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業務跟隨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降低公司投資業務風險,強化投資業務人員的風險約束和激勵,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跟隨投資”(以下簡稱“跟投”)是指參與跟投的公司人員(以下簡稱“跟投人員”)出資,通過公司代持的方式,共同參與投資的行為。跟投人員在項目退出后,根據跟投出資額在公司總出資額(包括公司自有資金出資及代持金額)的占比承擔公司在該項目所對應的損失,并參照***的相關管理辦法分享收益(不含管理費收入,具體參考標準詳見第二十五條)。
第三條
跟隨投資的基本原則:
1、公司與個人風險共擔。公司與個人按投資比例承擔損失,提高項目參與人員在項目操作中的主動風險管理意識。
2、公司與個人收益共享。個人應按投資比例享有分配門檻收益的資格,同時根據基金收益率分段設計跟投人員與公司之間的分配關系,激勵參與人員的業績提升積極性。
3、參與度與跟投比例掛鉤。跟隨投資是風險管理的手段,也是激勵的方式,鼓勵項目人員參與項目的各個環節。同時參與了項目操作、資金支持、項目支持等環節的,應累加計算跟投份額。
4、能力與跟投比例掛鉤。跟投份額掛鉤員工薪點,倡導業務能力高低決定項目貢獻度的文化,促進員工業務能力的快速提升。
第四條
本辦法僅適用于股權投資項目。
第二章跟投人員
第五條
跟投人員僅限于公司內部人員及關聯企業中參與項目的人員,包括強制跟投人員和自愿跟投人員兩部分。
第六條
強制跟投人員包括負責項目的項目組及項目審查團隊高級經理級別以上人員,以及公司規定必須參加跟投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
強制跟投人員在項目投資決策中明確持反對意見的,可免除強制跟投義務。
第八條
自愿跟投人員為符合監管規定且經公司允許的人員,包括立項委員會委員、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關聯企業參與項目的人員。
第九條
公司內部跟投人員原則上應為高級經理以上級別的人員,其他人員若對項目做出巨大貢獻或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經業務部門或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申請,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可參與跟投。
第三章跟投比例
第十條
公司跟投項目分為三類,一類是一般股權投資類,設門檻收益,公司收取管理費,分享超額收益;二類是風險投資類,不設門檻收益,不收取管理費,只分享收益。
第十一條
就一般股權投資類的單個項目而言,跟投資金總額為公司總出資額的35%,但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二條
就風險投資類的單個項目而言,若投資人不要求公司出資,員工可自愿出資不少于10萬元,視為跟投;公司出資類項目,跟投人員出資比照第十一條的約定。
第十三條
每個跟投人員單個項目最低跟投金額為1萬元,公司總經理、負責項目的副總經理、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審查部門負責人單個項目最低跟投金額為3萬元。
第四章跟投比例分配方案
第十四條
非強制跟投人員選擇不跟投的,剩余跟投額度由強制跟投人員按跟投比例分配,確認跟投的非強制跟投人員可申請按已分配到的比例參與分配。
第十五條
一般股權投資類跟投人員分為支持類人員和項目組人員兩大類。
第十六條
支持類人員在跟投份額中占比30%,包括立項委員會委員、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項目審查團隊,占比分別為10%、10%、10%。
立項委員會委員跟投比例按員工薪點分配跟投份額;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跟投比例按委員會人數平均分配;項目審查團隊由團隊負責人結合員工薪點和貢獻度分配。
第十七條
項目組人員在跟投份額中占比70%,分為資金推薦協助方、項目推薦協助方和項目具體操作人員,包括其他關聯企業參與該項目的人員。
資金推薦協助方跟投份額依據貢獻度在總額度的5%-20%之間。跟投份額20%:提供遠期受讓承諾或匹配出資的關聯方、提供資金渠道并獨立完成項目推介取得資金方認可的人員;跟投份額10%:提供流動性支持的關聯方、提供資金渠道并全程配合營銷取得資金方認可的人員;跟投份額5%:擔任了不承擔風險角色的關聯方、僅提供了資金渠道信息的人員。
項目推薦協助方跟投份額依據貢獻度在總額度的5%-20%之間。跟投份額20%:提供項目并獨立完成項目最終方案設計的人員或關聯方;跟投份額10%:提供項目并全程配合營銷設計完成項目方案的人員或關聯方;跟投份額5%:僅提供了項目信息的人員或關聯方。
項目操作人員跟投份額由業務部門負責人結合員工薪點及貢獻度分配。
第十八條
風險投資類項目,公司出資的,比照一般股權投資類分配規則;公司不出資的,在比照一般股權投資類的分配規則下,強制跟投人員可選擇不跟投。
第五章跟投管理
第十九條
公司相關部門按下述分工參與跟投管理工作:
(一)業務部負責發布項目信息;
(二)業務管理部負責受理跟投申報審查、初步確定跟投方案、簽訂相關文件、匯劃跟投資金、辦理分紅和清算等財務管理工作及相關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在投資交易前,業務部應將以下信息發往有資格跟投的人員:
1、盡職調查報告及附件;
2、投資建議書;
3、投資協議文本(若有)。
第二十一條
有資格跟投的人員應在投資決策委員會召開之日前將跟投意向及跟投資金額申報至業務管理部。
第二十二條
業務管理部應在投資交易前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申報的跟投意向進行統計、匯總,并初定跟投方案,提交至總經理辦公會決策。
對申報的強制跟投資金比例未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業務管理部應提請總經理辦公會予以關注。
第二十三條
申報的強制跟投資金比例符合本辦法要求前,公司不得進行投資。
第二十四條
業務管理部應根據最終確定的跟投方案代表公司與跟投人員簽訂跟投協議。
第二十五條
跟投協議應約定跟投資金的繳納、返還的計量原則及具體金額、時間、方式。其中,跟投資金返還應遵循以下原則:
1、跟投資金在項目退出或清算后方能返還;
2、基金投資收益低于等于門檻收益的,跟投人員不享受超額收益分配;基金投資收益高于門檻收益,低于等于15%的,超額獎勵比例為35%;基金投資收益高于15%,低于等于20%的,超額獎勵比例為40%;基金投資收益高于20%,低于等于25%的,超額獎勵比例為45%;基金投資收益高于25%的,超額獎勵比例為50%。
3、返還金額的計算方法:
返還金額=跟投金額×門檻收益率(低于門檻收益的按實際收益率計算)+跟投份額×公司收益×超額獎勵比例
4、返還金額由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司業務管理部會負責解釋,自董事會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后,與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不符的,按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執行。
篇2:投資公司員工勞動紀律管理辦法
投資開發公司員工勞動紀律管理辦法
為加強公司日常管理,嚴格勞動紀律,樹立良好的工作作風,保持公司良好的工作風貌,提高工作效率和企業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員工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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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心胸坦蕩,光明磊落,精誠團結,相互合作。
2.忠誠公司,服從領導,勤奮工作,舉止大方,言行要體現公司的良好形象。
3.待客禮貌,熱情周到。
4.辦公文明,保持辦公環境整潔有序。
5.工作時間嚴守工作崗位,專心工作,不串崗,不閑聊。
6.保持公司信譽,不做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7.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制度及工作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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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員工除本職日常業務(工作)外,未經公司法人代表授權或批準,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以公司名義考察、談判、簽約;
?。?)以公司名義提供擔保、證明;
?。?)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介發表意見、消息;
?。?)代表公司出席公眾活動。
2.每位員工的工作必須對上級和下級負責,無下級的員工對相關業務領域負責。
3.員工可以在不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的前提下,從事合法投資活動。但禁止下列情形的個人投資:
?。?)直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活動;
?。?)投資于公司的客戶或業務競爭對手的活動;
?。?)以職務之便向投資對象提供利益的活動;
?。?)以直系親屬名義從事上述投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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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業務范圍內,應嚴守職業道德。不準索取或者收受相關業務往來單位的酬金(回扣);不準以賄賂或其它不正當手段取得不正當利益。
2.不得挪用公款謀求個人利益或為他人謀取利益,否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在對外業務往來中,接受相關單位貴重物品(傭金),應上繳公司。
4.在對外業務往來中,不參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德的活動。
5.工作時間內應堅守崗位,須暫時離開時應與同事交代;離開公司外出,應向部門經理說明。
6.上班時間使用電話應注意禮貌,語言簡明扼要。員工相互商討工作、接電話時應盡量低聲以免影響他人工作。不應長時間打私人電話。
7.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因各種原因造成的請假,員工應及時辦理相應請假手續。因特殊原因,暫時無法通知公司的,員工應事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8.不得隨意打聽他人的薪資待遇情況或是透露自己及他人的薪資待遇情況。
9.未經許可,不得隨意翻閱他人經管的文件、資料,不得操作、瀏覽他人專用的電腦及其資料。
10.維護公司良好聲譽、保護公司資產、保守公司機密是員工的基本職業道德,嚴禁為了個人利益損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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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個員工應熟悉掌握公司內部安全防火設施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2.嚴禁攜帶違禁品、危險品進入公司。
3.下班前,應關掉不再使用的電器設備的電源,并關閉鎖好門窗。
4.公司的電氣設備、裝置由專人定期檢查維修,其他人不得擅自裝卸。
5.不定期的對員工進行法律宣傳和安全防火教育。
?。ㄎ澹┉h境與衛生
1.不得隨地吐痰,亂扔雜物。
2.不得在辦公區域扎堆聊天及大聲喧嘩。
3.個人辦公區域內不得張貼與工作無關的圖片及物品等。
4.員工須保證個人辦公區域的衛生,辦公桌椅和計算機表面不得有灰塵,桌面物品要擺放整齊。
5.及時將廢紙、廢物放入紙簍,剩水、剩茶倒入指定地點。
6.愛護衛生間的公共設施,便后須沖水,不得向馬桶內亂扔衛生用品等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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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下列過失行為之一者,公司將視情節輕重、后果大小、認識態度等的不同,給予不同的處分或經濟處罰。情節觸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交由國家有關機關處罰:
?。?)玩忽職守造成事故,使公司蒙受較大經濟、名譽損失的;
?。?)盜竊行為,濫用或蓄意破壞公司財產的;
?。?)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或違法亂紀受刑事處罰的;
?。?)涂改賬目、制造假帳欺騙公司的;
?。?)利用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賄賂的;
?。?)蓄意煽動員工鬧事或怠工的;
?。?)在公司內從事破壞活動、窺探公司業務秘密或泄露任何不利于公司機密信息的;
?。?)違反、對抗上級主管工作指令的;
?。?)工作時間內經常處理與工作無關的私人事情,且屢教不改的;
?。?0)工作疏忽或失職,侵害其他員工身心利益的;
?。?1)故意隱瞞、修改個人資料的;
?。?2)工作疏忽或失職,泄露公司
重要機密的;
?。?3)無故缺勤、遲到、早退、曠工的。
2.對以上過失行為處分辦法如下:
?。?)解除勞動合同(觸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書面警告、降職、降級;
?。?)口頭警告、通報批評。
3.給予職工降級處分的,降級的幅度一般為一級,最多不超過兩級。
4.公司在處理員工違紀行為時,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遵照公司其它行政管理規定,進行徹底深入地調查,并保留每位員工的處理結果。
5.處分應及時,從證實員工錯誤之日起,對員工處分決定后,要通知本人,本人不在時,通知其家屬。
6.各部門負責人對違法違紀員工的違紀行為隱瞞不報或不作處理,一經查實,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7.對員工的處罰,須在公司進行通報。
二、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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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員工一律實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為依據的勞動合同,由公司與員工雙方共同簽署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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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員工入職后都要經歷為期三至六個月的試用期,入職時間以綜合辦公室核準的時間為最后依據。三個月試用期滿前一周內,員工向綜合辦公室提交轉正申請書。員工的部門經理及綜合辦公室對其試用期工作表現進行評估后,報分管領導、總經理審批。評估合格者轉為正式員工;不合格者,可延長試用期三個月,屆時考核不合格,公司予以辭退。
2.員工試用期滿后應于綜合辦公室領取轉正申請表后送交綜合辦公室提出轉正申請。
3.試用期計入員工在公司的勞動服務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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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實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周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
公司作息時間為:
上午 8:30—11:30,下午13:30—16:45(冬)
上午 8:30—11:30,下午14:00—17:15(夏)
三、離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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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對有此情形的員工予以除名。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連續曠工3日以上(包括3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5日的;
2.一年內受3次以上(包括3次)通報批評處分或累計達5次通報批評處分的;
3.有侵占、盜竊、詐騙、搶奪公司財物行為的;
4.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
5.涂改賬目、制造假帳欺騙公司的;
6.利用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賄賂,造成惡劣影響或侵害公司利益的;
7.有吸毒行為的;
8.有犯罪行為經司法機關確認為犯罪的(無論是否進行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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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用期員工辭職須提前一周向本部門經理提交辭職報告,并報綜合辦公室備案。
2.正式員工辭職須提前三十日提交《員工離職申請書》,經核準后,憑《員工離職申請書》到綜合辦公室取《員工離職手續表》,辦理以下離職手續:
?。?)工作業務交接;
?。?)繳回各項工作用品;
?。?)解除聘用。
3.停止試用人員由部門經理提出,經總經理核準后,由綜合辦公室按上述規定辦理。
4.違反公司規定,未辦理離職手續者,由綜合辦公室以備忘錄的方式提出處理意見,經核準后辦理以下手續:
?。?)辦理《員工離職手續表》;
?。?)以信函的方式通知本人在三日內必須至公司辦理離職手續;
?。?)未辦理完成離職手續,一切責任自負,嚴重者將向公安機關報案;
?。?)備忘錄將正式呈交zz旅游度假區人社局,列入個人檔案中。
5.員工在離職通知期內與各有關部門辦理清楚所有離職手續,如員工有欠公司財物款的,須在離開公司前還清所欠所有財物;如員工在辭職前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財產損壞或經濟損失,須在離開公司之前依照相關規定給予公司相應賠償,公司并保留向其繼續追討的權利;由員工本人提出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的,本公司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6.員工在辦理辭職手續期間,移交工作的同時,一切工作照常,并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如出現違規現象處罰及處分照常。
篇3:投資股份員工崗位聘用辦法
湖北博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崗位聘用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獎罰分明、合理流動的用工用人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公司全體員工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 定編及崗位設定
第三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企業總體經營目標和要求,提出公司人員規模和人力資源需求規劃,報總經理批準實施。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會同各部門科學合理地劃分企業組織職務,明確職務間的相互關系,建立清晰的職務層次和順序。
第五條 編制崗位說明書,明確每個崗位的工作性質、任務、 權限、責任大小以及任職條件。
第四章 崗位聘用原則
第六條 堅持任人唯賢、優化組合結構。
第七條 公司調配方案與個人業務專長和意愿相結合。
第八條 實行自上而下的逐級聘用制,并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辦 理聘用手續。
第九條 崗位聘用期限不得超過員工勞動合同期限。
第五章 管理人員任免
第十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 董事會秘書和財務總監組成;公司中級管理人員由各部門部長、經理、主任和部門副部長、副經理、副主任組成。
第十一條 公司管理人員任免通過聘用制實現,即聘用和解聘。
第十二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任免;
2、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任免;
3、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任免。
第十三條 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由總經理任免。
第十四條 公司所有人事任免事項,均須正式行文通告。
第六章 晉升和降職
第十五條 公司建立正常職務升遷機制,由人力資源部提出備選方案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后實施。
第十六條 對成績出色者或卓著者,可以晉升職位,特殊情況可破格晉升。
第十七條 對業績不良者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者,可以降職使用,特殊情況可連降幾級。
第十八條 職位升遷由部門負責人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經總經理審核批準,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行文通告。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可因自身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晉升或降職請求,人力資源部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見,報公司高級經理會議審批。
第二十條 員工職位升遷后,其工資福利待遇應進行相應調整,特殊情況報總經理批準后可保持不變。
第七章 崗位調換
第二十一條 為了做到人盡其才,公司允許員工在公司崗位間調動。
第二十二條 員工主動提出崗位調換時,可向人力資源部遞交調動申請書,經新舊崗位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正式行文任免事項,當事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 公司提出人事調動命令時,征求員工個人和新舊崗位部門負責人意見后,人力資源部正式行文調動,當事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 所有崗位變動,其部門負責人均須對員工原崗位的工作進行考核、鑒定,并交人力資源部存檔。
第八章 試用及正式聘用
第二十五條 公司所有員工均應實行試用制,須簽訂試用勞動合同或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新員工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延長試用期的必須報總經理審批,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六條 試用員工部門負責人對其試用期工作績效進行考核,提出提前結束、按原定期限、延期、解聘等意見,并填寫試用考核單,送人力資源部審核。
第二十七條 員工由試用轉入正式聘用,須簽定正式勞動合同或由人力資源部發出通知。
第二十八條 根據員工崗位、職務等原因,可協商決定員工的聘用年限,一般分別為1年、2年、3年。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如員工提出,可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員工和公司根據公司有關規定,確定員工在試用、正式期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章 解 聘
第三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對有關員工解聘:
1、受聘人因本業務、技術水平等原因,經考核不能勝任崗位要求;
2、受聘人在規定的一段時間內不能完成崗位任務;
3、因違反國家和公司法律規章制度;
4、因公司部門工作變化,部門提出撤崗;
5、公司因經營業務和經營范圍調整、變化;
6、受聘人因脫產進修、長期外借,難以履行崗位責任;
7、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達十五天;
8、因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崗位要求;
9、受聘人因勞動合同趨于屆滿;
10、其他本公司認為不合適崗位工作要求且不觸犯國家有關法規的事宜。
第三十一條 解聘可由員工或公司各方提出,須于離職前1個月提出。
第三十二條 公司無正當理由提出解聘要求的,按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進行補償。
第三十三條 員工解聘后,公司將不再負擔員工的任何非公司職責范圍內的費用。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會議審議通過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