4.3便民服務項目費用收取及收費標準
4.3.1向業主提供服務時可采取計帳月結方式。由物業管理員或相關服務人員根據業主服務要求,將每次為業主提供的服務情況逐一登記,并請業主確認后報公共事務部主管,經主管審核后加以分類匯總以月結報表形式報財務部管理處收銀處負責在月底時一次性收取該月內相關服務費用。
4.3.2向租戶提供服務時,應由租戶到財務部管理處收銀處預交一定的費用或押金,然后由物業管理員或相關服務人員按要求向租戶提供服務,服務完畢后將每次服務情況詳細登記并請租戶確認,報公共事務部主管審核無誤后報財務部管理處收銀處結算相關費用。對訂立有長期服務協議的,應按協議條款進行費用結算。
4.3.3公共事務部在開展便民服務活動過程中,如出現虧損時,應向管理處經理提出,由管理處經理決定處理措施。
4.3.4管理處經理應采取如下措施扭轉便民服務虧損局面:
設法增加接收服務的住戶人數;
提高收費標準或報總經理審批停止該項服務;
其他適意措施。
4.4便民服務基本工作原則
4.4.1優質服務原則。
4.4.2時效制原則。
4.4.3提供便民服務不影響其他住戶原則。
4.4.4保本微利原則。
4.4.5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綜合評價原則。
4.4.6嚴禁服務人員與住戶私下結算、不接受住戶任何賞賜原則。
4.5便民服務回訪工作及質量評價
4.5.1公共事務部主管應定期對開展的便民服務項目進行回訪,具體操作按《回訪管理標準作業規程》進行。
4.5.2在回訪過程中接到住戶投訴的,應按《住戶投訴處理標準作業規程》進行處理。
4.5.3公共事務部主管根據回訪及住戶投訴情況,監督便民服務質量,處理便民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問題,對難以處理的重大問題應上報管理處經理決定處理措施。
4.5.4管理處經理根據掌握的便民服務回訪及投訴情況、相關的服務記錄,作出對便民服務項目的質量評價,作為對各部門及相關服務人員績效考評的依據之一。
5.0記錄
5.1《便民服務活動記錄表》
5.2《有償便民服務月
結統計表》6.0相關支持文件
6.1《回訪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6.2《投訴處理標準作業規程》
6.3《公共事務部員工服務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6.4《費用收取標準作業規程》
7.0附錄
《有償便民服務項目及相關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