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公共管理制度商業網點管理規定
●為規范對園區各商業網點或單位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各商業網點在從事經營活動前應憑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負責人身份證向物業管理公司對其營業項目進行申報,并按批示要求進行經營。
●經營活動中必須按要求配備滅火器,并放置于顯眼易拿的地方。
●必須保持門前整潔,不得存放貨物、箱筐,不得亂堆放雜物或將垃圾桶放出門外,不得占道經營。
●物業管理人員有權對其責任地段發生的違章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
●需做到門前三包(環境、衛生、秩序)。
●不得擅自懸掛招牌以及招牌以外的宣傳、裝飾物品。
●不得經營毒品、危險品,且不得開展含色情內容以及東莞市公安部門限制的各類服務業務。
●不得隨意動用和更換水電設施、消防設備及其他設備。
●餐飲經營者必須自行設立獨立的隔油池,嚴禁將剩飯菜倒入公共管道。
●未經批準,不得私自改裝給排水管道。
篇2:商業網點管理規定
商業網點管理規定
為提升公司的整體物業管理水平和檔次,為小區居民提供一個舒適典雅的居住環境,保障商戶、居民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規定
一、凡在小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按《租賃合同》明確權利和義務,服從物業管理站的管理。
二、任何商業網點不得占用公共場所,不得將物品擺放在門外擴大經營場地,未經物業管理站批準不得在門外進行加工作業。
三、凡在住宅區內營業網點進行裝修,應嚴格遵守裝修管理規定,特別強調不得隨意更改房屋結構,加大用電負荷。
四、任何營業網點,不得產生影響居民生活的噪音,飲食攤點所產生的油煙應符合環保部門的排放標準。
五、店主應保持店容店貌和門前環境的清潔,做好門前三包,如不能保持清潔,有蚊蠅孳生,情節嚴重,報請有關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中止租賃合同。
六、凡購買、租賃的房屋不屬于經營性質的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小區內亂設點擺賣、推銷,但如屬于公益性質的活動,由當事單位申請,物業管理站審核同意后,在物業管理站指定的地點,按物業管理站規定的時間開展活動,事后清理好現場。
八、所有商業網點均應文明經商,合法經營,不得出售偽劣、變質有害健康的商品、食物,不得強買強賣,欺行霸市,違者交由工商部門處理。
九、所有商業網點應自覺遵守消防規定,配備消防部門所要求的消防器材。
篇3:住宅小區商業網點管理規定
住宅小區商業網點管理規定
為了保障住宅區內住戶及商店的整體利益,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特制訂本規定。
1、凡區內營業的各類商業網點,店主應按規定地點放置垃圾桶,凡不按規定地點置放垃圾桶者,罰款五百元至三千元。
2、任何商業網點不得占用公共場所,不得在走廊、過道堆放物品或擴大營業場地,違者要限令搬回,恢復原樣,逾期不改者,處以罰款二百元到一千元,并沒收物品。
3、各網點必須按指定位置掛招牌,凡在公共場所亂貼廣告、標語、亂豎指示牌等,除責令限期拆除外,并罰款一百至五百元。
4、商業網點不得隨意動用及更換水、水設施。消防器材及其他公共設備,違者視情節輕重,報相關部門處理。
5、商業網點裝修,應嚴格遵守小區關于裝修管理的一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