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機起火應急預案
一.應急物資:
消防器材:滅火器、石棉破、消防砂。
急救物資:急救箱及藥品、繃帶。
二.組織機構:
成立加油站加油機起火應急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安仝員:
計量員:
現場安全員:
現場人員:
三.起火原因:
(1)電器漏電,加油機內有滲漏油處或油污較大導致起火;
(2)加油機滲漏油或內部油污較大,電機長時間運轉,導致皮帶輪或電機過熱起火;
(3)加油機被車輛刮倒,碰撞導致起火。
四、應急救援措施:
(1)停止一切加油活動,切斷總電源;
(2)現場應急人員用手提干粉滅火器和消防沙對準著火部位進行有效滅火,同時啟動加油站滅火預案;
(3)如火勢較大無法控制,副組長帶領安全員立即疏散站內所有車輛、人員,迅速撥打“119”報警電話,并向上級報告請求滅火支援。
(4)如發生人員傷害時,組長應立即進行現場施救,并撥打120救助電話或立即送往就近醫院進行搶救。
(5)安全員應在道口接應消防、環境監測等車輛及外部應急增援,配合滅火。
(6)一旦站內力量無法控制火災時,組長應果斷撤離滅火員工,等待救援,同時加強火場周圍警戒,必要時通知加油站附近單位,居民疏散。避免造成人員傷亡。
(7)滅火后盡快清理加油現場油污,防止污染加油站周圍環境或地下水源。
(8)非本企業新聞發言人不得擅自接受媒體的采訪和訪問。
清水加油站
篇2:樓道內電動車飛線充電起火致人死亡
樓道內電動車“飛線”充電起火致人死亡
突發!樓道內電動車“飛線”充電起火致夫妻當場死亡!
再也不能在一樓大廳、樓梯過道、單元門口停放電動車和“飛線”充電了,這樣做,要多恐怖,就有多恐怖!
南寧市江南區淡村一8層出租樓內,因電動車充電時電瓶故障引發火災,造成租戶廖某夫婦死亡。事后,廖某夫婦的家人將引發火災的電動車車主小李、該樓房東陸某夫婦、電動車的生產商、經銷商一起告上法院,索賠130萬余元。
近日,記者從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獲悉,一審法院認為,引發火災的電動車生產商需對該事故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擔責七成;房東陸某夫婦擔責兩成;車主小李擔責一成。三方共同賠償廖某夫婦親屬100余萬元。
事件回顧
正值清明小長假,當天凌晨1時許,淡村6組一處自建樓忽然起火,導致租戶廖某夫婦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根據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該居民樓一層停車區的兩輪電動車在充電過程中,因電瓶故障引燃周圍可燃材料造成火災。
誰該為該起事故負責?是引發火災的電動車主小李,是出租樓房的房東陸某夫婦,還是該電動車的生產廠商?
法院調查后確認,引發火災的電動車購買不足1年,電瓶尚在質保期范圍內。而發生火災的樓房是一棟自建的8層樓房,該樓房內除房東一家居住外,其他24間房用于出租,事故發生時約有三四十人居住。其中,肇事電動車車主小李、廖某夫婦均為該樓房租戶。
該出租樓一樓大廳用來停放電動車,房東安裝有部分充電插頭,有償提供給租戶充電使用,有部分租戶也從自己租住的房間私拉電線下來給電動車充電。該棟樓房沒有房產證,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也沒有向消防部門申請過消防驗收和審批,沒有后門及其他應急消防通道,也沒有安裝滅火器和應急指示燈,平時只有一樓的電子門供住戶出入,只有電子鑰匙才能開門。
各方觀點
法院認為,火災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小李的電動車在充電過程中電瓶故障,引燃周圍可燃材料造成的,涉案故障電動車購買不足一年,廖某夫婦親屬選擇涉案電動車的生產者承擔賠償責任,于法有據。某車業公司作為電動車生產者,應對該事故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房東陸某夫婦將未取得任何規劃審批和消防驗收審批的樓房大規模用于出租,該棟樓房沒有消防通道和應急指示燈,導致一樓發生火災后,三樓的租戶廖某夫婦無法逃出,最終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陸某夫婦對此存在過錯,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而火災事故原因是電動車電瓶故障造成,小李是電動車車主,其缺乏安全意識,將電動車放在一個密閉又缺乏消防設施的環境里充電,在充電過程中引發火災導致重大損失,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某車業公司辯稱,廖某夫婦租住在沒有消防驗收的建筑里,將自己置于一個存在安全隱患的環境中,他們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疏忽,應酌情減輕各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房東陸某夫婦也認為,廖某夫婦死亡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他們驚慌過度、喪失判斷,跑出房門從樓梯逃生才導致悲劇的發生。
法院判決
對上述說法,法院認為,廖某夫婦對火災的發生并無過錯?;馂陌l生在凌晨1時許,該時間為一般人熟睡期間,不能排除廖某夫婦是在熟睡過程中吸入了大量一氧化碳。且廖某夫婦是普通居民,不具備專業消防知識,突然遇到火災產生驚慌情緒而未能對火情作出準確判斷,因而未能選擇最優的逃生措施是人之常情。所以,不能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最終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電動車生產商某車業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房東陸某夫婦承擔20%的賠償責任,電動車車主小李承擔10%的賠償責任。3方共同賠償廖某夫婦親屬各項損失100余萬元。電動車生產商某車業公司不服判決,目前已提起上訴。
篇3:高空扔煙頭引發被褥起火案件
高空扔煙頭引發被褥起火案件
高空扔煙頭引發被褥起火,樓上住戶和違規安裝晾衣架的原告共同擔責
高空拋物現象曾被稱為
“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這種行為既不文明,
又帶來很大的社會危害。
7月11日下午,溧水法院民一庭法官鄭娉娉在大法庭公開審理一起“高空拋物”致損引起的案件。
案件回顧:
20**年2月3日下午,住在溧水亞東同城印象的原告王某和母親將被褥放置陽臺外晾曬后出門。3點左右,王某接到物業公司電話,說其家里面著火,趕忙飛奔回家。
回家時,物業消防人員剛好進屋噴水救火。
后消防支隊溧水區大隊通過現場調查走訪及現場勘驗,對該起事故作出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認定原告住宅內陽臺發生火宅,起火原因為外來火源引燃陽臺晾曬被褥所致。
王某認為,其住宅在六樓,陽臺外晾曬的被褥起火是外來火源導致,最大的可能是樓上業主隨手將未熄滅的煙頭扔到被褥上引燃著火延燒至室內。
另外,王某認為該小區物業公司對小區疏于管理,存在安全隱患,平時消防通道停滿車輛,導致消防車無法第一時間順利進去滅火,擴大了其損失。故王某將樓上九戶業主和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10名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各項損失60955元、評估費3040元,合計63995元。
本案系“高空拋物”致損引起的糾紛,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在民事訴訟中,這種案件舉證責任倒置,需被告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否則將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違反物業管理規定和其與物業公司簽訂的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在陽臺外架設晾衣架,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自身存在一定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審理結束后,多位業主表示,雖然因為這種事情被告上法庭覺得很冤枉,但本案的審理,對提高業主安全防護意識和改善小區管理,具有很好的教育和警示意義。
通過本案的審理,法官也告誡群眾,避免來自“高空拋物”的威脅尤為必要。無論是物業公司還是業主,都應當在日常生活中做好相關的防護和應對措施,對于建筑物上的各種附著物,例如空調、窗戶等,應定期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修整;在臺風、暴雨、大雪等惡劣天氣前后,及時做好應對,及時排查高空隱患,關好門窗,移走陽臺邊上的花盆等;尤其不能隨意向窗外拋物,自覺遵守公共準則,不做“高空拋物”的肇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