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經營部保安值班管理操作規程
1.0目的:完成經營部的值班任務,為客戶與經營部工作人員提供優質服務,確保經營部售樓工作的順利進行。
2.0適用范圍:適用于經營部全體保安員。
3.0職責:
3.1管理處主任負責抽查執行情況。
3.2保安隊長負責督促執行。
3.3經營部值班人員具體執行。
4.0內容:
4.1白班(9:00—18:00)
1、崗前集合:
a)嚴格執行《管理處員工服務管理標準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不符合規程中儀容儀表要求的不準上崗,按曠工處理。
b)所有上崗人員在提前15分鐘到達指定點集合。
c)整理著裝,當值班長集合隊伍,點名并做統計,安排當班的崗位排班表,提出具體要求并做好記錄。
d)集合應在10分鐘內完成。
4.2換崗:A組值班人員更換制服,到達換崗地址(兩人相距約5—7步)。B組人員轉體面向接班人員,換崗雙方保持立正姿勢,相互敬禮,同時各自向左跨一步,互換位置,向前走5—7步各自走到對方原置立定,同時靠腳、轉體相互警禮;而后接班人員恢復形象崗姿勢。
4.3撤崗集合:
a)當值班長在撤崗后集合隊伍,清點人數。
b)當值班長講評本班次的整體工作表現,批評或指出不足,提出改正措施或意見,并在《班長工作一覽表》做好記錄。
4.4值班制度
a)白班:上午(9:00—12:00)
b)中班:下午(13:30—17:30)
c)夜班:(17:30—次日9:00)
d)夜班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不得擅自離開所在轄區,不得讓閑雜人員進入,不得在經營部內擅自會客,或留宿外來人員,違者以違紀處理。
e)夜班值班人員不得私自啟用如電視、音響、電腦等電器,不得私自拔打電話,如有發現一律按違紀處理。
f)夜班值班人員必須在23:30就寢,就寢之前檢查區域內有無異常情況,門窗是否鎖好,照明燈是否熄滅,空調等電器是否關掉。如發現公共財物有損毀、遺失等現象,應迅速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應,并及時做好記錄。
g)夜班值班人員必須在售樓大廳就寢,并時刻保持警覺。如有異常聲音、響動、氣味、火光等,立即做出反應,必要時用對講機呼叫小區內值班保安前往協助處理。
4.5要求:
4.5.1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內保待嚴整著裝,嚴格按照《保安隊員儀容儀表要求及用語規范》中的儀容儀表執行,嚴禁隨意脫帽、解腰帶。
4.5.2當值人員在值班期間內嚴禁無故離開轄區。
4.5.3值班人員值班期間,時刻注意禮貌用語及服務態度,并完成開門(車門)、敬禮等各項值班任務。
5.0記錄:
5.1《班長工作一覽表》
5.2《經營部值班記錄表》
6..0附件:
6.1《保安隊員儀容儀表要求及用語規范》
6.2《經營部形象崗值班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6.3〈保安部、消防管理中心員工績效考評實施標準作業規程〉
6.4〈行政獎罰標準作業規程〉
篇2:職業學院保安員值班制度
職業學院(學校)保安員值班制度
一、保安員值班實行24 小時四班三運轉制度,做好門前和轄區內保安工作;
二、門前值班與轄區內巡邏值班實行崗位輪換交接制,各崗位保安人員應互相配合,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駐點的保安工作;
三、門前值班必須嚴格駐點出入人員和車輛的執行車輛出入登記手續;維護大門進出秩序和門前內外的清潔衛生;發現可疑人員應及時報告;
四、保安員、駐點巡邏保安,負責檢查轄區的各項安全設施和公共照明;檢查轄區流動人員的行蹤;維護轄區內的正常工作秩序;禁止賭博、賣淫、嫖娼、打架斗毆等事件在轄區內發生;及時處理突發事件,發現可疑情形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嚴格執行巡邏登記手續,配合公安機關檢查并做好其他工作;
五、保安員必須嚴格履行職責,按照上班上崗要求,認真完成各項工作、規范,填寫各種登記資料,做好交接班記錄,向接班人員匯報本班次工作情況,向上級反映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并提出處理意見;
六、保安員必須服從上級領導的指示和本部門領導的安排,非因特殊情況需臨時調動的不得擅離職守。
篇3:某工廠保安部監控值班制度
工廠保安部監控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員當班時應保持高度警惕及高度責任心,密切注意各部位情況,增強安全觀念,善于發現問題,認真做好值班記錄。
二、交接班時應將機器設備的使用狀況、有無可疑情況交接記錄清楚。
三、消防、安防監控范圍;公司所有廳室、辦公區域、生產區域、機房、樓梯間等,公司周邊環形車道。
四、值班時對正常情況的記錄。主要有:1.各部位攝像監視頭的開關時間、是否正常工作;2.重大及主要活動的時間,進場人員情況;3.對觀察到會場周圍的各部位重點情況進行記錄;
五、值班時對非正常情況的記錄。重點對時間、事件內容、人員等進行記錄的主要要求有:1.在活動時間、范圍內所觀察到的非正常情況、可疑人物應進行詳細記錄,并視情況與派出所或有關部門聯系,采取必要措施;2.在其他時間、范圍內(如夜間及無活動范圍等)所觀察到的情況應作記錄,特別注意人員及所攜帶物品,并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采取必要措施;
六、對各部位所發生的事故及其他緊急情況進行記錄。
七、火災、火警按“火災報警操作程序”要求記錄。
八、對值班時接到的報警電話、可疑電話等應進行記錄。
九、協同本部門或其他部門所進行的各項工作進行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