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屬于靜態交通的范疇,與車流等動態交通共同構成了城市交通。靜態交通組織不好會影響動態交通,發生交通阻塞。作為靜態交通的重要調控手段,停車收費是調節停車設施供需關系的經濟手段,也是一項特殊的交通需求管理工具,特別是對城市中心區來說,停車收費是比燃油稅更直接更有效的經濟杠桿。優化收費結構和制定合理價格,有利于調節停車需求,引導車輛對道路的合理使用,為交通建設發展積累資金。另外,停車收費政策的制定將直接影響城市居民的車輛使用成本,收費的高低將對居民是否購車和用車頻率產生一定的影響,進而延緩汽車化進程。同時,還能增加城市公共交通的出行比例,改善城市交通環境。
上海的靜態交通建設遠遠落后于動態交通的建設和發展?!巴\囯y、亂停車”矛盾突出,加之長期以來路邊和路外停車收費標準不合理,導致亂停車既方便又便宜的陋習根深蒂固。因此,研究上海市停車收費政策十分必要。
1、上海停車收費現狀
上海市早在2000年就實施了的“六級六類”停車收費價格體系,按照地段和類型,將全市的停車位分成不同的價格等級,按等級收費。此外,上海的試點區域停車場(庫)收費標準于20**年3月1日起實施。從20**年1月1日起,上海市在內環線以內110平方公里全面實施規范和加強機動車停車管理。上海市價格主管部門發文調整停車收費標準,此次調整后的道路停車收費標準顯現出更大的彈性。按區域差別管理原則,從重點區域、內環線內其它區域到內外環間區域,收費標準由市中心向外遞減。
上海市道路機動車停車收費標準實行最低限價,白天按時、夜間按次計費。根據具體情況,部分路段夜間按次收費的起始時間也可以提前到17點30分或順延到22點。重點路段收費標準可高于最低限價。而公共停車場收費則實行最高限價,并鼓勵經營企業降低收費標準,使機動車更多地進入場(庫)停放?!斑浔怼庇嬞M方式也進行了調整,在“咪表”收費的區域內停車,首個小時按15分鐘為計費單位,第二個小時以30分鐘為計費單位。同時,還進一步完善“咪表”技術功能,推廣使用能夠打印票據的集中式“咪表” 。居民在居住地周邊道路停車場停車,多為夜間及周六、周日、固定假日停車,稱為“終端停車”?!敖K端停車”者可以按月購買停車時間,減少了這部分停車者的停車費用。
公共停車場(庫)計費:
停放時間的確定——公共停車場(庫)在執行現行按等級計費規定的基礎上,最高收費不超過每小時10元;停車時間按小時計費,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超過1小時后以按半小時遞進,收費標準相應減半,超過8小時至24小時之間按8小時計。連續停放超過24小時,超過部分按上述標準重新計算。
經營性停車場(庫)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為六級
道路停車劃重點區域:
道路停車場區域劃分——重點區域包括由中山南路、中山東二路、中山東一路、蘇州河(南岸)、長壽路、長寧路、江蘇路、華山路、肇嘉浜路、徐家匯路、陸家浜路、中山南路所構成的區域,以及徐家匯商圈(由肇嘉浜路、宛平南路、南丹東路、天鑰橋路、中山南二路、漕溪北路、南丹路、宜山路、宜山北路、廣元西路、華山路、肇嘉浜路所構成的區域)和小陸家嘴地區(由東方路、張揚路、黃浦江所構成的區域)。
計費標準:
1)以六級地段的六等停車場為停車收費基價:
小型車1元/小時,大型車2元/小時,特大型車3元/小時,特種車4元/小時。
2)地域級差和停車場(庫)等級差別的加成計算方法:
收費停車場(庫)所在地的地域差每上一級,每小時加收1元。收費停車場(庫)的等級差別每上一等,每小時加收1元。
可以看出:上述政策為了調控城市中心機動車停車數量和結構,堅持了“從嚴控制、有限供應”的原則,從而有效控制市中心區域機動車總量,在道路擁堵嚴重、停車矛盾突出的市中心區域,劃定停車區域,嚴禁隨意停車。從上海市實施政策后的影響可知,價格杠桿確實起到了限制部分機動車使用、控制城市交通需求量、提高停車場利用效率的作用。
但是也可以看出夜間的道路的停車收費實行按次的低價收費,而路外的停車庫(場)卻是實行按時計費,收取較高的費用,導致誘導了夜間出行車輛大量的占用路面空間,產生亂停亂放的現象,影響了動態交通,增加了安全隱患。同時也使路外停車庫(場)使用率低,也會對開發商建設停車場的積極性造成負面影響。
同時也由于目前路內和路外停車收費比價不夠合理,并且路內的收費體系特別是非主干道路的收費體系不完善,
使得路內停車占用過多道路資源而影響交通;路外公共停車場利用率難以提高而導致停車庫資源浪費。同時由于多頭管理,造成停車收費政策的不統一。針對路邊亂停放現象,可以按區域收取停車費,抬高路內停車價格,誘導人們到停車場停車;對占路停車設時間限制,超過時間處以重罰;規定停車場周圍一定范圍內不許設立路內停車場,以此控制小汽車進城,鼓勵公民乘公交車出行。2、國內相關城市停車收費狀況
2.1北京市停車收費標準
據統計,截止到20**年底,北京市機動車保有量為312.8萬輛,比20**年增加25.2萬輛,上升8.8%。與2000年比較,7年來機動車保有量增加了155萬輛,平均每年增加22萬輛,遞增10.4%。但是現有的停車泊位很難供私人車輛或無停車位的其他單位車輛停放。
2.2 廣州市停車收費政策
廣州市物價局自20**年10月15日起正式實施《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該規定根據城區人口和建筑密度、商業繁華程度、車位供需狀況等因素,將公共露天停車場劃分為三類地區。辦法規定:將按次計費改為按時計費以1小時為一個計費時段,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并規定超過3小時不足12小時的按12小時最高限價收費。
對機場、車站(含火車站、公共交通樞紐站)、碼頭、交易會和大型體育場館等配套停車場,路內人工收費停車場等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對公共露天停車場,住宅小區的室內和露天停車場等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近日廣州市物價局轉發了廣東省物價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商場、賓館酒店、寫字樓等配套停車場收費列入政府指導價。
2.3 香港
香港的停車收費完全實行商業化運作,私人興建的停車場按物業進行管理,其收費標準是由市場來調節,反映停車位供需之間的關系;政府興建的停車場由私人公司承包,采用“商業原則”經營;而政府的停車庫和路邊停車收費咪表采取招標承包方式,政府從直接經營變為對承包者的監控,保留對收費價格、利潤率調節的控制權,政府不隨意干涉承包者的經營方式,也不給予補貼,而是在利潤稅收政策上給予優惠。完全由市場引導的停車收費較好地反映了停車供需關系,其收費水平、計費方式等靈活多樣,合理地引導城市停車需求的時空分布與出行者的出行方式選擇。
現在香港設立了遍布全港的咪表車位。港府在不妨礙交通的地點設立了1.78萬個路旁臨時停車位,全部采用電子咪表計費。電子泊車咪表以15分鐘為一個泊車時間單位,每15分鐘收費2港元(遠比停車場每小時收費二三十港元要少得多),而且這些車位設置了時間限制:黃色咪表為半小時,咖啡色一小時,藍色最長也不過兩個小時,以保證路邊停車位不會長時間被占用,提高了車位的周轉率,讓更多人能夠停車辦事。
在發達公共交通體系的背景之下,香港整體交通系統運營在一個可接受服務水平,道路交通暢通,說明其在整體交通發展政策引導下的停車供需平衡策略是成功的。
從以上各城市的經驗中可以看出,結合其他相關政策的利用,合理的停車收費政策可以作為調控居民出行方式的有效手段,并與其他交通政策協同作用,為城市交通整體目標服務。
其次,各大城市普遍采取了有差別的停車收費方法。收取有差別的停車費也是一種有效的引導交通需求的方法。停車收費應當與動態交通流量直接相關,交通越是擁擠的地方停車費越高。實行分區域、分時段差別定價,進停車場停車減收費,占道停車加收費,拉大價格差以調節車流量,鼓勵人們減少開車進城,多乘座公交車出行。
按區域收取停車費的辦法在國外非常普遍,各城市往往把各種擁擠和環境成本計入路內停車成本,提高路內停車價格,誘導人們到停車場停車。且占路停車往往有時間限制,一般都在2小時以內,超過要處以重罰。另一種辦法是,規定路外停車場300米范圍內不準設立路內停車場,對違規的單位和個人處以重罰。路內停車一般都限制在2小時之內,而且路內停車價格要比路外停車費高出許多。以此控制小汽車的進城數量,鼓勵市民乘公交車出行。所以掌握科學并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收費機制是停車收費需要研究的主要問題之一。
3、改革上海停車收費價格機制的建議
從現階段實際情況來看,在目前及今后一段時間內,政府定價仍將是上海停車收費價格形成的主要方式,但是仍沿用目前的定價方法確實已不能適應今天的停車產業發展的需要,因此,通過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并結合上海的實際情況,提出以下建議:
1)在繼續完善停車收費價格實行政府價的基礎上,逐步擴大停車企業的停車收費價格定價自主權。建議由政府根據城市交通發展戰略的要求、停車問題的現狀、停車產業發展的情況和停車場經營管理的需要,出臺一套具有宏觀調控性的政府指導價;然后,在政府指導價的調控范圍內,各地區,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引入市場機制,實行市場調節價;最后,針對具體問題和特殊情況,比如口岸停車場、換乘停車場,宜出臺政府定價,采用強制性價格政策。
2)進一步深化產權改革,培育多元化的獨立市場主體;明確停車場的經濟屬性,給與停車位適當的商品身份;同時改革現有的投融資體制,打破目前以政府投資和國有企業投資的主要模式,積極吸引民間資本和民營企業加盟停車產業,實現產權多樣化。
雖然目前我國停車產業有著良好的社會經濟需求,但是卻沒有大量的資金投入,主要原因就是停車場建設成本過高,投資回報不明朗。因此,要推進停車產業化進程,必須使停車企業降低成本、增加收益。這樣需要政府給定一些優惠政策,制定合理的停車價格形成機制,即停車收費標準應當有利于吸引停車場建設。通過價格機制調整吸引民間資本介入停車領域,緩解停車設施建設資金緊張狀況,逐步實現停車產業化。
3)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停車領域引入市場競爭,應該有一套符合其發展規律的法規來規范市場秩序,保障各投資主體和消費者的權益。因此,政府必須行使法律規定的職責,制定科學的停車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政策;同時形成一整套不同層次的停車管理法規,實現停車管理的法制化、秩序化和效率化。
4)合理科學的增加城市停車位的有效供應。隨著小汽車擁有量的激增,城市中缺乏停車場的局面會越來越嚴重。城市的靜態交通需求沒能得到很好的滿足,導致大量的路邊停車,進而影響城市動態交通,給本來已經比較擁擠的城市交通帶來了很強壓力。另外,在房地產開發、小區建設、商業場所和城市發展中嚴格遵守事先規劃停車場建設,這樣才能保證停車場的可持續發展,車才能開得進去,停得下來。
據悉20**年前后,上海中心城區要保證市民選擇最合適的交通方式便捷地出行,絕大多數市民出行在1小時之內完成。未來上??赡苊媾R比東京更高的交通壓力,將建停車泊位至160萬個;以智能化的交通管理手段,維持道路運行的基本暢通和可達,內環線以內浦西地區早高峰小時平均行程車速維持在每小時16至18公里,接近內倫敦每小時17公里水平;其他地區維持在每小時25至35公里,接近外倫敦水平。在房地產開發、小區建設、商業場所和城市發展中事先規劃停車場建設,才有停車位,車才能開得出去,停得下來,才是一個完整的有車消費水平。
5)發展高效便捷的公共交通系統。停車收費不應是單一的政策,理論研究與實踐經驗都表明,發展高效的公共交通系統才是解決城市交通問題的關鍵。停車收費政策的目的并不在于收費本身,而在于調節居民的擁車水平與出行方式選擇,但這種調節效果往往會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漸漸變小,必須在收費政策與其他相關政策的實施過程中,大力發展高等級的公共交通。
實踐證明:低額的停車收費和高質的公交服務的結合方式要比高額的停車收費和低質的公交服務的方式承擔更多的公共交通。
6)上海的公務車擁有量已超過26.5萬輛,日均出行次數3.05次,高于私家車,所以在實施收費政策的旲候,由于存在的報銷制度,使得動態交通和靜態交通的調控效果必然與預期存在較大差距。
7)城市停車收費政策應與其他相關的交通政策、措施協調配合,與道路容量相匹配,與公交服務水平相協調,才能達到理想的效果。美國加州的油價上升到4美元/加侖時,小汽車的出行量減少15%。韓國招聘求職網《Career》對585名使用私家車的上班族進行問卷調查,52%的受訪者回答說,油價上漲后,已改乘其他交通工具上班。在這些放棄私家車的人當中,99
.3%的受訪者表示改乘公交車和地鐵等大眾交通工具。所以根據中國國情和上海實際,若同時征收適當燃油稅可以起到限制小汽車的使用,降低社會的能源損耗等。8)停車收費政策應有利于停車換乘選擇行為(P&R)的發生。影響停車換乘選擇行為的因素,大致可分為主動和被動兩大類。其中,市中心區的道路擁擠程度和停車位緊張程度會加劇小汽車使用的不方便性,是被動選擇停車換乘的主要原因;降低停車費用、合理設置停車換乘設施的位置、提高信息服務的水平等是為了增加停車換乘設施的吸引力;提高換乘公交的方便程度意味著提高使用公交方式的便利性,從而增加人們對公交方式的選擇概率。
此外,在20**年上海世博會期間,可預知來自江浙的過境交通將是影響停車收費政策效果的又一重要因素。通過調查可知:大部分人可以接受的停車換乘設施的停車費在25元/天以內,此可作為建立停車換乘選擇行為模型進行方案設計的依據;當世博入口附近的停車費超過20元/小時的情況下,大部分人不能承受,可能會轉向停車換乘模式,尤其對于中低收入階層和年輕人而言,可作為利用停車價格政策改變其選擇行為,向停車換乘模式轉變的重點對象。
4、結語
上海目前的交通狀況不容樂觀,城市停車設施十分缺乏,通過制定科學合理的停車收費政策來實施停車需求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城市中心區交通壓力,降低中心區的停車需求,為城市停車場建設獲得更多建設資金創造前提條件。同時,面對城市交通這個復雜的巨系統,單純的依靠提高停車收費來減少交通壓力,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必須堅持大力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建設龐大的軌道交通系統,多管齊下,才能較好地緩解城市交通壓力。
篇2:物業停車收費與保管責任問題的探討
物業停車收費與保管責任問題的探討
停車場收費的問題日益引起政府有關部門、消費者、停車場經營者的高度重視,因為停車場收費不僅是汽車消費者一項長期的負擔,而且停車場收費帶來的保管責任極易引發法律訴訟。合理地界定停車場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降低停車場經營者的負擔,規范停車場經營者的行為,有利于停車場行業的發展。其中有很多問題值得研究和探討。
一、停車服務收費的性質及服務內容。
目前,停車場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專業性停車場,一類是物業管理小區內的停車場地。毫無疑問,停車場收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長期以來價格主管部門一直將汽車保管費列入政府價格管理目錄,屬于政府定價。除極少數停車場外,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不同的停車場確定分等級的收費標準,而不是逐一核定經營費用。從理論上講,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的最主要依據是經營費用,但實際上由于停車場的情況復雜,經營費用懸殊,停車場的規模、所處的地理位置、停放車輛的數量都直接影響停車場的收益。以物業管理小區的停車場為例,停車管理作為物業管理公司的經營業務,收益彌補物業管理收入的不足是物業管理企業的通常做法,不能因為停車管理獨立核算有較高的收益而降低停車收費標準。
目前深圳市的停車場中,專業性的停車場只占少數,大多數是物業管理小區的停車場。且收費標準均不與停車場經營費用有直接的聯系。能否像其他經營性服務項目的政府定價一樣,按實際經營費用核定停車場的收費標準,理論上與實踐上都是不可行的。對實行政府定價停車場分等級確定收費標準是經過實踐證明唯一可行的并被普遍接受的較理想的選擇。
伴隨經濟的發展,汽車消費高速增長,停車場收費管理與日益增長的停放需求不相適應的矛盾推動著改革的步伐。1994年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應與車主明確車輛保管關系或車位有償使用關系,并按有關規定收取相應的保管費或車位使用費。首次在保管費外提出了車位使用費的規定,但由于缺少相應的配套規定,難以在實踐中明確車位使用費與保管費之間的法律界限。車位使用費的性質如何,是否屬于政府定價,停車場對車輛停放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一系列的問題都需要給出答案。從目前的實踐看,僅僅提供車位使用權的停車場所并不存在。街道邊咪表停車是車主占用公共道路交納一定的費用作為對公共資源的補償,已經超出經營服務性收費的范疇。
2000年國家計委發布的《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辦法》是目前國家價格主管部門對機動車停放收費管理最權威的規定。管理辦法對機動車的停放服務收費作出了重大的改革,深圳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計委的規定下發了《關于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問題的通知》,對深圳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價格管理政策作了相應的調整。最核心的有三項,一是將機動車保管費更名為機動車停放服務費;二是將原有的機動車保管費全部實行政府定價改為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3種不同的定價形式。具有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機場、碼頭、車站、旅游景點、住宅區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車場等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非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機動車停放服務(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車場等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三是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可實行按車輛占用面積大小分別計費的辦法,也可實行按停放時段不同分別計費的辦法。
深圳價格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停放服務內容的解釋部門,但由于是依據國家計委的規定,最終解釋權應屬國家計委。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改革對停車行業的發展起了重要的影響。雖然《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辦法》對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內容未作出具體的規定,但仍可認為停放服務費與原有的保管費是有區別的,停放服務費不等同于保管服務。否則就很難理解為何國家計委將長期使用的保管費更名為停放服務費。并規定可實行按車輛占用停車面積大小分別計費,而通行的保管費標準均采用與保管標的金額、保管責任的大小相對應的原則。
停放服務費比較準確地反映機動車停放的客觀需要及當前的社會經濟、治安環境。停放服務應包括提供機動車停放的場地、維護更新停車場必要的設施、維持停車場的公共秩序、衛生及公共照明、機動車進出停放辦理必要的方便、簡捷手續、承擔有限額度的賠償責任。停放服務費與車位使用費相比較,范圍更廣,除一些專用停車場經營者自身具有停車場使用權外,還包括了大量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管理,利用業主公共場地停放車輛的物業管理小區。目前的停放服務費部分具有車位占用業主公共場地的補償性,由于小區的道路及公共面積為業主共有,必然出現車主與無車業主及外來停放車輛之間的利益沖突,通過向車位使用人或公共場地占用者收取一定的補償是合情合理的。保管則應包括提供停車服務并承擔保證車輛保持原有狀態的義務和賠償責任,簡而言之,保管=停放服務+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計委對停車服務收費管理的改革,是價格管理觀念與時俱進的發展,更全面地反映了停車服務的本質特征,對停車行業發展的促進作用將會隨時間的推移進一步被認識。
二、確立停車場保管責任的若干條件
近幾年,停車場收費的爭議不斷,但大多數是集中在停車場保管責任上。停車場是否負有保管責任,應當從多方面進行分析。不能僅僅看其營業執照中注明為機動車保管,使用的票據為保管費。
由于目前的機動車存量遠遠超過了城市規劃的預期,大多數的停車場實際上并不具備承擔機動車保管責任的條件。長期以來即使是專用停車場也不具備保管貴重物品所應有的封閉環境,不能有效地制止管理員以外的人未經同意進入停車場地,機動車車主一般均為自行入內停放車輛,且并未將車輛的實際控制權交給停車場管理人員,出門憑證的防偽性能與機動車價值不相符,而管理人員除出門憑證外也不具備其他的識別、核實措施;絕大多數停車場并不是規范的停車場,比較突出的是物業管理小區的停車很多是利用小區的道路、公共場地停放。即使如此,還難以符合日益增長的停車量的需要。車輛無法始終處于車輛管理人員的嚴密監控之下。
保管服務作為一種經營服務性活動,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應視為企業依法自主經營權的一部分,任何機構和個人都無權強制性要求停車場提供保管服務。停車場開展停車保管服務的法定程序是以停車場經營者向有關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為前提,經批準同意后向工商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登記或增加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未經經營者提出申請,行政管理機關不能要求其經營停車保管業務。
目前,相當數量的停車場并不具備嚴格的提供機動車保管服務的客觀條件,卻在經營范圍中核定為機動車保管,辦理停車場保管費的收費許可證,并使用保管費的發票,承擔保管的責任,與其經營停車場的本意并不完全相符有其歷史的原因。根據國家計委的規定,停車服務作為一個獨立合法的經營項目將會被停車場經營者廣泛接受,停車場經營者可以依法提出將經營范圍變更為停車服務的申請,并提出使用與經營范圍相對應的票據。
停車服務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爭議的前提是保管合同是否成立。首先,停車場應有從事保管業務的經營范圍及從事保管服務的條件,其次還應經過相應的保管物品控制權移交程序。但從機動車的特點來分析,相當多的車主對機動車的停放服務并不存在保管服務的要求。這是由機動車自身的特殊性及保管的費用所決定的。機動車是一種貴重的物品,但不同的機動車價值懸殊,保管責任差別巨大;且是具有較高機動性及自鎖防盜搶性能,因此對停放服務除要求有一定的安全性外,還要求停放服務具有存取便捷、簡便的手續。
要求車輛停放均采取保管的形式,對停車場的開辦條件提出了相當高的標準,一般應有全封閉式的停放場所,給現代城市的發展規劃提出了不切實際的要求。車輛的實際控制權必須經規定的程序移交到停車場管理人員,車輛實際控制權不僅僅應包括車輛的停放位置由管理人員決定,鑰匙、證件移交外,停車場管理人員可以采取附加的車輛控制措施。車輛的價值決定了車輛保管手續應有極其嚴格的程序,與機動車的機動性矛盾突出。訂立保管合同,對車輛的狀況經過檢查驗收后,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保管的責任、費用及交納的辦法。通行的用于保管貴重物品的模式難以被廣大的停車消費者所接受。因為車輛停放手續的便捷是機動車停車場經營的基礎,離開便捷停車場難以維持下去。
目前停車場采用的進入停車場時發出的停車出門憑證,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保管合同成立必須注明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等合同要件。合同法規定,寄存人寄存貴重物品時,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機動車作為一種貴重物品,理應符合以上保管合同的規定。由雙方按市場調節價確定收費標準,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由于保管責任大于停放服務,根據收費標準與承擔的保管責任成正比的基本原則,保管服務收費應高于停放服務。有多大的市場需求,還難以預料。
強制性要求停車場提供機動車保管服務并承擔保管責任還直接影響到機動車車主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機動車車主作為一個龐大的消費群體,其消費需求必然是多樣化、多層次的,不同的收費標準與不同的服務內容及標準相對應,在郵政服務中,平信與掛號信的承擔責任不同,收費也不同就是一個例證。
按照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想得到保管服務的愿望與市場經濟的要求相矛盾。不少機動車車主安裝了先進的防盜搶裝置,有效地提高了機動車防盜搶性能,有些在保險公司購買了盜搶險及其他險種,在發生損失時可以從保險公司得到相應的賠償。強制性要求停車場提供保管服務,只能強制性地要求停車場加大停車場的投入,改善停車場裝備,或購買停車場的車位保險,提高保管費用,最終通過停車場收費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對相當一部分車主形成的二次重復保險是額外的經濟負擔。
從停車場的服務費用與機動車停放的安全性分析,二者之間的關系屬于非線性的比例關系,呈現一種邊際費用效率迅速遞減的特征。以停車場通行的管理模式為例,停車場提供了基本的停放空間和停放設施,進場時領取出場憑證,出場交納憑證。如果停車場管理人員能夠嚴格的執行停車場管理的規范程序,盡職盡責,完全有可能將失竊率減少到相當低的水平,即可以較低的管理費用達到較高的機動車安全性和保管效率。據報載,蓮花北物業管理處僅一年就消除了500多次由于車主未能鎖住車門、車窗引起的安全隱患。更多地提高管理費用,要求其達到保管貴重物品的條件,對進一步提高機動車安全性的效率微不足道。不管停車場經營者或消費者,大多數選擇停放服務是必然的。
強制性要求停車場提供保管服務,將停放服務規定為保管服務與政府價格管理政策不符。根據價格法的有關規定,未列入政府定價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均為市場調節價。機動車保管費作為市場調節價,可以由企業自行根據市場供求關系、經營費用狀況決定收費標準,與目前的住宅小區具有壟斷性的停放服務屬于政府定價相沖突,最終可能會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解決停車場服務與保管責任矛盾的措施
解決停車場停放服務與保管責任矛盾的主導思想不僅僅在于明確由誰承擔賠償責任,更重要的是在于維護公平、合法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汽車消費,推進機動車停放行業的健康發展。需要全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首先,充分發揮深圳經濟特區享有立法權的優勢,結合深圳特區的特點,盡快研究制定深圳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條例,以法規的形式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名稱、內容及性質,進一步明確各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賠償的責任。建議對除負有特殊義務的停車場,如處理交通違章用于停放扣車的停車場外,統一使用停車服務費,與國家計委的規定相一致。
其次,要進一步加大對盜搶機動車行為的打擊力度,對盜搶機動車行為始終保持群防群治的高壓態勢,凈化社會治安環境。機動車車主也要加強自身車輛的安全防范意識,有條件的可利用高科技手段增強防盜搶能力。進一步在機動車保險市場中引入競爭機制,不斷開發適應社會需求的新的保險險種,規范保險服務收費行為,使消費者能真正享受到低收費、高質量的保險服務。
第三,要規范停車行業的市場準入機制,年度審核制度。統一停車服務規范程序,加強停車場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引導停車場建立規范、有效、可行的停放管理程序,對不按管理程序、玩忽職守給機動車停放造成損失的管理企業和人員給予相應的的處罰和經濟制裁,包括取消其經營資格,取消其從業資格。
篇3: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關于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湖發改商價〔20**〕241號
開發區建設局、度假區建設局、吳興區發改委、吳興區建設局,市各物業服務企業、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為規范湖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場所經營服務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物價局關于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浙價服〔20**〕408號)、《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完善停車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浙價服〔20**〕167號)和《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湖政辦發〔20**〕135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和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公共停車場所(含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停車泊位,下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已成立業主大會(除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外)的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自主定價。
二、按照政府定價實行分級管理要求,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中心城區除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以外的由吳興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是否實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業主大會成立前,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物業所在社區居委會決定;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決定。
四、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的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地面車位(含道路停車)包月停放100元/月.個,地下車位包月停放200元/月.個,以上二項不得再另行加收物業服務費。機動車臨時進入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停放2小時(含2小時)以內的免收停車服務費,連續停放2小時以上-24小時的(含24時),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為5元/輛,期間進出小區,憑當日停車收費票據通行,不得重復收費。連續停放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的,超過部分按上述收費標準重新計費。住宅小區實施機動車臨停收費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單位要具備相應的計時收費管理設施。
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地面車位(含道路停車)包月停放60元/月.個,不得再另行加收物業服務費。
五、軍車(武警)和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應免收停車服務費。
六、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放服務場所或繳費窗口的醒目位置,公示小區公共停車場所車位總數、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免費停放時間、服務承諾、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收費時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經營服務票據。機動車停放服務單位應當每年公布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收支情況,接受小區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七、本通知自20**年10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實施前,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有約定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已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商定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收費標準的,仍可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應當按本通知規定要求執行。
湖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