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印發《常熟市新建住宅區物業服務用房管理意見》的通知
為完善新建住宅區物業服務用房的使用功能,保障物業服務活動的正常開展,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物業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物業服務用房類別
物業服務用房,一般包括辦公用房、輔助用房、經營用房等。辦公用房主要用于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辦公活動,輔助用房主要用于物業服務企業日常輔助管理(如門衛、倉儲等),經營用房主要用于出租以補貼物業服務費和維修資金等。
二、物業服務用房配置標準
1.2008年1月1日以前掛牌出讓(含協議出讓,下同)的經營性住宅用地開發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不少于項目建設規模(地上地下建筑面積之和)的4‰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2.2008年1月1日及以后掛牌出讓的經營性住宅用地開發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不少于地上規劃建筑面積的7‰且不低于項目建設規模(地上地下建筑面積之和)的4‰配置物業服務用房;地上規劃建筑面積不足1萬平方米的,物業服務用房配置面積不得少于70平方米;2013年5月1日及以后掛牌出讓的經營性住宅用地開發建設項目,物業服務用房配置面積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3.2018年6月1日及以后掛牌出讓的經營性住宅用地開發建設項目,物業服務用房中經營用房的配置不得少于地上規劃建筑面積部分的4‰。
4.業主委員會辦公(議事活動)用房,一般為20至40平方米,在物業服務辦公用房中安排。
三、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要求
1.住宅區的物業服務用房不得設置在(半)地下,應當是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一般集中設置在住宅區中心區域或住宅區出入口附近。設置在住宅樓內的,應當具有獨立的通道。
2.未配置電梯的物業,物業服務用房設置樓層不得高于三層;配置電梯的物業,物業服務用房設置樓層不得高于六層。
3.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房(道)、變電室、監控室、消防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車庫(棚)、人防工程等,以及室內層高不足2.2米的房屋不得計入物業服務用房面積。
4.開發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有商業用房的,住宅區物業服務經營用房應當配置為商業用房。經營用房應設置在住宅區出入口附近沿街或沿路的一二層,一層建筑面積應不少于二層建筑面積。開發建設項目商業用房一二層建筑面積之和無法滿足經營用房配置標準的,應優先在商業用房其它樓層中設置,仍不足部分可參照規定在其它用房中設置。
5.開發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載明有商業用房的,應另行設置物業服務經營用房。經營用房設置在住宅區中心區域或出入口附近沿街或沿路的一二層,一層建筑面積應不少于二層建筑面積。
6.項目竣工核實時,如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載明的建設規模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建設規模的,造成原規劃配置的物業服務用房面積不足的,應按照上述標準進行補足。
7.開發建設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應當按不低于交付使用部分總建筑面積的3‰配置(臨時)物業服務用房。
四、物業服務辦公(輔助)用房建設標準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建設物業服務辦公(輔助)用房:
1.房屋內墻面應當涂刷內墻涂料,頂棚應當吊頂或涂刷涂料,地面鋪設瓷磚或地板,衛生間墻地面應當鋪貼瓷磚并安裝衛生潔具;
2.上下水、供電等應當具備正常使用功能;
3.小區內配置通訊、有線電視、網絡寬帶等設施的,應當在物業服務用房內預留端口,具備正常使用功能。
五、物業服務用房規劃、設計、登記問題
1.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意見規劃設置物業服務用房,在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批準前征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確定。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規劃圖紙中所確定的物業服務用房位置,不得擅自轉讓、抵押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面積應在規劃總平面圖中注明。
2.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項目預售許可前,應當提供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物業服務用房單體規劃方案圖。
3.物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不計入分攤面積,測繪成果平面圖相應位置標注“物業服務用房”字樣。
4.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時,應當一并將物業服務用房申請登記為全體業主共有,登記機構只登記不發證。
六、物業服務用房的管理
1.物業服務用房竣工驗收合格后 30 日內,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服務用房進行交接驗收。室內設施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雙方應當在物業服務用房交接驗收清單上簽字蓋章正式移交。使用功能存在問題的,雙方應當約定解決的方法和時限,并如期完成交接驗收工作。雙方辦理正式移交手續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服務用房情況在小區內公告。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服務用房情況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
2.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物業服務用房由物業服務企業使用和經營。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情況告知并移交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在保留必要的辦公場所后,將其它物業服務用房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經營和使用。物業服務企業出租經營用房的,租賃合同應當經業主委員會同意。
3.物業服務用房的使用應符合消防、環保、衛生等規定。物業服務用房出租的,應當符合房屋租賃相關規定。
4.物業服務用房的經營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其中30%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70%納入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經營收益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為保管、單獨記帳、??顚S?,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使用,主要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
5.物業服務用房經營收支情況應當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查詢和監督。
6.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及時將物業服務用房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7.因征收致使物業服務用房滅失的,應當根據房屋征收有關規定,由業主(代表)大會決定補償安置的方式。補償安置方式應為置換、重建物業服務用房、貨幣補償等。
七、2008年1月1日及以后掛牌出讓可分割銷售的非住宅用地(工業用地除外)項目的物業服務用房管理參照本意見執行。
八、本意見自2018年6月1日起實施,《常熟市新建住宅區物業服務用房管理意見》(常政發規字〔2012〕6號)同時廢止。
篇2:街道辦新建居委會辦公用房告知書
街道辦新建居委會辦公用房的告知書
尊敬的鋼球小區居民(業主)或房屋使用人:
迎賓路社區居委會自1998年成立,無規范的社區綜合一體化服務平臺、居民文化活動室等基本活動場所,對開展便民服務和豐富社區居民業余文化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和制約。按照區委、區府3年內社區用房均達500平米以上的要求,為切實改變迎賓路社區辦公用房面積小、功能設施不健全的現狀,經街道與鋼球廠小區土地權屬單位(石橋鋪房管所)協商,并報相關部門批準,擬在鋼球廠小區內一塊閑置空地上新建集服務平臺和社區多功能為一體的非經營性社區辦公服務用房,現將有關修建事宜告知如下:
一、修建社區辦公用房地點
鋼球小區籃球場靠新建“水晶城”小區院墻處,約 500平方米面積空地(現居委會辦公樓對面)。
二、修建面積和功能布局
總建筑面積約800平方米的二層建筑,其設置有社區綜合一體化服務平臺、圖書室、電子閱覽室、檔案室、文化活動室、社區居民聽證會議室、市民教育影視大廳、調解室等。該新建房屋僅作社區公益用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借),鋼球廠小區內居民有監督權。
三、修建時間
該項目建設期限預計20**年6月至20**年6月。
四、投資修建單位
九龍坡區人民政府、石橋鋪街道辦事處。
請小區內各位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給予積極支持。在尊重絕大多數居民同意的前提下,保證綜合服務樓的順利修建,使居民能盡早獲得優質服務的實惠。若小區居民有異議,請在本告知書公布之日起7日內(4月18日前)撥打電話****,由居委會把意見反饋我們。
特此告知
**街道辦事處
二零**年*月*日
篇3:南通市市區新建住宅區配套用房管理暫行規定(2014)
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市區新建住宅區配套用房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市區新建住宅區配套用房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年12月24日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年12月27日
南通市市區新建住宅區配套用房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市區新建住宅區配套用房管理,維護業主、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根據《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房屋登記辦法》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南通市市區城市規劃范圍內新建住宅區配套用房的建設與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新建住宅區配套用房,是指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依據規劃開發建設的配套公共建筑,包括教育、養老、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社區管理、市政公用等用房。
第四條新建住宅區配套用房按照用途分為非營業性配套用房、營業性配套用房和社會公益性配套用房。
第五條非營業性配套用房,是指為住宅區居民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而配置的配套用房,開發建設成本已列入住宅區房屋開發建設成本,其所有權屬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建設單位須無償移交;主要包括:物業管理用房、安全技監用房、公廁、配電房、垃圾房及門衛室等為所在小區服務配建的用房。
第六條營業性配套用房,是指適宜進行市場化運作、商業化服務、在住宅區內配置的配套用房,開發建設成本未列入住宅區房屋開發建設成本,按“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的原則,其權屬歸投資者所有;主要包括:配建的商鋪、超市等商業服務用房。
第七條社會公益性配套用房,是指為提供社會公共服務、在住宅區內或住宅區外配置的公益性配套用房,政府投資、開發商代建,其成本已在土地出讓金中抵算,其所有權屬政府所有,開發建設單位須無償移交;主要包括:教育設施(含幼兒園)、社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區管理與服務(含養老、菜市場)、市政公用及其他(含郵政)等為社會公共服務配建的用房。
第八條新建住宅區配套用房應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配套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條市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規劃、城鄉建設、民政、城市管理、商務、稅務、住房保障、衛生、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各區政府根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住宅區配套用房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和權屬管理等工作。
第十條新建住宅區配套用房的規劃設計必須遵循南通市城市規劃要求以及相關行業管理規定。
住宅區規劃設計的配套用房種類、規模、權屬等,應在地塊出讓前的規劃設計要點中予以明確并作為出讓條件之一,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條開發建設單位在報批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在設計文件和設計圖中注明新建住宅區內配套用房的名稱、建筑規模、建筑位置、建筑面積、權屬等。
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預銷售許可時,在銷售方案中要明確配套用房的具體內容、位置及權屬等,并在銷售場所予以公示。開發建設單位在進行小區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時,應將配套用房的實施計劃作為招投標書的內容告知投標人。
第十二條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劃要求足額建設配套用房。非營業性配套用房和公益性配套用房超過規定面積標準建設的,超出面積部分須無償移交;不足面積部分由開發建設單位調配營業性配套用房或其他商品房予以補足。
第十三條本規定中未涉及的配套用房的權屬性質和其他相關事項,按照《物權法》、《合同法》、《物業管理條例》、《房屋登記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依據本規定,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非營業性配套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及土地分割登記時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土地登記機構在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權屬證書;屬于社會公益性的配套用房由所在區政府申領權屬證書。
第十五條新建住宅區的非營業性和社會公益性配套用房建成后,開發建設單位依據權屬分類進行移交,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配套用房,移交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實施管理,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交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管理,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屬于政府所有的配套用房,移交轄區政府指定部門或單位履行管理職能,移交后政府負責運行費用。開發建設單位未與區政府辦理移交手續的,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手續。
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出租、出售應當移交給相關接收單位的配套用房。
第十六條住宅區配套用房應當按照其規劃設計用途進行使用,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其規劃用途,不得非法挪作他用。擅自改變配套用房規劃用途的,由所在地的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條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按照土地出讓時提出的規劃設計要點或者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建設和管理,配套用房的權屬按照當時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