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年度夏季消防檢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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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年度夏季消防檢查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中央領導重要指示及公安部“5.14”視頻會議精神,加強我區夏季火災防控工作,進一步提升防火和滅火救援能力,把握消防工作主動權,確保全區消防安全形勢穩定,根據省政府5.19電視電話會議要求,經區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年5月20日至9月20日在全區集中開展夏季消防檢查。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標

  做好火災隱患整治、監督執法、執勤訓練、公共消防設施和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消防安全宣傳為主要內容的夏季消防檢查,圍繞提升預防火災能力、提升科學施救水平、提升群眾消防安全意識、提升公共消防基礎建設水平,進一步落實行業部門監管職責,提高社會單位自我管理水平,夯實消防基層基礎,增強全社會火災防控能力,確保夏季全區不發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重大活動期間不發生有影響的火災事故。

  二、檢查內容

  (一)夏季火災隱患整治

  1、重點企業。以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企業為重點,主要檢查落實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設施運行和維護保養,日常消防檢查巡查,防火防爆防雷防泄漏措施,儲備滅火藥劑,滅火應急預案制定和組織演練,建立專職消防隊,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等情況。

  2、重點場所。以商場、市場、賓館、飯店、學校、醫院、福利機構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寺廟、古村落、文物古建筑為重點,主要檢查單位部門主體責任的落實,單位開展隱患自查自改,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職,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消防專兼職人員、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和保安等五類人員培訓,日常消防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運行和維護保養,消防水源,人員安全疏散,裝修裝飾材料,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管理,違規住人,滅火應急預案制定和組織演練等情況。對文物古建筑單位還應檢查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室外消火栓維護保養情況,火源、電源管理情況,義務消防隊伍應知應會及滅火應急演練等情況。

  3、重點部位。集中開展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項目是否通過消防驗收或竣工驗收備案、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制定是否健全、消防設施是否定期維護,消防控制室人員是否持證上崗等情況的消防安全專項治理。集中治理高層建筑及其它建筑外墻戶外廣告、霓虹燈超負荷用電、電氣線路風化老化、違規占用建筑防火間距和消防通道、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等消防違法行為。

  4、重點行業。以安監、商務、文化、文物、教育、旅游、住建、民政、衛生計生、規劃等行業部門為重點,主要落實部門監管職責,組織開展行業系統消防安全檢查,制定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標準和工作制度,實行標準化管理等情況。

  5、勞動密集型企業。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部署要求,安監、工商、質監、公安等部門主要檢查企業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的落實,消防設施運行和維護保養,日常消防檢查巡查,違規設置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等情況,推動解決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區域基礎消防設施建設,落實政府、部門監管責任及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的長效機制。

  6、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檢查中發現被檢查單位隱患達到《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判定標準的,必須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并提請政府掛牌督辦。對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重點檢查整改方案、整改責任、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情況,查看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是否簽訂整改責任狀,是否落實整改資金以及整改期間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等。對上一次排查整治發現的特別是國務院對區政府消防工作考核指出的問題,重點檢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

  (二)公共消防設施和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

  1、城鄉消防規劃。檢查城市和全國重點鎮編制修訂消防規劃情況;城鄉總體規劃調整或消防規劃到期的,及時修訂情況。對消防規劃與總體規劃脫節的,要及時進行修訂,制定修訂計劃并按期落實。

  2、公共消防設施。規劃、自來水公司、消防等部門要摸清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通信、消防裝備的“欠賬”,逐項制定補建計劃,按照年度任務加快建設進度,全面落實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責任。

  3、多種形式消防隊伍。按照省政府規章《山西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辦法》的要求,摸清城市、鄉鎮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和單位專職消防隊的“欠賬”,迅速補齊舊賬。

  (三)消防安全宣傳

  1、消防宣傳“八進”情況。各行業部門積極部署開展消防宣傳“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農村、進家庭、進機關、進網站、進文物古建筑場所”,中小學校消防知識進教材和課時教學,大學在新生軍訓中開展消防知識與技能教學活動,交通運輸行業在交通工具內宣傳提示消防常識,單位開展消防安全“三提示”、員工“一懂三會”教育培訓,文化娛樂場所開機、放映前播出消防安全提示,政府網站或門戶網站開設消防頻道或網頁等情況。****

篇2: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12修正)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修正)

  公安部關于修改《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決定

  為進一步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完善消防監督檢查的內容和程序,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公安部決定對《消防監督檢查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場所平面布置圖”。

  將第六項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p>

  將第二款修改為:“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p>

  二、將第九條修改為:“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但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二)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七)外墻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p>

  三、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將第四項修改為:“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維修保養,是否完好有效”。

  將第二款修改為:“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外墻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p>

  四、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一)是否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在建工程內是否設置人員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等場所;

  “(三)是否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臨時消防應急照明,是否配備消防器材,并確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設有消防車通道并暢通;

  “(五)是否組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施工現場人員宿舍、辦公用房的建筑構件燃燒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p>

  五、將第十六條中的“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通知”修改為“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書面通知”。

  六、將第十七條中的“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修改為“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處理”。

  七、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制作、送達責令立即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處罰;對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處罰?!?/p>

  八、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p>

  九、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書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進行整改”修改為“制作、送達重大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十、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中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修改為“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

  將第二款修改為:“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臨時查封期限屆滿后,當事人仍未消除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再次依法予以臨時查封?!?/p>

  十一、將第二十三條改為兩條,作為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修改為:

  “第二十三條 臨時查封應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研究確定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范圍、期限和實施方法,并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

  “情況緊急、不當場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同意后當場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并在臨時查封后二十四小時內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制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經集體研究認為不應當采取臨時查封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條 臨時查封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實施臨時查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臨時查封時,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臨時查封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三)在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設備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四)對實施臨時查封情況制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實施臨時查封后,當事人請求進入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整改火災隱患的,應當允許。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生產、經營或者使用?!?/p>

  十二、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對當事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組織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p>

  十三、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合并改為兩條,作為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修改為: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不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強制執行方案,確定執行的方式和時間。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強制執行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提出意見,并由所屬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實施強制執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強制執行時,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向當事人宣讀強制執行決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三)對實施強制執行過程制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四)除情況緊急外,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強制執行;

  “(五)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p>

  十四、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對設有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p>

  十五、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人員密集場所在外墻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將第十項修改為:“未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的?!?/p>

  十六、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六項中的“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機構”修改為“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十七、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鐵路、港航、民航公安機關和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在管轄范圍內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參照本規定執行?!?/p>

  十八、將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中的“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修改為“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十九、《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有關條文序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修正本文)

 ?。?0**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7號發布,根據20**年7月17日《公安部關于修改<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決定》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條 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所屬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單位范圍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門共同研究擬定,報省級公安機關確定。

  第四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與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轄區消防監督工作,并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業務培訓。

  第五條 對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對檢查發現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布,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六條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ㄒ唬娋奂瘓鏊谕度胧褂?、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ǘ挝宦男蟹ǘㄏ腊踩氊熐闆r的監督抽查;

 ?。ㄈεe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ㄋ模Υ笮腿罕娦曰顒?/a>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ㄎ澹└鶕枰M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在監督抽查的單位數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腊踩珯z查申報表;

 ?。ǘI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ㄈ┮婪ㄈ〉玫慕ㄔO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ㄋ模┫腊踩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場所平面布置圖;

 ?。ㄎ澹﹩T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第九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ㄖ锘蛘邎鏊欠褚婪ㄍㄟ^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但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ǘ┫腊踩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ㄈ┳詣酉老到y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ㄋ模┫涝O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ㄎ澹┦枭⑼ǖ?、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覂妊b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ㄆ撸┩鈮﹂T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條 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ㄖ锘蛘邎鏊欠褚婪ㄍㄟ^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ǘ┙ㄖ锘蛘邎鏊氖褂们闆r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ㄈ┫腊踩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ㄋ模┫涝O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維修保養,是否完好有效;

 ?。ㄎ澹╇娖骶€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枭⑼ǖ?、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占用;

 ?。ㄆ撸┦欠窠M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ò耍┥a、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ň牛┥a、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ㄊ┢渌婪ㄐ枰獧z查的內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外墻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一條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除檢查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欠翊_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ǘ┦欠耖_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ㄈ┦欠穸ㄆ诮M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ㄋ模┦欠窠⑾罊n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檢查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確定。

  第十二條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覂然顒邮褂玫慕ㄖ铮▓鏊┦欠褚婪ㄍㄟ^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ǘ┡R時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ㄈ┦欠裰贫缁鸷蛻笔枭㈩A案并組織演練;

 ?。ㄋ模┦欠衩鞔_消防安全責任分工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ㄎ澹┗顒蝇F場消防設施、器材是否配備齊全并完好有效;

 ?。┗顒蝇F場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ㄆ撸┗顒蝇F場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ㄒ唬┦欠衩鞔_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ǘ┰诮üこ虄仁欠裨O置人員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等場所;

 ?。ㄈ┦欠裨O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臨時消防應急照明,是否配備消防器材,并確保完好有效;

 ?。ㄋ模┦欠裨O有消防車通道并暢通;

 ?。ㄎ澹┦欠窠M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がF場人員宿舍、辦公用房的建筑構件燃燒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第十五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第十六條 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在舉辦前進行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接到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并將檢查記錄移交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受理、登記,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時限,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實地核查:

 ?。ㄒ唬εe報投訴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核查;

 ?。ǘεe報投訴本款第一項以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核查后,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注明。

  第十九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制作、送達責令立即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處罰;對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并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并在檢查記錄上注明。

  第二十條 對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集體研究確定,自檢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由所屬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解決;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還應當在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重大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涉及復雜或者疑難技術問題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確定前組織專家論證。組織專家論證的,前款規定的期限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

 ?。ㄒ唬┦枭⑼ǖ?、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ǘ┙ㄖ涝O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ㄈ┤藛T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ㄋ模┕娋奂瘓鏊`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ㄎ澹┢渌赡車乐赝{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臨時查封期限屆滿后,當事人仍未消除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再次依法予以臨時查封。

  第二十三條 臨時查封應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研究確定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范圍、期限和實施方法,并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

  情況緊急、不當場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同意后當場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并在臨時查封后二十四小時內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制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經集體研究認為不應當采取臨時查封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條 臨時查封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實施臨時查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嵤┡R時查封時,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臨時查封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ǘ┊斒氯瞬坏綀龅?,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ㄈ┰谖kU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設備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ㄋ模嵤┡R時查封情況制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實施臨時查封后,當事人請求進入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整改火災隱患的,應當允許。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條 火災隱患消除后,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臨時查封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解除臨時查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并送達當事人。

  對檢查確認火災隱患已消除的,應當作出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對當事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組織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不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強制執行方案,確定執行的方式和時間。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強制執行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提出意見,并由所屬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實施強制執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嵤娭茍绦袝r,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向當事人宣讀強制執行決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ǘ┊斒氯瞬坏綀龅?,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ㄈ嵤娭茍绦羞^程制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ㄋ模┏闆r緊急外,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強制執行;

 ?。ㄎ澹┎坏脤用裆畈扇⊥V构┧?、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處罰的當事人申請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送達當事人。

  對當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對違法行為尚未改正、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不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公安派出所對其日常監督檢查范圍的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對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對屬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轄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在受理后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第三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ㄖ锘蛘邎鏊欠褚婪ㄍㄟ^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ǘ┦欠裰贫ㄏ腊踩贫?;

 ?。ㄈ┦欠窠M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ㄋ模┫儡囃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滅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ㄎ澹┥a、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對設有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

  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除檢查本條第一款第(二)至(四)項內容外,還應當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是否進行維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腊踩芾砣耸欠翊_定;

 ?。ǘ┫腊踩ぷ髦贫?、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約是否制定;

 ?。ㄈ┦欠耖_展消防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

 ?。ㄋ模┦欠駥ι鐓^、村莊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車通道、消防器材進行維護管理;

 ?。ㄎ澹┦欠窠⒅驹赶狸牭榷喾N形式消防組織。

  第三十三條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依法改正:

 ?。ㄒ唬┪粗贫ㄏ腊踩贫?、未組織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演練的;

 ?。ǘ┱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ㄈ┱加?、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ㄋ模┞駢?、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ㄎ澹┦覂认鹚?、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藛T密集場所在外墻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ㄆ撸┻`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ò耍┻`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ň牛┥a、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

 ?。ㄊ┪磳ㄖ涝O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的。

  公安派出所發現被檢查單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擅自使用、營業的,應當在檢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記錄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責令改正的同時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健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建立執法檔案,定期進行執法質量考評,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自覺接受單位和公民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監督檢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话匆幎ㄖ谱?、送達法律文書,不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拒不改正的;

 ?。ǘΣ环舷腊踩珬l件的公眾聚集場所準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ㄈo故拖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ㄋ模┪窗凑毡疽幎ńM織開展消防監督抽查的;

 ?。ㄎ澹┌l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孟辣O督檢查職權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指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維修保養單位的;

 ?。ㄆ撸┙邮鼙粰z查單位、個人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ò耍┢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嚴禁在其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經營消防公司、承攬消防工程、推銷消防產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予以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ㄒ唬┯绊懭藛T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ǘ┫涝O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ㄈ┥米愿淖兎阑鸱謪^,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ㄋ模┰谌藛T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ㄎ澹┎环铣鞘邢腊踩季忠?,影響公共安全的;

 ?。┢渌赡茉黾踊馂膶嵸|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災隱患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認定。

  第三十九條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公告。

  第四十條 鐵路、港航、民航公安機關和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在管轄范圍內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20**年6月9日發布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73號)同時廢止。

篇3:物業保安消防培訓資料:防火檢查

  物業保安消防培訓資料:防火檢查

  第一章:防火檢查

  消防工作是物業服務工作的一個內容,盡管火災的發生是由各種原因造成的,但是這是可以預防的,并且預防火災是一項只能做好,不能做壞的工作。否則,將會有嚴重后果和不堪設想的損失。

  所以,要求我們值班員做到:“懂本崗位(責任區)火災危險性和火災預防措施,檢查并及時發現隱患。熟悉花園內消防器材性能、使用方法和存放地點。熟悉火災的撲救措施,熟悉消防水源(地上消防栓、室內消防栓、消防栓加壓閥、水泵房)?!?/p>

  即“一懂三熟悉”。做到“三懂、三會、三能”:

  三懂:懂本崗位的火災的危險性、懂火災預防措施、懂火災的撲救方法。

  二會:會使用滅火器材、會報警。

  三能:能自覺遵守消防規章制度、能及時發現火險隱患、能有效的撲救初期火災。

  第一節防火檢查其目的

  防火檢查目的在于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要求對防火的對象、設施查個明白。以現不安全的因素,及時整改解決,落實防火安全措施,消除火險隱患。把火災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做到防患于未然。

  火險隱患:是指生產、生活中有可能直接造成火災危害的不安全因素。

  第二節防火檢查的組織形式

  防火檢查不是一項臨時性的措施,更不能一勞永逸,這是一項長期的、經常的工作,開展防火檢查,一般為經常性檢查和季節性檢查相結合。(一)、班組檢查。(二)、定期檢查。(三)、部門經理檢查。

  第三節防火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工作,涉及面廣、技術性強,這就要我們檢查人員必須熟悉了解防火對象,和設施的特點。學習掌握防火業務、技術,要善于發現火險隱患。

  主要的檢查內容有:

  1、用火、用電的安全管理情況;

  2、易燃、易爆防火安全管理情況;

  3、消防器材維護、保養情況;

  4、火警事故調查、處理情況。

  第四節消防工作的基本任務

  一、控制、消除發生火災、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條件和因素。

  二、限制、消防火災、爆炸蔓延,擴大的條件和因素。

  三、保證有足夠的消防人員和消防車設備,以便一旦發生火災能及時撲救,減少損失。

  四、保證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出口,以便人員逃生和物資疏散。

  五、徹底清查火災、爆炸原因,做到“三不放過”:

  三不放過:即原因不明不放過;責任事故者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防火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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