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完善小區物業管理 構建和諧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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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小區物業管理 構建和諧社區

  幾年來,由于工作上的原因,主持和參與協調了幾個小區有關業委會與物業公司之間、業委會與居委會之間、業主與業委會之間、相鄰物業的兩個小區業主之間的一些比較棘手的矛盾。如:某小區為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因程序是否合法而引發的糾紛;某小區與相鄰小區業主間為了不同時期開發房產遺留的通道門而引發的群體糾紛;某小區因開發商違規貸款被法辦后遺留下297戶業主無產證引發的群體矛盾;某小區物業公司長期未公布公益性收入賬目引發的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業主與業委會之間、業委會與物業公司之間、業主與居委會之間的群體矛盾;某小區了為實施等級收費而引發的業委會與物業公司、居委會、業主與業委會之間的矛盾......

  綜合上述矛盾,筆者歸納了一下,大部分業主希望小區能得到良好的服務希望小區有安寧的環境,希望物業公司、業委會、居委會能各盡職能,把小區管理好;部分業主很盲目、個別業主很沖動、極個別業主有私利。業主們為了自己的利益,希望的是高質量的服務和低價的付出,希望少動或者不動用維修基金,又要求物業公司把小區的一切相關物業事務全部做好、到位。更有許多業主片面地認為我付了物業管理費,就已包含了一切。

  諸如:維修設備營運等費用理應也包含進去了。其實根本不是那么一回事,物業管理費僅僅是物業公司用于物業管理區域的日常管理,包括巡視、檢查、物業維修、更新費用等的各項賬務管理、檔案資料的保管和其他有關物業管理服務的費用。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屬于軟件管理和管理人員的工資及相關的稅費。除此之外,業主們尚需承擔保潔費、保安費、綠化養護費、維修費、設備營運費(包括泵房電費、街坊路燈電費、樓道燈電費)等等與使用相關物業的維修保養費用。個別業主認為:“你物業公司稍有半點毛病,我就拒付物業管理費”,個別業主甚至拖欠了8-9年的物業管理費,還振振有詞地講:“法律有規定的,物業公司追索我物業管理費的追訴權時效只有兩年,所以物業公司與我打官司的話,我如輸了官司,最多只需付兩年的物業管理,業主和物業公司是主人和仆人的關系,傭人沒做好,主人就不給錢?!钡腻e誤論斷。

  筆者認為:

  一、物業公司的人員工作上略有毛病可以提出意見、批語或告知主管領導;或請業委會、居委會協調要求其整改,把工作做好。拒交物業管理費不是上策,會給物業管理上帶來惡性循環,反饋到業主這里,吃虧的還是全體業主。所以,不交物業管理費實質上是侵害了其他正常繳費業主的權利。

  二、我國《民法通則》中確實規定了民事糾紛中的債權追索的時效為兩年,但在法理上某業主長期不繳物業管理費的行為是一個連續發生至目前的行為,且其行為仍在繼續發生,計算當事人的債權債務的時間應當從其終止該行為之日起計算。況且物業公司一般均會在年末公告或書面通知業主繳納管理費,其行為視為連續催討行為。在惡性循環的狀態下,物業公司往往帶著情緒服務,服務則不能全部到位?,F在的小區業主們生活條件在提高,停放的車輛日趨增多,物業公司收取的停車費在扣除合理的成本后理應歸全體業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補充維修資金,用于小區的物業維修。

  而物業公司往往將此收益充當維修費和一些應由全體業主承擔的綠化養護費、街坊樓道泵房電費等。尤其是前期物業管理階段,業委會尚未成立,資金使用程序混亂,物業公司往往認為有些費用沒有及時向業主收取,而應收的物業管理費也不能足額收取,是虧本經營,理應將公益性收益墊付。業主則認為:我們已交了物業管理費,他們還運用我們的公益性收,我們的利益被侵犯了,要拒付物業管理費,要維權。如此往復去,矛盾越來越大,集體*,小區內大小字報不斷,鬧得居委會整日不得安寧。小區基本的安寧都沒有了,如何還談“和諧”兩字。

  物業公司、業委會、居委會都是本小區的管理者。物業公司既是經營者又是本小區物業方面的管理者和服務者,依法、合法的經營管理,定期公布賬目。向全體業主說明收費的內容和用途是物業公司的職責,熱情周到的服務是物業公司的義務。

  業委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必須堅持在居委會的指導和監督下開展工作。必須對全體業主負責。對于物業公司的管理服務質量、收費和賬目公布情況有權予以監督、督促,協調處理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糾紛,要尊重物業管理人員的人格。業委會成員尤其是主任、副主任、執行秘書須加強政策、法規方面的學習培訓,應當知曉本小區的家底、概況。如:住宅總面積、綠化總面積、水箱水泵的數量、街坊路燈和樓道燈的數量、種類能耗及相關數據等。明白業主應承擔的費用和分攤方法才能有效地與物業公司交涉,友好的相處。業委會成員掌握了解相關法規政策,如:相鄰住宅空調安裝的距離有何規定?不同時期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用房(業委會用房)如何配置?不同地區的居民住宅房對開設有油煙的飲食業有何規定?遇到此類矛盾就能有調解成功的把握。

  另外,業委會成員應針對本小區的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問題,設置好《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供全體業主在業主大會上表決通過。例如:個別小區的部分業主遇到小區中發生的一些問題,喜歡用類似大、小字報的局面形式在小區內張貼,或在居民信箱投宣傳品,其內容或是批語,或是建議、或是提出質疑。我們設想一下, 是否可以將此無序的狀態引導規范至有序的狀態,若在(議事規則)中規定在小區某一處專門設置一個“業主之聲欄”規定本小區業主可通過業委會以規范的格式發表在專欄內(不得人身攻擊和污辱誹謗他人),設定批評類的可在欄內存放幾天,表揚類的、建議類的、質疑類的、提示類的可在欄內存放幾天,對全體業主均有約束力。同時可設定請居委會行使監督權,對違章亂張貼情況一經發現即刻清除。

  居委會是小區的“國務院”,主任、書記是“小巷總理”。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規定居委會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負有指導和監督的職能,居委會的工作是政府工作的延伸。那么我們講,作為指導和監督方又是小區的具體管理者,指導須有方,監督須有力,現有的居委干部學習了解物業方面的法規知識甚少,涉及小區物業方面的數據及分攤方法了解甚微,遇到物業管理方面的矛盾缺乏溝通或難以溝通,缺少有效的方法,所以對發生的物業管理方面的問題掌控、駕馭能力還是比較薄薄弱,確實需要進一步加緊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才能起到作用、做好工作、得到效果。

篇2:物管案例:小區圍墻物業管理公司能拆除嗎

  物管案例:小區圍墻物業管理公司能拆除嗎

  劉女士所住的芬芳花園小區實行封閉式物業管理。20**年4月,僅一墻之隔的A公司開發新建雨花雅園,并與B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將芬芳花園西區所屬基礎配套設施、公共配套設施與雨花雅園共享,雨花雅園的物業管理并入芬芳花園,A公司向B公司支付費用。A公司對外承諾,雨花雅園將與芬芳花園成為一體,雨花雅園業主可以自由進出芬芳花園。因此,攔在兩個小區之間的圍墻被打通。劉女士認為,兩物業公司所做的決定,嚴重損害業主的合法權益,遂起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B公司停止侵害,將芬芳花園原封閉圍墻予以修復。

  [案例提示]

  這里首先需要弄清的是該圍墻是否屬于芬芳花園的公共財產。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的圍墻屬于小區的公用設施,是小區的公共財產。就小區的公共財產而言,絕大部分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小區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行使所有權和支配權。物業管理公司要改變公用設施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故本案例中的圍墻物業管理公司不能拆除。

篇3:拆遷安置小區物業管理學習心得與體會

  拆遷安置小區物業管理學習心得與體會

  我是今年2月4日到真誠物業公司接管的惠民拆遷安置小區上班的。剛上班時,業主對我不太友好。通過走訪才知道,因房子質量問題、房產證問題、大門問題、車庫問題等等沒有解決,小區業主對有關部門和開發商非常不滿,就以拒繳物業管理費來對抗。

  但小區存在的這些問題,我們基本沒有辦法解決。我們這些保安保潔人員也有一大家人,也要吃飯。怎么辦?我們就組成收費小組,采取主動出擊,上門收費的辦法。白天收商鋪,晚上收住戶,禮貌相待,耐心解釋。但業主相互觀望,無人帶頭,仍然不愿繳。有的甚至相互賭咒發誓,進行串連不繳費。

  功夫不負有心人,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少數愛面子的業主繳了,但是大部分還是不愿交。三番五次登門還有意見,嘴里罵罵嘰嘰的,說影響他們做生意。我們的原則是罵不還口、打不還手。在6月份一位員工被打住進醫院,經過派出所處理,賠那個員工各項費用壹萬元,物業管理費當面繳清。這家費用是交了,但還要面對幾千幾百戶,冷嘲熱諷、冷言惡語、拒絕門外,說什么樣的話人都有。這時有很多朋友勸我不要去上這個班了,苦口婆心,還沒人理解。經過一番考慮,我還是做出了堅守的決定。我想最主要的還是要有自己的精神,要有信心、有勇氣。時時有機會,行行出狀元,我為什么不能堅持下去,服務他人也是自己的一份貢獻。

  通過這次學習,使我懂得了物業管理的各項具體要求,也學到了很多的知識。如何轉換服務模式?在物業項目運營管理中怎樣抓住贏利點?如何開拓盈利空間?怎樣與業主進行溝通?這些新鮮知識給了我很大的啟發?;厝ヒ院?,我要把學到的知識應用到實際工作中去,加強和業主的溝通。對業主所反映的問題,積極向有關部門匯報,爭取得到領導的支持和幫助。我相信,在我們的努力下,我們的日子一定會好起來。最后感謝真誠物業公司,給了我這個好的學習機會。

  本文源自:《淮安物業管理》

  洪澤縣真誠物業有限公司 高中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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