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醫科大夏季消防檢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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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科大夏季消防檢查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國家和省教育廳開展夏季消防檢查工作的有關通知精神,全力抓好我校夏季消防安全工作,著力解決影響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嚴防各類火災事故發生,進一步提升我?;馂姆揽啬芰?,防止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發生,根據國家和省的統一部署,學校決定,從即日起至20**年9月20日,對校本部和順德校區開展夏季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具體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以構建平安校園,提高全校防控火災的意識和能力為目標,集中開展以隱患整治、消防知識宣傳、滅火演練、消防設施建設為主要內容的夏季消防檢查,切實增強做好學校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工作的政治責任感和緊迫感,消除火災隱患,為全校教、學、研全面發展、校園穩定和師生員工安居樂業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組織領導

  為加強領導,保證消防檢查工作按時、按質完成,學校成立消防檢查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z

  副組長:z

  成 員:zz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保衛處,具體負責組織協調、聯絡溝通、督促檢查等工作,主任由李金東兼任。

  三、檢查內容

  (一)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消防責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職責;是否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是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是否落實防火檢查、巡查和教職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是否達標。

  (二)是否擅自改變建筑結構和用途、違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消防車通道、應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三)是否按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確?;馂淖詣訄缶到y、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照明完好有效;消火栓有無水壓、是否被遮檔;滅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內;室外消火栓是否被遮檔。

  (四)供電線路、電器等用電設施是否定期進行檢測,是否存在安全隱患,供電線路、電器設備是否存在老化現象。行政樓、學生宿舍、教學館、禮堂、圖書館、食堂、實驗室、會議室是否配備消防器材,消防安全責任是否落實。學生宿舍是否存在私拉電線、使用大功率電器、使用明火等違規用電用火行為。

  (五)外租檔口是否違規用電;是否配備消防器材;是否熟悉逃生、滅火知識;是否違規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等現象。

  (六)各單位是否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日常管理;每年是否進行兩次的消防安全培訓;是否熟悉逃生通道、滅火知識。

  四、工作步驟

  夏季消防安全檢查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6月20日前)。各單位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成立組織機構,明確工作職責,建立工作機制,召開專題會議,迅速部署開展工作。

  (二)全面檢查階段(9月1日前)各單位對照檢查內容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對消防工作規章制度、消防基礎設施設備、宣傳教育情況、人員技能素質等展開全面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逐一列出清單,落實整改責任、整改計劃和整改措施任務。每月25日前將檢查情況以紙質形式報于保衛處。每月月底前保衛處將組織人員對各單位夏季消防安全檢查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三)總結階段(9月5日前)。各單位對夏季消防檢查工作情況進行分析,認真總結經驗,查找工作不足,建立提升火災防范和滅火救援的長效機制。9月5日前將檢查總結情況以紙質形式報于保衛處。

  保衛處將根據各單位上報總結和每月檢查的情況進行總結呈報學校領導審批后上報省教育廳,對存在消防安全隱患或整改不合格的單位進行通報,并限期整改完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要充分認識此次夏季消防檢查對提升我校消防安全工作水平和防控能力的重要作用,要進一步加強對消防安全管理力度,切實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管理當中。

  (二)明確責任,確保消防檢查全面到位,整改全面到位。按照方案要求,進一步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逐級落實崗位工作職責,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長效機制,狠抓消防安全隱患,有力消除隱患。

  (三)加強消防安全宣傳。利用學校校園網、校園廣播、校報???、校園社團組織等方式,針對夏季火災多發、易發的特別,廣泛開展針對性強的提示宣傳。

  (四)加強督導,落實責任。各單位要加強自查,督促整改工作的落實,對工作不落實、推進工作不力、失職瀆職導致發生校園火災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z醫科大學

篇2: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12修正)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修正)

  公安部關于修改《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決定

  為進一步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完善消防監督檢查的內容和程序,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公安部決定對《消防監督檢查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場所平面布置圖”。

  將第六項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p>

  將第二款修改為:“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p>

  二、將第九條修改為:“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但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二)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七)外墻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p>

  三、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將第四項修改為:“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維修保養,是否完好有效”。

  將第二款修改為:“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外墻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p>

  四、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一)是否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在建工程內是否設置人員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等場所;

  “(三)是否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臨時消防應急照明,是否配備消防器材,并確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設有消防車通道并暢通;

  “(五)是否組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施工現場人員宿舍、辦公用房的建筑構件燃燒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p>

  五、將第十六條中的“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通知”修改為“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書面通知”。

  六、將第十七條中的“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修改為“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處理”。

  七、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制作、送達責令立即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處罰;對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處罰?!?/p>

  八、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p>

  九、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書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進行整改”修改為“制作、送達重大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十、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中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修改為“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

  將第二款修改為:“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臨時查封期限屆滿后,當事人仍未消除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再次依法予以臨時查封?!?/p>

  十一、將第二十三條改為兩條,作為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修改為:

  “第二十三條 臨時查封應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研究確定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范圍、期限和實施方法,并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

  “情況緊急、不當場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同意后當場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并在臨時查封后二十四小時內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制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經集體研究認為不應當采取臨時查封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條 臨時查封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實施臨時查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臨時查封時,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臨時查封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三)在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設備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四)對實施臨時查封情況制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實施臨時查封后,當事人請求進入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整改火災隱患的,應當允許。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生產、經營或者使用?!?/p>

  十二、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對當事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組織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p>

  十三、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合并改為兩條,作為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修改為: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不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強制執行方案,確定執行的方式和時間。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強制執行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提出意見,并由所屬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實施強制執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強制執行時,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向當事人宣讀強制執行決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三)對實施強制執行過程制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四)除情況緊急外,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強制執行;

  “(五)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p>

  十四、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對設有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p>

  十五、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人員密集場所在外墻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將第十項修改為:“未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的?!?/p>

  十六、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六項中的“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機構”修改為“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十七、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鐵路、港航、民航公安機關和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在管轄范圍內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參照本規定執行?!?/p>

  十八、將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中的“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修改為“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十九、《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有關條文序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修正本文)

 ?。?0**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7號發布,根據20**年7月17日《公安部關于修改<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決定》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條 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所屬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單位范圍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門共同研究擬定,報省級公安機關確定。

  第四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與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轄區消防監督工作,并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業務培訓。

  第五條 對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對檢查發現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布,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六條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ㄒ唬娋奂瘓鏊谕度胧褂?、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ǘ挝宦男蟹ǘㄏ腊踩氊熐闆r的監督抽查;

 ?。ㄈεe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ㄋ模Υ笮腿罕娦曰顒?/a>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ㄎ澹└鶕枰M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在監督抽查的單位數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腊踩珯z查申報表;

 ?。ǘI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ㄈ┮婪ㄈ〉玫慕ㄔO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ㄋ模┫腊踩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場所平面布置圖;

 ?。ㄎ澹﹩T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第九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ㄖ锘蛘邎鏊欠褚婪ㄍㄟ^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但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ǘ┫腊踩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ㄈ┳詣酉老到y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ㄋ模┫涝O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ㄎ澹┦枭⑼ǖ?、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覂妊b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ㄆ撸┩鈮﹂T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條 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ㄖ锘蛘邎鏊欠褚婪ㄍㄟ^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ǘ┙ㄖ锘蛘邎鏊氖褂们闆r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ㄈ┫腊踩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ㄋ模┫涝O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維修保養,是否完好有效;

 ?。ㄎ澹╇娖骶€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枭⑼ǖ?、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占用;

 ?。ㄆ撸┦欠窠M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ò耍┥a、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ň牛┥a、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ㄊ┢渌婪ㄐ枰獧z查的內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外墻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一條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除檢查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欠翊_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ǘ┦欠耖_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ㄈ┦欠穸ㄆ诮M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ㄋ模┦欠窠⑾罊n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檢查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確定。

  第十二條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覂然顒邮褂玫慕ㄖ铮▓鏊┦欠褚婪ㄍㄟ^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ǘ┡R時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ㄈ┦欠裰贫缁鸷蛻笔枭㈩A案并組織演練;

 ?。ㄋ模┦欠衩鞔_消防安全責任分工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ㄎ澹┗顒蝇F場消防設施、器材是否配備齊全并完好有效;

 ?。┗顒蝇F場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ㄆ撸┗顒蝇F場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ㄒ唬┦欠衩鞔_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ǘ┰诮üこ虄仁欠裨O置人員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等場所;

 ?。ㄈ┦欠裨O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臨時消防應急照明,是否配備消防器材,并確保完好有效;

 ?。ㄋ模┦欠裨O有消防車通道并暢通;

 ?。ㄎ澹┦欠窠M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がF場人員宿舍、辦公用房的建筑構件燃燒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第十五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第十六條 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在舉辦前進行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接到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并將檢查記錄移交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受理、登記,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時限,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實地核查:

 ?。ㄒ唬εe報投訴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核查;

 ?。ǘεe報投訴本款第一項以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核查后,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注明。

  第十九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制作、送達責令立即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處罰;對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并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并在檢查記錄上注明。

  第二十條 對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集體研究確定,自檢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由所屬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解決;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還應當在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重大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涉及復雜或者疑難技術問題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確定前組織專家論證。組織專家論證的,前款規定的期限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

 ?。ㄒ唬┦枭⑼ǖ?、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ǘ┙ㄖ涝O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ㄈ┤藛T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ㄋ模┕娋奂瘓鏊`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ㄎ澹┢渌赡車乐赝{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臨時查封期限屆滿后,當事人仍未消除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再次依法予以臨時查封。

  第二十三條 臨時查封應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研究確定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范圍、期限和實施方法,并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

  情況緊急、不當場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同意后當場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并在臨時查封后二十四小時內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制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經集體研究認為不應當采取臨時查封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條 臨時查封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實施臨時查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嵤┡R時查封時,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臨時查封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ǘ┊斒氯瞬坏綀龅?,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ㄈ┰谖kU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設備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ㄋ模嵤┡R時查封情況制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實施臨時查封后,當事人請求進入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整改火災隱患的,應當允許。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條 火災隱患消除后,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臨時查封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解除臨時查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并送達當事人。

  對檢查確認火災隱患已消除的,應當作出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對當事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組織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不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強制執行方案,確定執行的方式和時間。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強制執行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提出意見,并由所屬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實施強制執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嵤娭茍绦袝r,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向當事人宣讀強制執行決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ǘ┊斒氯瞬坏綀龅?,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ㄈ嵤娭茍绦羞^程制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ㄋ模┏闆r緊急外,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強制執行;

 ?。ㄎ澹┎坏脤用裆畈扇⊥V构┧?、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處罰的當事人申請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送達當事人。

  對當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對違法行為尚未改正、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不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公安派出所對其日常監督檢查范圍的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對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對屬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轄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在受理后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第三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ㄖ锘蛘邎鏊欠褚婪ㄍㄟ^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ǘ┦欠裰贫ㄏ腊踩贫?;

 ?。ㄈ┦欠窠M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ㄋ模┫儡囃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滅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ㄎ澹┥a、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對設有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

  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除檢查本條第一款第(二)至(四)項內容外,還應當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是否進行維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腊踩芾砣耸欠翊_定;

 ?。ǘ┫腊踩ぷ髦贫?、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約是否制定;

 ?。ㄈ┦欠耖_展消防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

 ?。ㄋ模┦欠駥ι鐓^、村莊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車通道、消防器材進行維護管理;

 ?。ㄎ澹┦欠窠⒅驹赶狸牭榷喾N形式消防組織。

  第三十三條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依法改正:

 ?。ㄒ唬┪粗贫ㄏ腊踩贫?、未組織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演練的;

 ?。ǘ┱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ㄈ┱加?、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ㄋ模┞駢?、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ㄎ澹┦覂认鹚?、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藛T密集場所在外墻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ㄆ撸┻`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ò耍┻`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ň牛┥a、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

 ?。ㄊ┪磳ㄖ涝O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的。

  公安派出所發現被檢查單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擅自使用、營業的,應當在檢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記錄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責令改正的同時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健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建立執法檔案,定期進行執法質量考評,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自覺接受單位和公民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監督檢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话匆幎ㄖ谱?、送達法律文書,不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拒不改正的;

 ?。ǘΣ环舷腊踩珬l件的公眾聚集場所準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ㄈo故拖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ㄋ模┪窗凑毡疽幎ńM織開展消防監督抽查的;

 ?。ㄎ澹┌l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孟辣O督檢查職權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指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維修保養單位的;

 ?。ㄆ撸┙邮鼙粰z查單位、個人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ò耍┢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嚴禁在其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經營消防公司、承攬消防工程、推銷消防產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予以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ㄒ唬┯绊懭藛T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ǘ┫涝O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ㄈ┥米愿淖兎阑鸱謪^,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ㄋ模┰谌藛T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ㄎ澹┎环铣鞘邢腊踩季忠?,影響公共安全的;

 ?。┢渌赡茉黾踊馂膶嵸|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災隱患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認定。

  第三十九條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公告。

  第四十條 鐵路、港航、民航公安機關和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在管轄范圍內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20**年6月9日發布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73號)同時廢止。

篇3:物業保安消防培訓資料:防火檢查

  物業保安消防培訓資料:防火檢查

  第一章:防火檢查

  消防工作是物業服務工作的一個內容,盡管火災的發生是由各種原因造成的,但是這是可以預防的,并且預防火災是一項只能做好,不能做壞的工作。否則,將會有嚴重后果和不堪設想的損失。

  所以,要求我們值班員做到:“懂本崗位(責任區)火災危險性和火災預防措施,檢查并及時發現隱患。熟悉花園內消防器材性能、使用方法和存放地點。熟悉火災的撲救措施,熟悉消防水源(地上消防栓、室內消防栓、消防栓加壓閥、水泵房)?!?/p>

  即“一懂三熟悉”。做到“三懂、三會、三能”:

  三懂:懂本崗位的火災的危險性、懂火災預防措施、懂火災的撲救方法。

  二會:會使用滅火器材、會報警。

  三能:能自覺遵守消防規章制度、能及時發現火險隱患、能有效的撲救初期火災。

  第一節防火檢查其目的

  防火檢查目的在于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要求對防火的對象、設施查個明白。以現不安全的因素,及時整改解決,落實防火安全措施,消除火險隱患。把火災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做到防患于未然。

  火險隱患:是指生產、生活中有可能直接造成火災危害的不安全因素。

  第二節防火檢查的組織形式

  防火檢查不是一項臨時性的措施,更不能一勞永逸,這是一項長期的、經常的工作,開展防火檢查,一般為經常性檢查和季節性檢查相結合。(一)、班組檢查。(二)、定期檢查。(三)、部門經理檢查。

  第三節防火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工作,涉及面廣、技術性強,這就要我們檢查人員必須熟悉了解防火對象,和設施的特點。學習掌握防火業務、技術,要善于發現火險隱患。

  主要的檢查內容有:

  1、用火、用電的安全管理情況;

  2、易燃、易爆防火安全管理情況;

  3、消防器材維護、保養情況;

  4、火警事故調查、處理情況。

  第四節消防工作的基本任務

  一、控制、消除發生火災、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條件和因素。

  二、限制、消防火災、爆炸蔓延,擴大的條件和因素。

  三、保證有足夠的消防人員和消防車設備,以便一旦發生火災能及時撲救,減少損失。

  四、保證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出口,以便人員逃生和物資疏散。

  五、徹底清查火災、爆炸原因,做到“三不放過”:

  三不放過:即原因不明不放過;責任事故者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防火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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