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XX鎮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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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鎮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應急預案

  一、總則

  1.1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緊急救助,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安徽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黃山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及《歙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歙縣自然災害災害救助工作應急預案》、國家和省市有關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以及我鎮救災工作實際情況。

  1.3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鎮政府統一領導全鎮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

  (2)部門分工,協作配合。參與救災應急工作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劃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行動,密切配合。

  (3)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及時地幫助受災群眾解決衣、食、住、醫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困難,最大程度地減少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危害。

  (4)自救為主、救濟為輔。依靠群眾,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大力開展自救互助和社會捐助,重點救濟無自救能力、自救能力弱和遭受重災的災區群眾。

  1.4適用范圍

  1.4.1適用的災害種類

  我鎮境內發生的洪澇災害,干旱、暴雨(雪)、雷電、大風、冰雹、霜凍、寒潮、低溫、高溫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農業生物災害以及森林自然火災和其他異常自然現象造成的危害。

  1.4.2適用的工作范圍

  自然災害發生前的預報預警,自然災害將要發生或自然災害突發時受威脅和受災人員轉移后的臨時安置和管理,災害發生后對受災人員衣、食、住、醫等方面基本生活的救助,災后的生產恢復,倒塌民房重建,因災毀壞的水利、交通工程和學校校舍、農村衛生院等公共設施的修復等。

  1.4.3參照適用

  因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需對轉移安置群眾進行基本生活救助的,由鎮政府請求縣政府安排專項經費,鎮民政辦參照本預案施行救助。

  2、啟動條件

  2.1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本預案:

 ?、俎r作物受災面積1.5萬畝,絕收面積80畝以上;

 ?、诘顾课?0間以上;

 ?、垡驗木o急轉移安置30人以上;

 ?、苤苯咏洕鷵p失0.3億元以上。

  2.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3.1鎮生產救災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3.1.1組成

  鎮政府成立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領導組,負責組織指揮全鎮的救災應急工作。領導組組長由鎮政府分管民政的領導同志擔任,領導組成員單位為政府各部門及鎮直單位負責同志。辦公室設在民政辦。

  3.1.2主要職責

  (1)組織、指揮、協調全鎮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

  (2)研究決定較大自然災害的應急處置意見;

  (3)貫徹落實省、市、縣政府對我鎮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應急處置的指示;

  (4)向市、縣政府報告我鎮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應急處置的情況;

  (5)承擔鎮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3.1.3各成員單位職責

  (1)黨政辦:負責協調對外(上)聯絡接待工作和其他重要工作事宜。

  (2)文廣站:負責組織開展生產救災工作的宣傳報道。

  (3)民政辦:統籌協調全鎮救災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落實縣級救災專項資金,并對救災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鎮政府提出自然災害處置的工作建議和意見;做好災情核查、評估、上報工作,指導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安排和因災倒塌民房恢復重建工作,指導協調救災捐贈工作;承擔鎮生產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4)水利站:承擔鎮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洪水預測、預報和旱情監測、預報,負責負責宣傳縣氣象部門發布的信息,指導全鎮防汛、抗旱工作,對主要水庫水量實施調度,負責災后水利設施的修復、項目申報及實施修復工作。

  (5)衛生院:負責組織衛生防疫和醫療救治,幫助、指導災區開展抗災防疫防病工作;負責指導災區衛生部門、衛生監督監測機構開展生活飲用水衛生等消費環境的食品衛生監督監測工作;根據需要及時組織向災區支持應急藥品。

  (6)農業站:負責組織農作物病蟲害和動物疫病防治工作,及時報告農作物重大病蟲災害情況,會同鎮民政部門查核、評估農業因災損失情況;落實災區補種、改種農作物所需的種子,組織農技人員赴災區幫助指導生產自救,恢復農業生產。

  (7)財政所:負責救災資金安排、撥付。

  (8)派出所:負責維護災區社會治安,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的緊急轉移工作;負責維護重要目標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維護災區交通秩序,保證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9)交管站:負責修復境內中斷的省道、縣鄉公路和有關設施以及內河交通安全和救助打撈;組織交通系統開展救災工作,保證救災人員和物資運輸以及受災群眾的安全疏散。

  (10)林業站:負責森林火災、病蟲害的監測、撲救、損失統計和防治工作。

  (11)國土所:負責全鎮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和應急處理及防治規劃工作,并收集有關災害數據,會同民政部門核查、評估災情,提出災后重建總體設想及治理措施建議,協助做好災民房屋倒塌新建房屋選址工作。

  (12)中心學校:負責組織、協調、轉移安置受災學校學生和財產,做好災后校舍恢復重建和教育教學工作。

  (13)城建辦:負責指導災后群眾住房和災區校舍、衛生院等公共設施恢復重建的規劃、設計、建設和質量監理工作。

  (14)紀檢部門:負責對安排的救災資金、物資和接收的捐贈資金、物資進行審計監督。

  (15)統計站:負責協助查災、核災工作。

  (16)供電所:修復損壞的電力設施,保證災區用電。

  (17)電信局:負責通訊聯絡暢通,及時修復電信設施。

  (18)人武部:負責協調各村民兵的搶險救災工作。

  3.2鎮生產救災指揮部辦事機構構成及職責

  鎮生產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鎮民政辦,為鎮生產救災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綜合材料的起草和發送工作,了解全鎮生產救災工作情況,掌握工作進度,協調有關事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處置特大自然災害時,鎮生產救災指揮部加強辦公室力量,補充鎮水利站、衛生院、財政所、農業站、交管站、紀檢等為辦公室成員單位,與鎮民政辦聯合辦公,以增強應急聯動能力。

  (1)安置及生活救濟組:鎮民政辦牽頭,農業站、財政所、派出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負責組織制定轉移安置受災群眾的生活救濟方案,督促各村及時發放救災款物,幫助災區安排受災群眾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指導災區社會治安工作,辦理接受、分配救災捐贈工作,保障救災物資運輸及救災工作車輛優先通行。

  (2)查災核災組:鎮民政辦牽頭,鎮農業、財政、水利、國土、統計等部門為成員單位。負責災情的查核,統計報表的編制和上報工作。

  (3)衛生防疫組:鎮衛生院牽頭,鎮財政、民政等部門為成員單位。負責組織醫療衛生人員趕赴災區指導衛生防疫工作,指導災區做好傷病群眾的救治工作,做好食品、藥品、飲用水和居住環境的衛生安全,確保災區不發生大的疫病流行。

  (4)生產自救組:鎮農業站牽頭,鎮財政、水利、林業、災區各村為成員單位。負責組織災區農作物的補種搶種和動物的疫病防治工作,組織群眾開展生產自救。

  (5)災后恢復重建組:鎮指揮部牽頭,鎮民政、財政、水利、交管站、中心學校、衛生院、國土、城建、供電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負責制定災區住房和基礎設施建設方案,組織力量遷移新建受災群眾住房,恢復或新建水利工程設施以及道路、學校、醫院、電信、供電、廣播電視等公共設施。

  (6)巡視組:鎮紀檢委牽頭,鎮民政、財政、農經等部門為成員單位。負責檢查督促各項救災措施落實,審計救災專項資金和救災捐贈款物發放情況,檢查監管災區群眾生產生活必需的食品、藥品和建材的質量、價格,監管災后商品供應市場秩序,打擊違法經營行為,查處救災工作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及人員。

  (7)宣傳組:鎮文廣站負責,負責生產救災宣傳工作。

  (8)對外聯絡接待組:由鎮黨政辦。負責協調對外聯絡工作,縣級以上領導來我鎮檢查指導抗災救災的接待安排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4、預警預報

  4.1預警預報

  根據災害類別不同,鎮政府有專項應急預案的按照相關預案的規定:洪澇、干旱災害見《歙縣北岸鎮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見《歙縣北岸鎮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森林火災見《歙縣北岸鎮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4.2信息通報

  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收集各類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及時向鎮生產救災指揮部辦公室通報。

  4.3信息處理

  鎮生產救災指揮部辦公室須對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及時進行分析評估,視情提出處置意見,并向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報告。

  5、應急響應

  5.1Ⅰ級響應

  5.1.1啟動條件

  全鎮范圍內一次性災害過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特別重大自然災害,啟動Ⅰ級響應。

  (1)農作物受災面積5萬畝以上,絕收面積500畝以上;

  (2)倒塌房屋300間以上;

  (3)因災死亡5人以上;

  (4)因災緊急轉移安置500人以上;

  (5)直接經濟損失1.2億元以上。

  5.1.2啟動程序

  鎮生產救災指揮部總指揮在接到災情報告后,第一時間向鎮長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由鎮長決定啟動Ⅰ級響應。

  5.1.3應急響應

  啟動Ⅰ級響應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鎮政府向縣政府報告情況;

  (2)鎮領導赴災區察看、指導;

  (3)鎮生產救災指揮部迅速組織開展生產救災工作,及時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于救災應急方面的指示;

  (4)鎮生產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成員單位聯合辦公,及時收集、評估、匯總各地災情信息和救災工作動態,每日9時前向鎮領導和上級民政部門報送綜合情況;

  (5)安置及生活救濟組組織人員赴災區指導受災群眾轉移安置,緊急申請、協調、調撥救災款物,幫助解決人畜飲用水困難,組織開展救災捐贈,加強對轉移安置災民的管理;

  (6)查災核災組立即組織人員赴災區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指導開展救災工作,向辦公室提供災區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

  (7)衛生防疫組組織醫療衛生防疫人員,赴災區指導衛生防疫工作,保證災區傷病群眾及時得到醫治,保證食品、藥品、飲用水和居住環境的衛生安全,保證災區不發生大的疫情,并按相關規定開展救災防病工作;

  (8)生產自救組組織農業技術人員,赴災區指導開展生產自救,改種補種農作物,發展畜、禽、漁等副業,組織引導勞務輸出等;

  (9)災后恢復重建組及時對受災群眾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學校、衛生等毀壞設施修復重建項目進行申報、立項,爭取災后盡快實施;

  (10)巡視組組織人員赴災區巡視指導,及時發現、處置、研究解決生產救災工作中的各種問題,重大問題向指揮部報告研究解決;

  (11)宣傳組會同生產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向社會通報災情和救災信息;

  (12)申請縣政府支持。

  5.1.4響應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縣生產救災指揮部總指揮提出建議,縣長決定終止Ⅰ級響應。

  5.2Ⅱ級響應

  5.2.1啟動條件

  全縣范圍一次災害過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重大自然災害,縣啟動Ⅱ級響應。

 ?、俎r作物受災面積3-5萬畝,絕收面積300畝;

 ?、谝驗牡顾课?50-300間;

 ?、垡驗乃劳?-5人;

 ?、芤驗木o急轉移安置200人以上

  5直接經濟損失0.8-1.0億元。

  5.2.2啟動程序

  鎮民政辦在接到災情報告后,第一時間向鎮生產救災指揮部總指揮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由鎮生產救災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Ⅱ級響應。

  5.2.3應急響應

  啟動Ⅱ級響應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召開指揮部會議,聽取救災工作情況匯報,研究決定救災應急工作重大事項,部署救災工作任務;

  (2)10小時內,派工作組赴災區查核災情,慰問受災群眾,指導開展救災工作;

  (3)根據情況,鎮領導赴災區察看、指導;

  (4)鎮民政辦向縣民政局報告,請求縣民政局派工作組赴災區指導災工作;

  (5)鎮生產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動態掌握災情發展變化情況和救災工作情況,及時向鎮領導報送信息;

  (6)督促各村管理好轉移安置的災民和落實好救災應急的各項措施。及時動員和組織災區群眾轉移到安全處所,搶救傷病員,安撫遇難者家屬,處理善后事宜;救濟受災群眾和安頓無家可歸者,幫助解決人畜飲用水困難,確保受災群眾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醫,防止疫病流行;加強災民安置點治安管理,保護國家和群眾的財產,維護災區穩定;盡快恢復災區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開展生產自救和重建家園工作;

  (7)根據情況,申請縣政府支持。

  5.2.4響應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鎮民政辦提出建議,鎮生產救災指揮部總指揮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5.3Ⅲ級響應

  5.3.1啟動條件

  全縣范圍一次災害過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較大自然災害,縣啟動Ⅲ級響應。

 ?、俎r作物受災面積1.5-3萬畝,絕收面積80-200畝;

 ?、谝驗牡顾课?00間;

 ?、垡驗木o急轉移安置50人以上;

 ?、苤苯咏洕鷵p失0.5-0.8億元。

  5.3.2啟動程序

  鎮民政辦接到災情報告后的第一時間請示鎮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由分管領導決定啟動Ⅲ級響應。

  5.3.3應急響應

  啟動Ⅲ級響應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鎮民政辦接到災情信息后,1小時內向鎮政府匯報,向有關部門通報;及時向受災地區派工作組,查核災情、慰問災民、指導工作。

  (2)根據需要,向重災地區調撥救災物資。

  (3)堅持24小時值班和災情零報告制度,保持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暢通。

  (4)督促各村管理好轉移安置的災民和落實好救災應急的各項措施。

  (5)根據情況,鎮領導赴災區察看、指導。

  5.3.4響應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鎮民政局報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分管領導決定終止Ⅲ級響應。

  5.4新聞報道

  5.4.1報道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把握適度、內外有別的原則,以正面宣傳為主,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為抗災救災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5.4.2內容審核

  鎮生產救災指揮部發布的救災新聞,內容涉及人員傷亡、房屋倒塌、作物受災面積等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的,由鎮黨政辦會同民政辦負責審核;涉及水情和旱情的,由水利站負責審核;涉及震情及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由國土所負責審核;涉及疫情和衛生防疫情況的,由鎮衛生院負責審核;涉及其它方面內容的,根據部門職責分工,由相關部門負責審核。

  新聞媒體報道災情和救災信息,按黨委、政府新聞宣傳管理渠道歸屬管理。

  6、應急保障

  6.1資金保障

  (1)鎮財政所每年將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列入財政預算,并根據財力增長、物價上漲、農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逐步提高受災群眾的救災標準。

  (2)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財政安排的預備費要重點用于受災群眾的生活救助。

  (3)必要時申請上級救災資金支持。

  6.2物資保障

  鎮政府救災部門在災前與有資質的供應商預先簽訂供貨協議,保證受災時群眾的食品和必需的生活用品能夠及時供應。

  6.3通訊和信息保障

  (1)加強全縣災害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確保救災通訊網絡運行正常。

  (2)逐步建立鎮民政、水利、國土資源、氣象、農業等部門間的災害信息共享平臺,加強信息交流,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6.4隊伍保障

  (1)加強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專家隊伍,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3)建立健全公安、武警、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

  (4)培育、發展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隊伍,并充分發揮其作用。

  6.5社會捐助保障

  (1)完成民政部門救災捐贈工作應急方案,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會公示、表彰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2)加強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站、點的建設和管理。

  (3)充分發揮慈善協會、紅十字會的作用,協助接收各界捐贈的救災款物。

  (4)建立救災捐助表彰制度,創造良好的救災捐助社會氛圍。

  (5)健全對口支援機制。

  6.6安置場所保障

  各村救災應急預案應對轄區內可能因自然災害需轉移安置的人口數量進行預測,并對安置場所作出規劃,可以采取投親靠友、騰住公房等方式,安置人口較多時可以搭建臨時簡易庵棚,困難較大時可以向縣申請撥給救災帳篷。

  6.7宣傳、培訓和演習

  (1)鎮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利用各種方式宣傳災害知識,宣傳應急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的常識,增強人民群眾的防災減災意識。

  (2)民政救災部門每年應組織一次救災工作人員業務培訓;不定期向各類專業緊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組織提供救災工作咨詢。

  7、災后救助及恢復重建

  7.1災后生活救助

  受自然災害影響,冬令、春荒期間部分受災群眾出現口糧短缺等生活困難時,各村應在全面核查災情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受災群眾生活安排方案,并組織實施。

  7.1.1災情調查及報告

  各村每年按規定調查、報告因災造成的冬令、春荒期間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鎮民政部門審核、上報。

  7.1.2救助方案制定

  各村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冬令、春荒救助工作方案,逐級上報。災情嚴重,各村救災確有困難時,應及時申請上級的自然災害救濟補助經費,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令、春荒期間受災群眾吃飯、穿衣、蓋被等基本生活困難,主要是解決口糧。

  7.1.3救助方案實施

  各村負責具體實施本轄區的救助工作。在救助方案實施過程中,應區別情況,統籌安排,確保重點。對有自救能力的,開展互助互濟、通過發展生產和組織勞務輸出籌措施,增強自救和抗災能力。對缺糧又缺錢的貧困受災群眾,及時給予政府救濟。通過開展社會捐贈、對口支援、緊急采購等方式解決災民的過冬衣被。

  7.2群眾因災倒房恢復重建

  7.2.1工作原則

  群眾因災倒房恢復重建工作由鎮生產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統籌指導。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濟、以工代賑、政策優惠、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自行借貸等多種途徑籌集。住房規劃、設計和建設,堅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安全適用。

  7.2.2方案制定

  災情穩定后,鎮政府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房臺帳,為組織實施重建工作準備基礎數據。鎮政府根據全鎮災情,制定受災群眾倒房恢復重建的目標、政策和工作方案,向市、縣政府申請并安排建房補助資金,幫助災區受災群眾恢復重建因災倒房。各村負責制定本轄區群眾因災倒房重建方案。

  7.2.3組織實施

  7.3因災毀壞基礎設施的修復

  鎮各部門及鎮直各單位對因災害毀壞基礎設施的修復項目及時申請立項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7.4市場監管和質量監管

  請求工商、物價、質監等部門做好災后重建中的建材生產、供應和建筑質量的監管工作,確保災后重建工作順利進行。

  8、附則

  8.1名詞術語解釋

  (1)自然災害:指給人類生存帶來危害或損害人類生活環境的自然現象,包括洪澇、干旱、冰雹、雪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本預案未加限定所稱的“災害”,均指自然災害。

  (2)災情:指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包括人員傷亡、社會財產損失、農作物損失等。

  (3)冬令期間:指當年12月份到次年2份的3個月時間。

  (4)春荒期間:指3月份到5月份的3個月時間。

  (5)荒情:因災造成受災群眾在冬令、春荒等時段的基本生活困難情況,主要是口糧和過冬衣被。

  (6)本預案中數字,稱“以上”的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獎勵與責任

  對救災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勞動模范、先進集體和個人,由縣政府表彰和獎勵;對救災工作中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報批烈士;對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

  8.3預案的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篇2: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2016年)

  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20**)

  頒布單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文號:第38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 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的救助,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救助,是指對因自然災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生產生活受到影響的人員,依法及時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所、醫療防疫等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應當高效、有序,堅持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與經濟結構調整、生態文明建設和扶貧工作相結合,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

  第四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省減災委員會為省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省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市、縣級減災委員會為本級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自然災害救助聯動合作機制,加強各級減災委員會之間、本級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之間、相鄰行政區域之間的聯動與合作,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自然災害救助信息共享,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本級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水利、農業、衛生和計劃生育、林業、氣象、地震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信息報告、先期處置、應急自救等救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其他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 程規定,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災減災救災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有條 件的地區,可以建設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教育基地。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實際,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應急知識普及活動。學校、幼兒園應當加強對學生應急救助知識的宣傳教育,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自然災害救助捐贈和志愿服務,開展災害防范、災害救助、恢復重建等活動。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災害預防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減災委員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風險評估情況,編制中長期防災減災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及重大項目選址、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防災減災標準和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建設防災減災基礎工程,提高自然災害防御能力。區域性干旱地區,應當采取興建調水工程、開發水利設施、增加旱地作物等措施,充分利用江河、湖泊等水源,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和可持續發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并適時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評估、修訂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應急通信、應急決策、應急調度能力建設,利用公用通信網絡資源和電子政務網絡平臺,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形成功能完備、運行高效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結合本地自然災害特點和救災工作實際,分析評估自然災害應急救助所需裝備的品種、數量和技術參數,配備必要的工作防護、應急通訊、應急交通、音像錄制等救災裝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林業、氣象、地震等部門應當加強自然災害監測站網建設,實時監測預警自然災害,及時將災害預警信息報告本級減災委員會,并通報預警地區的減災委員會。

  減災委員會應當及時分析、評估預警預報信息,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啟動或者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啟動預警響應,采取相應的預警措施,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風險警告,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準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應急避難場所,提供應急供水、供電、消防、衛生防疫等必要的應急避難生活服務設施,設置明顯標志牌、指示牌,并明確場所的維護管理單位。多災、易災地區的集鎮和人口集中的自然村應當設置應急避險點。

  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年初組織對本地易發自然災害的危險源、隱患區域進行風險排查、登記和評估,探索建立自然災害風險數據庫;對發現的災害風險,及時采取防范措施治理,組織危險區域的居民避險轉移安置。

  第十三條 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制度。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部門制定全省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規劃和儲備庫建設規劃,合理確定救災物資儲備品種、標準、規模,完善救災物資生產、采購、運輸、儲備、調撥、補充、監管和緊急調運體系。

  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省確定的儲備庫建設規劃,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建設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結合本地自然災害風險,按照便利、經濟的原則協商購物超市或倉儲,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配置必要的應急物資。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災減災專業隊伍建設,適時組織救助管理人員、專業應急救援人員、災害信息員、志愿者等自然災害救助隊伍業務培訓,提高防災減災和應急救助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林業、氣象、地震等部門,開展防災減災工作的科學應用研究,建立科學實用的自然災害預防、預警、監測、評估體系。

  第十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自然災害信息員,協助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的接收、傳遞,災情信息的收集、報告,參與自然災害救助、防災減災知識宣傳等工作。自然災害信息員與基層社會管理網格化、群防群治工作相結合,可以享受適當的工作補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發揚團結互助的救災精神,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積極參與、主動配合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對獲悉的自然災害信息,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自然災害信息員報告。

  第三章 應急救助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減災委員會對自然災害達到應急預案啟動條 件的,應當及時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并根據災情和影響程度決定啟動應急響應的等級。

  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根據自然災害應急響應等級,按照責任分工,履行各自的應急救助職責,加強工作協調和合作,共同落實應急救助措施。

  第十七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或者減災委員會應當在應急響應啟動后,立即向社會發布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緊急轉移安置受災人員,

  緊急調撥、運輸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和物資,及時向受災人員提供應急救助。   受災地區民政等部門應當及時向符合自然災害救助條 件的救助對象發放應急救助補助和物資,保障受災人員應急期間食品、飲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八條 受災地區民政部門應當核查因災遇難人員的基本情況,及時向因災遇難人員親屬發放撫慰金。遇難人員符合工傷認定條 件的,依法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核實、統計本轄區因災遇難人員,對其親屬給予慰藉、幫扶等人性化關懷。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慰問、幫助等相關工作。

  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其他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向遇難人員親屬、因災重傷重殘人員及其他急需幫助的人員,提供人道救援、心理輔導等救助。

  第十九條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儲備的救災物資不能滿足應急救助、緊急搶救、緊急轉移安置等需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由民政部門先行組織緊急采購,再向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補報采購計劃。

  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物資、裝備等不能滿足救助需求時,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可以向上級人民政府請求支持。需緊急征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場地的,應當在應急救助工作結束后及時歸還所有權人,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 受災地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救災需要,可以依法對受災地區實行交通管制。

  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應當確保運輸線路暢通,保證救災人員、物資、設備和受災人員優先通行,必要時,可以采取開辟專用通道、實行交通管制等措施。通行收費公路、橋梁、輪渡的搶險救災車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免交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一條 受災地區減災委員會和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規定,及時做好災情信息的收集、分析、續報和核報工作,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自然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受災地區民政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自然災害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受災地區民政部門可以越級上報。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減災委員會應當建立自然災害信息發布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風險警告、政府應對措施、公眾防范措施、救助工作動態、自然災害損失等情況。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民政部門應當每日逐級上報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動態等情況;災情穩定后,受災地區減災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專家、技術人員開展自然災害損失的評估、核定工作。

  第四章 災后救助

  第二十三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災后救助、恢復重建規劃和計劃,組織提供資金、物資、技術、人力等資源,有序開展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制定災后救助、恢復重建規劃和計劃,應當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布局,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無障礙設施建設以及城鄉住房建設,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周期。

  第二十四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合適的安置方式,妥善安置受災人員。對安排臨時住所確有困難的,可以通過搭建帳篷、活動板房或者借用公房、體育場館等作為臨時安置點,集中安置受災人員。因地形地貌條 件限制,不宜設置臨時安置點的,可以異地集中安置。

  第二十五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受災地區和安置區域的管理,組織居民修復公共設施,恢復生產、生活和工作秩序,做好安置點的消防、衛生防疫和受災人員的撫慰、疏導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災后救助,組織本轄區、本單位受災人員開展生產自救、互幫互助、重建家園。

  第二十六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因災住房倒塌或者嚴重受損,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人員,給予過渡性生活救助和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冬令和春荒期間的食品、衣被、取暖、醫療等基本生活救助。

  第二十七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居民住房恢復重建優惠政策,組織修繕或者重建因災損毀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可以采取農村危房改造、扶貧搬遷、避險搬遷、對口援建、幫工幫料等措施予以重點幫扶。

  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為民房重建提供選址、規劃、設計、施工等必要的技術支持。對恢復重建中需要辦理有關手續的,有關部門應當簡化手續、方便群眾,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八條 受災地區居民安置、住房重建、新建項目選址,應當符合防災減災要求,避開可能發生洪水、山洪、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等自然災害隱患區及危險品生產或者存儲點、傳染病自然疫源,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林地。

  第二十九條 探索建立重大災害保險、農村住房保險等自然災害保險制度,鼓勵和引導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農村居民自愿參保。有條 件的地區,可以結合當地財力狀況、居民收入水平和現有減災救災政策,由人民政府給予居民適當的保險費補貼。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救助資源,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和其他社會救助、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按程序及時向符合條 件的受災人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專項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

  第五章 款物管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民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分配、撥付、發放和監督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透明和使用效益??h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自然災害救助物資的采購、調撥、分配、回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 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物資無償用于下列事項:

  (一)受災人員的緊急轉移安置;

  (二)受災人員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安全住所等基本生活救助;

  (三)受災人員的醫療救助;

  (四)因災遇難人員親屬的撫慰;

  (五)受災地區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的恢復重建;

  (六)因災損毀居民住房的恢復重建;

  (七)自然災害救助物資的采購、儲存和運輸;

  (八)法律、法規、規章 規定的其他用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部門應當對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實行專賬核算、???物)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擴大款物使用范圍。

  第三十二條 受災地區民政、財政部門應當規范救助款物的發放、采購方式。采取現金救助形式的,除應急救助補助、撫慰金外,應當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采取實物救助形式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采購救助物資,并及時發放。

  受災地區民政、財政等部門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主動向社會公開所接受的自然災害救助(捐贈)款物的來源、數量及其使用情況。

  受災地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村(居)務公開等方式,公布救助對象及其接受救助(捐贈)款物數額和使用情況,并建立臺賬予以存檔。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當地財力增長和救災實際需求,合理制定、適時調整本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項目和補助測算標準。

  災害應急救助、損毀住房補助、冬春生活救助等救助對象的確定程序和審核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的規定制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

  (一)拒絕或者拖延執行應急救助決定、命令的;

  (二)違反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程序采購、供應救災物資的;

  (三)編造或者散布虛假自然災害信息的;

  (四)不按照???物)專用原則分配、使用救災款物的;

  (五)救災款物的發放不公開、不及時的;

  (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致使防災減災工程設施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影響防災減災工作的;

  (二)未采取災害預防和救助措施,應急處置措施不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導致發生次生、衍生災害的;

  (三)未及時發布自然災害預警預報、采取相應預警措施,導致災害損失嚴重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分送: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委各部門,省軍區,各人民團體。

  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

篇3: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簡本)

  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簡本)

  1總則

  1.1編制目的

  本預案旨在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應急救助,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凡在我省發生的洪澇、干旱災害和暴雨(雪)、冰雹、大風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于本預案。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2)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3)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4)充分依靠和發揮軍隊、武警部隊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處置中的骨干作用和突擊隊作用。依靠群眾,充分發揮民兵、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2啟動條件

  2.1全省范圍內或者局部地區,一次自然災害過程造成的人員死亡、緊急轉移安置災民、倒損房屋達到一定標準;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部決定啟用民垸行洪或分蓄洪區蓄洪,轉移安置災民人數達到一定數量,啟動本預案。

  2.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遭受威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2.3省政府決定的其它事項,可啟動本預案。

  3組織指揮體系

  3.1省政府設立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負責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省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2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省民政廳廳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分管副廳長兼任副主任;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成員單位派聯絡員參加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3.3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災害種類和救災工作實際需要,可臨時設置綜合協調、災情評估、預測預報、人員搶救、醫療救護、交通運輸、轉移安置、通信保障、資金保障、物資保障、社會治安、救災捐贈、宣傳報導等工作組,作為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應急辦事機構。

  4應急準備

  4.1資金準備

  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在積極爭取中央支持的同時,省和省以下各級財政每年根據救災工作的實際需要安排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資金預算,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嚴重受災地區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和災區恢復重建。

  省和市、州、縣政府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準,并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

  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省和各市、州、縣財政安排的預備費重點用于災民生活救助和災區恢復重建。

  4.2物資準備

  分級分類管理儲備救災物資和儲備庫。各級儲備庫儲備必要的救災物資。

  救災物資包括糧食、方便食品、帳篷、衣被、飲用水等,由民政、糧食、供銷、紅十字會等部門結合各自救災職責進行儲備和籌集。

  省級救災物資儲備主要包括救災帳篷、衣被、凈水設備等。市、州、縣級救災儲備物資,除省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災帳篷外,以衣、被、糧、油等生活物資為重點。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制度和救災物資快速運輸制度。

  4.3通訊和信息準備

  通信運營部門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以省級災害信息管理系統為基礎,建立省、市(州)、縣三級救災通訊網絡,確保省和各市、州、縣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以民政廳救災輔助決策中心為依托,建立部門間災害信息共享平臺,提供信息交流服務,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4.4救災裝備準備

  省政府各有關部門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省民政廳及各市、州、縣民政局配備救災必需的交通、通訊、計算機、攝像(錄像)機等設備和裝備。

  4.5人力資源準備

  加強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建立專業與非專業相結合的緊急救援隊伍,建立健全專家隊伍及與軍隊、公安、武警、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培育和發展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隊伍。

  4.6社會動員準備

  建立和完善救災物資社會動員機制和社會捐助機制。

  4.7宣傳、培訓和演習

  開展減災進社區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知識,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增強公眾防災減災意識。

  省每年組織1-2次市、州、縣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市、州每年至少組織1次縣及鄉鎮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不定期開展對政府分管領導、各類專業緊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組織的培訓。

  在災害多發地區,根據災害發生特點,組織救災演習,檢驗并提高應急準備、組織指揮和響應能力。

  5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

  5.1災害預警預報

  氣象、水利、地震、國土資源、林業、農業等部門及時向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辦公室通報預警信息。

  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做出災情預警,并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市、州、縣通報。

  省和有關市、州、縣根據災情預警做好應急準備、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必要時應提前啟動應急預案。

  5.2災害信息共享

  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類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并向成員單位和有關地方通報。

  5.3災情信息管理

  災情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已采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

  災情信息報送實行初報、續報和核報制度。對一般性災害,實行縣(市)、市(州)、省逐級上報制度。對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蹤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縣(市)同時上報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和民政部。在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省、市(州)、縣三級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特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

  災情穩定后,采取部門會商核定或專家小組評估核定災情??h級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在災情核定后,建立因災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濟人口臺帳。

  6應急響應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災害救助工作以當地政府為主。災害發生后,鄉級、縣級、市(州)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根據災情,按照分級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啟動相關層級和相關部門應急預案,做好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災救災工作,做好災害監測、災情調查、評估和報告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

  根據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依次設定四個響應等級。響應等級據災情相應啟動,視災情發展、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響應等級。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各響應等級的應急需要,履行本部門的職責。

  6.1I級響應

  災害損失情況達到一級響應指標后,按程序啟動一級響應。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指揮長統一領導、組織救災工作。

  (1)省委、省政府向災區發慰問電。

  (2)指揮長主持會商會議,決定災區救災的重大事項。

  (3)省自然災害應急救助辦事機構聯合辦公,進入24小時應急狀態。

  (4)災情發生12小時內,省委、省政府領導率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赴災區指導救災工作。

  (5)有關成員單位每日12時前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一次抗災救災工作情況。

  (6)收集、評估、報告、發布災情信息。

  (7)積極申請國家救災支持,及時調撥救災款物。

  (8)省民政廳全部動員,全力以赴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9)省政府組織開展全省性救災捐贈活動。

  6.2II級響應

  災害損失情況達到二級響應指標后,按程序啟動二級響應。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指揮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1)省政府向災區發慰問電。

  (2)指揮長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召開會商會;各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分工,組成相應的工作組進入救災應急狀態,并展開工作。

  (3)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省政府領導帶領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指導救災工作;省民政廳協調有關部門,派出由廳級領導帶隊的救災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核查災情,協助災區政府轉移安置災民,掌握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4)省民政廳有關處室實行聯合辦公,統一組織開展救災工作。

  (5)緊急調撥救災款物,并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使用。

  (6)收集、評估、報告、發布災情信息。

  (7)省政府組織開展全省救災捐贈活動。

  6.3III級響應

  災害損失情況達到三級響應指標后,按程序啟動三級響應。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副指揮長兼辦公室主任(省民政廳廳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1)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組織召開各成員單位聯絡員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向災區派出聯合工作組。

  (2)省民政廳有關處室實行24小時值班。

  (3)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派出由民政廳廳級領導帶隊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掌握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4)緊急調撥救災款物。

  (5)收集、評估、報告災情信息。

  (6)開展救災捐贈。

  6.4IV級響應

  災害損失情況達到四級響應指標后,按程序啟動四級響應。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1)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商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視情況向災區派出工作組。

  (2)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辦公室進入緊急應對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

  (3)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省民政廳派出由處級干部帶隊的救災現場協調工作組趕赴災區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掌握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4)緊急調撥救災款物。

  (5)收集、評估、報告、發布災情信息

  6.5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省自然災害救助指揮部或辦公室決定終止響應。

  6.6緊急應急措施

  在重、特大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交通管制,統一發放和分配災民基本生活必需的食品、藥品,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等緊急應急措施;災區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場地,對應急救助過程中產生的爭議采取緊急處理措施,事后按有關法律和文件規定予以歸還,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6.7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正確導向的原則。

  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受災的基本情況、救災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說明的問題。

  信息發布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發布等形式。

  公開發布的信息,根據信息內容由相關部門審核后發布。重大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由省民政廳統一發布。地方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由災區民政部門統一審核發布,其中水旱災情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民政部門審核發布。

  6.8其它突發公共事件,需啟動本預案響應程序的,參照本預案響應等級指標實行應急響應。

  7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7.1災后救助

  縣級民政部門每年9月(1月)下旬開始調查冬令(春荒)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建立需政府救濟人口臺帳。

  省民政廳會同市、州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民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省政府根據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災民吃飯、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難。

  災民救助實行《災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對有償還能力但暫時無錢購糧的缺糧群眾,實施開倉借糧。發展改革、財政、農業等部門落實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通過開展社會捐助、對口支援、緊急采購等方式解決災民的過冬衣被問題。

  衛生部門做好災后疾病預防和疫情監測工作。

  7.2恢復重建

  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堅持“依靠群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救災工作方針,災民倒房重建由縣(市、區)負責組織實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濟、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房屋規劃和設計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災情穩定后,縣級民政部門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塌房屋臺帳,逐級上報省民政廳備案。

  重大災害發生后,省民政廳會同市、州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對農作物損失、災民住房倒損和公共基礎設施損毀情況進行評估,全面核查災情。并根據全省災情和各地實際,制定恢復重建方案,明確恢復重建的方針、目標、政策、重建進度、資金支持等具體措施。

  省政府根據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于各地災民倒房恢復重建。

  發展改革、民政、教育、財政、建設、交通、水利、農業、衛生、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電力、通訊等企業,金融機構做好救災資金(物資)安排,并組織做好災區學校、衛生院、福利院等公益設施及水利、電力、交通、通訊、供排水、廣播電視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8附則

  8.1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中犧牲人員需追認為烈士的,依照國家相關規定由地方民政部門或部隊系統辦理。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2本預案由省民政廳制訂,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8.3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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