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廣場停車場收費崗管理制度
1.0目的
為規范停車場管理,保障車輛在進出項目停車場內的安全性。
2.0適用范圍
停車場
地下停車場收費崗亭分三班倒值勤,早班9:00—21:00;晚班10:00—晚22:00,深夜班23:00—次日早09:00;
停車場收費員要按時交接班,接班員要提前20分鐘到場做好車輛和停車卡的清點、帳目核對等接班準備工作;交接班時要相互清點車輛數量和停車卡數量,保證車與卡數量相符,核實無誤后雙方簽字交接,若因未認真履行交接班手續以及工作疏忽而造成的掉卡或車輛被盜當班人員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確認交接班后,下班員要及時登出,上班人員要準時登錄系統,不得相互使用用戶密碼,不得擅自登錄他人密碼。
二、車場收費員要認真記錄好商家或客戶的免(優惠)憑證及金額,以便與財務交接和對帳。
三、每一班收取的費用要轉交下一班,第二天值班人員按照財務收費管理制度將帳款上交財務。
四、對在當班期間因特殊情況未收到的停車費要由公司值班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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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進入車場的車輛要嚴格把關,隨時監控取讀卡情況,進場車輛必須取卡進場,車輛離開時要主動收回停車卡,若有丟失或損壞,應要求賠償并詳細核實三證(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進行詳細記錄備案并向經理匯報。
六、要靈活處理在車場內發生的各類事件、并及時報告和做好記錄。
七、收費員必須將收取的費用按時全部上交財務,嚴禁借用和挪用停車費用。
八、不得有違反以上規定或與公司相關規定的行為,凡有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將處以50)—5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篇2: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關于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湖發改商價〔20**〕241號
開發區建設局、度假區建設局、吳興區發改委、吳興區建設局,市各物業服務企業、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為規范湖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場所經營服務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物價局關于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浙價服〔20**〕408號)、《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完善停車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浙價服〔20**〕167號)和《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湖政辦發〔20**〕135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和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公共停車場所(含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停車泊位,下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已成立業主大會(除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外)的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自主定價。
二、按照政府定價實行分級管理要求,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中心城區除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以外的由吳興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是否實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業主大會成立前,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物業所在社區居委會決定;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決定。
四、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的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地面車位(含道路停車)包月停放100元/月.個,地下車位包月停放200元/月.個,以上二項不得再另行加收物業服務費。機動車臨時進入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停放2小時(含2小時)以內的免收停車服務費,連續停放2小時以上-24小時的(含24時),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為5元/輛,期間進出小區,憑當日停車收費票據通行,不得重復收費。連續停放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的,超過部分按上述收費標準重新計費。住宅小區實施機動車臨停收費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單位要具備相應的計時收費管理設施。
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地面車位(含道路停車)包月停放60元/月.個,不得再另行加收物業服務費。
五、軍車(武警)和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應免收停車服務費。
六、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放服務場所或繳費窗口的醒目位置,公示小區公共停車場所車位總數、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免費停放時間、服務承諾、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收費時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經營服務票據。機動車停放服務單位應當每年公布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收支情況,接受小區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七、本通知自20**年10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實施前,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有約定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已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商定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收費標準的,仍可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應當按本通知規定要求執行。
湖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8月26日
篇3:停車場智能收費管理系統承諾書
停車場智能收費管理系統承諾書
致:z豪苑
我方承接的z豪苑停車場智能收費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于試運行過程中,因若干問題的產生,以致系統未能正常運行。后經雙方協商決定,對系統進行徹底整改,并于本月21日整改完畢,交付貴處使用。我方承諾在雙方商議的一個月試用期內:確保系統正常運行,若因設備運行造成系統故障不能正常運轉,我方愿意接受貴處對該系統的一切處理意見。
致禮!
深圳市z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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