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花園公寓管理規約(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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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園公寓第三屆業主大會議題公示之一

  **花園公寓管理規約(原業主公約)(征求意見稿)

  為維護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和公共環境及秩序,根據我國《憲法》、《民法通則》、《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花園公寓住宅小區實際情況制訂本公約。本公約對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均具有約束力。業主應通過必要方式要求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關人員承諾遵守本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對其占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損害本物業區域內其它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依其所占份額對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對本區域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按照本公約約定維護本區域的共有部分,維護、修繕共有部分的費用由本物業區域內業主依其所占份額分擔。本公約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業主都有義務進行維護。

  第三條 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對共有部分所具有的權利由業主大會行使及執行,業主大會可就業主共同權益和事務,代業主行事,授權業主委員會以業主大會的名義進行起訴和應訴。

  業主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業主大會設立業主代表大會,經業主大會授權,代行業主大會權力。包括以下方面:

  1、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2、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3、對物業公共財產進行管理;

  4、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的實用、續籌方案;

  5、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6、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五條 業主大會(包括業主代表大會,下同)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履行本物業區域內的日常管理監督職責。

  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授權范圍內作出的決議、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六條 業主大會可授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經理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委托經理人具體實施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本物業區域的管理服務。

  經理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第二章物業基本情況

  第七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花園公寓(一期、二期、南苑)

  座落位置:杭州五云中路2號、3號、

  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

  其中:

  住宅: 平方米;

  物業經營用房: 平方米;

  物管辦公用房: 平方米;

  地下室: 平方米;

  會館: 平方米;

  其他: 平方米。

  國有土地使用證明文件政府批文號:

  土地用途:住宅及配套設施

  第八條 本物業以審批紅線為本物業區域;

  本物業區域共有部分:是指單個業主分攤面積的總和,作為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水泵間、配電房、電臺機房、走廊通道、傳達室、內天井、房屋承重機構、外墻面、屋面等部位。

  本物業的共用設備設施:是指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消防器具、化糞池、窖井、垃圾箱、電視天線、電梯、照明燈具、建筑智能系統、避雷裝置、防盜門、郵政信箱、健身娛樂設施等。

  售樓書所規劃設定的配套設施:是指會館、游泳池、訪客車位、物業用房等。

  第三章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業主的權利:

  1.對其名下的物業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2.按設置目的和相關規定使用物業區域共有部分;

  3.享有召開業主大會的請求權,親自或委派代表參加業主大會的參與權,享有業主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享有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對物業區域內的重大事項享有表決權、監督、批評、建議權;

  6. 有權監督公共維修基金和物業服務費的使用情況和要求業主大會委托的經理人公開公共維修基金和物業服務費的收支帳目;

  7. 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裝飾裝修;

  8. 有權自行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

  9. 有權根據物業區域內共有部分的狀況要求業主大會委托的經理人及時進行修繕并對修繕工作進行監督;

  10. 有權要求異產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

  11. 國家法律法規賦予業主的其它權利。

  第十條 業主的義務:

  1. 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公約約定;

  2. 執行業主大會(包括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授權范圍內作出的決議、決定;

  3.接受業主大會聘請的經理人對物業區域內共有部分的管理;遵守業主大會委托的經理人受業主大會(包括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委托制定的管理細則及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4. 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公共維修基金,按業主大會(包括代表大會)批準的標準交納物業服務費、共有部分保險費和續籌的公共維修基金;

  5. 按提供相關服務的公共服務部門制定的標準繳納水、電、煤氣等能源費用及共用電視等服務費用;

  6. 轉讓或出租所擁有的物業時,應要求受讓人或承租人簽署遵守本公約的承諾書,并在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簽署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房屋轉讓或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大會委托的經理人。未要求受讓人或承租人就本公約簽署承諾書或在簽署之日起一個月內未將房屋轉讓或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大會委托的經理人的,應對由此造成的公共利益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7. 保護本物業土地使用范圍內的所有道路、空地、綠地、公共建筑和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

  8.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就小區管理、物業服務等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時,應當提供書面文本,并留下聯系方法,以便于有關部門、人員及時與之聯系,進一步聽取意見并及時回復。如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提供的是書面文本,相關部門、人員也應書面回復。

  9. 業主應要求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關人員遵守本公約,合理使用物業。對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關人員的疏忽和錯誤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物業的使用和維修

  第十一條 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則,合理使用本物業土地使用范圍內的所有道路、空地、綠地、公共建筑和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妥善處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風、采光、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自覺維護物業區域內的整潔、美觀和公共生活秩序。

  第十二條 本物業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和業主大會、相鄰業主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

  2.擅自占用或損壞物業公共樓梯、扶欄、走道、地下室、平臺、屋面、外墻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動共用設備;

  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臺、屋頂、外墻、綠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場地搭建建筑物或安裝構筑物;

  4.侵占或損壞院墻、道路、綠地、園林、小品、圍欄和文娛、體育及休閑等共用設施設備;

  5.隨意堆放、遺撒、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飼養家禽、占用公共綠地;

  6.在共有部份或違反規定在自有房屋內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質;

  7.未經許可,燃放煙花,發出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的噪聲;

  8.開設影響其它業主生活的飯館等經營性場所;

  9.在建筑物或構筑物上私開影響建筑物整體外觀的門窗,擅自張貼或安裝可通過外觀看到的任何標識牌、廣告牌或標語等。

  10.在業主共有部份亂涂亂畫,在業主大會指定的位置以外隨便進行張貼;(業主大會指定張貼位置之前,業主可在業主大會委托的經理人張貼通知的位置張貼對于物業服務的意見,但不得張貼與物業及業主日常生活無關的廣告) 。

  11.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12.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業主飼養寵物,應遵守《杭州市養犬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體管理規則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機動車在物業區域內行駛、停放應注意安全,不影響其他業主的生活。

  機動車和自行車應在專門的地方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人行便道和綠地等場所停放;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用途,不得自行在車位上安裝任何設施。

  物業區域內車輛的行使停放,另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事先將裝飾裝修方案報經業主大會委托的經理人認可,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裝飾裝修房屋,應在規定時間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墻、各種管線和破壞防水層等,不得影響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和維修養護以及建筑物整體外觀和相鄰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得更改外窗的顏色。防盜窗安裝必須經過預先批準,并應按指定位置、顏色、行狀和大小進行安裝,只能在玻璃窗內按裝??照{、衛星天線等外掛設備應按指定位置進行安裝。不得改變房屋各部位的正常用途,設置、使用不適當的設施、設備。凡因此導致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以及其他業主利益受損,應當承擔修復及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業主應及時對屋內影響相鄰業主權益的損壞部位和設施進行維修;業主發現房屋內屬公共維修責任的共用部位和設施損壞時,應及時通知業主大會委托的經理人,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十七條 對異產毗連的物業維修,各相鄰業主應積極支持、配合,不得人為阻撓維修。因阻撓維修,造成物業及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必要時,業主應配合業主大會委托的經理人和相鄰業主進行入戶維修,如因維修引起該業主利益受到損害,維修人應予以修復或適當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 如因人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失。

  第十九條 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應當定期維修養護,出現危害物業安全、影響外觀或妨礙公共利益的情況時,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經理人有權督促責任人維修養護。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經理人實施對物業共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時,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業主阻撓維修造成物業損壞及財產損失的,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經理人因公共利益進入業主自有部分進行維修工作,應事先通知業主并取得其同意。緊急情況下無法通知業主的,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經理人可在第三方的監督下,進入業主自有部分內部,但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

  第二十二條 房屋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應征得相鄰業主以及業主大會的書面同意,并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物業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設施,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第二十三條 因 房屋維修或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與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經理人簽訂書面協議,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作相應賠償。

  第二十四條 利用物業設置廣告等經營性設施的,應當在征得相鄰業主、業主大會的書面同意后,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經批準設置的經營性設施的收益,應當納入公共維修基金。

  第二十五條 如房屋因火災、臺風、地震、地陷或其它原因而破壞,以致大部分不能使用,則業主委員會應該召開特別業主大會,決定房屋是否修復或重建以及修復或重建費用的籌集辦法;如業主大會決定放棄修復和重建,則業主大會應拍賣剩余房產,并將拍賣所得與公共維修基金及業主其他共有財產按建筑面積比例返還給各業主。

  第二十六條 其他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物業服務的方式和費用的交納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自行決定本物業區域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八條 業主大會決定對共有部分進行保險時,該保險費按業主在物業區域內所占產權比例進行分攤。

  第二十九條 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的決定,依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辦理。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與經理人簽訂或續定物業服務合同須有業主大會的授權。

  第三十一條 業主大會委托經理人對物業區域進行管理服務期間,業主應按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收費標準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應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時補交。

  第三十二條 業主因家庭變故或經濟困難可向業主大會提出申請緩交物業服務費,在業主大會批準之前仍應按時繳納。

  第三十三條 對不按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收費標準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業主大會同意緩交的除外),業主大會可授權經理人采取電話、書面和當面等方式進行催繳。催交六個月以上未果的,業主大會委托的經理人可在業主大會指定的位置公布該業主欠費情況,也可在業主大會授權情況下對該業主進行法律訴訟。

  第三十四條 業主大會指定的經理人認為業主大會授權的方法無法挽回自己損失的,也可循法律途徑自行解決與業主的欠費糾紛,但不得自行對業主采取斷水斷電等制裁措施。

  第三十五條 業主應按時交納水、電、燃氣等能源費用。如因業主欠交有關費用造成公共服務部門停止相關服務,該業主自行承擔責任,如連帶其他業主受到影響,該業主要對其他受影響業主進行合理賠償。

  第三十六條 業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和使用公共維修資金,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業主應按經本區域內業主大會總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續籌決議及時繳納。

  業主在出售、轉讓、抵押或饋贈其自有房屋時,所繳納的公共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嚴禁任何人挪用公共維修基金或使用公共維修基金支付物業的保修費用。

  第三十七條 業主轉讓物業,應與業主大會委托的經理人結清物業服務費用;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三十八條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房屋開發企業未曾售出的房屋和業主空置房屋均應承擔公共維修基金和物業服務費。

  第六章違約責任和違約糾紛的解決

  第三十九條 挪用公共維修基金或基金支付物業保修費用的責任人對全體業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業主、使用人應自覺遵守本公約的各項約定,對業主的違約行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其他業主、業主大會委托的經理人都可督促其改正,必要時業主大會可授權經理人排除業主、使用人因違反本公約約定而對公眾利益帶來的干擾。

  第四十一條 業主、使用人違反本公約約定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負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業主、使用人對物業服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可直接向業主大會委托的經理人提出,也可向業主委員會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爭議應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或提交業主大會表決。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公約如有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條款,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第四十四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授權下擁有對本公約的解釋權,業主委員會可根據業主大會決議或業主的意見對公約進行修改,提交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業主公約,經業主大會審議通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杭州**花園公寓業主委員會

  20**年2月1日

  注1:業主書面意見可投入保安室的意見征求箱,也可上網發表(網址:**口水杭州→業主家園→**花園業主論壇)注2:為便于聯系,請業主以實名制(*幢*單元*室)發表意見

篇2:小區機動車管理規約和整修工程投票結果公告

  小區機動車管理規約和整修工程投票結果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小區整修工程

  第二屆業主大會〔20**〕05號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表決票統計于20**年12月7日上午9:30在長新居委會舉行,/區房辦、居委會、業委會成員、業主代表參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對使用專項維修基金應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本次投票范圍為小區居住區內107戶業主(不含6戶裙房業主),建筑總面積13653.48平方米,委托居委會發放表決票107張,符合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

  開票,結果如下:

  1)回收表決票 73張, 占總發放票數68%

  2)同意《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60 張

  3)反對《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10 張

  4)棄權《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3張

  5)同意進行小區整修工程60 張

  6)反對進行小區整修工程7張

  7)棄權進行小區整修工程6張

  依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當未投票數<40%時,未投票業主視為同意大多數人意見,最終加權得出:

《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同意

人數比

面積比

反對

人數比

面積比

棄權

人數比

面積比

94

87.9%

87.9%

10

9.3%

9.7%

3

2.8%

2.7%

小區整修工程

同意

人數比

面積比

反對

人數比

面積比

棄權

人數比

面積比

94

87.9%

87.9%

7

6.5%

6.5%

6

5.6

  《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符合法律規定的占建筑物總面積過1/2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1/2的業主同意通過,將于20**年1月1日實施。

  小區整修工程符合法律規定的經占建筑物總面積過2/3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2/3的業主同意通過。

  小區整修工程尚需經獨立第三方審價機構批準后實施。

  如業主對本次表決有任何疑問請聯系:

  上海市/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一辦事處)或/區長新居委會。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

  20**年12月09日

篇3:《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公告

  關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

  第二屆業主大會〔20**〕02號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表決票統計于20**年7月12日在/居委會舉行,/區房辦、居委會、業委會成員參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的表決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本小區居住區域業主代表人數113人(其中裙房6人),建筑總面積15233.27平方米,委托居委會送達表決票113張,占業主人數100%,占總面積100%,符合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

  表決結果如下: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票數超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表決通過,上述規約將于20**年8月1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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