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宣政辦〔20**〕41號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置行為,美化城市環境,維護戶外廣告經營者及其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戶外廣告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宣城市城市規劃區內設置戶外廣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在公共、自有或他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市政公用設施及其他戶外場所的城市空間,利用路牌、霓虹燈、燈箱、電子屏幕、櫥窗、布幅、繪畫和實物造型設施等形式設置、張貼、書寫、噴繪、懸掛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的廣告行為。
第四條 宣城市市容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規劃、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章 設置一般規定
第六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設置技術標準,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合理布局、規范設置,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先規劃后設置。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風格、造型、色調、數量、體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質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七條 戶外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文明,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制作和安裝應當符合有關的技術、質量、安全標準。
第八條 依法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有礙市容市貌觀瞻或遮擋建筑物原貌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損毀綠地的;
(五)利用違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設施的;
(六)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優秀近代建筑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設置的;
(七)在其他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內或載體上設置的。
第十條 招聘、培訓、啟事、聲明等內容的零星印刷品廣告,應當張貼在規范設置的信息張貼欄內。信息張貼欄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在居民區、小街小巷選擇適當位置設置。
第十一條 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設施使用權應當通過拍賣、招標的方式取得。
第十二條 公共設施使用權拍賣、招標,由市市容管理局組織實施。市市容管理局組織公共設施使用權拍賣、招標時,應當將拍賣、招標方案征求規劃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
通過拍賣、招標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使用權的,由市市容管理局與戶外廣告設施設置
人簽訂公共設施使用合同。公共設施使用權的出讓收入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城市建設與維護管理。 第三章 申請與批準
第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設置戶外廣告,應向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
第十四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須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 廣告經營許可證件或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二) 設置戶外廣告的場地使用權證明文件,或者與有關所有權、使用權單位簽訂的使用協議等;
(三)戶外廣告設置設計方案,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平面效果圖、施工圖;
(四)設置大型落地戶外廣告設施和在建筑物頂部設置的,應當提交相應機構出具的技術和安全保證證明;
(五) 設置公益性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宣傳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六)其他依法應當提交的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決定,需征得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的除外。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置權的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滿后不再繼續設置廣告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及時拆除廣告設施,并按城市容貌標準要求對設置場地進行修飾;期滿后需繼續設置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在期滿前1個月向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是否續期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要求決定。
第十七條 在戶外廣告設置權有效期內,因城市建設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原因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廣告設置單位或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拆除。因拆除造成的損失,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八條 舉辦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應向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方可設置。
臨時性戶外廣告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發布。
第十九條 經批準設置、發布的戶外廣告,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廣告設置權許可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戶外廣告登記證》號和發布者名稱。霓虹燈廣告經登記機關批準后可不作標注。
第四章 設置與維護
第二十條 廣告設置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后60日內完成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逾期未設置的,視為自動放棄設置權。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其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的施工技術資質的單位承建。
第二十一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后,由廣告設置單位或個人組織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并在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向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空置超過30日的,廣告設置單位或個人應當設置公益廣告。公益廣告的內容,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三條 廣告設置單位或個人應當對其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持設施的整潔、安全與完好,遇惡劣天氣情況時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設置期滿的,廣告設置者應在期滿后10日內拆除。
第五章 單位自設性戶外廣告
第二十四條 單位自設性戶外廣告是指在本單位的登記注冊地址及合法經營場所的法定控制地帶設置的,對本單位的名稱、標識、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系方式進行宣傳的招牌、標牌等設施(以下簡稱招牌廣告)。
第二十五條 設置招牌廣告,應向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及其他主體資格合法有效證明文件;
(二)招牌廣告與載體的正立面圖及彩色效果圖;
(三)設置招牌廣告的場地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文件,或者與有關所有權、使用權單位簽訂的使用協議等。
第二十六條 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合格后發給核準證明。
第二十七條 招牌廣告的設置應按《宣城市城市容貌標準》制作,做到安全、規范、整齊、美觀,符合地區功能要求、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招牌應成為建筑立面的有機組成部分,不得破壞建筑立面在形式、色彩、材料、質感等方面的完整性。
第二十八條 一個單位原則上只能設置1處招牌。
多個單位共用1個場所或1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置招牌應先整體規劃,按統一規劃設計制作。
第二十九條 招牌廣告屬臨時性構筑物,因城市建設或其它特殊情
況需要拆除招牌廣告的,設置單位應無條件服從并自行拆除。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未經審批,在城市規劃區內擅自設置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廣告設置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仍未改正、改造或者拆除的,取消該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并由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因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一)擅自更改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的;
(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屆滿后,不拆除廣告設施又不辦理延期手續的;
(三)轉讓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未辦理變更同意手續的;
(四)對戶外廣告設施不進行日常維護,影響其安全、整潔、完好的。
第三十二條 廣告設置單位或個人對其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者、制作者與施工者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對此負有責任的,廣告設置單位或個人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
廣告設置單位或個人對其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不再享有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期滿后的優先受讓權。
第三十三條 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擅自同意和審批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其同意和審批行為無效,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相關部門、單位簽訂的城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轉讓和監管的協議均須移交現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三十五條 利用車輛、船舶、飛行器等各種交通工具(包括水上漂浮物)設置戶外廣告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2:沈陽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2004)
沈陽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20**)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38號
《沈陽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20**年第2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陳政高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沈陽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范戶外廣告使用和經營行為,合理利用廣告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包括:
?。ㄒ唬├贸鞘械缆?、公路、綠地、廣場、機場、車站、橋梁、各類場(館)、建筑物、構筑物和公用設施發布的廣告。
?。ǘ├媒煌üぞ?、水上漂浮物和空中懸浮物、飛行物發布的廣告。
?。ㄈ├闷渌问桨l布的廣告。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等所有單位及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戶外廣告設置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通過市場化運作實行有償使用。
第五條 市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全市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審定和戶外廣告設置重大事項協調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審批、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管理工作。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置的位置由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選定,經市城市規劃委員會批準后定期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廣告位置和載體。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活動,由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舉辦。凡持有合法證件的單位和個人,均可參加招標、拍賣活動。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出讓年限一般為2至5年,特殊情況需要增加年限的,須經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同意。
第十條 依法取得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的,應自取得廣告設置使用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設置,逾期未完成的,按自行放棄廣告設置使用權處理。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不得私自轉讓。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收益,屬于國家所有的部分,全部上繳財政,由財政專戶存儲,用于城市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利用自有場地、設施、建筑物為本單位作廣告的,應當經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償取得廣告設置權。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按規劃確定的位置、規格、形式設立,不得擅自改變。
戶外廣告設置必須符合安全標準并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測;廣告設置使用權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置進行安全檢查,對脫落、易倒塌的設施應當及時維護或拆除。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擅自設置廣告者承擔,并處以1000元罰款;對經營性行為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城市規劃設計要求設置和維護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未整改或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廣告設置使用權人承擔,并處以1000元罰款;對經營性行為的,處以1萬元罰款。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對單位負責人或者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蘇家屯區、新城子區參照本辦法施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5日起施行。
篇3:大連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管理辦法(2010修正)
大連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管理辦法(20**修正)
20**年9月6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公布;20**年12月1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24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大連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管理,建設市容整潔、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現代化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城市區域內設置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是指在城市區域內利用建筑物、構筑物、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工具、空飄物等載體,設置的電子顯示屏、霓虹燈、燈箱、閱報欄、畫廊、櫥窗、門面牌匾、標志牌、標語、條幅等廣告、宣傳及標志性設施。
第四條 大連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并具體負責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人民政府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大連保稅區以下簡稱先導區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管理工作。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協助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應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其造型、裝飾應美觀、新穎,與周圍環境相協調,體現現代化城市的特點。
第六條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商業街的門面牌匾、櫥窗及樓體廣告,應采用霓虹燈勾畫廣告輪廓;
二臨街廣告和各類商家、店鋪的門面牌匾應采用霓虹燈照明;
三城市公交站點、候車棚應采用燈箱式廣告;
四中山路、人民路兩側以及火車站廣場、中山廣場、友好廣場、人民廣場內不準設置單立柱式廣告;
五除機場、碼頭、火車站外的城市建筑物頂部不準設置字體廣告。
第七條 下列載體上禁止設置城市戶外廣告設施: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和市政府公布的重點保護建筑;
三交通安全設施、標志;
四風景名勝區及其控制地帶;
五城市居民小區、公共綠地和風景林地;
六市政府規定不得設置城市戶外廣告設施的其他載體。
第八條 設置大型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應先規劃后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建設、規劃、國土資源、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門審定其選址、布局、規模、形式等,提出規劃要求,并報同級政府、先導區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利用市政公共設施以及在繁華地區、重點商業區公共場所設置大型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應通過招標或拍賣方式確定設置單位或個人。具體招標或拍賣辦法,由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單位或個人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應持平面位置圖和彩色效果圖等相關資料,向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領取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設置許可證。其中占用或依附各類設施、建筑物和構筑物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應先征得其產權人或管理人的同意。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其他部門審批的,須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取得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設置權的單位或個人,應自批準之日起2個月內,按照批準的地點和位置,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逾期不設置的,視為自行放棄設置權。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使用期限屆滿,需要延期使用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在設置使用期限內發生轉讓、變更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轉讓、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單位或個人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商品交易、產品展銷、宣傳教育等活動,需要臨時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應按批準的地點、時限和要求進行設置,期滿當天必須自行拆除。
節假日、重大慶典活動所懸掛的標語、條幅,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在活動結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
第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設置的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在批準的設置期內,因城市建設、市容管理和舉辦大型活動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當服從。對有償設置的,由拆除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四條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不得改變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外飾面裝修和建筑風格,不得影響城市市容,不得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及其他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確需改、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和改變建筑外飾面裝修的,設置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到規劃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須由安全鑒定機構或設計單位進行安全鑒定。設置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施工應嚴格按照標準進行,并達到安全要求。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定期對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確保安全。
因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加強對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潔。污損、褪色的,應及時清洗、油飾、粉刷;殘缺、破損、倒斜的,應及時維修或更換;板面漏字少劃、燈光顯示不全的,應在發現后的24小時內修復。
第十七條 用于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射燈、泛光燈、霓虹燈等,應按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
第十八條 依法設置的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其設置單位或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不得侵占、損壞。
第十九條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應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有關部門收取的費用應納入財政專戶儲存,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城市光環境建設和市容改造。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下列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罰。法律、法規沒作規定的,責令改正,對非經營行為,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行為,無違法所得的可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的條件和標準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設置單位或個人未按規定維護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和按時開啟照明燈光的;
四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侵占、損壞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主管部門收回設置權。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逾期不拆除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外,并可強制拆除,以料抵工。
第二十二條 實施行政處罰,在市政府決定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地區,由綜合執法部門實施;其他地區,由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管理權限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當事人未按規定及時繳納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相關費用的,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行政管理部門可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阻撓、妨礙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人員在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設置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城市地名標志的管理,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