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住宅小區業主公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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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小區業主公約15

  為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保持小區完好的規劃和建筑物美觀,使業主共同享有優美、整潔、安全、文明、舒適的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zz苑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業主公約》。本《公約》由業主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頒布實施。

  第一章  相關術語定義

  《公約》中除文意另有所指而須作特殊解釋外,下列用語將有以下意義:

  一、小區:指面臨長江,坐落于海棠大道西側,南臨南彈路,北鄰濱江路,占地125畝,命名為“zz苑”的建筑物群、配套設施及所屬區域。

  二、業主:指物業(房屋)所有權證載明或其他法定文件確定的所有權人。

  三、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四、住戶:是指業主和使用人。

  五、專有物業(專有部分):指業主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獨立使用權并具有排他性的獨立空間或區域。

  六、共有物業(共有部分):指小區規劃區域內,專有物業以外的屬于兩個以上業主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場所、空間、設備、設施。

  七、業主公約:指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為維護全體業主的共同合法權益,保障物業安全與合理使用,經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的,全體業主、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第二章  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一、業主的權利

  1、對其專有部分依法行使所有權;

  2、對該建筑物及其配套設施設備的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管理、使用和按其應有比例收益的權利;

  3、選舉和被選舉為業主代表,參加業主代表大會行使業主代表權利;

  4、選舉和被選舉為業主委員會委員、主任、副主任的權利;

  5、對物業管理事務處理情況和物業維修資金的收支、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6、監督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管理服務行為;

  7、向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8、請求停止違*同利益的行為;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業主的義務

  1、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和在小區內進行活動時,須遵守物業管理的政策法規和制度規定;

  2、遵守本公約的規定,執行和服從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3、遵守物業管理制度;

  4、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5、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正當服務管理活動;

  6、按時繳納物業維修資金和物業服務費用;

  7、對專有部分進行裝飾、裝修,應當遵守有關規章制度,應當告知周邊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并辦理相關手續;

  8、出售、出租、出借房屋者,應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要求使用人遵守物業管理規定和本公約,承擔相應責任;

  9、物業專有部分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的,業主應當及時修繕、維護或采取防范措施;

  10、有義務對經由物業專有部分的共有物業和毗鄰建筑的維修維護提供配合;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業主自治機構

  一、業主大會是由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代表大會由全體業主代表組成,是代表和維護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的自治組織。一個物管理區域內應當依法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并選舉產生一個業主委員會。

  業主參加業主大會行使權利時,其投票權計算方式為:住宅物業每戶計為一票,非住宅物業以業主擁有的建筑面積每100平方米計為一票,單戶不足100平方米的計為一票。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由業主委員會召集,需有本區域內過半數表決權的業主或業主代表參加方可召開。對通過或修改業主公約、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維修資金續籌和使用等重大事項,必須經全體業主或業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對全體業主、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由約束力,但與法律、法規、本公約規定抵觸的除外。

  二、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兩名,委員八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是業主委員會的代表人。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應遵守法律法規、《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的規定,維護業主利益,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私利、侵犯業主的合法權益;同時不得兼任所轄區域的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

  三、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1、組織召

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2、對《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提出修改建議或意見;

  3、代表全體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4、擬定物業共用部分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

  5、審議物業維修資金的使用預算;

  6、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協調業主與業主、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關系。

  7、定期聽取物業管理企業關于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和物業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并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

  8、物業共用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驗收;

  9、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全體業主參加物業管理活動發生的訴訟;

  10、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服務的行為。

  第四章  物業使用的禁止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觀;

  2、擅自改變物業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的既定用途,將住宅著商業用途;

  3、違章搭建、改建或以其他方式改變物業專有部分和共用部分;

  4、損壞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及場地,擅自移動共用設施、設備;

  5、存放超過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

  6、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有毒、有害物質或產生超過規定時間、標準的噪聲;

  7、未經有關許可設置營業攤點;

  8、侵占綠地、毀壞綠化;

  9、隨意堆放雜物,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10、在建筑物、構筑物上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

  11、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12、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13、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第五章  小區具體事項管理公約

  一、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公約

  1、業主不得有意破壞公共設施、設備,如發現蓄意破壞者,將提請政府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2、業主不得對公用設施、設備的原設計安裝隨意改動。對專有物業內的設施設備的改動也應在符合不危害他人和公共安全原則的前提下,報經小區物業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嚴格按規范實施。

  3、業主不得有違章違規使用小區設施、設備的行為。若因違章違規或使用不當造成公共部分或毗鄰物業蒙受損失時,事故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裝修管理公約

  1、業主在進行房屋裝修前應按國家相關規定向小區物業管理機構辦理辦理完整的手續。

  2、業主在進行裝修前應告知鄰近的住戶。

  3、業主在裝修工程中應遵守裝修管理規定,杜絕違章施工,保證房屋結構安全,外立面統一和無違章搭建行為。

  4、業主裝修時應充分考慮到小區公共環境保持和鄰近住戶的居家生活需求,嚴格遵守閉門施工和靜音作業規定。

  5、對動火作業等高危施工項目,須到物業管理機構辦理動火手續,落實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和監護人,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施工。

  6、業主應約束裝修施工人員的言行舉止,配合小區對裝修施工的正常管理。

  7、業主應對因違章施工而導致的公共環境、共有物業和毗鄰部分的破環或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8、對違章裝修行為,將要求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機構進行制止,并視情況和造成后果的程度,提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如下處理:

  1、責令停工并恢復原狀;

  2、扣留或沒收工具;

  3、賠償經濟損失;

  4、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三、安全管理公約

  1、業主(住戶)應積極配主動地共同做好小區的安全防范工作,以達到群防群治的效果。

  2、業主(住戶)憑住戶卡進入小區,裝修施工人員憑物業管理機構發放的出入證進入小區,來訪人員憑有效證件或業主直接確認后方可進入小區。

  3、業主(住戶)應做好戶內的安全防范工作,保管好室內的物品。若需搬運大件物品出小區時,應到物業管理機構辦理相關出門手續。

  4、小區內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上門推銷活動。若發現可疑人員或異常情況,業主(住戶)有義務及時通知物業管理機構。

  5、業主(住戶)應隨手關閉單元大門,并注意對單元大門開啟密碼保密,不把密碼隨意泄露給他人;外出時應設置好室內安防系統。

  6、嚴禁攜帶槍支、彈藥及易燃、易爆、劇毒物品進入小區。

  7、嚴禁在小區內聚眾賭博、打架斗毆。

  四、環境維護公約

  1、業主(住戶)均有愛護環境,保持小區清潔整潔小區共同義務。

  2、業主(住戶)應將生活垃圾放于各樓層的垃圾桶內,不得隨意丟棄影響公共衛生。建筑垃圾應清運到小區指定位置存放,避免污染小區環境。

  3、保持公共區域的整潔、暢通,不得在公共走廊、過道、樓梯間、屋面平臺、綠化地段等堆放物品。

  4、不在小區內亂搭、亂建各類違章建筑,亂掛廣告牌,亂貼標語,亂寫亂畫。不在花木、建筑物、景點上拉繩晾曬衣物。

  5、嚴禁高空拋物。

  6、不踐踏草地,攀折花木、損毀涂污園林景點和挪用綠地水源。

  五、消防管理公約

  1、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做好防火宣傳,學習消防知識,學會使用消防器材。

  2、不得損壞、拆除、挪用消除設施。

  3、不得占用、堵塞小區內任何消防通道、樓梯通道、天臺出口或其他安全疏散口。

  4、不得損壞、挪用事故照明設施、消防等標志。

  5、進行室內裝修需增加用電容量時,應報請相關部門批準,由專業單位進行施工。

  6、若有燒焊等動火作業時,應向物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辦理動火手續后方可作業。

  7、一旦發生火災,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迅速撥打火警電話119,并向小區物業管理機構請求援助。

  六、交通管理公約

  1、愛護小區內的道路、停車場及其他公用交通設施,車輛按小區內交通標識的行車路線行駛,不得逆行。

  2、業主自購車位或租賃車位,應先在物業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登記備案。

  3、車輛停放要服從物業服務人員的指揮管理,注意車輛安全,在規定位置停放。

  4、不得在小區內任何場所試車、修車、練車、加油或清理雜物。

  5、除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外,其余車輛一律不得在人行道、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

  6、駛入小區內的車輛應以不超過15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不得鳴笛。

  7、嚴禁運載劇毒、易然易爆物品、槍支火藥或其他不安全物資的車輛進入小區。停車庫內嚴禁吸煙。

  8、車輛進出車庫時請愛護車庫的設施、設備,若發生意外碰撞,造成車庫損失,由責任人承擔賠償。

  9、對不按規定停放阻礙交通的車輛,將委托物業管理機構報相關部門處理。

  10、車輛進出小區應遵守小區車輛進出管理規定,憑卡出入。

  七、電梯使用公約

  1、業主(住戶)對住宅樓宇內的電梯有使用的權利和維護的義務。

  2、文明乘梯,禮讓老人和兒童。低齡兒童由大人帶領乘梯。

  3、不在電梯內吸煙、吐痰、棄物和搬動損壞轎廂內裝飾物。

  4、不使用電梯載運超長、超重的物品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險品。

  5、遇火災發生時,停止乘坐電梯。

  6、乘坐電梯時,不用身體倚靠轎廂門,雙腿橫跨電梯門內外兩側等人。

  7、當電梯運行中突然發生停運等故障時,應及時報警并耐心等待維修人員到來。不得采取拍打按鈕、箱體及強行撬門等毀損行為。

  8、當電梯檢修或保養設立停用標志時,不得采用任何強行開啟電梯和移動停用標志牌的行為,以免發生人身、設備意外事故。

  八、商場管理公約

  1、商場經營工作人員在小區內應遵守相關的管理規定,進出小區時請主動向門崗保安員出示出入證。

  2、商場經營戶需對商鋪進行裝修時,應到物業管理機構辦理裝修手續,并遵守相關規定。

  3、商場經營戶應樹立良好的服務形象,工作人員須著裝整潔,佩證上崗。注重公共衛生,保持店面整潔,不得有“三亂”(亂吐、亂倒、亂扔)行為。

  4、按工商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改變或擴大經營范圍;不得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經營活動。

  5、商場經營戶在經營活動中應注重誠信,守法經營,不得與顧客發生爭吵、打架等事件。

  6、商場經營戶不得在租賃場所以外的地方開展經營活動;若有特殊需要,應征得小區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

  7、商場經營戶的批量商品進出小區時,應服從小區的統一管理,由小區車庫統一進出貨物,不得隨意占用小區公共場所轉運、堆碼貨物。

  8、商鋪戶外的廣告內容、風格和整體效果要服從于小區的統一管理;嚴禁在所租(售)商鋪的外圍、門楣,公共通道墻面、大廈外墻等地方亂貼亂畫、亂懸掛宣傳物品和商品,不得影響小區公共外觀。

  9、商場經營戶不得擅自在小區內進行散發宣傳資料、照相、攝影等活動;不得對小區住戶進行強行推銷,或進行電話騷擾。

  10、商場經營戶應重視消防安全,按國家規定配備相應的消防滅火器材。

  第六章  其他事項

  一、本公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小區實際情況和業主建議提出修改意見,修改意見經業主

  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按法定程序通過后生效。

  二、本公約對小區全體業主、是用人、業主委員會委員均有同等約束力

  三、業主(住戶)違反《業主公約》有關規定的,將由業主委員會或委托物業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視情況和造成后果的程度,決定是否提請政府相關部門進行處理。若屬違法行為,則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四、本公約經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開始實施。

篇2:華凱豪庭小區業主公約

為了加強華凱豪庭(以下簡稱"本物業") 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利益,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創造優良環境,同意簽訂本公約,并共同遵守。
一、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業主是指房地產所有權人。
(一)權利:
1、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設施、共同部位和本物業內共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權利;
3、有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修繕,但法規政策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施工的除外;
5、有權根據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屬物業管理范圍的市政公共設施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修繕;
6、有權參加業主大會,并擁有對本物業重大管理、重大決策的表決權;
7、有權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咨詢,并得到答復;
8、有權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服務公司按照規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業管理收支帳目;
9、有權要求業主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10、有權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1、有權要求房屋建設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保養責任,對方不維修保養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業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強制維修保養,按規定分攤費用。


(二)義務:
1、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
2、在轉讓物業時,應在轉讓后15日內書面通知物業管理公司轉讓詳情,且支付一切應支付而未支付的管理費用,并促使承接人簽署本公約;
3、執行和服從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4、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共設施的完好;
5、按規定繳交物業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
6、業主如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必須遵守本物業裝修管理規定,并填寫申請表,報物業服務管理公司審查批準,向物業服務管理公司繳納裝飾裝修保證金、裝修垃圾清運費、裝修服務管理費,方可按規定施工,完工后由物業服務管理公司進行查驗,如無違規、違章情況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裝修垃圾清運費、裝修服務管理費按預收情況多退少補、裝修保證金予以退還,否則視違章情況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有額外使用公共設施(如:電梯、供電增容再改造等),還應承擔相應的補償費用。
7、業主如請物業服務管理公司對自用部位及設施設備、毗連部位及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有關費用;
8、明白并承諾業主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維護、改造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系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的有關規定和《業主公約》,并承擔連帶責任;
9、明白并承諾業主及其他非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在本物業內不存在人身、財產保管或保險關系(另有專門合同規定除外);
10、在本物

篇3:P住宅小區業主公約(初案)

  P住宅小區業主公約(初案)

  為加強五一住宅小區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制訂本公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須自覺遵守。

  一、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規定。

  二、執行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房屋、設施、設備、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保安、綠化等管理,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遵守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政府有關法規政策和業主委員會委托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

  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見或建議,可直接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發生爭議時可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

  六、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應遵守有關物業裝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將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規、違章裝修房屋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應當及時糾正,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對拒不改正的,物業管理公司可采取相應措施制止其行為,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并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八、業主如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相應費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的,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修養護的,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按規定分攤。

  十、與其它非業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賃關系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并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在本物業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派米愿淖兎课萁Y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茖Ψ课莸膬韧獬兄貕?、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钦加没驌p壞樓梯、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及場地;

 ?、葥p壞、拆除或改造供電、供水、通訊、有線電視、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呻S意堆放雜物、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蔬`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等;

 ?、僳`踏、占用綠化用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淘诠矆鏊?、道路兩側亂設攤點;

 ?、陀绊懯腥萦^瞻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

 ?、坞S意停放車輛;

 ?、暇郾娦[、噪聲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為;

 ?、羞`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逊?、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它行為。

  十二、房屋的維修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室內部分由業主負責維修。

 ?、?、房屋的外墻面、樓梯間、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池、水泵、電梯、機電設備、公用天線和消防設施等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由物業管理公司組織定期養護和維修,其費用從住宅維修基金中支出。

 ?、?、住宅區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綠化、停車場等住宅區內的公用設施由物業管理公司統一管理維修養護,管理維修養護費用從管理服務費中支出。

  人為造成公用設施損壞的,由損壞者負責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凡房屋及附屬設施有影響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連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按規定由業主修繕的,業主應及時修繕。拒不進行的,由物業管理公司進行修繕,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十三、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企業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用。

  十四、業主使用本物業內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公用設施、場地時,應按規定交納費用。

  十五、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十六、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友愛,和睦相處,共同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十七、本公約一式貳份,業主及物業管理部各執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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