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X科技谷物業管理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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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科技谷物業管理公約

  本公約制定的目的在于通過本公約的實施,以規范用戶在享受服務過程中所應具有的相應義務,以保證本物業的安全、合理使用,并有效地實行統一管理。請您遵守以下規則:

  一、裝修管理規定(詳見《裝修服務手冊》)

  二、公共形象管理

  1、為了您的企業形象及本物業的形象,在公共區域可見范圍內請您務必注意租區內的有序和美觀。

  2、未經物業公司許可,請勿在公共區域擺放、懸掛物品;私自占用公共區域碼放、懸掛物品或在本物業內外公共區域放置任何標志、招牌、通告、廣告及天線等物品的,物業處在不另行通知的情況下有權把上述物品即時搬離現場,當作廢棄物處理。因此產生的相關費用將由擺放方自行負責。

  3、未經物業公司的批準,不得在物業管轄范圍內作出任何兜售行為,派發傳單、廣告、贈品等。

  三、消防安全管理

  1、請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勿將易燃、易爆、腐蝕和有毒物品帶入本物業,請勿在本物業樓梯、走廊或公眾地方堆放貨物,確保消防通道暢通。

  2、下班時請關掉電源,熄滅煙蒂火種,清理廢棄紙張等易燃物,消除火災隱患。

  3、辦公室工作區域內請不要使用電爐、電飯鍋等電器,請勿用明火燃燒文件紙張,請勿隨便加接電源或增設電器線路,如有電氣線路改造請報批物業處許可后實施。

  四、停車場管理

  1、請您在進出本本物業時,按照所設交通標識、指示行駛,服從車場管理者的指揮、疏導。機動車輛在本物業區域范圍內停泊,須按規定停泊于指定停車位置,嚴禁于井蓋、綠地及其他非指定位置停放或占用他人停車位;

  2、您可將自行車免費存放于指定的自行車停放區,使用前請現場認真閱讀停車管理規定。

  五、物品出門管理

  1、為了確保您的財產安全,本物業對所有移出的物品進行控制,因此,您每次移出物品時都需要出具蓋有公司公章或由主要負責人簽名的出門條。

  六、物品搬運管理

  1、在您需要運送貨物時,請提前到客服中心辦理相關手續并依照所指定的出入口及路線搬運;

  2、在搬運過程中,您所聘請的運送工人的操守及行為,以及所有因運輸而對本物業造成的損壞,均由您負責;

  3、在未得到物業處批準之前,不得運入或運出任何大型物品。

  七、靜樓管理

  1、為保障您的財產及人身安全,我們在本物業的非開放時間實行封閉管理。您的員工、訪客以及其他人員在出入本物業時,將被請求出示身份證明,并在登記簿上登記出入本物業的時間、事由和所屬公司名稱以及離開時間,為此給您帶來的不便,希望您能夠理解和配合。

  八、用電管理

  1、請您注意安全用電,正確使用室內電器,失修/損壞/劣質電器品易導致火災隱患;

  2、請不要超負荷使用電源插座,不要在電源插座附近擺放任何易燃品;

  3、任何用電設施改造工程須報批物業公司許可,并由專業電氣技工進行實施。

  九、電梯管理

  1、孵化中心電梯在功能上分為客用電梯3部及客貨兩用電梯1部,會所客用電梯1部,以確保電梯的安全、合理使用;

  2、客梯專為本物業客戶服務使用,嚴禁物品運送及裝修/物業服務工人使用;

  3、貨梯用于物品運送及裝修/物業服務工人使用;

  4、敬請您愛護電梯,保持電梯內清潔;

  5、電梯使用過程中遇有問題或異常,請立即通知本物業客服中心,我們將及時進行解決處理。

  十、公共安全須知

  1、為確保消防安全,請您指定專門負責人員,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定期與物業公司檢查消防安全工作,熟悉消防器材的擺設地點和消防器材的使用,請勿隨意挪動、遮擋或挪用消防器材和設備,防煙門應經常保持關閉,請勿擅自上鎖;

  2、請在本物業指定的吸煙區內吸煙;

  3、遇重大活動需特殊保安服務時,我們將按相關方案執行,如給您帶來不便,請您諒解并配合;

  4、物業處將及時向全體用戶/員工傳達當地政府機關(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門)有關安全管理的通知和相關規定,并做好治安消防的宣傳、培訓工作,希望您予以關注和配合。

  十一、其他管理

  1、請勿損壞公共設施設備,如有損壞需要賠償損失;

  2、請勿把廢棄物丟入各洗手盆、衛生間恭桶、便池,否則需對損壞/堵塞修理負責;

  3、請勿涂劃/刮花本物業內外的任何部分,如地面、墻面、飾面等;

  4、請勿隨地吐痰;

  5、謝絕任何人在本物業外圍、大堂和各樓層間進行拍照、記錄,如確有需要須得到物業公司的同意;

  6、請勿在辦公區域內發出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的噪音、震動或進行其他的環境污染行為;

  7、禁止損害任何本物業內的結構,請勿對任何結構及外觀(如:窗戶、上人屋面、幕墻等)進行更改,以維護本物業外觀的整齊、美觀;

  8、本物業外玻璃幕開啟窗為應急時使用,無緊急情況嚴禁開啟;

  9、請將每日垃圾分


類收集后封存在垃圾袋內,放在各樓層指定的垃圾存放處,并保持四周環境清潔;

  10、您有義務配合物業處進行共用設備設施系統檢修的相關工作。

篇2:預防物業管理糾紛 簽好《物業管理公約》

  預防物業管理糾紛 簽好《物業管理公約》

  物業管理糾紛一直是媒體關注的熱點,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發生糾紛的報道經常見諸報端,先是銀楓家園,再是鵬潤家園,接著又是天通苑、中創物業等等。誰對誰錯暫且不論。如此多的物業管理糾紛確實反映出目前物業管理現狀比較混亂,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對某些處于糾紛漩渦的業主來說,本該方便生活的物業管理變成了困擾生活的煩心事,甚至擔憂事。對那些準備買房的購房人來說,物業管理更是一片足以令人望而卻步的是非之地。為什么會產生這么多的物業管理糾紛?物業管理糾紛能不能防患于未然?筆者認為,物業管理糾紛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在國家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的情況下,物業管理各方應通過業主大會。在協商互利的基礎上,完善《物業管理公約》的內容與條款,積極預防和減少物業管理糾紛,采取合法手段有效解決物業管理糾紛。

  物業管理糾紛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客觀方面講,現階段我國關于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國還沒有一部統一的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各方的關系及權利義務等都缺乏明確規定。這就使整個物業管理活動處于一種無序狀態。法院等裁判機構在處理物業管理糾紛時缺乏法律依據,只能主要依據《物業管理公約》等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物業管理各方如果想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只能通過完善合同條款等經濟手段來達到目的。但由于物業管理各方在專業知識經濟實力、實踐經驗等方面有較大差異,現實生活中,物業管理各方在簽訂《物業管理公約》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時并不能完全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這就為物業管理糾紛的發生埋下了隱患。從主觀方面講,物業管理各方整體素質不高是發生物業管理糾紛的主要原因。例如,有的產權人或使用人未意識到業主大會的重要性,從不參加業主大會的活動,卻要求物業管理企業少收費或不收費;有的產權人或使用人不重視《物業管理公約》等法律文件,卻抱怨業主委員會不維權或維權不利;有的產權人或使用人沒有科學消費意識,不理解物業管理的職責范圍、物業管理對物業保值、升值的重要性,覺得花錢請物業冤得慌;還有的認為只要花了錢,和房子有關的事,都可以找物業。有的物業管理企業缺乏市場競爭的意識,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只講權利、不講義務;有的物業管理企業不求長遠發展,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投機取巧,收費高、服務差。以上種種均是物業管理各方整體素質不高的表現。在這種外部缺乏有效約束,內部缺乏有效自律的情況下。物業管理糾紛的發生有其必然性。

  盡管物業管理糾紛的發生有其必然性,但并不是說物業管理糾紛不能預防、減少或有效解決。在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物業管理公約》等合同性文件是物業管理各方主要行為準則與是非評判標準的情況下,簽好《物業管理公約》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性文件對于積極預防、減少、有效解決物業管理糾紛具有重要作用?!段飿I管理公約》是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簽署的、承諾共同遵守的行為規則。一般包括物業基本情況、公約涉及各主體的基本情況、產權人權利及義務、產權人大會及業主委員會、開發商權利及義務、物業管理公司權利及義務、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物業管理收費、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段飿I管理公約》是整個小區治理結構、管理規則的綱領性文件,規定了住宅小區組織結構、物業管理各方權利義務及行為規范等核心性問題,關系到開發商、單個產權人或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的現實及長遠切身利益。是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因此,簽好《物業管理公約》對物業管理各方意義深遠。物業管理各方應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根據互利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明確小區管理機構、議事規則、議事程序,監督機構等條款。

  眾所周知,在新建住宅小區,最初的《物業管理公約》一般都是由開發商起草的,其他產權人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物業管理公約》的相關規定。由于《物業管理公約》事先已由開發商擬定并經過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單個產權人即便對《物業管理公約》的某些條款及內容不滿,也無法或無力對《物業管理公約》進行修改,只能違心或被迫承認《物業管理公約》的內容與條款。雖然單個產權人或使用人在購房初期無法修改《物業管理公約》的內容,沒有機會在關系到切實利益的問題上與開發商或物業管理企業討價還價,但并非永遠沒有機會。當住宅小區產權人入住率達到50%以上、具備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的條件時,單個產權人或使用人便有機會參與《物業管理公約》的通過與修改工作,有權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議,與其他產權人一起與開發商討價還價。那么,在討價還價時,產權人或使用人應當注意哪些問題呢?

  首先,產權人或使用人應當理順物業管理關系。物業管理通常有五方參與:開發商,產權人或使用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在開發商擁有部分物業的住宅小區中,開發商、產權人是物業的主人,小區的最高權力機構--業主大會由開發商、產權人或使用人(房屋承租人)組成。在開發商不擁有物業的住宅小區中,業主大會由產權人或使用人組成。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是業主委員會,由住宅小區內產權人和使用人選舉的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住宅小區內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物業管理企業是受業主委員會委托對小區進行管理的專業公司。從理論上講,開發商、產權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具有共同利益,對物業管理公司違法或違反《物業管理公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行為應當采取一致立場。這是相對合理的物業管理關系。

  其次,完善《物業管理公約》,消除不合理的物業管理關系產生原因,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維護自身權益在物業管理關系合理的住宅小區相對容易,但在物業管理關系陷入混亂的小區則不太容易。例如,在新建住宅小區中,開發商像其他產權人一樣。應當繳納物業管理費,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職責。但某些開發商卻利用前期委托物業管理的特權,與受托物業管理企業達成某種妥協或默契,即物業管理企業得到小區物業管理權,開發商少繳或不繳物業管理費。在這種物業管理關系下,產權人或使用人維護自身權益便相對艱難,開發商對物業管理企業侵害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可能采取放任自由或默許的態度,這便破壞了小區本應合理的物業管理關系。在這種情形下,產權人或使用人只有在正確判斷不合理物業管理關系產生原因的基礎上,通過完善《物業管理公約》條款及內容。約束、制裁破壞正常物業管理關系的行為,將糾紛消滅于萌芽。那么,如何完善《物業管理公約》的條款及內容呢?筆者認為,以下幾個問題應引起物業管理各方重視:

  一、明確業主委員會議事程序及監督問題

  根據現有的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規定,業主委員會是住宅小區的最高權力機構--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具有組織召開產權人大會、選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或解除物業管理合同、監督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審議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執行產權人大會的決議、決定等權利和義務,是代表產權人利益的最重要的組織機構。在一定意義上,業主委員會對小區的物業管理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雖然從理論上講,業主委員會應對業主大會負責,業主委員會成員由業主大會選舉、撤換,但業主委員會到底應當怎樣對業主大會負責,如何選舉或撤換業主委員會成員,業主委員會如何行使權力,業主委員會選聘和撤換物業管理企業的條件、程序及標準等具體問題的規定更是比較原則,缺乏程序方面的保障,容易流于形式,很難落到實處。比如,《物業管理公約》一般都規定小區業主委員會具有決定選聘和續聘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力,但對業主委員會選聘和續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標準及程序卻很少規定,這使得業主委員會選聘和續聘物業管理企業的行為缺乏客觀依據與透明度?!段飿I管理公約》一般還規定小區業主委員會有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及規章制度的執行的權力,但對業主委員會檢查、監督工作的標準缺乏規定,這就使小區業主委員會自身的工作缺乏客觀標準、沒有有效監督,這樣的權力有時可能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小區物業管理亦是如此。因此,在簽訂《物業管理公約》時,物業管理各方就應詳細約定業主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序、考核標準、工作準則、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選舉、罷免程序、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的機構組織及監督程序等問題,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

  二、物業客理經營與收費問題

  物業管理的經營與收費一直是個比較敏感的問題。因為這直接關系到物業管理各方的經濟利益,有媒體甚至稱物業管理收費是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心中永遠的"痛"。一方面,產權人希望繳費能降到最低,另一方面,物業管理企業希望利潤達到最大化。要想在這種悖論里求得合作發展。物業管理雙方就應當就物業管理經營與收費等問題進行協商,并在合同中進行詳細約定,以避免糾紛的產生。在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的經營與收費條款時,以下幾個問題應當加以考慮:

  1、物業管理企業在住宅小區內是否具有排他經營權,經營收益歸誰所有,如何使用;

  2、收取補充物業管理費的條件、標準及議事程序;

  3、調整物業管理費的依據、條件及幅度;

  4、物業管理企業服務未達標的違約賠償責任,標準。

  三、建立維修基金的使用、續籌的監督體制,降低維修基全移交、投資風險

  維修基金是專項用于住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由全體業主按購房款2%-3%的比例繳納的基金。由于維修基金數額比較大,對物業保值、增值具有重要作用,直接關系到產權人切身利益,因此在簽訂《物業管理公約》時,應重點關注維修基金的使用、續繳問題?!蹲≌灿貌课还灿迷O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雖然對維修基金的使用、續籌作了以下規定: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開發商或開發商委托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劃撥;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后實施;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業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但以上規定并不能保證維修基金使用、續籌的審批合理,也無法防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企業不合理使用維修基金。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在制定《物業管理公約》時。產權人應當建立維修基金使用、續籌的監督制度。

  也許有些產權人還沒有意識到維修基金存在著移交、投資風險?!蹲≌灿貌糠止灿迷O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維修基金先由開發商代收,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時,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基金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在此期間,維修基金可用于購買國債等證券類投資。維修基金的移交伴隨著巨大的財務風險,利息的變動、國債收益的變動都可能導致維修基金減少,這些不可預測的風險只能由全體業主來承擔。簽訂《物業管理公約》時應注意維修基金移交、投資風險問題,并制定有關條款,減少移交特別是投資風險,完善違法、違約移交、投資維修基金的違約、追償制度。

  四、完善物業管理企業服務標準條款,明確選聘、撤換物業管理企業的條件及程序

  有些小區存在著這樣的情況,產權人或使用人對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極不滿意,想撤換物業管理公司,但卻拿不出實質性的證據證明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法律或合同約定,以至撤換物業管理企業的想法和行為不能實現。這主要是因為,這些小區的《物業管理公約》等合同性文件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范圍、服務標準,選聘、撤換物業管理企業的條件及程序等問題未作詳細約定,以至訴訟或投訴時沒有證據,達不到自己的目的。一般情況下,物業管理工作比較復雜,訂立《物業管理公約》等合同性文件時應盡量詳細地約定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范圍、服務標準、因物業管理企業怠于職守或不履行職守、服務未達標等原因給業主造成損害的違約賠償條款。這樣考核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好壞就有了依據與標準,決定是否續聘或撤換原有的物業管理企業時也有了實質性的證據及依據。即使訴諸法律也不會有敗訴的危險。

篇3:物管案例:業主反對物業管理公約怎么辦

  物管案例:業主反對物業管理公約怎么辦

  某物業管理公司承接了一小區物業管理業務后,草擬了物業管理公約,交給業主討論。不料,公約遭到了全體業主的激烈反對,其焦點主要集中在如下兩款:

 ?。?)物業管理者為進行物業管理活動而對業主或用戶造成的一切損失,物業管理者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業主或用戶欠繳物業管理費及水電費等,則物業管理者有權采取斷水、斷電、斷暖的做法,直到所欠費用繳清為止。

  對此物業管理公司應該怎么辦?

  [案例分析]

  物業管理公約是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雙方間的服務合同,雙方形成的是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系。業主作為消費者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一切權利。本案例中的前款約定物業管理公司實際上侵犯了業主的知情權,其作為免責條款,對業主是不公平的,符合《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惫蚀丝畹闹贫ú煌?。

  本案例的后款觸碰了物業管理實踐中的一個敏感話題,那就是物業管理公司有無權利對業主采取斷水、斷電、斷暖的等做法,根據我國相關法規的規定,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事先通知用戶。用戶逾期未繳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加收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繳仍未繳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規定程序停止供電。由此可見,中止供電的權利僅在供電企業,而且供電企業也不得隨意中止供電??梢娢飿I公司無權斷電。從實踐的角度看極易激化矛盾,又有侵犯業主消費權之嫌,此款制定同樣不妥。

  [解決方法]

  沒有必要的免責條款,物業管理工作難以開展,前款可改為:

  物業管理者進行如下活動時,對業主造成的財產損失可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為救助人命而造成的必要財產損失;

 ?。?)為避免業主或用戶財產受損或可能受損而造成的必要財產損失;

 ?。?)為抓捕違法犯罪分子、制止不法侵害行為而造成的必要財產損失;

 ?。?)其他類似上述情形。

  后款可改為:物業管理者有權對欠繳費業主提起民事訴訟,并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2條、第184條的規定減少損失。

  《合同法》第182條規定“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p>

  《合同法》第182條規定“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相關法規政策]

  1.《物業管理條例》(節選)

  ......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二條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八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六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管理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業主公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略)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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