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合同
立動產抵押合同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為擔保乙方對于其所有的債權,將由甲方提供抵押物,為乙方設定抵押權,并約定條款如下:
一、所擔保的債權:包括本金_________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得分次循環動用,但在同一時間,其動用總額以上開金額為最高限額)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違約金以及債務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損害的賠償。至債權實際金額及各種利息違約金的計算方法以及債務的清償期,另立借據,透支約據、本票、約定書、委任保證合同為憑,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各該附件所規定事項的效力與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其名稱、數量、特別標志、說明以及占有抵押物者姓名、名稱及方式及所在地,詳粘附于本合同的標的物明細表。
三、本合同所擔保的債務縱未屆清償期,乙方亦可以隨時通知甲方清償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辦,絕無異議。
四、抵押物于登記后如有粘貼標簽或烙印的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或登記機關辦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費用,全部應由甲方負擔。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實聲明:前開抵押物完全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與任何第三人的權利無關。如日后發生任何糾葛致使乙方遭受損害時,縱其事由非可歸責于甲方及擔保物提供人,亦愿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本合同續存中,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證抵押物占有人對于抵押物必盡妥善保管的責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捐稅、修理、保養等一切費用,亦與乙方無涉。
七、抵押物的現狀發生變動時,不論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應及時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現狀的變動或價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條開列的全部債權獲得清償時,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負連帶賠償責任。
八、抵押物應按乙方指定置于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甲方保證決不擅自遷移。抵押物為交通工具,經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經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應即負責將抵押物停放于指定處所。
九、抵押物應向乙方同意的保險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險,并應以乙方為惟一受益人,保險金額及條件應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險費用均由甲方負擔,所有保單及保費收據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為代為墊付保費,經通知甲方限期償還,甲方未如限辦理時,乙方得將墊款徑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額,依例計金,甲方絕無異議。但乙方并無代為投?;虼鷫|保費的義務。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得占有抵押物。
(一)有擔保法所定應占有情事時。
(二)未經乙方允準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貼的標簽被損毀時。
(三)未經乙方同意而將抵押物出租時。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為,致抵押物的價值顯然減少或顯有減少之虞時。
(五)乙方認為甲方借款運用不當時。
(六)乙方依前5項規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絕交付時,乙方得申請法院徑行強制執行。
(七)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損失及支出的費用,均由甲方負責賠償。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孳息,乙方占有權收取,以之抵償收取孳息的費用及甲方債務。
(八)乙方占有處分抵押物,應依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行之。
十一、甲方應覓具經乙方認可的保證人,以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給付責任的保證。保證人并愿以本合同為證,聲明放棄先訴抗辯權暨民法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的一切權利。
十二、甲方愿接受乙方對于借款用途的監督及對于甲方業務財務的稽核。乙方因行使監督稽核之權而需甲方供給任何有關資料時,甲方應即照辦,但乙方并無監督或稽核的義務。
十三、本合同所訂給付義務,以乙方營業所在地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訂事項而涉訟時,不論當時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營業所在地,或其國籍有無變更,均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四、本合同書所載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連帶保證人均包括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破產管理人或遺產管理人。又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連帶保證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變更時,承受其職務之人,即當然為本合同書權利義務主體的代表人,毋庸為變更的登記。
十五、除本合同所訂的條款外,凡乙方現在或將業所訂與貸款有關的各項章則以及金融業現在或將來所適用的一切有關章則,甲方均愿遵守,決無異議。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約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屆期未清償時得延長期限。本合同副本共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抵押物提供人(簽字):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篇2:澳門不動產的轉讓預約和抵押預約(2001)
澳門不動產的轉讓預約和抵押預約(20**)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法律名稱及法定結構
具買賣預約及設定意定抵押權預約的消費借貸合同(簡稱“具預約的消費借貸合同”),是指具混合內容的、必須兼備且只能具備下列法律關系的典型三方合同:
?。ㄒ唬╇p方訂立的不動產買賣預約;
?。ǘ┡c作為借用人的預約買受人訂立的、提供資金以便其取得作為預約買賣標的的不動產的消費借貸;
?。ㄈ┵J與人和借用人訂立的、在作為預約買賣標的的不動產之上為貸與人而設定的用作擔保消費借貸的意定抵押權的預約。
第二條 方式
一、具預約的消費借貸合同系以簡單私文書簽訂。
二、立約人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
三、如任一立約人為法人,其代理人的身分及權力須按照一般規定加以證實。
第三條 效力
一、將物權效力給予第一條所指合同的預約,必須作出《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條第一款所指的明示意思表示及有關登記。
二、《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于具預約的消費借貸合同。
三、貸與人有權代位行使借用人以遵守預約的買受人的身分針對違反預約的出賣人所享有的《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條規定的權利。
第四條 登記
一、第一條(一)項及(三)項所指的事實必須登記,該等登記須以具預約的消費借貸合同為依據同時作出。
二、登記須按照《物業登記法典》第二條第一款f項的規定,并為產生該條文的效力而分別透過轉讓預約及設定負擔預約的登錄作出。
三、上款所指任一登錄的摘錄,除應載有《物業登記法典》第八十八條所指的一般事項及第九十條第一款d項所指的特別事項外,尚應載有下列事項:
?。ㄒ唬┧卿浀氖聦嵤怯删哳A約的消費借貸合同產生,而該合同是根據本法所定的制度簽訂;
?。ǘ┧辛⒓s人的認別資料及簽訂該合同的日期。
四、由具預約的消費借貸合同產生的抵押權預約的登錄摘錄,尚應載有經作出適當配合后的《物業登記法典》第九十一條規定的特別事項。
五、注銷取得預約的登錄,須經貸與人事先以書面許可,其簽名須經當場認定。
六、本約合同所載的取得及抵押權的登記,是在有關預約的登錄上以附注方式作出。
第五條 本約合同
一、買賣本約合同及設定抵押權的本約合同必須一并簽訂,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非與具抵押權設定的本約合同一并簽立的買賣本約合同對貸與人不產生效力。此外,沒有出具抵押憑證,且沒有同時為其申請登記者,有關取得不獲接受登記。
三、倘貸與人已作出書面許可或倘證明抵押預約登錄已透過貸與人的聲明書或有關借貸金額全數的受領證明作出注銷者,則上款規定不適用,但本款所指的任一情況均須在買賣公證書中載明。
四、上款所指許可和聲明書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
五、設定意定抵押權的本約合同,尚可用作擔保貸與人和借用人在簽訂該合同前協議的其它信貸服務項目。
第六條 稅務義務及登記手續費
一、對具預約的消費借貸合同,只征收印花稅;該印花稅是按照《印花稅規章》的規定征收。
二、登記具預約的消費借貸合同所載的有關的事實,須按照物業登記手續費表繳納手續費。
第七條 以往的情況
一、本法律適用于以往訂立的符合第一條所指要件而尚未完全履行的所有合同,但須遵守以下兩款的特別規定。
二、將物權效力給予以往訂立的合同所載的買賣預約及設定意定抵押權預約,必須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有關的意思表示可以獨立文件作出,而立約人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
三、但第一款的適用取決于透過補充聲明,辦妥倘需的《物業登記法典》第三十八條規定所要求的事宜。
第八條 補充法律
《民法典》及《物業登記法典》的規定,如不與本法所定法律制度的特別性質相抵觸,則適用于該法律制度。
第九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簽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篇3:動產抵押登記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8號
《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長 張茅
20**年7月5日
動產抵押登記辦法
?。?0**年10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0號公布20**年7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8號修訂)
第一條 為規范動產抵押登記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進資金融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辦法所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條 動產抵押登記的設立、變更和注銷,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為代表到登記機關辦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雙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記機關辦理。
當事人應當保證其提交的材料內容真實準確。
第四條 當事人設立抵押權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情形的,應當持下列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ㄒ唬┑盅喝?、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ǘ┑盅喝?、抵押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ㄈ┑盅汉贤p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五條 《動產抵押登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盅喝?、抵押權人名稱(姓名)、住所地等;
?。ǘ┑盅贺敭a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ㄈ┍粨鶛嗟姆N類和數額;
?。ㄋ模┑盅簱5姆秶?;
?。ㄎ澹﹤鶆杖寺男袀鶆盏钠谙?;
?。┑盅汉贤p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聯系方式等;
?。ㄆ撸┑盅喝?、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ò耍┑盅喝?、抵押權人認為其他應當登記的抵押權信息。
第六條 抵押合同變更、《動產抵押登記書》內容需要變更的,當事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ㄒ唬┑盅喝?、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書》;
?。ǘ┑盅喝?、抵押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ㄈ┑盅汉贤p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七條 在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或者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下,當事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ㄒ唬┑盅喝?、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注銷書》;
?。ǘ┑盅喝?、抵押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ㄈ┑盅汉贤p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八條 當事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設立、變更、注銷,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形式要求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予以辦理,在當事人所提交的《動產抵押登記書》《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書》《動產抵押登記注銷書》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并注明蓋章日期。
當事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設立、變更、注銷,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機關不予辦理,并應當向當事人告知理由。
第九條 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書》《動產抵押登記注銷書》設立動產抵押登記檔案,并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及時將動產抵押登記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動產抵押登記書》《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書》《動產抵押登記注銷書》各一式三份,抵押人、抵押權人各持一份,登記機關留存一份。
第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有關動產抵押登記信息,也可以持合法身份證明文件,到登記機關查閱、抄錄動產抵押登記檔案。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登記機關的動產抵押登記信息與其提交材料內容不一致的,有權要求登記機關予以更正。
登記機關發現其登記的動產抵押登記信息與當事人提交材料內容不一致的,應當對有關信息進行更正。
第十二條 經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登記機關可以根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對相關的動產抵押登記進行變更或者撤銷。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或者撤銷后,登記機關應當告知原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
第十三條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推動動產抵押登記信息化建設工作,通過建立互聯網動產抵押登記系統、設立動產抵押登記電子檔案等方式,為當事人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