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X大廈安全服務管理指導書

2909

  某大廈安全服務管理指導書

  1.目的

  建立一支訓練有素、反應快速、集安全防護、管理、服務于一體的警衛隊

  伍,強化警衛工作管理,維護社區治安及公共秩序。

  2.范圍

  適用于物業管理部安全事務組對大廈進行安全管理。

  3.職責

  3.1 安全事務組經理負責安全防護工作的全面安排、檢查、督促及考核。

  3.2 安全事務組教官負責崗位值勤情況的督察及培訓。

  3.3 安全事務組各班班長負責警衛工作的具體實施。

  4.程序

  4.1 來訪人員的管理

  4.1.1 警衛人員按《**大廈來訪須知》對來訪人員進行管理。

  4.1.2 當來訪人員無理取鬧時,不得當場與之發生爭執,由帶班班長請來訪人員到安全事務組辦公室協調解決。

  4.2 現場施工人員的管理

  4.2.1 所有施工人員必須持公司簽發的《臨時出入證》進出大廈。

  4.2.2 警衛員在檢查《臨時出入證》時,應認真核對照片、施工人員姓名、證件有效期、施工地點等項目。

  4.2.3若施工人員出入證丟失,應責令其限期補辦證件,無證施工人員不準進入大廈。

  4.3 車輛的管理

  4.3.1 車輛駛入大廈時,門崗登記車牌號、車型及進入大廈時間,發放“**大廈通行卡”后放行。

  4.3.2 車輛出區一律憑入區時發放的"出入通行卡",并于放行時做出區時間記錄。

  4.3.3 車輛駛入停車場時,由車場崗負責查驗車輛外部狀況,并在《車輛管理登記表》上予以記錄,對于入場時已有的劃傷等損壞現象應當場請車主簽字確認。

  4.3.4 車場內如發生交通事故,警衛人員應先保護現場,并及時通知帶班班長以上人員到現場處理,必要時請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4.3.5 車場停放的車輛如出現漏(滴)油情況,車場崗或巡邏崗應立即通知車主進行處理,若車主聯系不上,須將情況上報帶班班長以上人員處理,并請指揮中心調派保潔員及時清理現場。

  4.3.6 按《**城市花園停車場管理規定》對停車場實施使用管理。

  4.4 安全防范及消防管理

  4.4.1 巡邏崗嚴格、認真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向帶班班長報告,帶班班長處理不了的事項應及時向指揮中心匯報。

  4.4.2 每日早6:00--8:00,安全事務組巡邏崗負責對大廈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檢查結果在《大廈安全檢查表》中予以記錄,并交當班帶班班長報指揮中心分解處理。

  4.4.3 依《消防管理制度》和《***大廈消防管理規定》進行消防管理。

  4.5 要害部門(位)的管理

  4.5.1 會影響安全的部門(位)均為要害部門(位),包括:高(低)壓配電室、發電機房、熱力交換站、指揮中心、財務部、文件資料室(檔案室)、會議室及總經理室等。

  4.5.2 其他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要害部門(位),需經責任人批準方可進入。

  4.5.3 凡在要害部門(位)工作的人員要忠于職守,具有極強責任感,認真學習崗位技術和消防知識,熟悉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4.5.4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入要害部門(位)。

  4.5.5 按《消防管理制度》對要害部門(位)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管理,保持其完好,嚴禁私自移位或挪做它用。

  4.5.6 對于機械設備、線路管道、儀表、閥門、開關等公用設施和設備,按《公用設施管理制度》實施維修保養及使用管理。

  4.5.7 要害部門(位)的鑰匙管理須按照《鑰匙管理制度》進行使用管理及控制。

  4.5.8 部門經理每月對責任范圍內要害部門(位)的安全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4.6 突發事件的處理

  4.6.1 出現異常情況等突發事件按《突發事件處理制度》執行處理。

  4.7物資出區的放行管理

  4.7.1 攜帶物資出區時,由當事人到客戶事務組辦理物資搬運放行手續:先由客戶事務組簽發《攜物出門條》,出區時門崗處核驗實物。

  4.7.2 客戶事務組簽發《攜物出門條》時要詳細填寫搬運人資料、搬運物品名稱、數量等內容。對于貴重物品,必要時要與業戶聯系確認,以保證業戶的財產安全。

  4.7.2 對于辦理退房手續的離住業戶,客戶事務組要在核對、追收該戶尚未繳納的各項費用后,方可簽發《攜物出門條》。

  4.7.3 門崗放行時,先逐項核驗《攜物出門條》上登記內容與實物,確保

兩者一一對應無誤,同時補填《攜物出門條》上所有空白內容(尤其是車輛牌號和駕駛員證件號碼)后方可放行。

  4.7.4外來人員(車輛)進入小區會見客人時,先請來訪客人在《外來人員(車。

  4.8 內部員工的管理

  4.8.1 內部員工應自覺服從警衛人員的治安管理,主動提供合作。

  4.8.2 內部員工離開工作區時,如有必要應自覺接受警衛人員的檢查。

  4.8.3 內部員工在工作區內的各項活動要嚴格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警衛人員在各自工作崗位范圍內有權指出員工各種違章、違紀現象及行為,并對上述行為有責任報告和追查。

  4.9 拾遺物品的管理

  4.9.1 員工在大廈(或所屬范圍內)內拾獲任何物品都必須交到保安部處理。

  4.9.2 指揮保安部值班人員對交來的拾遺物品要詳細記錄。

  4.9.3 保安部負責拾遺物品的臨時保管,發招領通告,以便于失物盡快返還原主。

  4.9.4 貴重物品保留一年無人認領時,應交人事培訓部報請管理者代表決定處理;一般物品保留三個月無人認領時,由人事培訓部決定處理并抄報管理者代表。

  4.9.5 客戶認領失物時,須說明失物的內容、地點等特征,最好能夠出示失物有效證明,保安部登記有效證件后方可簽字認領。

  4.10 各類違章的管理

  4.10.1裝修違章按《***大廈裝修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4.10.2其它違章按《業主公約》進行處罰。

  4.10.3《違章通知單》由專業經理以上簽發。

  5.監督執行

  物業管理部經理監督執行。

  6.支持性和相關性文件

  BVPQS4.9-D-02《調度事務組管理制度》

  BVPQS4.9-D-03《突發事件處理制度》

  BVPQS4.9-D-04《鑰匙管理制度》

  BVPQS4.9-A-03《消防管理制度》

  BVPQS4.9-W-02《公用設施管理制度》

  《**城市花園業主公約》

  《**城市花園停車場管理規定》

  《**城市花園消防管理規定》

  《**城市花園裝修管理規定》

  7、質量記錄及表格

  《車輛管理記錄表》

  《警衛交接班記錄》

  《攜物出門條》

  《拾遺物品登記表》

  《來賓(車輛)登記表》

  《違章通知單》

  《小區安全檢查表》

篇2:物業安全服務管理常識培訓:消防常識

  物業安全服務管理常識培訓:消防常識

  火情種類

  根據燃燒物及其燃燒特性,火災可分為四類。

  1.一類火災,燃燒物為含碳固體可燃物,如木材、紙張、衣物、棉、麻、毛等。

  2.二類火災,燃燒物為甲、乙、丙類可燃液體,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醇、乙醚、丙酮等。

  3.三類火災,燃燒物為可燃氣體,如煤氣、天然氣、氫氣、甲烷、乙炔等。

  4.四類火災,燃燒物為可燃金屬,如鈉、鎂、鋰、鉀、鈦、鋯、鋁鎂合金等。

  滅火器類型的選擇

  1.撲救第一類火災,應選用清水、泡沫、干粉等類型滅火器。

  2.撲救第二類火災,應選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等類型滅火器,如第二類火災燃燒物中含極性溶劑,則不可選用化學泡沫滅火器。

  3.撲救第三類火災,應選用干粉、二氧化碳等類型滅火器。

  4.撲救第四類火災,需使用由物質設計單位與當地消防部門協商選擇或特制的滅火器材。

  5.撲救帶電火災應選用干粉、二氧化碳等類型滅火器。

  撲救方法

  燃燒的必要條件有:可燃物、助燃劑和燃點。

  撲救方法也可根據燃燒條件,分為以下四種。

  1.冷卻法:消滅燃點條件,利用滅火劑直接接觸可燃物,使可燃物溫度降至燃點以下,即停止燃燒。一般使用水作冷卻劑,除滅火外,在火場上還經常使用水冷卻的方法防止未燃物燃燒;也可用此方法防止器物受熱變形甚至爆炸。

  2.窒息法:消滅助燃劑條件,通過阻止空氣流通,或施用不可助燃氣體的方法,降低火場氧含量,使燃燒物缺氧而無法燃燒,該方法適用于可封閉空間內的火災。要阻止空氣流通,除關閉門窗或設備上原有的擋板部件等,常用于覆蓋燃燒物的不燃或難燃材料有濕麻袋、濕棉被、石棉衣被、砂土、泡沫等;常用的不可助燃氣體有二氧化碳等;在必要且有條件的情況下,還可用水淹沒(灌注)滅火。

  3.隔離法:消滅可燃物條件,隔離或轉移燃燒物附近的可燃物質,使燃燒停止,該方法適用于各種火災。根據不同情況采取具體措施,轉移火源附近的易燃、易爆物質;關閉設備或可燃氣體、液體流通管道上的閥門;排出器物、設備內的可燃氣體、液體;阻止可燃氣體、液體擴散或對其分流;清除火源周圍可燃性物品,形成空白地帶阻止火勢。

  4.抑制法:抑制可燃物條件,利用化學滅火劑參與燃燒反應,使可燃物與助燃劑的化學反應被打斷,而停止燃燒??蛇x用干粉滅火器,將足夠量的滅火劑噴射到燃燒區,同時采取措施為火場冷卻降溫,以防火勢蔓延。

  撥打火警電話

  撥打119報警時,要鎮定,講清火災發生的詳細地址、起火點、燃燒物、火勢情況、報警人聯系方式,并最好能派人到醒目地點接車。

  火場防爆

  1.發生火情時首先確定是否有發生爆炸的可能性。

  2.準備進入密閉空間撲救時,要先觸摸金屬門把手,如已經很熱,即有爆炸的可能,撲救人員不可冒然開門或撲救時站在門口的正面。

  3.容器內易燃易爆物質著火時,先盡快關閉閥門或對容器進行水冷卻。

  4.如發現油桶等已膨脹至橢圓形,此時爆燃危險極大,撲救人員盡量遠離油桶,尤其不得停留在油桶接口處或正面,盡量加強冷卻措施,保護油桶。

  5.如豎立的液化氣瓶氣體泄漏發生燃燒,發現火焰由橘紅轉為銀白,聲音由“吼”聲轉為“咝”聲,則應立刻判定,即將發生爆炸,此時要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參看“有毒氣體、易燃易爆氣體泄漏應急方案”),并疏散現場人員。

  物業人員所需了解的其他消防知識

  1.了解本公司的消防系統及其分布。

  2.熟知各種救火設備的所在位置。

  3.會報火警。

  4.懂得基本的滅火器使用方法。

  5.懂得基本的滅火和逃生方法。

  消防設備的使用

  滅火器的種類及使用方法

  清水滅火器

  1.滅火劑成分:

  清水,添加劑(如抗凍劑、潤濕劑、增黏劑等),使用液化二氧化碳加壓。

  2.應用范圍:

  大多數撲救場合。

  3.使用方法:

  距燃燒物10米處,直立放好滅火器,取下保險銷,擊打開啟桿頂端的凸頭,水射出時立即提起滅火器,并托住滅火器的底圈,對準火勢最旺處噴射;隨水流噴射距離的逐漸縮短,使用者需要相應靠近燃燒物,使水流能夠持續噴射于火勢旺處,直至滅火結束。

  4.注意事項:

  噴射過程中,滅火器需大體保持直立,如倒置或平放會使得加壓氣體泄出,導致無法噴射。

  空氣泡沫滅火器(又名機械泡沫滅火器)

  1.滅火劑成分:

  空氣泡沫滅火劑。

  2.應用范圍:

  主要用于撲救汽油、柴油、食用油、油脂等B類物質的初起火災;也可用于撲救如木材、紙張、棉竹絲等A類物質的初起火災;另外,抗溶空氣泡沫滅火器還可用于救甲醇、乙醚、丙酮等極性溶劑引發的火災,不可用于撲救水或帶電物質的火災。

  3.使用方法:

  距燃燒物6米左右,拔出保險銷,緊壓開啟壓把,同時握住噴槍,泡沫噴出同時立刻對準火勢最旺處噴射;如燃燒物為可燃液體,并呈流淌狀燃燒,應由遠而近地使噴出的泡沫覆蓋在燃燒的液體上;如可燃液體是在容器中燃燒,應對準容器內壁噴射,利用沿壁淌下的泡沫覆蓋可燃液體,不可直接對可燃液體進行噴射,以防擴大可燃液體燃燒范圍;隨噴射距離的逐漸減縮,使用者需要相應靠近燃燒處,使泡沫能夠持續噴射于燃燒物上,直至滅火結束。

  4.注意事項:

  使用過程中不可松開開啟壓把,不能將滅火器倒置或平放,否則會中斷噴射,不適用于撲救電器火災和輕金屬火災。

  干粉滅火器

  1.滅火劑成分:

  干粉。

  2.應用范圍:

  主要用于撲救電氣設備及可燃液、氣體的初起火災,應用比較廣泛,常見于油庫、加油站、液化氣站、實驗室、變配電室、工礦企業、車船及其固定??康丶肮步ㄖ葓鏊?。

  3.使用方法:

  (1)手提式干粉滅火器:先上下顛倒搖動滅火器,使干粉松動,距離起火點5米左右處,放下滅火器,根據干粉滅火器的類型不同,使用方法也略有不同。

 ?、賰妊b式或貯壓式干粉滅火器:拔下保險銷,握住噴嘴,同時用力按下壓把,即噴射干粉滅火。

 ?、谕庵檬礁煞蹨缁鹌鳎何兆娮?,握起提環,壓住提柄,干粉即可噴射。

  (2)推車式干粉滅火器:一般由兩人操作,距離起火點10米處,放穩滅火器,拔出保險銷,打開二氧化碳鋼瓶;同時,另一人迅速取下噴槍,展開軟管,一手握住噴槍槍管,噴嘴對準著火點,另一手鉤動扳機,噴出干粉滅火。

  4.注意事項:

  滅火過程中,滅火器應大體保持直立,不能倒置或平放,否則不能噴粉,在室外使用時需注意順風使用。

  二氧化碳滅火器

  1.滅火劑成分:

  液態二氧化碳。

  2.應用范圍:

  主要適用于撲救電氣、油類及酸類物質引發的火災。

  3.使用方法:

  (1)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距離起火點約5米處,放好滅火器,握住噴筒根部的手柄,將噴筒對準火焰,然后壓下壓把,即噴射出二氧化。如燃燒物為可燃液體,并呈流淌狀燃燒,應由近而遠向火焰噴射二氧化碳激流;如燃燒面較大,可左右擺動噴筒,直至滅火結束;如起火液體位于容器內,操作者應對準容器上部內側噴射,避免二氧化碳直接噴擊液面,以防擴大火災面積。

  (2)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一般由兩人操作,距離起火點約10米處,停好滅火器,卸下安全帽,逆時針方向轉動手輪,至最大位置,同時另一人迅速取下噴筒,展開軟管,雙手緊握噴筒手柄,對準火焰噴射,具體滅火方法同手提式滅火器。

  4.注意事項:

  使用過程中,手提式滅火器需保持直立,不可倒置或平放;若無防護手套不得用手直接接觸噴筒或金屬管,避免凍傷;室外使用時需注意順風使用,遇大風時,滅火效果差;在小面積室內使用此類滅火器后,操作者要迅速離開,以防發生二氧化碳窒息,需打開門窗通風。

  消火栓的分類及使用方法

  消火栓的分類

  消火栓是一種固定滅火供水設備,分為室內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物業人員可使用的通常為室內消火栓。

  室內消火栓的組成及使用

  包括消火栓和消火栓箱;消火栓箱通常設置于樓梯間、走廊和室內的墻壁上,其中消火栓連通建筑內消防供水管道,出口外接水帶、水槍;發生火情時,打開消火栓箱,取出水帶、水槍,按下啟動按鈕,按開啟方向旋轉閥門手輪,即可噴射水流滅火;滅火后,把水帶清理干凈,整理好放回箱內,水槍卡回槍夾,關好箱門。

  消防設備的維護

  滅火器一般的保養

  1.置于陰涼、干燥、通風處,溫度保持在4~45℃范圍內,避免受潮、暴曬及強輻射。

  2.按原廠規定,由專業人員定期檢查。

  3.滅火器一旦被開啟,就必須按規定再行充裝。

  4.再充裝須由專業部門按原廠規定進行,不得隨意改變滅火劑品種及各項標準值。

  5.再充裝前,須按規定,對其器頭、筒體等主要受壓部件進行水壓試驗,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6.不合格的滅火器不準自行修復使用,須經專業維修部門修復,修復后經消防監督部門認可并加以標記,注明維修日期及維修單位名稱。

  干粉滅火器的保養

  1.同一般保養各項。

  2.確保噴嘴塞蓋不脫落,各連接件不松動,保證密封性能;如定期檢查中發現滅火劑結塊或貯氣量不足,需及時予以更換或補充。

  3.對充裝后的貯氣瓶進行氣密性試驗,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4.滅火器滿5年也需進行水壓試驗,按設計壓力1.5倍,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推車式干粉滅火器的保養

  1.同一般保養各項。

  2.保證車架操作性能良好,保證各部件裝置一切良好,保證滅火劑無結塊,貯氣量充足。

  3.滿5年需進行水壓試驗,干粉貯罐試驗壓力2.5MPa,二氧化碳鋼瓶試驗壓力22.5MPa,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以后每隔兩年,進行水壓試驗。

  二氧化碳滅火器的保養

  1.同一般保養各項,存放溫度不宜超過42℃。

  2.對重量實行年檢,按滅火劑年泄漏量規定,手提式滅火器需小于或等于額定充裝量的5%或50克(二者中取小),推車式滅火器需小于或等于充裝量的5%,如有超過,及時檢修,再按規定重新灌裝。

  3.滿5年需進行水壓試驗,以后每隔兩年,進行水壓試驗等檢驗,搬運時要輕拿輕放,避免撞擊。

  消火栓的保養

  1.定期,如每月末及節假日前,檢查消火栓是否一切狀況良好,確保箱門、門鎖、水槍、水帶、轉盤等完好靈活,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確保接口墊圈完好。

  3.定期為閥桿加注潤滑油。

  4.定期放水檢查,確?;馂陌l生時能夠順利出水。

  5.對于室外消火栓,定期清理啟閉桿端部周圍;檢查專用消火栓鑰匙是否合用,轉動起閉桿,加注潤滑油擦除關鍵部位積銹,確保悶蓋內橡膠墊圈完好;最后打開消火栓,確保供水正常,放凈銹水后關閉擦干,若有漏水現象及時進行檢修。

  常見火災撲救注意事項

  1.油、氣著火時,應使用窒息法滅火,迅速切斷油、氣源,盡量用濕棉被、麻袋等覆蓋著火物質,使火熄滅;如不能迅速滅火,立刻轉移燃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

  2.電器著火時,應立即切斷電源,使用干粉滅火器滅火;不能確定電路絕對無電的情況下,不可用水撲救。

  3.發現火情,盡量關閉門窗,阻止對流,以防擴大火勢;滅火后則應盡量通風,使煙氣散盡,防止復燃。

  4.實驗室、倉庫等處著火時,應邊滅火,邊盡可能搶出尚未燃著的藥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甚至發生爆炸。

  5.燃燒物中有塑料或化學物質時,要防止中毒,采用相應防護設備,火情緊急時可用濕毛巾掩住口鼻交替進入滅火;但需注意,化學物質失火應盡量選取正確的滅火劑滅火,如撲救過程中發現撲救效果差甚至起反作用,應立刻停止撲救,改為重點搶出未燃燒物質,并隔離火場,等待專業消防人員到場,介紹著火物質,聽從指揮配合撲救。

  6.燃燒物為貴重物品時,盡量不采取用水撲救的方法。

  7.撲救可燃液體火災時,避免直接沖擊液面,導致火

  勢擴散或火苗四濺。

  8.各類物質的滅火劑選用,參考前文“消防設備的使用”。

篇3:物業安全服務管理常識培訓:治安管理常識

  物業安全服務管理常識培訓:治安管理常識

  概念

  治安管理是公安機關的一種管理活動,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同時依靠群眾,運用行政手段,達到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目的。治安管理既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安工作的重要方面

  條件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具備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2.造成的傷害輕微,不夠刑事處罰程度。

  3.必須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明確規定,應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

  分類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1.擾亂公共秩序行為,其危害對象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車站、碼頭、公共交通工具等。

  2.妨害公共安全行為,如非法攜帶槍支,非法生產、銷售、貯存危險物品,非法制造、販賣、攜帶管制刀具,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拒不改正等。

  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如毆打他人,侮辱、誹謗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使用家庭暴力等。

  4.侵犯公私財物行為,如盜竊、詐騙、搶奪少量財物,敲詐勒索,破壞公私財物。

  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如窩贓,買贓,吸食、注射毒品,倒賣票證,搞封建迷信活動,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騙等行為中,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6.違反消防管理行為,如在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存放地吸煙、使用明火,占用防火間距,造成重大火災隱患并經公安機關通告而不加改正的。

  7.違反交通管理行為,如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駕駛證,酒后駕車,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等。

  8.違反戶口或居民身份證管理行為,如涂改戶口,不按規定申報戶口、領取身份證,偽造證件。

  9.賣淫、嫖娼或為此類行為提供場所,且尚未構成犯罪的。

  10.非法種植、存放、運輸、買賣、使用罌粟等毒品原植物,且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11.賭博或為此類行為提供條件,制作、復制、出租、出售傳播淫穢書刊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且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等。

  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1.警告。

  2.罰款。

  3.行政拘留。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適用范圍

  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航空器內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均適用本條例。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指以下情況:

  1.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在我國所屬領域內違反治安管理的,應通過外交途徑追究其法律責任。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權力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制定或補充變通的規定。

  3.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的相關法令法規,或將來可能制定的相關法規。

  正當防衛

  概念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p>

  條件

  正當防衛不能成為免除刑事責任的借口,法律上對它有嚴格的限定條件。

  1.起因條件: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真實發生,而合法行為不能實施防衛。

  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不符合此條件的防衛,為防衛不適時,防衛不適時分為兩種情況:不法侵害尚未開始,即“先下手為強”的行為,叫做事前防衛;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后進行的防衛,叫做事后防衛,防衛不適時,屬于故意犯罪。

  對于不法侵害的開始,我國理論和實踐中均有較大爭議,其中最為全面且接近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說法認為,一般情況下,不法侵害著手實施時,視為不法侵害的開始,但若不法侵害在實

  施前已具有明顯的威脅性,不實行防衛極有可能會立即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此時也應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

  3.對象條件:正當防衛的對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如果對第三者實施防衛并造成了后果,屬于故意犯罪,此種行為還需視情況而定,如果防衛原因為誤認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者,按假想防衛處理。

  4.主觀條件:必須有正當的防衛意圖,即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權益,而要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圖。如常在保安工作中出現的防衛挑撥、互相斗毆,不屬于正當防衛,后面內容對此類情況有具體說明。

  5.限度條件:防衛行為必須是為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要,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防衛的手段、強度同侵害行為的手段、強度,防衛人對侵害人所造成的后果同侵害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要基本相當。

  正當防衛對于保安工作的重要意義

  正當防衛作為法律對特殊情況下防衛人實施侵害行為的保護,對于保安工作有重要意義。

  1.正當防衛有效的保證我們在合法履行職責時不受或少受傷害,能夠安心同違法行為作斗爭。

  在保安工作中,如遇到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可以正當防衛為保護,積極制止不法侵害,確保區域內業主及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有效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更好地履行保安職責。

  2.在實行正當防衛時,搞清它的實質和適用條件非常重要很多物業糾紛同正當防衛有關;保安人員在與違法犯罪行為積極斗爭的同時,要保證嚴格遵守正當防衛的條件,不許濫用防衛權,否則將視情況依法論處。

  同時,保安員也應以正當防衛為武器,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保證正當工作不受不法干擾。

  防衛過當

  概念

  當過衛防符合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但超過了限度條件的防衛行為,稱為防衛過當。

  其罪過形式一般為過失,也可能為間接故意,可能構成罪名有過失致死罪、間接故意殺人罪等。防衛過當者,應減免處罰。

  判定標準

  當過衛防

  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輕微超過必要限度的不作為防衛過當;造成損害程度一般的不作為防衛過當。

  但為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人身權益,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還規定了無過當防衛,針對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使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也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挑撥和互毆防衛

  防衛挑撥和互毆防衛是保安工作中常見的兩種情況,屬于非正常防衛,作為保安員一定要能夠正確加以區分,不牽涉,不受害。

  防衛挑撥

  故意以挑撥尋釁等不正當手段激怒對方,誘使對方對自己進行侵害,再以“正當防衛”的理由,掩飾加害目的,此種情況按故意犯罪論處。

  互毆防衛

  指雙方互相打架、結伙斗毆、聚眾械斗等行為,不論哪種情況,雙方都不符合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其行為都是違法的,屬于非正當防衛,任何造成危害的一方,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但如斗毆雙方中的一方主觀上不愿再打,并在事實上已經停止了自己的毆打行為,離開現場,而另一方仍繼續追打對方,這時,繼續毆打的一方即成為不法侵害者,已經停止毆打的一方應有權進行正當防衛。

  非正當防衛

  概念

  非正當防衛,指防衛人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防衛”。非正當防衛不受法律保護,造成危害結果的需承擔法律責任。

  分類

  除上述的防衛挑撥、互毆防衛以及在“正當防衛”中提到的不適時防衛,常見的非正當防衛還有以下幾種:

  1.假想防衛,是行為人對于其錯誤地認識、想象或者推測而事實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行為進行的“防衛行為”,即對想象或推測中的不法侵害人實施侵害的行為,違反了正當防衛的起因或對象條件。

  2.局外防衛,是指防衛者對不法侵害者以外的第三者實施的侵害行為,違反了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

  3.抗拒防衛,是行為人為保護自己的非法利益,對執行公務等實行合法行為的人進行的抗拒、侵害行為,違反了正當防衛中的起因條件。常見案例如:犯人對公安執法人員拘捕的抗拒。

  兇殺案現場的保護

  性質

  1.兇殺犯罪是最為惡劣的犯罪之一,社會危害性極大,積極配合警方保護現場以便盡快破案是保安的重要職責。

  2.兇殺案現場比較具有隨意性,可能在室內、室外、荒郊野外、鬧市、公共場所等。

  維護原則

  1.以尸體為中心擴大現場范圍,兇殺案件被侵害對象是人體,所以尸體所在位置是現場最重要的位置;根據尸體被殺方式與其所在地性征是否相符(如被利器刺殺的人,尸體周圍理論上應有大量血跡),判斷此處是不是中心現場;如判斷兇手殺人后可能實施了移尸、焚尸等意在消滅罪證的行為,即發現尸體的地點不是兇殺案的中心現場,就需要根據尸體附近的拖拉、滴血等痕跡擴大保護范圍,把與尸體有關的痕跡都保護起來,作出標記。

  2.保護現場的同時,注意發現細微跡象,兇殺案的發生,常伴有搏斗的過程,因此現場周圍遺留的痕跡、細小物品等都有可能是重要證據,盡可能對現場及周圍的遺留物做好保護,對案件的偵破有著積極的幫助意義。

  3.如有傷者,不論是被害人還是兇手,都應立即送往醫院救治;若傷者已危及生命,應在急救同時,盡可能問些案件關鍵問題(本條以下案件皆適用)。

  自殺案現場的保護

  性質

  一般可判定為自殺現場的,多為墜樓自殺,如為服藥、服毒、利器

  傷害等方式,按照兇殺案現場保護,由警方進行判定,協助警方調查取證。

  維護原則

  1.迅速封鎖現場,疏散圍觀人員。

  2.如能馬上確認自殺者身份,立即聯系其家屬,并判斷其自殺初始地點。

  3.對現場拍照留存,若經確認自殺者已死亡,或需送醫救治,需將人體的位置、姿態及散落物等作出標記,以備后續調查。

  交通事故現場的保護

  性質

  一般物業區域內的極少出現惡性交通事故,出現問題多為公共物品損壞,業主間糾紛,其現場保護需根據詳細情況判定。

  維護原則

  無人受傷:

  1.若財物、車輛受損,需拍照存查。

  2.如造成隱患,可能產生其他波及性損害,應進行局部封鎖,設立標志以警示。

  有人受傷:

  1.立刻封鎖現場,維持圍觀人群秩序,不得移動或弄亂現場相關物品,包括人(無需送醫情況下)、車、散落物品、車痕等;如遇下雨等惡劣天氣,應盡快將痕跡遮蓋保護起來。

  2.如傷者需就醫,移動前須對其躺臥位置和姿態作出標記,情況緊急時可就地以石頭劃出傷者位置;如傷者傷勢嚴重,需先拍照存查。

  3.盡量不使用事故車輛運送傷員;如必須移動事故車輛,要先將現場拍照存查,再將車輛輪胎觸地處和相關物品、痕跡處做好記號,等候交警處理。

  4.如有燃油溢出,須嚴禁煙火,避免火災、爆炸等更加嚴重的后果。

  5.在現場及周圍尋找目擊證人,以協助警方調查。

  盜竊案現場的保護

  公共設施或物業所屬物品被盜:

  1.發現被盜或被盜跡象時,判斷案犯是否尚未逃離,或有可疑人員混跡在圍觀人員中,盡量當場抓捕,或掌握案犯的直接特征。

  2.封鎖現場,禁止非辦案人員入內,不得移動現場物品,保護現場痕跡不被破壞。

  3.如發生在室內,確定作案人出入路線,并對出入通道及周邊環境加護保的場現案竊盜以保護;如發生在室外,對周邊環境進行判斷,將疑似作案人來去路徑、痕跡、逗留地點等加以保護。

  業主被盜:

  1.同以上三點。

  2.勸止業主進入現場察看失竊情況。

  搶劫案現場的保護

  >  性質

  搶劫案件嚴重破壞社會安定,對人民物質財產乃至人身安全有極大威脅,是我國法律規定的最重大刑事案件之一。

  維護原則

  1.注意現場罪犯潛伏、襲擊被害人的位置,逃走路線,如發現相關痕跡、足跡,要劃出范圍加以保護,避免破壞。

  2.注意發現并保護現場中心及周圍遺留的痕跡或物品,如搏斗中掉落的物證,扯落的紐扣、衣物碎片、血跡、毛發等。

  3.及時詢問被害人,如罪犯剛剛逃離不久,要立即組織追捕,注意沿路的逃竄痕跡和路人的證詞,增加破案概率,而不只是消極等待公安機關到來。

  縱火案現場的保護

  性質

  1.縱火犯罪通常會造成人身及物質財產的重大損失,犯罪分子如利用這種手段以達到報復、破壞社會主義建設、擾亂社會秩序等目的,將很容易造成巨大災難。

  2.縱火案容易因救火行為使現場遭到破壞,增加破案難度。

  維護原則

  1.當起火還未成火災前,起火點較明顯,只需盡量保護好起火點,撲護保的場現案火縱救時有意減少對其的破壞。

  2.如火災已釀成,先要積極配合消防部門及相關單位滅火,滅火后立刻封鎖現場,并認真配合消防及刑偵部門清理火場,發現起火點后加以重點保護。

  3.滅火及事后清理保護現場的過程中,注意聽取周圍群眾議論,詢問收集群眾反映的情況,這樣有利于獲得有價值線索,如起火前的異常響動、氣味、可疑人員、風向、起火部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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