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公寓(宿舍)管理規定:學生住、退宿須知
第二章 學生住、退宿須知
第五條 凡本校住宿學生由宿管中心統一安排住宿。宿管中心根據宿舍資源情況安排學生到指定的公寓(宿舍)樓、寢室、床位住宿,并統一制作床卡。
第六條 未經宿管中心批準,任何人員不得私自入住學生公寓(宿舍),不得擅自調換寢室和床位。
第七條 按學校規定,學生應在學校安排的校內公寓(宿舍)住宿,未經批準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確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需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體檢復查未通過但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在取得體檢結果后,須在兩周內到宿管中心辦理退宿手續,其床位不再保留;學生復學,須在開學前一個月與宿管中心聯系、登記,以便安排住宿。
第九條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學的學生,離校前必須到宿管中心辦理退宿手續,其床位不予保留。學生復學須在開學前向宿管中心申請住宿床位。
第十條 對因畢業、校外實習、外出住宿、退學及其它原因須離校者,應及時到宿管中心辦理退宿手續,并在3日內將所有個人物品搬離宿舍,按時離校。否則,因宿舍清掃、維修或宿舍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個人財產損失由其本人負責。
第十一條 對按學校規定應辦理退宿手續,但在規定辦理的最后期限沒有辦理的,將視為自行退宿,宿舍內物品因清掃、維修等原因而造成的個人財產損失由其本人負責。
第十二條 對已辦理退宿手續的學生,一般不再恢復其校內住宿資格,如有特殊原因,可向宿管中心提出申請,宿管中心根據宿舍情況決定是否安排住宿。
第十三條 轉專業的學生在住宿資源允許的情況下可申請調整宿舍和床位,但需憑有關證明到宿管中心辦理相關手續,其住宿床位由宿管中心妥善安排。
第十四條 宿管中心根據學?;?、維修計劃等情況對學生現住宿床位實行局部調整或集體搬遷等動態調整。對因未報到、畢業、校外實習、休學、退學和外出住宿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宿管中心將及時加以調整,有關人員應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撓所安排的其他人員入住。
第十五條 假期需要留校住宿的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宿管中心辦理假期留校住宿手續,服從安排,交納住宿費。假期學生須相對集中住宿,無人居住以及不符合住宿條件的宿舍將統一封門,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啟封進入。
第十六條 畢業生離校時應做到遵紀守法、文明離校;后勤管理中心和宿管中心將在畢業生離校前對畢業生房間門窗、家具等公用設施進行清查,若有損壞或丟失的須照價賠償。經清查過的房間,由宿管中心出具學生宿舍家具清查單,學生憑此單到后勤管理中心辦理離校蓋章手續。
篇2:大學生辦理離校退宿手續的規定
大學學生辦理離校退宿手續的規定
為了方便學生、使校產得到應有的維護,并保證下屆新生的住宿,現將辦理退宿手續規定如下:
1、學生畢業或因故中途離校,有關部門應事先通知學管中心,學管中心做好驗收校產的準備工作和時間安排。
2、學生拿到離校通知書后,可先持離校通知書和校產押金發票到校產庫房和學管中心辦理有關手續;然后到值班室找管理員驗收房屋、家具及用電設備,并交回本宿舍鑰匙。若一切校產完好,方可開出門證,退還校產押金。
3、凡宿舍校產損壞,鑰匙丟失者,一律按規定賠償。個人不主動承擔責任,責任查不清的由該宿舍同學共同承擔賠償。
4、留校、待分的畢業生也必須辦理退宿手續。待分(指校方造成)另行安排住宿。
5、凡離校學生在規定期限內逾期不辦者,每天收住宿費5元,并逐日加倍。超過最后期限的校產押金一律不退。學管中心有權令其搬出,丟失物品,責任自負。
篇3:政法學院學生公寓住退宿管理規定
政法學院學生公寓住退宿管理規定
為方便學生辦理住、退宿手續,特作如下規定:
一、住宿管理規定
1、學生申請住宿須先到學生公寓管理部領取住宿申請表,填寫學院意見并加蓋學院公章。
2、公寓管理部主管在有學院證明的申請表上填寫公寓號、宿舍號和床位號,并簽字確定。
3、學生將申請表交到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綜合部,經主任簽字同意后,加蓋中心公章。由綜合部登記并將申請表存檔。
4、學生持中心開具的繳費通知單,到集團財務部繳納住宿費和公寓用品費。憑繳費收據從綜合部領取住宿卡片。
5、學生持住宿卡片和繳費收據到所在公寓管理員辦公室辦理住宿。
二、學生退宿管理規定
1、由于退宿手續涉及部門較多,辦理退宿手續集中在每年的7月1日至7月10日,逾期不予辦理。
2、退宿學生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公寓值班室領取退宿申請表,按照所列項目分別填寫退宿原因、家長意見、學院意見。
3、公寓服務員在查驗所住宿舍設施和物品情況后,由服務員、管理員簽字,并上報公寓管理部主管,由主管開具退宿證明。
4、學生持退宿證明到中心綜合部辦理注銷住宿登記手續。
5、未按規定程序注銷住宿登記的同學,將仍被視為住宿,須在每學年第一學期的9月1日至9月15日到集團財務部繳納住宿費,否則中心將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