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X物業公司現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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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物業公司現金管理制度

  1為了加強現金管理,根據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銀行制定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及各部門同各企業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凡達到支票起點的,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屬下列范圍的可支付現金。

  2.1職工工資、津貼。

  2.2個人勞務報酬,包括稿費和講課費及其它專門工作報酬。

  2.3支付給個人的各種獎金。

  2.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現金支出

  2.5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2.6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開支(結算起點為1000元)。

  3財務部門現金的存放必須使用保險柜,并做到鑰匙由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用后及時鎖好。存放保險柜的房間無人時,需將保險柜的密碼調亂報警器開關打開。當保管鑰匙的人員有特殊情況請假時,需事先向領導請示,請假獲準后,鑰匙要由部門領導責成專人代管。

  4財務部門要建立健全現金日記帳,每發生一筆現金收(支)都有要及時在"收"、"付"憑證上加蓋"現金收(付)訖章"及收(付)款人名章,及時記帳,逐筆記載現金收支。結出每日余額,月末做出月結和累計收支發生額。

  5購買物品在100元以下的需借用現金時,由借款人填寫"借款單(現金)"經總經理審批并簽章后由出納員付款,所借現金必須當日歸還,遇特殊情況當日不能歸還的,財務部門憑"借款單"及時轉帳,不得以白條抵庫。

  6因公外出,包括去外埠采購人員,要將本部門經理導審批意見及簽章的借款憑證交總經理審批,然后到財務部門辦理借款手續,去外埠采購人員要先編制采購計劃,否則出納人員不予付款。外埠出差歸寧的人員,必須在返寧后的三日內報帳。

  7出納員在每日業務終了必須核對庫存現金和業務周轉金,做到每日現金、帳相符。對超過現金限額的部分及時送存銀行。

  8送交款,提取現金必須保證安全。每次到銀行交大額現金款必須有兩人以上同行,使用報警安全包,有保衛人員同行,以確保安全。

  9有關現金管理的其他幾項規定:

  9.1不準超出規定限額范圍使用現金。

  9.2不準以不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和業務周轉。

  9.3不準因私事借用公款,不得將單位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

  9.4不準私用帳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不準單位之間相互借用現金。

  9.5不準編造用途套取現金和用轉帳支票套取現金。

  9.6不準保留帳外公款和私設"小金庫"。

  9.7財務部門存放現金過夜,不準超過一萬元(待定)。因特殊情況超限,應有主管領導同意。

篇2:現金管理暫行條例(2011修正)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20**修正)

 ?。?988年9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2號發布 根據20**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改善現金管理,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加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采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第三條 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本條例規定的范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第四條 各級人民銀行應當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

  開戶銀行依照本條例和中華人民銀行的規定,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對開戶單位收支、使用現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現金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ㄒ唬┞毠すべY、津貼;

 ?。ǘ﹤€人勞務報酬;

 ?。ㄈ└鶕乙幎C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ㄋ模└鞣N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ㄎ澹┫騻€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霾钊藛T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ㄆ撸┙Y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ò耍┲腥A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華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第(五)、(六)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

  前款使用現金限額,按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轉賬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開戶單位在銷售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第八條 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必須采取轉賬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九條 開戶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

  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第十條 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

  第十一條 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ㄒ唬╅_戶單位現金收入應當于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ǘ╅_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當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ㄈ╅_戶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

 ?。ㄋ模┮虿少彽攸c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者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

  第十二條 開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第十三條 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發放的貸款,應當以轉賬方式支付。對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后,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第十四條 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應當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

  未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可以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的結算憑證,匯入銀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

  第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銀行應當接受開戶單位的委托,開展代發工資、轉存儲蓄業務。

  第十六條 為保證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送存銀行,開戶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做好現金收款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大中城市和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建立非營業時間收款制度。

  第十七條 開戶銀行應當加強柜臺審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對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情況進行檢查,并按規定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現金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由一家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工作,核定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各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分工,由中華人民銀行確定。有關現金管理分工的爭議,由當地人民銀行協調、裁決。

  第十九條 開戶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改善服務設施?,F金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在開戶銀行業務費中解決。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銀行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ㄒ唬┏鲆幎ǚ秶?、限額使用現金的;

 ?。ǘ┏龊硕ǖ膸齑娆F金限額留存現金的。(20**年1月8日刪除)

  第二十一條 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銀行的規定,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內停止對該單位的貸款或者停止對該單位的現金支付:

 ?。ㄒ唬ΜF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的;

 ?。ǘ┚苁罩?、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

 ?。ㄈ┻`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不采取轉賬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

 ?。ㄋ模┯貌环县攧?/a>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

 ?。ㄎ澹┯棉D賬憑證套換現金的;

 ?。┚幵煊猛咎兹‖F金的;

 ?。ㄆ撸┗ハ嘟栌矛F金的;

 ?。ò耍├觅~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ň牛挝坏默F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ㄊ┍A糍~外公款的;

 ?。ㄊ唬┪唇浥鷾首Щ蛘呶窗撮_戶銀行核定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20**年1月8日刪除)

  第二十二條 開戶單位對開戶銀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必須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后可在10日內向開戶銀行的同級人民銀行申請復議。同級人民銀行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開戶單位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20**年1月8日刪除)

  第二十三條 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華人民銀行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中華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77年11月28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同時廢止。

篇3:物業公司現金管理制度

  物業公司現金管理制度

  1、根據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業務的需要,庫存現金限額為人民幣壹仟元正,超出限額部分,應在當天存入銀行,現金必須在規定的范圍、限額內支出,除特殊情況外,不得在現金收入中直接坐支。

  2、現金的使用范圍:

  2.1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獎金、補貼、福利補助費、差旅費等款項;

  2.2支付給不能轉帳的集體單位或城鄉居民個人的勞務報酬或購買物資的款項;

  2.3結算起點(¥100元)以下的零星支付款項。

  3、不準單位之間和個人因私借用備用金。

  4、不準利用物業管理公司銀行帳戶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和存入現金。

  5、不準用白條或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

  6、行政人事部、工程部因采購工作需要,可申請配備備用金,限額¥1,000,用于零星采購,并于每年末辦理清算手續,次年初重新申請配備。

  7、經營現金收支的出納人員不得進行會計記帳,進行記帳的會計人員不得經營現金。

  8、庫存現金與日記帳金額應核對相符,做到日清日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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