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長慶油田物業分公司礦區服務事業部生活燃氣供應服務內容和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長慶油田物業分公司礦區服務事業部生活燃氣供應服務業務。
2規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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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144氣瓶顏色標志
GB 8334液化氣鋼瓶定期檢驗評定
GB 9052.1油氣田液化石油氣
GB 11174液化石油氣
GB 16804氣瓶警示標簽
GB 17820天然氣
GB 50028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GB 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57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SY 0043油氣田地面管線和設備涂色規范
集團公司Q/SY1173-20**《礦區生活燃氣供應服務規范》
3術語和定義
3.1燃氣
符合燃氣質量要求,供給生產、生活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氣體燃料的總稱。
3.2灶前壓力
燃氣灶具前的實際運行壓力。
3.3加臭劑
一種具有強烈氣味的有機化合物或混合物。當以很低的濃度加入燃氣中,使燃氣有一種特殊的、令人不愉快的警示性臭味,以便泄漏的燃氣在達到其爆炸下限20%或達到對人體允許的有害濃度時,即被察覺。
3.4調壓箱
將調壓裝置放置于專用箱體,設于用氣建筑物附近,承擔用氣壓力的調節。包括調壓裝置和箱體。懸掛式和地下式箱稱為調壓箱,落地式箱稱為調壓柜。
3.5降壓
燃氣設施維護和搶修時,為了操作安全或維持部分供氣,將燃氣壓力調節至低于正常工作壓力的作業。
3.6停氣
在燃氣輸配系統中,采用關閉閥門等方法切斷氣源,使燃氣流量為零時的作業。
3.7高壓儲罐
工作壓力(表壓)大于O.4MPa,依靠壓力變化儲存燃氣的儲氣罐。又稱為固定容積儲氣罐。
4基本要求
4.1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按要求建立健全HSE體系和應急預案。
4.2天然氣供應服務單位應當履行向用戶宣傳安全用氣知識的義務,在簽訂用氣合同時必須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常識手冊。
4.3首次使用液化氣的用戶,液化氣供應站(點)應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知識手冊。
4.4天然氣的供氣壓力應符合GB50028的要求。
4.5居民用戶灶前壓力應在0.75 Pn~1.5 Pn的范圍內(Pn為燃具的額定壓力),灶前壓力合格率不得低于98%,供氣單位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灶前壓力檢測,在管網的始、中、末端用戶設置檢測點,設置數量應占用戶的千分之二,檢測時間應于用氣高峰時間進行。
4.6非居民用戶的供氣壓力,由天然氣供應服務單位與用戶在簽訂供用氣合同時商定
4.7燃氣用戶登記臺賬健全。
5設備設施管理
5.1總體要求
5.1.1有供氣管網平面布置圖,更新及時。
5.1.2設備實行“三定一掛”(定人、定時、定點、掛牌)責任管理。
5.1.3按“十字”(調整、緊固、潤滑、防腐、清潔)作業法對供氣設備每日保養一次。
5.1.4改建、擴建前的供氣管網及主要設備設施的原有設備設施的影像資料健全,保存完好。
5.1.5用氣設備設施的維護、檢修,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專業人員進行。
5.1.6易燃易爆場所內的運轉設備、用電設備設施應符合防爆規定。
5.2天然氣設備設施
5.2.1天然氣(輸配)門站
5.2.1.1門站有工藝流程圖和巡回檢查路線圖。
5.2.1.2門站內的設備、閥門應有運行狀態標識。
5.2.1.3站內管線及附屬設施標識齊全、著色規范。
5.2.1.4站內各種儀表顯示準確,管線有氣體流向標識。
5.2.1.5設備運行平穩,管線、閥門無泄漏。
5.2.1.6避雷設施應符合GB 50057的要求。
5.2.1.7防靜電裝置應符合GB 50169的要求。
5.2.1.8高壓儲罐的運行應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
5.2.1.9加熱爐額定功率應符合門站供氣量的配熱需求。
5.2.1.10高壓或次高壓設備應保證無安全隱患、靈活好用。高壓或次高壓設備應定期檢修:
a)高壓或次高壓調壓裝置及有關設備經過12個月的運行后,應進行檢修。
b)檢修后的系統應經過不應少于24 小時或不超過一個月的正常運行,方可轉為備用狀態。
c)對高壓或次高壓調壓裝置的調壓器、安全閥、快速切斷閥等應每半年檢查一次。
d)應對高壓或次高壓調壓站進出口壓力、過濾器壓差現場檢查,每周不應少于一次。
e)高壓或次高壓設備的電動、氣動及其它動力系統應每半年檢查一次。當氣動系統由高壓瓶裝氮氣供應時,應將檢查次數增加到每周一次。
5.2.1.11對高壓儲罐閥門每半年做一次啟閉性能測試。
5.2.1.12天然氣加臭裝置及加臭劑的最小量應符合GB 50028的規定。
5.2.2天然氣輸配管網
5.2.2.1地下燃氣管道
a)燃氣供氣埋地管道應在直管段每15 m~20 m處、轉角處、路口兩端設置標志樁,標志樁應與路面齊平。草坪中的標志樁應高于地面,用黃色涂色進行編號,便于觀察。
b)燃氣管道兩側的5 m內不應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積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種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構)筑物等。
c)管道沿線不應有燃氣異味、水面冒泡、樹草枯萎和積雪表面有黃斑等異?,F象或燃氣泄出聲響等。
5.2.2.2地下燃氣管道的泄漏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a)高壓、次高壓管道每年不應少于一次。
b)聚乙烯塑料管或設有陰極保護的中壓鋼管,每二年不應少于一次。
c)鑄鐵管道和未設陰極保護的中壓鋼管,每年不應少于二次。
5.2.2.3架空敷設的燃氣管道跨越道路或交通路口時,應有警示標識。
5.2.2.4閥門應每半年檢查一次,不應有燃氣泄漏、損壞等現象;閥門井內無積水、無雜物、無塌陷。
5.2.2.5凝水缸不應有泄漏、腐蝕、堵塞等現象。
5.2.3天然氣調壓箱
5.2.3.1調壓箱應接地牢固,并設置警示標識,調壓裝置不應泄漏。
5.2.3.2調壓箱應防雨、防塵。
5.2.3.3調壓箱上各種儀表顯示準確。
5.2.3.4調壓箱內各部件靈敏,無銹蝕。
5.2.3.5 天然氣調壓箱內的各連接點及調壓器應每周檢查一次。
5.3液化石油氣設備設施
5.3.1液化石油氣儲罐設備設施
5.3.1.1儲罐應取得壓力容器使用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5.3.1.2儲罐、管道閥門應選用液化氣專用產品,投入使用前,應做水壓試驗。
5.3.1.3儲罐管線著色規范,符合SY 0043的規定,流動方向標識明顯。冬季寒冷地區液相第一道閥門應保溫。
5.3.1.4儲罐、管網的維修、改造及檢測應符合質技監鍋字[2000]06號《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要求,檢測報告、技術資料等存檔備查。
5.3.1.5儲罐區應設安全監控裝置。
5.3.1.6罐體、管網、閥門、消防管線等無銹蝕,防腐涂層無剝落。
5.3.1.7壓力表、液位計每天巡檢一次。
5.3.2液化石油氣灌裝設備設施
5.3.2.1在用的液化氣鋼瓶,應符合以下要求:
a)有氣瓶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
b)原始標記符合規定,鋼印標識清楚。
c)顏色標記符合GB 7144的規定,字跡清楚、完整。
d)首次使用或定期檢驗后的首次使用、經置換或抽真空處理的。
e)沒有超過檢驗期限的。
5.3.2.2每天檢查鋼瓶外觀的安全技術狀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應使用并送鋼瓶檢驗部門檢驗:
a)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傷,鋼瓶標記不清、漆色、字樣脫落、字跡識別不清。
b)鋼瓶角閥漏氣、關閉不嚴的。
c)鋼瓶底座、提手、護欄松動、歪斜及其它附件損壞、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d)鋼瓶有裂紋、鼓包或焊縫有缺陷的。
e)鋼瓶表面腐蝕的。
f)超過檢驗周期的。
g)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能有懷疑的。
h)到期檢驗的。
5.3.2.3氣瓶的檢驗周期應符合國家標準GB8334《液化氣鋼瓶定期檢驗評定》的規定,即:
a)對在用的YSP0.5型、YSP2.0型、YSP5.0型、YSP10型和YSP15型,自制造日期始,第一次至第三次檢驗的檢驗周期均為4年,第四次檢驗有效期為3年。
b)對在用的YSP-50型鋼瓶,每3年檢驗一次。
c)鋼瓶檢驗由取得氣瓶檢驗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5.3.2.4充裝后的實氣瓶角閥、瓶體應無氣體泄漏或其它異?,F象。
5.3.2.5氣瓶檢驗單位出具氣瓶判廢通知書的鋼瓶以及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任何類型的鋼瓶應報廢。
5.3.2.6報廢鋼瓶的處理,應交有關部門集中進行破壞性處理。
5.3.2.7液化氣站(點)應設有殘液回收裝置,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5.3.2.8壓縮機、烴泵等設備在運轉中,應每30 分鐘檢查一次儀表讀數、軸承發熱、填料泄露及泵的振動和聲響等。
5.3.2.9每天清理一次泵體、底座、視鏡上的污垢。
5.3.3液化石油氣消防設備設施
5.3.3.1消防水泵運轉平穩,無異常聲響,無滲漏,每月保養一次,每半月至少啟動一次。
5.3.3.2冬季寒冷地區消防管網應排水干凈,吸水管應放在池外,蓄水池應每天破冰,消火栓應有防凍保護。
5.3.3.3消防器材應掛牌,定位、定人、定時檢查保養。
5.3.3.4每周檢查一次滅火器、水槍、水帶等滅火用具。
5.3.4液化石油氣其它設備設施
5.3.4.1安全閥、壓力表、可燃氣體報警儀每半年校驗一次。
5.3.4.2充裝泵、公平秤、液化氣槽車、溫度計等應每年校驗(檢測)一次。
5.3.4.3各種校驗(檢測)標簽(標識)應貼在附件(本體)上,檢驗報告應存檔。
5.3.4.4站內主線路宜采用橋架敷設,中間無接頭。
5.3.4.5配電室自然通風,門向外開、配鎖。
5.3.4.6配電室內無積塵、無雜物,室外顯著位置有“有電危險”標識牌。
5.3.4.7配電屏(盤)面無銹蝕,正面、后面及側面的維護通道保持暢通。
5.3.4.8 配電箱和開關箱應安裝牢固,箱內導線排列整齊,導線端頭應采用螺栓連接,外殼接地牢固。
5.3.4.9避雷設施、防靜電裝置的引下線應安裝牢固、無銹蝕。
5.3.4.10每月對避雷、防靜電設施的安全技術情況檢查一次。
5.3.4.11避雷設施、防靜電裝置應在每年雨季前檢測一次。
6現場管理
6.1天然氣現場管理
6.1.1天然氣供氣廠(站)應公示入場須知,入場須知應說明禁止事項、注意事項和遵守事項等。
6.1.2供氣設備設施應有符合GB 2894的安全標識。
6.1.3天然氣廠(站)內消防設施的布置應符合GB 50016的要求。
6.1.4外來人員入站應遵守入場須知的相關規定并做好登記,登記記錄齊全,登記率100%。
6.1.5施工現場應設立臨時警示標識。
6.1.6凝水缸排出的污水應收集處理,凝水缸排放積水時,不應空放燃氣;在道路上作業時,應設作業標識。
6.1.7對高壓或次高壓設備進行維護時,應有人監護。
6.1.8施工材料及臨時設施應按指定地點整齊存放,施工現場應在每天收工前進行整理。
6.1.9施工結束應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6.1.10燃氣設施置換合格恢復通氣前,應進行全面檢查,并做好記錄。符合運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氣。
6.2液化石油氣現場管理
6.2.1液化氣站(點)的門前有“入場須知”、“嚴禁煙火”等醒目的安全提識或警示標語。
6.2.2站(點)內指示標識、警示標識、禁令標識應醒目、準確。
6.2.3機動車輛進站應戴防火帽,摩托車熄火,進站人員關閉手機。
6.2.4司機、押運員上路應攜帶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等相關從業證書。
6.2.5運輸液化氣鋼瓶的車輛應持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上路,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第40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其它運輸工具應有安全警示標識。
6.2.6裝卸鋼瓶時安全附件齊全,不應拋、滑、滾、碰等。
6.2.7車輛運輸時,氣瓶應立放,固定牢靠,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2/3以上。
6.2.8運輸氣瓶的車不應在人員密集的學校、劇場、大商店、繁華區等附近???。必須??繒r,駕駛與押運人員不應同時離開。
6.2.9嚴禁從液化氣儲罐或槽車直接向氣瓶充氣,嚴禁瓶對瓶直接倒氣。
6.2.10運輸車嚴禁煙火,并配備兩只滅火機。
6.2.11氣瓶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GB 50057的規定。
6.2.12倉庫內部不應有地溝、暗道、雜物,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倉庫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6.2.13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有分類標識牌。
6.2.14氣瓶擺放整齊,瓶口方向一致。
6.2.15每只鋼瓶的編號、倒殘情況登記齊全,詳細。
6.2.16充裝的鋼瓶應符合5.3.2.1條的規定。
6.2.17需要動火時,應按程序逐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6.2.18作業現場警示標志和通道指示標志完好、醒目,安全通道暢通。
6.2.19施工作業,必須由具備相關施工作業資質的單位承擔。人員入場前,應經過入場安全教育培訓。
7用氣管理
7.1天然氣業務受理
7.1.1供氣服務單位受理用戶申請用氣業務時,應說明該項業務須用戶提供的相關資料、辦理業務程序、相關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及政策依據等。
7.1.2天然氣供應服務單位應與用戶簽訂供氣合同。
7.1.3答復用戶程序時限:
a)天然氣供應服務單位接到書面用氣申請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答復;對不受理的,應以書面形式向申請用氣者說明理由。
b)天然氣供應服務單位在零散居民申請用氣者付清工程安裝費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工程安裝,并通氣交付使用。
c)非居民用戶按合同約定執行。
7.1.4燃氣安裝工程完工并驗收合格后,申請用氣者交清工程安裝費的,天然氣供應服務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氣交付使用,申請用氣者未按合同約定交清工程安裝費的,不予通氣。
7.1.5天然氣供應服務單位應建立用戶檔案,并向用戶發放證(卡)。
7.2液化石油氣業務受理
7.2.1受理用戶申請時,應主動提示用戶提交相關證件、手續材料。符合條件要求的,應向用戶發放液化氣供應證(卡)、瓶、票。
7.2.2用戶要求轉戶的,應到供氣服務單位辦理手續。
7.2.3用戶退戶時,應要求用戶退還其使用的鋼瓶,并做銷戶處理。
7.2.4供氣服務單位應在五個工作日內答復用戶的用氣申請。
7.2.5用戶登記臺賬、液化氣供應證(卡)每二年審核一次。
8用氣要求
8.1天然氣用氣要求
8.1.1天然氣供應服務單位應向用戶明確以下條款:
a)不應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質量不合格或已達到報廢年限的燃氣設施和燃氣用具。
b)不應擅自拆除、改裝、遷移、安裝燃氣設施和燃氣用具。
c)在安裝燃氣計量儀表、閥門及氣化器等設施的專用房間不應有人居住。
d)不應使用明火檢查泄漏。
e)當發現室內燃氣設施或燃氣用具異常、燃氣泄漏、意外停氣時,應在安全的地方切斷電源,立即關閉閥門、開窗通風,嚴禁動用明火、啟閉電器開關等,應立即向天然氣供應服務單位報修,不應在漏氣現場打電話報警。
f)連接燃氣用具的軟管應安裝牢固,長度不超過2 m,每3年更換一次。
8.1.2天然氣供應服務單位應對天然氣用戶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每半年檢查一次。
8.1.3入戶檢查必須做好記錄,檢查內容應包括:
a)確認用戶設施完好。
b)確認各類用戶無擅自拆改、移動天然氣設施或變更燃氣用氣性質。
c)管道不應被擅自改動或作為其它電器設備的接地線使用,應無銹蝕、重物搭掛,連接軟管安裝牢固且應提醒用戶及時更換,閥門應完好有效。
d)用氣設備應符合安裝、使用規定。
e)不應有燃氣泄漏。
f)計量儀表應完好。
8.1.4天然氣供應服務單位對檢查合格的用戶出具安檢單;對檢查不合格的用戶發出整改通知書,整改通知書應由用戶簽收。
8.1.5用戶拒絕入室安全檢查的,或者拒絕在安全檢查記錄上簽字的,或者不簽收隱患整改通知書的,天然氣供應服務單位應做好相關記錄,并留檔備查。
8.2液化石油氣用氣要求
8.2.1液化氣站(點)受理的用戶鋼瓶,應是本站(點)統一配置的鋼瓶,外界鋼瓶不應換發。
8.2.2換發用戶鋼瓶應做到液化氣供應證(卡)編號、鋼瓶號、票號三對口。
8.2.3換發鋼瓶時,用戶鋼瓶內存留的殘液量符合以下條件時,液化氣供應單位應給予倒殘處理:
a)YSP-10鋼瓶內殘液量等于或大于0.5 kg。
b)YSP-15鋼瓶內殘液量等于或大于0.75 kg。
c)YSP-50鋼瓶內殘液量等于或大于2.5 kg。
8.2.4向用戶換發出的液化氣實氣瓶應達到如下條件:
a)氣瓶外表面的顏色、字樣的色環,應符合GB 7144的規定。
b)氣瓶警示標志的字樣、制作方法及應用應符合GB 16804的規定。
c)鋼瓶安全附件齊全,角閥與瓶口連接密封,不漏氣、瓶體干凈。
8.2.5液化石油氣供應服務單位應向用戶明確以下條款:
a)液化石油氣瓶的放置地點,不應靠近熱源與明火。爐具與氣瓶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1.5 m。
b)液化石油氣瓶應立放,夏季應防止曝曬,不應敲擊、碰撞。
c)不應私自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d)液化石油氣瓶減壓閥與爐具連接導管的兩端應捆綁牢固,用完爐具后應關閉角閥和爐具開關。
8.2.6液化氣供應服務單位應對液化氣用戶設施定期進行檢查,每季度檢查不應少于一次。
8.2.7入戶檢查必須做好記錄,檢查內容應包括:
a)鋼瓶擺放位置及鋼瓶與爐具間隔距離。
b)鋼瓶與爐具導管連接的兩段捆綁牢固,導管無老化、漏氣現象。
c)鋼瓶角閥、爐具開關不漏氣,啟閉靈活。
d)減壓閥與鋼瓶連接緊密,無堵塞、漏氣現象。
e)用戶掌握液化氣使用常識。
9維修服務
9.1入戶維修服務標準和規范執行《維修養護服務標準》、《維修養護服務規范》中相關規范。
9.2供氣服務單位應在上門服務后的三天內進行維修回訪,對用戶的投訴應及時處理,投訴回訪率100%,及時率100%。
10降壓與停氣通知
10.1停氣時,應提前24 小時通知用戶。
10.2恢復供氣延時,應再次通知。
10.3緊急降壓或停氣時,應邊搶修邊通知用戶,并向用戶做出解釋。
10.4發生非計劃性停氣事件的按《礦區服務事業部生活小區非計劃停供事件管理辦法(暫行)》(長礦發[20**]71號)中有關規定執行。
10.5停氣通知時應有停氣通知記錄。
11服務業務信息管理
11.1供電服務單位應使用信息化手段推進業務管理規范化,積極推廣使用礦區服務業務信息管理系統。
11.2礦區服務業務信息管理系統需要的信息,錄入應齊全、準確,數據維護須及時有效。
11.3供電服務單位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障信息系統網絡的暢通。
11.4礦區服務業務信息管理系統采用的統計數據應與統計指標體系一致。
篇2:小區暫停天燃氣供應的通告
關于小區暫停天燃氣供應的通告
尊敬的業主:
因燃氣公司計劃動火安排,EE花都整個小區將于20**年11月15日13:30 時至 17:30時暫停氣供應。請務必關好燃氣管道上的閥門和燃具開關,并注意安全。
由此給您帶來不便,敬請諒解!如您有任何疑問,請致電物業服務中心(電話: **** )或登陸"**數字家園"網站查詢。
多謝垂注!
EE物業服務中心
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