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小區裝飾裝修管理規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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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區裝飾裝修管理規定5

  根據國家建設部頒布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本著加強小區裝飾裝修工程的管理和監督,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延長物業的使用壽命,維護廣大業主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對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如下:

  一、裝飾裝修報批程序

  1、申報前應備齊以下資料

  *房屋的產權證明,非業主需出具業主授權書;

  *聘請的裝飾裝修施工隊資質證明、項目負責人身份證、營業執照等復印件;如屬簡單裝飾裝修,必須由業主出具裝飾裝修擔保書后,可不提供資質證明等資料;

  *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圖、各立面圖、水電施工圖等資料。

  2、提供的資料送達管理處審查后,由業主或業主授權人填寫《裝飾裝修工程申報表》。

  3、《裝飾裝修工程申請表》及施工資料交由管理處工程枝術人員審核通過后,由管理處主任審批同意裝飾裝修。

  4、經審批同意后,裝飾裝修施工負責人與管理處簽定《裝飾裝修責任書》。

  5、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及保證金:管理服務費由施工單位按每平方米2元向管理處繳納;押金由施工單位按每平方米10元向管理處繳納(裝飾裝修駿工并經驗收合格三個月后,無任何工程遺留問題,保證金可全額退還);

  6、管理處開出《裝飾裝修開工單》、《裝飾裝修責任牌》,施工單位辦理施工人員《臨時出入證》后可進行施工。

  二、裝飾裝修禁止下列行為

  1、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2、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3、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4、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5、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6、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7、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三、裝飾裝修施工管理

  1、業主或裝飾裝修施工隊必須接受管理處對裝飾裝修工程的監督和管理;

  2、施工時間:中小工程30天,較大工程60天,如需延期,要辦理延期手續并按5元/天補交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每天施工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4:30—19:00,節假日不允許施工(辦公樓除外)。

  3、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施工隊負責人應報告管理處和業主,由管理處和業主共同對裝飾裝修工程進行驗收;

  4、裝修施工隊如有違反小區管理規定的,管理處有權作出相當的處理,業主應給予支持。

篇2:漳州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規定(2008年)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政綜〔20**〕153號

  二○○八年九月四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漳州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確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進漳州市家裝行業可持續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福建省建筑裝修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裝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裝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關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拆除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筑設施或者建筑構件;

  (六)影響建筑結構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三)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第六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負荷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并做閉水試驗。

  裝修活動涉及以上兩款規定內容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第七條 裝飾裝修企業或裝飾裝修承包人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確保裝飾裝修工程質量。

  第八條 裝飾裝修企業或裝飾裝修承包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動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住房及財產的安全。

  第九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占公共空間,不得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筑裝修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裝修單位信用檔案,開展信用等級評定,并將評定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申報登記。

  第十二條 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或

  者房屋管理機構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第十三條 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十四條 裝修人委托企業承接其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或相應從業資格的承包人、建造師。

  第十五條 裝修人與裝飾裝修企業或裝飾裝修承包人應當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 50325-20**)的標準。裝修人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返工,并由責任人承擔相應損失。

  第十七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企業或裝飾裝修承包人必須會同裝修人按雙方合同約定和相應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經雙方簽字認可后,裝飾裝修企業向裝修人出具質量保修書。

  第十八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未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或者做閉水試驗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建筑裝修施工單位處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裝修人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侵占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造成損害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裝修人違反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裝修人委托漳州市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監督站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裝修工程質量監督收費由漳州市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監督站按市物價局批準規定收取。

  第二十七條 為了確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安全質量,漳州市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監督站應提供有效服務。

  (一) 協調處理住宅裝修業主與裝飾裝修企業或裝飾裝修承包人在裝飾裝修過程中的矛盾和問題;

  (二)為業主提供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安全、質量等相關知識的咨詢服務;

  (三)認真受理、反饋業主投訴,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設立熱線電話。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中,應自覺接受監督,不得利用職便謀取私利,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實施

篇3:河北省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2007年修)

  (根據20**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第5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裝飾裝修的管理,保證建筑裝飾裝修的質量和安全,維 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建筑裝飾裝修,包括對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的內外表 面和內部設施進行的裝飾裝修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及其有關活動,必須遵守本規 定。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建筑裝飾裝修工作。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裝飾裝 修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建筑裝飾裝修市場發 展,支持并保障建筑裝飾裝修中介服務組織依法從事技術指導、信息咨詢和履約擔 保等活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投訴在建筑裝飾裝修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問題和其他違法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 其他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章 裝飾裝修許可

  第七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等活動的單位,必須依照國家 和本省有關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審查手續,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建立建筑裝飾裝修行業自律的制度,規范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個體從業者的行為。

  省外的單位在我省從事建筑裝飾裝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取得建筑裝飾裝修資質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證書的規定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第九條 建筑裝飾裝修資質和證書由國務院統一印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或者出借、轉讓。

  第十條 在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發包人必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 取施工許可證。建筑裝飾裝修投資總額不足二十萬元以及個人投資進行裝飾裝修的 供自己使用的工程除外。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頒發或 者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并 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建筑裝飾裝修施工許可證,必須具備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

  第三章 發包與承包

  第十二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招標投標和發包承包活動,應當遵守有關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方案中標后,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依照國 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確定設計費的具體數額。

  發包人和承包人使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標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方案的, 應當向設計方案的設計單位支付相應的設計費。

  對達到招標文件要求但未中標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方案,發包人是否給 予經濟補償,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中明示。

  第十四條 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墊付建筑裝飾裝修資金。除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外,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承包人繳納保證金或者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 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 包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

  第十六條 發包承包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

  建筑裝飾裝修合同應當使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發 的合同示范文本。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和發包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承包人向其職工支付工 資的事項。承包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職工工資的,發包人可以直接向其職工 支付工資,所需費用從承包費中扣除。

  第十七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工程量應當依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

  依法直接發包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造價,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議定;依法 通過招標的形式發包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造價,通過投標競價確定,但不得低于 成

  本價格。

  第四章 質量與安全

  第十八條 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建筑裝飾裝修:

  (一)新建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的主體結構經驗收質量不合格的;

  (二)原有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存在結構安全隱患且未進行修繕加固的;

  (三)已經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

  第十九條 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裝飾裝修,發包人必須在施工前委托原 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其他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一)增加陽臺或者擴大陽臺面積的;

  (二)擴大門窗尺寸的;

  (三)增加墻體或者拆改墻體的;

  (四)在屋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

  (五)刨鑿樓房地面的;

  (六)在墻體上安裝大型燈具的;

  (七)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涉及建筑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變動或者超出 承重設計允許值范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規范和合同約定的質 量要求進行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并對設計的質量負責。

  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 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

  法律、法規規定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建筑裝飾裝修消防設計審查的,應當依法 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承包人必須按照建筑裝飾裝修的設計文件、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 的約定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內容或者偷工減料。

  第二十二條 在進行建筑裝飾裝修時,不得擅自拆除、改造供電、供排水、供 熱、煤氣和消防等涉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使用功能或者安全的設施;不得損壞 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的防水層和保溫層。

  第二十三條 在進行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時,承包人應當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 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相應措施,減少廢氣、廢水、粉塵和固體廢棄物的排 放量及噪聲、振動等對環境的危害。

  在城市市區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不得在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 筑裝飾裝修活動。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應當依法進行監測。

  第二十四條 在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中產生的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應當堆放在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指定的位置。嚴禁從樓上拋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對建筑裝飾裝修施工過程中形成的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約 定清運責任。未約定清運責任的,由發包人負責清運。

  按照合同的約定由承包人負責清運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發包人應當督促其履 行清運義務。承包人未履行清運義務的,發包人應當代其清運,所需費用由承包人 承擔。按照合同的約定由發包人負責清運垃圾和其他廢棄物但發包人未清運的,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可以指定他人清運,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生產、銷售用于建筑裝飾裝修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單位及個 人,應當對其生產和銷售的產品質量負責。

  建筑裝飾裝修使用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必須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 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和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產品標識,并符合有關保障人體健康 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禁止采購、使用質量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環境保護指標超標、放射性超 標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第二十六條 居民住宅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 的方式進行驗收。其他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 規、 規章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 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資料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辦理檔案移交手續。::

  第二十七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范圍和期限,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執行。

  在規定的保修范圍和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原承包人必須自接到原發包人的 維修通知之日起五日內進行維修。屬于緊急情況的必須立即維修。逾期未維修的, 原發包人可以自行維修,所需費用由原承包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發生建筑裝飾裝修質量糾紛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 的,可以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 構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 民共 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 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 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等有關 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軍用房屋、用于搶險救災的房屋和農村村民投資建設供自己使用 的房屋的建筑裝飾裝修,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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