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航空旅客意外保險合同范本
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批注、附貼批單、投保單以及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投保范圍
一、凡持有效機票乘坐客運航班班機的旅客,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或者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第三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1.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3.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見附表)的規定,按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4.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認可的醫院住院治療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險人住所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醫療費用,本公司在保險金額的10%的限額內,按其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給付醫療保險金。
5.本公司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一次或者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其保險金額時,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支出醫療費用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險人毆斗、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5.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7.被保險人乘坐非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遭受意外傷害;
8.被保險人通過安全檢查后又離開機場遭受意外傷害。
第五條保險期間
一、本合同保險期間自被保險人持本合同約定航班班機的有效機票到達機場通過安全檢查時始,至被保險人抵達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機的艙門時止。
二、被保險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繼續有效,保險期間自被保險人乘等效航班班機通過安全檢查時始,至被保險人抵達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機的艙門時止。
第六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每份保險金額為人民幣400,000元。同一被保險人最高保險金額為人民幣2,000,000元。
二、保險費由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一次交清,每份保險費為人民幣20元。
第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一、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二、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三、投保人指定或者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或者其監護人書面同意。
四、殘疾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變更。
第八條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九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被保險人身故,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
4.如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6.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殘疾,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由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
4.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5.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被保險人支出醫療費用的,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用原始收據;
4.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屬于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給付相應的差額。
六、如被保險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受益人應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七、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一、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起飛前申請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在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起飛后,或被保險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在該航班起飛三十日以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時,應提出解除合同申請,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投保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被保險人未乘坐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的有效證明(若被保險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
三、解除合同時,本公司在扣除所交保險費10%的手續費后退還所交的保險費。
第十一條爭議處理
本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險單簽發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釋義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等效航班:是指由于各種原因由航空公司為約定航班所有旅客調整的班機或被保險人經航空公司同意對約定航班改簽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與原約定航班相同的班機。
戰爭:是指國家與國家、民族與民族、政治集團與政治集團之間為了一定的政治、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武裝斗爭,以政府宣布為準。
軍事沖突:是指國家或民族之間在一定范圍內的武裝對抗,以政府宣布為準。
暴亂:是指破壞社會秩序的武裝騷動,以政府宣布為準。
篇2:地下行包房西側旅客地道施工安全保證措施
地下行包房及西側旅客地道施工安全保證措施
(1)基坑開挖安全措施
1)施工前技術人員認真復核地質資料,北京市是一座古老的文化古城,除按照設計文件排除及加固已發現的地下管線外,還應采取超前勘測的方法,發現其他地下構造物的位置、走向,提前采取防護措施保證開挖到位之后的安全施工。
2)在距基坑邊緣1.2~1.5m 處設置護欄或架設護網,且不低于1.2m,穩固可靠,防止人員靠近。
3)在基坑的周圍砌筑120mm 高的擋水墻,防止雨水倒灌基坑內,同時在擋水墻外側設置排水溝排水。
4)加強基坑支撐的監測工作,發現異常情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補救。
5)所有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并按規定配戴勞動保護用品,或安全帶等安全工具。
6)由于基坑開挖是分段進行,施工中應堅持寧慢勿塌的原則,嚴格按施工組織方案實施,分段面邊坡1:1.5 的系數放坡。加強日常的安全檢查,使開挖安全始終控制在施工的全過程中。
(2)主體結構施工安全措施
1)施工中應加強臨時用電的監管工作 ,所有臨時線路不得拖地、埋地,必須架空拉設,并不得直接在鋼管、鋼筋上拉設。
2)夜間施工必須有充足的照明,遇有暴雨、大風等情況時,應停止施工。
3)加強水平垂直運輸的管理,任何材料及工具不得拋仍至基坑內。
4)所有搭設的腳手架必須經過計算和驗算,在方案確定后才能施工,施工搭設完后必須經過驗收合格才能使用。
5)主體結構的模板支撐體系要有嚴格的設計方案,確保支撐體系的剛度和強度。
6)當混凝土達到拆模的強度時,才能進行模板拆除,拆除時嚴禁從高出拋扔,同時應遵循先支后拆、后支先拆的原則進行。
篇3:賓館旅客住宿信息登記要求
賓館旅客住宿信息登記要求
1、旅客出示有效證件在旅館總臺進行登記時,總臺登記員應仔細觀察、比對,認真核實旅客是否人證合一。
對不能準確辨別或確認是否人證合一的,可采取三比三問的方式予以辨別:“三比”即比照片、比年齡、比身份證有效期;“三問”即問姓名、問身份證號、問地址。仔細把好驗證關方可登記。
2、核實完旅客有效證件后先掃描,后核對有效證件逐條信息,確定無誤,點擊保存;然后再登記《旅客臨時住宿登記簿》(賓館信箋裝訂本)。
3、不及時辦理旅客退房信息(退房注銷)的,不如實登記上傳旅客換房間信息,按照未如實登記旅客住宿信息進行處罰。
4、《旅客臨時住宿登記簿》信息同前臺電腦信息系統上傳旅客信息和房間住宿人員信息必須一致,否則按照未如實登記旅客住宿信息進行處罰。
5、館業治安信息系統臨存旅客欄不能有臨存信息。一經發現,按照未如實登記旅客住宿信息進行處罰。
(一)總臺登記員工作要求
1、總臺登記員必須認真核實住店人員證件,堅持一人一證登記住宿,嚴禁一人登記,多人住宿。如實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薄》(現賓館采用手工登記的),姓名、性別、證件種類、證件號碼、地址為必填項。
2、在辦理入住登記時應告知旅客:必須實名登記住宿,嚴禁冒用他人證件登記住宿,否則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罰。
3、前臺登記員必須及時上傳旅客信息,嚴禁在臨存旅客欄里有臨存信息存在。手工登記必須與系統上傳信息一致。
4、因系統傳輸因故臨時中斷的,賓館要將情況立即報告至轄區派出所或公安主管部門信息系統專員,同時上報賓館主管并認真作好相關記錄。
5、總臺服務員需頂換班,必須先向賓館領導請示同意后按規履行頂換班手續。
(二)有效證件種類。
境內旅客有效證件包括第2代《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須在有效期內)、《護照》、《武警警官證》、《軍官證》、《士兵證》。忘記帶上述有效證件或者有效證件丟失的境內旅客可到旅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身份核實證明,憑該證明登記住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