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保安部分規章制度
(一).保安人員工作紀律
1.保安人員在崗期間,必須以飽滿的工作熱情,嚴謹的工作態度進行工作,必須模范遵守超市的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延誤工作。
2.嚴格遵守保安部制訂的各項規定和要求。
3.不得因個人行為而損害超市整體形象及利益。其中包括以下行為:
衣冠不整,儀表不端、粗言穢語;
在超市內(無論是否在崗)占用為顧客提供的服務性設施、動用商品;
營業時間內坐、臥、倚、靠貨架、柜臺、商品;
在貨區、辦公室內嘻笑、打鬧、大聲喧嘩;
在超市內及超市周邊聚眾聊天、吸咽;
4.各班保安人員嚴格履行職責,明確任務,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堅守崗位,不得做任何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5.保安人員要聽從指揮,服從調動,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不準隱瞞、扣押各種情況的反映及線索。
6.在崗期間要保持通訊聯系,做到有呼必應,未經允許不得隨意關閉對講機中斷聯系。
7.保安員要熱情為顧客提供服務。
8.在工作中,如發現遺漏隨時處理。
(二).保安人員著裝規定
1.著制式服裝上崗,須配戴帽徽、臂章、各種符號。
2.不準留大背頭、大鬢角、留胡須,蓄發。
3.大檐帽前沿與眉同高,不得手拎、掖挾大檐帽。
4.著春秋裝、夏裝,必須著制式襯衣、領帶。不得披衣、敞懷,不得挽袖、卷褲腿,襯衣內扎。
5.不得搭肩挽背,不得袖手插兜,在公共場合不得倚靠、歪坐、躺臥。
6.著裝巡邏、行走,執勤期間不得吸煙,吃零食。
(三).開閉場規定
1.開場時間:
每天上午8:30準時開門(視情況隨時調整)員工必須從員工通道進入賣場,嚴禁帶包進入賣場。收貨通道憑商場核發的證件和相關手續進入。
2.閉場時間:
每晚22:00閉場(視各地門店的營業時間而定),員工下班必須走員工通道,如閉場后需加班,由部門負責人到保安部填寫非營業時間進場作業單,進行備案。夜間巡場規定:
每晚18:00商場值班經理與保安部夜間值班人員,到監控室集合,由值班經理提出夜班消防安全及巡場要求,::并組織指揮保安人員加強對商場的巡視(半小時一次),主要檢查有無火險隱患,有無被盜情況以及其它危及安全的異常情況,并認真做好登記。
巡場人員嚴禁單獨行走,人與人之間必須保持通視。
待賣場人員走完后由值班經理會同保安人員組織清場,完畢后通知監控室,打開報警裝置,巡場前通知監控室,并隨時向監控室報告巡場的位置,巡場完畢后通知監控室恢復正常。
附:《閉場安全檢查記錄表》
填寫說明:
1.年、月、日、時、分各按兩位填寫
2.檢查內容情況,正常填"√",異常填寫"×",并注明情況
3.有問題部分處理結果
4.檢查人員簽字,并注明職務、部門
附:《清場、安全檢查登記》
填寫說明:
1.按年、月、日各兩位填寫
2.檢查人員簽字
3.檢查情況
4.遺留隱患具體情況
5.保安主管簽字,并簽署意見
(四).交接班制度
1.定時在內保辦公室由前后班領班交接,并向保安主管做當日工作匯報。
2.交
篇2:保安打傷顧客雙眼超市連帶責任賠償23萬
顧客彭某為領獎品誤入超市辦公區,不料與保安發生沖突并遭毆打,彭某為此起訴超市及其保安人員要求賠償。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對責任認定及賠償金額均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終審判令超市保安單某及超市共同賠償彭某人民幣23.8萬余元。
20**年9月12日,彭某為領取獎品來到位于上海市東北部的一家超市,在尋找工作人員的過程中誤入超市辦公區,為此與該超市保安人員發生沖突。爭執中,超市保安單某揮拳毆打彭某,致使彭頭面部受傷。后經司法鑒定彭某雙眼視力下降,不能勝任原工作。
20**年11月,肇事保安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20**年7月,彭某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要求超市及單某共同賠償14.3萬余元,后又變更訴請,將賠償金額提高到41萬余元并放棄主張后續治療費的權利。
一審中,因彭某向法院提出先予執行申請,超市根據法院裁定向彭某支付了3萬元。此外,在先期治療過程中,超市已支付各類費用約1.8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單某在工作期間故意毆打顧客,就其行為而言構成故意傷害,超市方作為雇主在管理上存在過錯,也應承擔賠償責任??紤]到受害方彭某在沖突發生時同樣有不當行為,對自身受傷結果應負一定責任,故判令超市和保安共同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23.1萬余元。彭某及超市對此判決均提出異議:彭某認為自己進入辦公區域事出有因,自身并無過錯;店家則對賠償金額提出異議。
市二中院對案件審理后認為,保安在工作期間毆打顧客并造成人身損害,除加害人對其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外,雇主也應就監督、管理不善承擔連帶責任。對于超市方面提出的顧客動手在先的說法,由于缺乏證據支持,二審法院在審理中未予以承認。法院最終判令肇事保安單某向受害者彭某賠償23.8萬元,超市對賠償款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