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中國業主組織的發展

1369

  中國業主組織的發展

  1991年,以“業主委員會”為名稱的中國的第一個業主的組織誕生了。準確的說,它還不是一個真正的業主組織,而是一個由政府、物業服務企業策劃和監控的、幾個業主組成的、以維護業主利益為目標的、業主群體中的一個委員會,一個“小組”。只不過冠以“業主”這兩個字而已。

  而由于這個“小組”是自我籌集運轉所需預算資金或由物業服務企業提供資金,故其生存活動(維持運轉所需資金)就成了其第一重要的事情,而業主利益就成了第二業務。這種以“業主”名義產生的委員會或小組,由于其要為生存而謀錢,自然第一要務就是為錢而生存。自然就會把大量的精力花在“弄錢”上。早期這種業主的組織,自然都或多或少的向金錢低頭,向金錢的提供者低頭。

  20**年,《物業管理條例》出臺,它第一提出了“業主大會”這個業主的幫會、協會組織概念。并且還把名稱為“業主委員會”的小組,定義在了“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這一法律地位。準確的說,從這個時候起,業主們才有了真正是自己的組織--由全體業主組成的--業主大會。而早期那個以“業主”冠名的委員會,其實只是一個由幾個業主組成的,號稱維護業主利益的小組而已。

  這個時候的業委會,其運轉所需的一切資金預算,都來自業主大會,即由業主大會會議決議來決定業委會的預算。業委會不再需要自己“謀錢”,不再需要向物業服務企業“彎腰”,頂多向業主大會彎腰,向全體業主彎腰。至此,一個由全體業主參加的,由全體業主分攤組織運轉成本的,由其執行機構業委會使用這些費用的一個完整的組織架構,便正式完成了,并且以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了!

  20**年《物權法》出臺,它更從人大立法高度確立了業主組織--業主大會的法律地位。也根據中國大眾組織能力低下的現實,設計了當業主們不能組織起來的時候的決策機制--業主共同決定。但無論如何,一個建筑物或一個建筑區劃(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組織,不再是那個以“業主”二字冠名的“委員會”,而是業主大會。當然,一個人數眾多的協會類組織,選舉一個常設理事機構也是非常自然的。盡管20**年《物業管理條例》修改之后取消了對業委會“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的限制,也并不是說業委會就可以代替業主大會做出決定。因為《物權法》規定: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就是說,上述七項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或由業主大會會議決定。除了上述七項事項和為了完成上述七項事項的其他具體行為,可以業委會來決定。這,就是業委會的真正法律地位--業主大會的常設理事機構。

  立法,已經走在了社會習慣的前面:業主組織是全體業主參加的業主大會而不再是一個幾個人組成的以“業主”冠名的委員會。上海等城市都已對業主大會備案,建設部、民政部也正在醞釀出臺有關業主大會的部門規章。

  盡管業主委員會的運轉直接反應出業主組織--業主大會的運轉水平,但業主組織還是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只是業主組織內部的一個特別機構而已。

  我們有理由相信,中國業主組織的發展,必將是從獨立運轉的業主委員會,逐步轉向到花業主大會的錢、組織業主大會會議、產生業主共同決定、為業主大會做事的業主大會內部的公仆(理事、秘書)機構。完成這個理念、制度、操作轉型之日,就是中國業主組織發展走向成熟之時。

篇2:中國業主組織的發展

  中國業主組織的發展

  1991年,以“業主委員會”為名稱的中國的第一個業主的組織誕生了。準確的說,它還不是一個真正的業主組織,而是一個由政府、物業服務企業策劃和監控的、幾個業主組成的、以維護業主利益為目標的、業主群體中的一個委員會,一個“小組”。只不過冠以“業主”這兩個字而已。

  而由于這個“小組”是自我籌集運轉所需預算資金或由物業服務企業提供資金,故其生存活動(維持運轉所需資金)就成了其第一重要的事情,而業主利益就成了第二業務。這種以“業主”名義產生的委員會或小組,由于其要為生存而謀錢,自然第一要務就是為錢而生存。自然就會把大量的精力花在“弄錢”上。早期這種業主的組織,自然都或多或少的向金錢低頭,向金錢的提供者低頭。

  20**年,《物業管理條例》出臺,它第一提出了“業主大會”這個業主的幫會、協會組織概念。并且還把名稱為“業主委員會”的小組,定義在了“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這一法律地位。準確的說,從這個時候起,業主們才有了真正是自己的組織--由全體業主組成的--業主大會。而早期那個以“業主”冠名的委員會,其實只是一個由幾個業主組成的,號稱維護業主利益的小組而已。

  這個時候的業委會,其運轉所需的一切資金預算,都來自業主大會,即由業主大會會議決議來決定業委會的預算。業委會不再需要自己“謀錢”,不再需要向物業服務企業“彎腰”,頂多向業主大會彎腰,向全體業主彎腰。至此,一個由全體業主參加的,由全體業主分攤組織運轉成本的,由其執行機構業委會使用這些費用的一個完整的組織架構,便正式完成了,并且以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了!

  20**年《物權法》出臺,它更從人大立法高度確立了業主組織--業主大會的法律地位。也根據中國大眾組織能力低下的現實,設計了當業主們不能組織起來的時候的決策機制--業主共同決定。但無論如何,一個建筑物或一個建筑區劃(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組織,不再是那個以“業主”二字冠名的“委員會”,而是業主大會。當然,一個人數眾多的協會類組織,選舉一個常設理事機構也是非常自然的。盡管20**年《物業管理條例》修改之后取消了對業委會“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的限制,也并不是說業委會就可以代替業主大會做出決定。因為《物權法》規定: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就是說,上述七項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或由業主大會會議決定。除了上述七項事項和為了完成上述七項事項的其他具體行為,可以業委會來決定。這,就是業委會的真正法律地位--業主大會的常設理事機構。

  立法,已經走在了社會習慣的前面:業主組織是全體業主參加的業主大會而不再是一個幾個人組成的以“業主”冠名的委員會。上海等城市都已對業主大會備案,建設部、民政部也正在醞釀出臺有關業主大會的部門規章。

  盡管業主委員會的運轉直接反應出業主組織--業主大會的運轉水平,但業主組織還是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只是業主組織內部的一個特別機構而已。

  我們有理由相信,中國業主組織的發展,必將是從獨立運轉的業主委員會,逐步轉向到花業主大會的錢、組織業主大會會議、產生業主共同決定、為業主大會做事的業主大會內部的公仆(理事、秘書)機構。完成這個理念、制度、操作轉型之日,就是中國業主組織發展走向成熟之時。

篇3:業主組織培訓--業主共同作主的核心理念要點

  業主組織培訓資料(1)--業主共同作主的核心理念要點

  業主相處-共同作主的核心理念要點

  業主共同享有“共有權”和行使“共同管理權”

  共同所有,同權享受

  共同使用,合伙出錢

  陽光運行,共同監督

  放開建議,程序決定

  意見表達,實名負責

  多數決定,保護少數

  一、共同所有,同權享受

  小區里的:

  樓棟地基屋面防水;花花草草樹木綠地;通道場地停車位;水泵窨井排水管道;業主們商議事情開會的會所,等等,這些實物財產,都是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

  所以,對共用部位:

  “先使用業主就永遠使用”是行不通的;

  獲得便利的人應該給其他業主公平補償。

  二、共同使用,合伙出錢

  以清掃、維修費用為例:

  業主室內專歸一戶使用,室內維修水電消耗等,單戶業主出錢;

  單元樓道,本單元業主使用,維修和用電消耗等,全單元分攤;

  一幢樓共有共用,維修費用由整幢樓業主按單戶面積比例出錢;

  全小區共用部分,維修費用由全體業主,按單戶面積比例出錢。

  全小區共有的實物資產的使用維護--保潔、維修、綠化養護、保安,這些打理所干的活,是全體業主都一樣享受的服務,全體業主就要合伙出錢。

  三、陽光運行,共同監督

  城市住宅業主之間沒有親緣關系,沒有企事業單位的同事或上下級關系,沒有業務關系、沒有朋友關系,在完全陌生的情況下,要使用維護共同財產,所以,維系“信任”唯一的依靠就是公開透明、共同監督。

  公開透明--必須要公開清晰的內容包括:

  共有資產(實物資產和資金存量情況);

  開支情況(維修資金和共有收益的開支;酬金制的費用開支);

  收益情況(實物資產的使用收益和資金增值);

  決策情況(業主大會決定、業委會等機構操作過程記錄)

  共同監督--監督的依據與方式:

  各項操作事務,決定與執行的運行依法共同制定明確的依據(議事規則、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批準的業委會計劃和通過的預算;

  任何一位業主都可以查詢、復制、抄錄的權利

  四、放開建議,程序決定

  業主們不同的喜好、生活習慣和對小區怎么管理才更方便、安全、更劃得來,會有很大差距,評價也會很不一樣,眾口難調,意見不一怎么辦?

  放開建議而非壓制--每戶業主都有權建議,所以要相互聽取,而不是拒絕理睬或相互責罵

  充分表達程序決定--七嘴八舌不同意見,經過充分表達,相互理解各個不同意見的利弊權衡,就可以依程序、按比例,匯集綜合建議,形成表決意見,投票做出決定

  五、意見表達,實名負責

  為了保證每個業主的建議權,又能避免情緒化對立,所以有必要采用實名的方式,讓每個提意見的業主盡量冷靜客觀,用事實和邏輯論證自己的建議;對自己的言論負責任。包括

  在小區論壇網站、公告欄,向其他業主介紹自己的方案建議;

  定期在小區進行議事討論;

  提示避免相互辱罵,惡意譏諷,而是鼓勵業主提出自己認為更合理的建設性建議方案

  六、多數決定,保護少數

  業主之間存在著利益不一致,首先應該共同遵守約定的程序,執行法定比例的投票決定;

  但,這種多數票的決定也不能侵犯少數人的正當權益,所以,也應該避免對少數人明顯不合情理的權益侵害。

  --因共用部分缺乏維修對少數人利益造成損害,可能多數人決定,拒絕花錢維修解除侵害

  例如頂樓業主遭受共用屋面漏雨的損失(如果屋面露天平臺在開發商銷售的時候就已經界定給的了頂樓業主,是專用權部分,那就不再屬于共用屋面),頂樓以下的業主拒絕動用維修資金,那么,多數人的拒絕決定,就侵犯了少數業主權益,該頂樓業主就可以依法起訴共有權人侵犯了自己的權益。

  --少數人無法從共用部分的運行開支或更新開支中受益,或收益較少的業主比例很小

  例如,一樓業主無法從電梯運行中受益;多層無電梯的業主也不從高層電梯運行中收益,但是如果多層業主人數不足1/3的話,那么多數人決定的費用分攤方案就可能不合情理。粗糲這種利益矛盾,應采用情理之中的“收益-付費匹配原則”,不受益的不付費,少受益的少付費,多受益的多付費,這種比例 匹配的商討、約定合乎情理,對約定的表決再進入程序,就可以化解矛盾了。

  --因共用部分需要對少數人利益造成損害,執行多數人決定,但對少數人應予合理補償

  例如,落水管共用部分的維修,要施工的管道恰恰在一戶業主室內,施工后應恢復該戶裝修狀態,對該戶業主的配合應表示感謝,造成的損失也應合理補償(如影響一天的居住,就是一天的標間住宿費)。而該戶業主如果拒絕入戶維修,對其他業主造成損失,則要付出更大賠償。

  以上六個要點,希望能讓合伙房東們,“六六大順”!(南京理工大學經濟學系 朱憲辰教授)

相關文章

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