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代理合同
合同編號: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和相互合作與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為貨物運輸代理等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最少在貨物抵達前 (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時)通知乙方貨物到達情況和提供有關文件,有關文件包括:海洋提單、空運提單、貨物資料、報關和報檢報驗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換單和提前審核有關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報的進口貨物,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商品檢驗檢疫及相關部門對于國家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如實申報。
3.甲方根據乙方要求,負責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單據和文件:報關委托書、報檢委托書;手冊;正本提單、發票、箱單、合同;報關所需要進口許可證如系危險品,應提供相關文件;其他與進出口貨運有關的單據和文件。
4.由于甲方或下列原因導致貨物申報時間的延遲,而造成未能及時清關或貨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擔所產生的風險、責任及費用,而乙方不予承擔:
(1)因買賣雙方原因導致提單不能在公司正常換取(如未電放、海運費用未結清等);
(2)由于甲方未能及時提供進口報關所需的全部資料;
(3)因甲方所提供的報關資料失實,而導致的延遲;
(4)在清關過程中由于海關等相關部門要求,需要補充或修改有關單證及相關說明資料,而甲方未能及時提供;
(5)遇到法定節假日或有關部門不能正常辦公;
(6)因港口要求和規定而必須輸港的貨物;
(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
5.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滯箱費、污箱費、修箱費等費用和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盡量協助甲方協商解決。
[風險行為]合同中未約定委托方通知受托人貨物到達情況和提供有關文件的具體日期,或約定不明確。
[風險后果]可能由于委托方通知不及時,致使合同雙方對貨物到達情況和提供有關文件的具體日期產生爭議,導致一方利益受損。
[預防策略] 合同中應約定委托方通知受托方貨物到達情況和提供有關文件的具體日期。...
[風險行為]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代理申報的進(出)口貨物,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商品檢驗檢疫及相關部門對于國家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如實申報。
[風險后果]因委托方申報不實致使貨物運輸無法順利完成,合同雙方易產生糾紛。
[預防策略] 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代理申報的進(出)口貨物,必須按照...
[風險行為]合同對委托方托運貨物的合法性未作約定,委托方托運的貨物是出運國、中轉國或運抵國法律、法規禁止、限制運輸的。
[風險后果]受托方代運被出運國、中轉國或運抵國法律、法規禁止、限制運輸的貨物,在要求受托方賠償時,無相關合同條款支持己方觀點。
[預防策略]合同中應約定委托方托運貨物應當真實合法,受托方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權拒絕受...
[風險行為]合同中未約定由于非受托方原因造成滯箱費、污箱費、修箱費等費用和責任,由委托方承擔。
[風險后果]因非受托方原因造成滯箱費、污箱費、修箱費等費用和責任時,合同雙方由于未對費用和責任作出約定,易產生糾紛,法院的判決可能對一方不利。
[預防策略] 合同中應約定由于非受托方原因造成滯箱費、污箱費、修箱費等費用和責任...
第二條 乙方責任和義務
1.乙方應及時、合理安排甲方所委托進口貨物的的換單、申報、運輸等事宜。
2.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有關報關進度、預計送貨時間,以便甲方合理安排倉庫裝卸。
3.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解決在報關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和狀況,包括文件的提供、解釋、說明等工作。
4.乙方應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清關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將貨物送到指定地點。
[風險行為]合同中僅約定受托方應及時、合理安排委托方所委托進(出)口貨物的的換單、申報、運輸等事宜,未約定具體日期。
[風險后果]具體日期不明確,易導致合同雙方對受托方安排受托方所委托進(出)口貨物的的換單、申報、運輸等事宜的日期產生爭議。
[預防策略]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受托方安排受托方所委托進(出)口貨物的的換單、申報、運...
[風險行為]合同中未約定受托方及時通知委托方有關報關進度、預計送貨時間。
[風險后果]可能導致受托方通知委托方預計送貨時間過晚,致使委托方無法安排倉庫裝卸,造成貨物損失。
[預防策略]合同中應約定受托方及時通知委托方有關報關進度、預計送貨時間,以便委托方...
第三條 費用結算
1.按照海關的有關規定,甲方應自行向海關繳付貨物進口關稅及增值稅,特殊情況可以委托乙方代繳,但乙方不予以墊付。
2.甲方應自行交付到付運費(海運費和THC、空運費),特殊情況可以委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墊付。若由于甲方不能提供進出口貨物單據或用以繳納進口關稅及增值稅的限額支票而產生的相關費用,如滯報金、滯箱費、港口費、滯納金、轉棧費等經甲方確認后由甲方承擔。
3.如因各種原因乙方無法收到甲方應付之費用,則乙方有權暫扣甲方委托乙方所管理的貨物或屬于甲方的業務文件,所造成的風險、責任及費用,乙方不予承擔。
4.非甲方原因產生的特殊費用和責任,甲方不予以承擔。
5.附《進口貨物運輸費用報價》。
[風險行為]雙方未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退稅手續等事宜作出明確約定。
[風險后果]可能致使雙方互相推諉責任,不盡退稅義務,雙方利益都受損。
[預防策略] 雙方應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退稅手續等事宜作出明確約定。推薦條款如下:...
第四條 結算方式
乙方應于每月 日前將本月帳目清單(如實報實銷則提供發票)送交甲方,甲接到帳目清單核對無誤后通知乙方開據正式發票,發票開據后 日內付款。
[風險行為]雙方未約定代理費交付的具體日期、期限,以及以何種結算方式結算,如采用支票、信用卡、現金或其它方式。
[風險后果]因為合同中未明確規定,委托方可能遲延履行付費義務,或雙方對是否已經履行,何時、何種方式履行發生爭議。
[預防策略] 雙方應約定代理費交付的具體日期、期限,以及以何種結算方式結算,如采...
[風險行為]雙方對代理費的支付形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
[風險后果]價款支付可能不符合受托方的要求,導致雙方發生爭議,使一方受損。
[預防策略]雙方應明確約定代理費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一次總算、分期支付還是采取...
第五條 貨物滅損
甲方未辦理貨物申明價值的,由于承運人或乙方的原因造成貨物滅損的,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但賠償額最高按滅損貨物毛重每公斤人民幣 元(國內航線)/國際 美元(US$)(國際航線)計算。
第六條 檢驗
運輸過程中,允許托運單上甲方記載的貨物件數、重量、體積與實際托運的貨物存在略微差異。貨物準確的件數、重量、體積以乙方接收貨物時乙方的檢驗為準。如果甲方對乙方的檢驗結果存在異議,可書面向乙方申請雙方聯合檢驗。如果聯合檢驗的結果與乙方的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檢驗費用由乙方承擔,否則檢驗費用由甲方承擔。如果貨物準確的件數、重量、體積與甲方在航空托運單上記載的有較大差異,乙方有權選擇拒絕承接該票貨物的運輸代理,由此導致的乙方的損失,甲方應負責賠償。
[風險行為]合同中未明確約定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等相關信息,或約定的過于簡單。
[風險后果]不便于合同雙方對貨物進行檢驗,可能導致錯誤檢驗,致使合同雙方產生糾紛。
[預防策略] 合同中應明確約定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等相關信息,以便于合同...
[風險行為]合同中未明確約定貨物的檢驗標準。
[風險后果]未明確約定貨物的檢驗標準,雙方使用不同的檢驗標準進行檢驗,可能產生爭議,致使一方利益受損。
[預防策略]合同中應明確約定貨物的檢驗標準,以便于合同雙方對貨物進行驗收。
第七條 擔保
為了順利執行本協議,按時結清帳目,乙方應以人民幣 元或每張貨運單 元提供保證金或等值的房地產抵押等甲方認為滿意的擔保。
[風險行為]委托方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定金等,沒有約定定金性質。
[風險后果]委托方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定金等,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法院將不予支持。
[預防策略]委托方交付定金的,應在合同中寫明交付款項的性質是定金。
[風險行為]合同雙方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
[風險后果]合同雙方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預防策略]合同雙方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
[風險行為]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提供擔保方提供擔保的金額。
[風險后果]提供擔保一方違約的,合同相對方無法依合同要求違約方承擔保證責任,致使其利益受損。
[預防策略] 一方提供擔保的,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提供擔保方提供擔保的金額。推薦條...
第八條 轉讓
本協議所規定的乙方的權利和其它職責,未經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其全部或部分轉讓、或者授權給任何第三方。
[風險行為]合同未對受托方是否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和其它職責轉讓給第三方作出約定。
[風險后果]受托方將將合同的權利和其它職責轉讓給第三方,可能導致合同雙方利益受損。
[預防策略] 合同應對受托方是否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和其它職責轉讓給第三方作出約定。...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未依本協議向甲方支付費用,或支付費用不完整的,乙方必須從支付期滿 日起,按應付款向甲方每日支付 元違約金。
2.乙方無正當理由 天不履行某一個月的全部費用或所欠費用超過全部應付費用的時,甲方可以解除協議并按上款要求違約金。
3.甲乙雙方違反本協議造成對方損失的,按違約時的實際損失賠償對方。
第十條 抵消
依據法律或本協議約定乙方應支付甲方的違約金或其他款項將被視為甲方的可向乙方主張的債權,對該債權的實現雙方同意甲方可以主張從甲方應支付乙方的本協議下的款項或其他甲方應支付乙方的款項中直接扣除直至抵消完畢,不足的部分乙方當然同意予以補足。甲方沒有從應支付乙方的款項中扣除的并不應該視為甲方對主張該違約金或款項的放棄。
[風險行為]雙方的簽名不清楚或不正確,當事方是單位的未加蓋公章或加蓋的公章不清晰難以辨認。
[風險后果]一旦因此發生爭議,合同主體難以認定,雙方各持己見,法院的認定可能不符合一方或雙方的意思。
[預防策略]簽字蓋章:雙方代表人均應簽署清楚無誤的簽名,代表人所簽署的名字必須與本...
[風險行為]合同雙方忽略書面合同的重要性,未簽定正式的書面合同,僅以口頭約定方式達成協議。
[風險后果]爭議發生后,無法證明合同內容的存在。且在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時,守約方無法提供追究違約方違約責任的依據。
[預防策略]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現形式?!睹穹ㄍ▌t》第5...
[風險行為]合同中沒有說明雙方當事人信息。如當事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開戶金融機構,帳號,電話,郵政編碼,簽訂合同日期。簽訂合同地點等。
[風險后果]由于合同中沒有明確的約定,導致產生糾紛時,不能對相關事項有明確的解釋,不利于糾紛的解決。
[預防策略]合同中應當說明各方當事人信息。為了敘述簡便,按照交易習慣,合同一般依照...
[風險行為]雙方內部人員超越權限濫用單位公章、簽字等與對方履行各項合同事宜,作出了不符合合同內容和己方利益的意思表示。
[風險后果]可能導致無權人員履行的各項事宜不符合合同約定,或使己方利益受損,造成合同解除或使己方遭受損失。
[預防策略]雙方應對各自內部人員的權限作出規定,禁止無權人員濫用單位公章、簽字等與...
[風險行為]合同對貨物的包裝方式約定不明或未作約定。
[風險后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否則受托人可拒絕運輸。
[預防策略]合同中應當約定貨物的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應當按照通用的方...
[風險行為]合同一方須承擔特殊的費用或風險的,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風險后果]雙方就額外風險和費用產生爭議。
[預防策略] 合同一方須承擔特殊的費用或風險的,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篇2:貨物運輸合同范本
貨物運輸合同范本
托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貨物編號 品名 規格 單位 單價 數量 金額(元)
第二條 包裝要求
托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 貨物起運地點
貨物到達地點
第四條 貨物承運日期
貨物運到期限
第五條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條 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第七條 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
第八條 運輸費用、結算方式
第九條 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托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托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托運后,托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托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并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托運方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并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托運方對托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托運貨物。
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向托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托運方聯系,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并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于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托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后,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后,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托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托運方應按其價值的____%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于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燭等事故,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托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線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托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托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二、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甲方違約金____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托運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俨豢煽沽?;
?、谪浳锉旧淼淖匀粚傩?;
?、圬浳锏暮侠頁p耗;
?、芡羞\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等單位各留一份。
托運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篇3: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2014年)
廣東省人民政府
粵府令第201號
《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已經20**年5月2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20**年6月18日
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治理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行為,保護公路路產,維護公路路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貨物運輸源頭(以下簡稱貨運源頭)是指容易發生超限超載的礦山、水泥廠、鋼鐵廠、沙石料場、建筑工地、港口、火車站、道路貨物運輸站場(含物流園區、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場)等貨物集散地、裝卸場地。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建立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工作聯絡協調機制和行政執法聯動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的工作經費。
第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貨運源頭單位,并與貨運源頭單位簽訂責任書,實行責任倒查機制;加強對貨運源頭單位貨物裝載環節的監管,建立貨運企業及從業人員信息系統、信譽檔案,并結合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進行源頭處罰。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貨運源頭單位的強制檢定稱重設備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經濟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移送的違法行為案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確定相關部門在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方面的職責。
第六條 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貨物裝載工作制度,明確貨物裝載、開票、計重工作人員職責。
(二)在貨物裝載場地安裝稱重設備,并確保稱重設備計量性能準確。使用強制檢定稱重設備的,應當定期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報檢定。
(三)維護本單位視頻遠程監控系統設備正常運行。
(四)對經營性貨物運輸車輛,登記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對非經營性貨物運輸車輛,登記車輛行駛證和駕駛員的駕駛證。
(五)對貨運源頭裝載情況登記、統計,建立貨物裝載臺帳。
(六)接受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七條 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
(二)為無牌無證、證照不全的車輛裝載、配載;
(三)為超限超載的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
第八條 貨運源頭單位的裝載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裝載、計重、開票,不得放行未經稱重或者超限超載的車輛。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巡查、視頻遠程監控、駐點等方式對貨運源頭單位實施監管,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貨運源頭單位建立治超有關制度、履行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貨運源頭單位裝載登記、統計情況進行檢查;
(三)發現違法行為立即制止,依法予以處罰;不屬于本部門處罰的,及時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宣傳有關治超政策法規,建立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投訴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對受理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處理并予以答復。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貨運源頭單位的溝通聯系,指導貨運源頭單位建立貨物裝載工作制度和安裝稱重設備、視頻遠程監控系統等。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未在貨物裝載場地安裝稱重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使用未經校準合格的稱重設備或者未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的強制檢定稱重設備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每輛次對貨運源頭單位處2萬元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每輛次對放行未經稱重或者超限超載車輛的工作人員處1000元罰款,并對貨運源頭單位負責人處2000元罰款。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職責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貨運源頭單位經營的。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公安、經濟和信息化、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不依法查處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移送的違法行為案件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主要領導、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