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托運方(甲方):
承運方(乙方):
根據《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經雙方協商,簽訂合同,以便共同遵照執行。
二、運輸路線及運距:
三、雙方責任:
1、托運方托運貨物如實填寫,如有隱瞞貨物名稱、重量、性質、手續不全等,若承運方在運輸途中為此造成損失,均由托運方負全責,托運方需購買貨物保險,承運方如有貨物失落按保價賠償,如不保險按運輸價格3倍賠償。
2、托運方若不跟人押車,卸貨地址務必填寫清楚,貨物包裝必須完整無損,承運方按卸貨地址給予近期、完好無損運到和辦理交接貨物手續,否則造成損失各自其責。
3、承運人對貨物的毀損、滅失,未按期交貨,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的過失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4、有外包裝的貨物,外包裝無損害時,內在貨物損壞與否均由托運方負責(因有外包裝,裝貨前無法檢驗)。
5、若卸貨地點臨時改變或與所簽訂合同地址不符,則托運方需負全部責任及承擔相關費用。
四、運輸費用
實行總包干,包干費: 結算方式:采取同城劃撥,異地托收。轉賬支票現金方式中的現金結算的方式結。
五、本合同雙方蓋章生效,如雙方發生貨運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當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當地法院起訴。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共同遵照執行。
甲 方: 乙 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開 戶 行: 開 戶 行:
賬 號: 賬 號:
附件:
車輛實際所有人必須清楚確認合同中每一項條款,對合同中所有運輸單價認可無任何異議,此后在運輸過程不得因單價問題發生爭議、停運等事件。如有任何車輛實際所有人在履行合同中途有違反此合同中任何一項,甲方有權利扣除車輛實際所有人半個月的運輸車輛總費用。
車輛所有人應管理好自己車輛駕駛員,不得有打架斗毆散播輿論等事件發生。 此合同經每位車輛實際所有人簽字后方能生效。
篇三:公路貨物整車運輸合同
公路貨物整車運輸合同
托運方:華藍建筑工程公司承運方:福州公司
根據國家公路貨物整車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公路貨物整車運輸合同條款如下,并承諾嚴格遵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和價款
第二條 包裝要求
托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 貨物起運地點 三塘磚廠
貨物到達地點:玉洞市場
第四條 貨物承運日:20**年3月20日
貨物運到期限:20**年3月28
第五條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運輸車輛不得超載,貨物隨壞率不得超過0.5%,超過的按照貨物原價賠償。
第六條 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托運時由托運方負責裝卸,收貨時由收貨方負責裝卸。
第七條 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收貨方當面清點、驗收貨物,有不符合標準,合同規定的有理由拒收以及要求賠償,一旦確認收貨,事后不得追溯。
第八條 運輸費用,結算方式:本合同簽訂后,托運方付給承運方定金10000元。貨物運輸確認收貨后,支付剩余金額,同時憑開具的運輸發票給付運費;以現金或銀行匯票結算。
第九條 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托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托運方的權利
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托運后,托運方如需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托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并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托運方的義務
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并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托運方對托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托運貨物。
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
向托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押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
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托運方聯系,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并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于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方的義務
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托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后,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
在貨物運到指點地點后有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義務
在接到提貨通知后,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托運方的責任
?、?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托運方應按其價值的10%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由于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托運
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損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承運方責任
?、?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方應賠償托運方違約金按照貨物價值10%
?、?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還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托運方。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托運方: 托運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電 話: 電 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20** 年 3月 21 日
篇2:貨物運輸合同范本
貨物運輸合同范本
托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貨物編號 品名 規格 單位 單價 數量 金額(元)
第二條 包裝要求
托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 貨物起運地點
貨物到達地點
第四條 貨物承運日期
貨物運到期限
第五條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條 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第七條 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
第八條 運輸費用、結算方式
第九條 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托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托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托運后,托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托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并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托運方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并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托運方對托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托運貨物。
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向托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托運方聯系,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并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于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托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后,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后,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托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托運方應按其價值的____%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于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燭等事故,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托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線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托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托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二、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甲方違約金____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托運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俨豢煽沽?;
?、谪浳锉旧淼淖匀粚傩?;
?、圬浳锏暮侠頁p耗;
?、芡羞\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等單位各留一份。
托運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篇3: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2014年)
廣東省人民政府
粵府令第201號
《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已經20**年5月2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20**年6月18日
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治理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行為,保護公路路產,維護公路路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貨物運輸源頭(以下簡稱貨運源頭)是指容易發生超限超載的礦山、水泥廠、鋼鐵廠、沙石料場、建筑工地、港口、火車站、道路貨物運輸站場(含物流園區、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場)等貨物集散地、裝卸場地。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建立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聯絡協調機制和行政執法聯動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的工作經費。
第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貨運源頭單位,并與貨運源頭單位簽訂責任書,實行責任倒查機制;加強對貨運源頭單位貨物裝載環節的監管,建立貨運企業及從業人員信息系統、信譽檔案,并結合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進行源頭處罰。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貨運源頭單位的強制檢定稱重設備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經濟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移送的違法行為案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確定相關部門在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方面的職責。
第六條 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貨物裝載工作制度,明確貨物裝載、開票、計重工作人員職責。
(二)在貨物裝載場地安裝稱重設備,并確保稱重設備計量性能準確。使用強制檢定稱重設備的,應當定期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報檢定。
(三)維護本單位視頻遠程監控系統設備正常運行。
(四)對經營性貨物運輸車輛,登記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對非經營性貨物運輸車輛,登記車輛行駛證和駕駛員的駕駛證。
(五)對貨運源頭裝載情況登記、統計,建立貨物裝載臺帳。
(六)接受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七條 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
(二)為無牌無證、證照不全的車輛裝載、配載;
(三)為超限超載的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
第八條 貨運源頭單位的裝載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裝載、計重、開票,不得放行未經稱重或者超限超載的車輛。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巡查、視頻遠程監控、駐點等方式對貨運源頭單位實施監管,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貨運源頭單位建立治超有關制度、履行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貨運源頭單位裝載登記、統計情況進行檢查;
(三)發現違法行為立即制止,依法予以處罰;不屬于本部門處罰的,及時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宣傳有關治超政策法規,建立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投訴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對受理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處理并予以答復。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貨運源頭單位的溝通聯系,指導貨運源頭單位建立貨物裝載工作制度和安裝稱重設備、視頻遠程監控系統等。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未在貨物裝載場地安裝稱重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使用未經校準合格的稱重設備或者未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的強制檢定稱重設備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每輛次對貨運源頭單位處2萬元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每輛次對放行未經稱重或者超限超載車輛的工作人員處1000元罰款,并對貨運源頭單位負責人處2000元罰款。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職責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貨運源頭單位經營的。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公安、經濟和信息化、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不依法查處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移送的違法行為案件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主要領導、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