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雷電(雷暴)災害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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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雷電(雷暴)災害的預防措施

  目的:

  預防雷電(雷暴)可能帶來的火災或人身傷害事故。

  主要責任部門:

  物業工程部、保安部

  落實負責人:工程部經理、保安部經理 (平日工作時間)

  保安部值班長/值班領班(夜間及節假日等非辦公時間)

  重點范圍:

  樓宇避雷設施。

  雷電是一種大氣中放電的現象,雖然放電作用時間短,但放電時產生數萬伏至數十萬伏沖擊電壓,放電電流可達幾十到幾十萬安培,電弧溫度也可達幾千度以上。對建筑群中高聳的建筑物及尖形物、空曠區內孤立物體以及特別潮濕的建筑物、屋頂內金屬結構的建筑物及露天放置的金屬設備等有很大威脅,可能引起倒塌、起火等事故。因此,雷雨季節各項目要切實落實防雷措施。

  1.防雷裝置

  防雷裝置由接閃器、引下線和接地體三部分組成,其作用是防止直接雷擊或將雷電流引入大地,以保證人身及建(構)筑物安全。

  接閃器包括避雷針、避雷線、避雷網、避雷帶、避雷器等,是直接接受雷擊的金屬部分。避雷針一般設在高層建筑物的頂端和煙囪上,保護建筑物兔受直接雷擊;避雷線常用來架設在高壓架空輸電線路上,以保護架空線路免受直接雷擊。

  引下線是避雷保護裝置的中段部分。上接接閃器,下接接地裝置。一般敷設在建筑物的外墻,并經最短線路接地。每座建筑物的引下線一般不少于兩根。

  接地裝置包括埋設在地下的接地線和接地體,在腐蝕性較強的土壤中,應采取鍍鋅等防腐措施或加大截面。

  2.防雷裝置的檢查

 ?。?) 各項目保安部應注意提示項目工程部門,在每年雷雨季節以前作定期檢查。如有特殊情況,還要進行臨時性的檢查。特別是對避雷針、避雷器要進行定期校驗。

 ?。?) 當防雷裝置各部分導體出現因腐蝕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折斷、銹蝕達30%以上時,必須進行更換。

 ?。?) 檢查是否由于維修建筑物或建筑物本身形狀有變動,使防雷裝置的保護范圍出現缺口。

 ?。?) 檢查接閃器有無被雷擊后而發生熔化和折斷,避雷器瓷套有無裂紋、碰傷等情況,井應定期進行預防性試驗。

 ?。?) 檢查明裝引下線有無在驗收后又裝設了交叉或平行電氣線路;檢查避雷裝置有無接觸不良情況和木結構的接閃器支桿有無腐朽現象;并檢查接地裝置周圍的土壤有無沉陷現象等。

 ?。?) 測量全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符合安全要求。若發現接地電阻值有很大變化時,應對接地系統進行全面檢查。必要時可補打電極。

 ?。?) 檢查有無因挖土、敷設其他管道或種植樹木、植被而挖斷接地裝置等。

 ?。?) 獨立的避雷針及其接地裝置不得設在行人經常通過或堆放易燃物的地方。對裝有避雷針或避雷帶的構架,不準裝設低壓線或通訊線等。避雷針、避雷帶與引下線應采用焊接方法。

  3.預防雷暴災害的措施

 ?。?) 項目保安部應確保項目所有員工均接受過防雷常識的培訓,并留有培訓記錄。

 ?。?) 要求項目各部門注意雷電天氣切實保護戶外工作員工的安全,必要時應要求戶外崗位的員工暫時撤入室內或在安全地點躲避。

 ?。?) 雷電天氣應禁止員工登高作業,帶電作業或在空曠地點工作。(如進行外壁作業、在樓頂工作、攀爬燈桿等)

 ?。?) 要求員工遇雷電天氣,不得在樹木、煙囪、廣告牌、旗桿等高大、孤立結構、物體附近活動。不得靠近高壓輸配電設施。

  4.雷暴天氣暫避場所的選擇

  發生雷暴時,除非不得已,不可走出大門或留在戶外。應當尋找能提供防雷保護的建筑物、車輛或者其他構筑物、場所暫避。

 ?。?)下列場所可供人們躲避雷電。

 ?、俨扇》览妆Wo措施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

 ?、诘叵卵诒螆鏊?,諸如地鐵、隧道和洞穴;

 ?、鄞笮徒饘倩蚪饘倏蚣芙ㄖ?;

 ?、芫哂薪饘佘図敽蛙嚿矸忾]的汽車、大型客車以及其他車輛;

 ?、莘忾]的火車和市內有軌電車;

 ?、薹忾]的金屬小船或輪船;

 ?、呖扛浇薪ㄖ锲帘蔚氖袃冉值?。

 ?。?)不能期望在任何時候都能在戶外找到躲避雷電的安全地點。如果地點尚有待選擇,應掌握以下原則:

 ?、賹ふ业屯莸貐^--避開山頂和高地;

 ?、趯ふ颐軜鋮?-避開孤立樹木;

 ?、蹖ふ椅挥诘屯莸貐^的建筑物、帳篷和掩蔽所--避開位于高地的不加保護的建筑物和掩蔽所;

 ?、苋绻闾幱诒┞秴^域,孤立無援,一籌莫展,而且你感到自己的頭發根根豎起,預示即將遭到雷擊,則應立即跪下,身子前向彎曲,并將手放在膝蓋上。切勿躺在地上,也不得把手放在地上。

篇2:Z中學防雷電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更多精品: 客服   中學(學校)防雷電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1、政教處利用國旗下的講話、班會、黑板報等途徑宣傳有關臺風、暴雨、、雷電、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知識,增強師生防災意識,提高在自然災害發生時的自救本領。

  2、后勤處組織后勤人員定時和不定時排查校園的房屋、排水管道、電器設施、消防安全設施、樹木、窗戶等安全方面的隱患,查看學校建筑物上的避雷設施是否完好,發現問題及時補救。

  3、學校在接到上級指令或天氣監測預報、預警信號,需要停課的,則立即采取措施停課放假。必要時,在未接到上級主管部門停課通知而情況緊急的,由學校應急事件處理小組討論決定并報請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停課放假。

  4、雷電、暴風、暴雨天氣,各班班主任、任課教師要有秩序地組織學生安全返家,對離學校較遠學生做好必要的護送工作。

  5、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在接到雷電、暴風、暴雨信息時,隨時待命,做好有關工作。發現災情時,后勤人員在下班前切斷電源,檢查和加固校內懸掛物等。各班正副班主任負責關好教室門窗。年級主任負責巡查整個樓層設施安全情況后方可離開。

  6、發生破壞性災害后,立即做好抗災自救工作。同時,做好災后衛生防疫工作,防止傳染疾病在校園滋生、蔓延。

篇3:內江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2013年)

  內江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

  《內江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已于20**年1月21日經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楊松柏

  20**年2月16日

  內江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內江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20號令)、《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21號令)和《四川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四川省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規定》(省政府235號令)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內江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內江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風險評估、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等。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雷電災害應急處置方案,將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區),其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防御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好雷電災害防御科普知識宣傳和培訓,推廣雷電防護新技術、新措施,提高公眾防御雷電災害的意識和能力。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性團體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雷電災害防御科普知識的宣傳。

  第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根據雷電災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職責開展雷電監測,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災害防御、救助部門提供雷電監測信息。有條件的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可以開展雷電預報,并及時向社會發布。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雷電天氣預警預報。

  廣播、電視、報紙、通信和信息網絡等媒體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要求播發的雷電天氣預警預報信息后,應當及時無償地向公眾傳播。

  第八條 下列建(構)筑物、場所或設施,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計算機信息網絡系統;

  (三)石油、燃氣等易燃易爆物資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

  (四)學校、醫院、交通運輸、通信、廣播電視、金融證券、文化體育、商業、旅游、不可移動文物、賓館酒店等公共場所和設施;

  (五)大型娛樂、游樂場所和設施;

  (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九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同意。

  防雷裝置設計資料應當由建設單位報送當地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變更和修改防雷裝置設計的應當重新報審。

  建設單位在申請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

  需要進行雷擊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應當提交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過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其中隱蔽工程的防雷裝置應當依照有關規范進行檢測,檢測結果作為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的依據。

  第十一條 防雷裝置竣工后,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由氣象主管機構頒發防雷裝置驗收意見書;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由施工單位按照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進行整改,整改后重新組織驗收。

  對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建設工程實施竣工驗收備案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驗收意見書。

  第十二條 從事防雷工程專業的設計或施工單位,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取得氣象主管機構認定的資質,在資質許可范圍內開展相關活動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省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防雷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取得

  相應的證書。   第十三條 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產權、使用單位或居民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規定主動向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申報檢測。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場地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十四條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申報檢測的防雷裝置應當及時組織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合格的頒發合格證書。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使用單位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整改。

  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檢測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應當執行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十六條 防雷產品應當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檢測機構測試,測試合格并符合相關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使用未經認可的防雷產品。

  第十七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的調查、統計和鑒定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與鑒定工作。

  第十八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協助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

  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鑒定的,由有關單位或個人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申請。

  第十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雷電災情和年度雷電災害情況。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和大型建設工程(建筑高度在15層或45米以上,或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等項目進行雷擊災害風險評估,以確保公共安全。

  第二十一條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通過設計審核或竣工驗收的,撤銷其許可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許可文件的;

  (二)不具備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準,擅自施工的;

  (四)超出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等級從事相關活動的;

  (五)防雷裝置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未取得驗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

  (三)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年3月15日內江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內江市防雷減災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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