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貨物運輸代理協議(2)

7411

  貨物運輸代理協議

  甲方(委托方):深圳市XX通信技術有限公司

  乙方(承運方):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

  一、協議說明

  為了安全、快捷、準確地提供高質量的運輸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律,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合法,本著誠信、互惠、互利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二、協議標的

  1、本協議標的:乙方為甲方提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2、乙方受甲方委托,將甲方發往各地貨物進行提貨、分揀、包裝、轉送等服務。

  三、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義務在整個運輸過程中向甲方提供優質、合理的運輸服務,并維護甲方的利益,做到安全、準時地將貨物運達目的地,避免任何人為造成的貨物丟失、損壞、錯發和野蠻裝卸等。

  2、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合理、優惠的運費價格。此價格按甲、乙雙方共同確認、簽訂的協議執行。乙方有義務嚴格按照甲方填寫的托運書及雙方簽訂的協議價格出具航空貨運單(或其它有效運輸憑證),并以此單作為財務結算憑證。

  3、 乙方有權拒絕承運不符合運輸規則的貨物。如甲方刻意隱瞞其交付的物品,乙方有權向甲方索取由此給乙方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或因社會負面影響所造成的間接損失。

  4、乙方有義務按照甲方授權指定對接人的合理要求進行貨物處理及信息反饋。針對非甲方授權指定對接人,乙方有權不予以回復、受理、并委婉回絕(如對接人員臨時變更,甲方需另行出具書面授權書)。

  5、乙方有義務在貨物出港后及時通知甲方或甲方收貨人其相關的貨運航班號、提貨單號、提貨時間、提貨電話等資料,以便收貨人能及時提貨、收貨。同時,乙方應全程跟蹤貨物的接收情況以及隨時接受甲方和收貨人的查詢。

  6、乙方在接到甲方發貨指令后,針對有庫存貨物,從航班起運開始應保證在24小時至48小時內到達客戶地點(48小時內到指一級直航城市,二、三級城市60小時內)并保證貨品之完整。

  7、 乙方有義務對甲方發出所有貨物稱重并記錄,以防出現數量缺失時能提供重量證明排除乙方責任。

  8、根據行業淡旺季、節假日航空運價上調或市場經濟浮動,經雙方友好協商后,乙方可合理調整運價。

  四、甲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1、甲方委托乙方承運的貨物及包裝情況必須符合運輸條件,不得交運違禁物品。航空貨物由乙方指定的航線運輸。

  2、航空貨物需在航班起飛前3個小時到達機場,針對非庫存乙方倉庫的貨物,甲方有義務提前6個小時通知乙方提取貨物。

  4、乙方可為甲方提供短暫倉儲服務,但甲方每次有產品入庫時,需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提前做好收貨、倉儲等準備工作。

  5、乙方人員到甲方工廠提貨時,甲方應授權指定負責人與乙方進行貨物交接,交接時應對貨物進行清點、核對、然后雙方簽字予以確認。甲方需在出庫單上將貨物型號、顏色、數量等清楚注明,且所有貨物須用正規封口標簽封箱。

  6、甲方填寫貨物托運書或發貨指令單時,須明確注明收貨人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和貨物型號、數量、顏色及運輸方式等其他特殊要求,并由甲方授權指定負責人簽字或加蓋有效公章和出貨日期。

  7、甲方在下達發貨指令單后24小時之內有效,避免漏發貨、重發貨、錯發貨。如需更改貨物型號、數量、顏色等要求,甲方須在下達發貨指令單后15分鐘之內以有效授權方式通知乙方,以保證貨物配出的準確性與及時性。

  8、若甲方針對部份貨物需發至省級目的地等通知放貨時,務必在發貨指令單上詳細注明。貨物在送達目的地收貨人之前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9、甲方收貨人接到乙方的到貨通知后,需盡快收取貨物,若甲方收貨人收貨當時未向乙方反饋任何異常信息,正常簽收后,乙方按此單貨物正常結束處理。事后所發生的任何問題,乙方不承擔責任。

  9、若因節假日甲方授權指定負責人以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發放、扣留貨物等需求,甲方有義務在正常上班后第一時間向乙方以書面形式補單。

  10、若因乙方過失造成甲方貨物短缺,甲方有權按實際損失向乙方索賠。在運輸過程中貨物出險后,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調查并在指定時間內提供相關理賠資料。

  11、若因貨物本身性質原因,造成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若因甲方未能及時配合提供證明貨物性質有效憑證(含銷售發票)時,由此產生的負面影響或直接經濟損失(例罰款或沒收貨物)等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12、甲方應按協議規定及時向乙方支付運輸費用,不得無故拖欠。

  五、收貨人權利與義務

  1、在貨物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憑身份證或公司相關有效證件領取貨物。

  2、收貨人一旦對貨物確認簽收,事后所發生的一切異常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自提貨物:收貨人收到乙方公司通知后,按時提貨,三天內不提取貨物,乙方有權收取相應的保管費。

  六、保險及賠償

  1、 每次發運貨物,甲方可根據貨物的實物價值自愿購買保險,或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相關的保險協議,其保險費按甲、乙雙方簽訂的貨物保險協議執行。

  2、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運輸事故,乙方有義務根據甲方的投保情況向航空公司、機場當局或保險公司進行索賠,甲方需全力配合提供涉及理賠的相關資料。乙方有義務在貨物出險后七天內按實際保值賠償甲方。

  3、 出險后,若甲方所提供保險理賠資料(須蓋有效公章)與保險公司調查后的實際理賠資料不符,或超過報案,理賠時間,導致保險公司不給予理賠,一切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4、 賠付規定分為兩種情況:a、航空貨物已購買保險的,按實際保額向保險公司索賠;未購買保險的,按航空運輸法規規定賠償,最高賠償額按每公斤折算人民幣20元賠付。b、汽運貨物未購買保險的,按照所丟失貨物運費的三倍賠付。

  5、 賠付方法:在運費中扣除。

  七、運費結算

  1、收費標準:按甲、乙方共同協商的協議價格執行。如國家或航空公司運輸價格有變動,甲、乙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重新商洽合理運價,再簽訂協議價格。

  2、 費用結算周期為30天,運費不含稅金。若無故逾期,甲方按所拖欠運費的3‰為標準每日向乙方支付滯納金,并根據情況乙方有權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務。如因其它不可抗拒因素,經雙方協商后確定付款日期。

  3、 甲方通過銀行匯款或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相關款項,甲方現金結算時必須由乙方委托專人(須出示蓋有乙方公章的委托書)負責,否則所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負責。

  4、 根據本協議,甲、乙雙方之間發生的一切費用均以人民幣結算支付。若需乙方提供月結稅票,甲方應支付相應的稅金,與當月運費一起結算。

  八、保密條款

  1、合作期間,甲、乙雙方應嚴守對方的一切相關秘密,包括商業、技術、公司政策、運價、客戶名錄發貨情況等,任何一方如違反上述條款并給對方造成不良影響,違反方必須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帶來的一切損失。

  2、 本協議終止后,在一年時間內,該保密條款對甲、乙雙方仍然有效。

  九、違約責任

  1、甲方收貨人在簽收貨物前未發現貨物任何異常情況,簽收后所發生的任何異常由甲方收貨人自行負責。若貨物在到達地客戶收貨時包裝完好無損,無擠壓變形,且未被開過包,乙方不對包裝內貨物數量或短缺負責。若在驗收現場發現貨物外箱有破損、擠壓等不良現象,可在乙方簽收單上注明實際情況,開箱后發生的破損甲方或收貨人能提供的有效證據的,由乙方承擔相應暴力運輸罰款。

  2、乙方的直接原因造成甲方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損失(中途卸裝待發或運輸中淋雨受潮等現象,乙方提貨時沒發現貨物丟失或損失等)甲方有權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向乙方提出索賠。

  3、 甲方收貨人驗收貨物時發現外包裝、貨物破損、數量不符、受潮等異常情況,應當場清點并由乙方派送公司出具航空運輸事故簽證,同時立即向甲、乙雙方反饋有關信息,并在24小時內由乙方向當地機關部門或保險公司報案?,F場未反映任何異常時,簽收后的一切異常,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 乙方原因造成重發、錯發貨物等情況,由此產生的所有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因甲方原因造成貨物運輸誤差,該過程發生的所有運輸費用由甲方承擔。

  5、若因甲方原因,造成貨物延誤而未配上預定航班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不承擔此間任何責任。且因此導致乙方在運輸中耽擱所產生的費用或罰款由甲方承擔。如需取消發放貨物時,甲方需在航班起飛前3個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則,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6、由于天氣或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起飛晚點或變更,導致運輸延誤等情況,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7、乙方為甲方提供貨物串號管理服務,每日上午十點前將其串號信息反饋甲方。其串號數據乙方只保留二個月時間(從發貨日起計算)。超出二個月內的其他串號數據,乙方無法提供調查處理。

  8、若當月丟貨率(丟貨筆數/全月發貨筆數)大于等于千分之三,錯發貨(型號、顏色)、漏發貨、重發貨、未授權放貨、漏放貨比率(當月異常票數/當月發貨總票數)超過千分之六由乙方承擔相應罰款(由航空公司造成的除外,但必須提供航空公司官方證明)。

  9、甲方授權人員去乙方開箱驗貨,乙方需做好人員、箱號進出登記,并確認甲方驗后封箱貨物符合入庫要求方可驗收入庫;乙方有權對封箱不符要求的貨物拒收。若乙方已驗收再次入庫貨物發現外箱破損、箱號等重要標識無法比辨認,由乙方承擔罰款;

  10、未按先進先出法發出甲方貨物,乙方需承擔罰款。

  11、未按甲方要求的時間及貨物明細返廠,產生的物流及加工費用由乙方承擔

  12、乙方每日反饋表,庫存表必須準確及時,因信息錯誤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承擔。

  十、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協議雙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或影響任何一方,根據本協議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政府行為、地震、臺風、洪水等自然災害或任何其它類似事件。

  2、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盡可能快的方式通知另一方事件的性質、發生日期、預計持續時間等有關的細節,以及該事件阻礙通知對方履行 其于本協議項下義務的程度。

  3、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暫時中止履行本協議的義務(不包括保密義務)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消除為止,并且無需為此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盡最大努力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一方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就損失擴大部分向對方當事人賠償損失。

  4、如不可抗力事故連續影響10天以上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本運輸履行問題,并盡快達成協議。

  十一、協議終止

篇2:貨物運輸合同范本

  貨物運輸合同范本

  托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貨物編號 品名 規格 單位 單價 數量 金額(元)

  第二條 包裝要求

  托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 貨物起運地點

  貨物到達地點

  第四條 貨物承運日期

  貨物運到期限

  第五條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條 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第七條 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

  第八條 運輸費用、結算方式

  第九條 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托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托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托運后,托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托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并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托運方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并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托運方對托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托運貨物。

  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向托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托運方聯系,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并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于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托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后,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后,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托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托運方應按其價值的____%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于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燭等事故,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托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線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托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托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二、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甲方違約金____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托運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俨豢煽沽?;

 ?、谪浳锉旧淼淖匀粚傩?;

 ?、圬浳锏暮侠頁p耗;

 ?、芡羞\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等單位各留一份。

  托運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篇3: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2014年)

  廣東省人民政府

  粵府令第201號

  《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已經20**年5月2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20**年6月18日

  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治理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行為,保護公路路產,維護公路路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貨物運輸源頭(以下簡稱貨運源頭)是指容易發生超限超載的礦山、水泥廠、鋼鐵廠、沙石料場、建筑工地、港口、火車站、道路貨物運輸站場(含物流園區、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場)等貨物集散地、裝卸場地。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建立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聯絡協調機制和行政執法聯動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的工作經費。

  第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貨運源頭單位,并與貨運源頭單位簽訂責任書,實行責任倒查機制;加強對貨運源頭單位貨物裝載環節的監管,建立貨運企業及從業人員信息系統、信譽檔案,并結合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進行源頭處罰。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貨運源頭單位的強制檢定稱重設備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經濟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移送的違法行為案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確定相關部門在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方面的職責。

  第六條 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貨物裝載工作制度,明確貨物裝載、開票、計重工作人員職責。

  (二)在貨物裝載場地安裝稱重設備,并確保稱重設備計量性能準確。使用強制檢定稱重設備的,應當定期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報檢定。

  (三)維護本單位視頻遠程監控系統設備正常運行。

  (四)對經營性貨物運輸車輛,登記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對非經營性貨物運輸車輛,登記車輛行駛證和駕駛員的駕駛證。

  (五)對貨運源頭裝載情況登記、統計,建立貨物裝載臺帳。

  (六)接受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七條 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

  (二)為無牌無證、證照不全的車輛裝載、配載;

  (三)為超限超載的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

  第八條 貨運源頭單位的裝載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裝載、計重、開票,不得放行未經稱重或者超限超載的車輛。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巡查、視頻遠程監控、駐點等方式對貨運源頭單位實施監管,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貨運源頭單位建立治超有關制度、履行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貨運源頭單位裝載登記、統計情況進行檢查;

  (三)發現違法行為立即制止,依法予以處罰;不屬于本部門處罰的,及時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宣傳有關治超政策法規,建立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投訴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對受理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處理并予以答復。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貨運源頭單位的溝通聯系,指導貨運源頭單位建立貨物裝載工作制度和安裝稱重設備、視頻遠程監控系統等。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未在貨物裝載場地安裝稱重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使用未經校準合格的稱重設備或者未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的強制檢定稱重設備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每輛次對貨運源頭單位處2萬元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每輛次對放行未經稱重或者超限超載車輛的工作人員處1000元罰款,并對貨運源頭單位負責人處2000元罰款。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職責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貨運源頭單位經營的。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公安、經濟和信息化、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不依法查處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移送的違法行為案件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主要領導、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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