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園物業新發明的“污水倒灌預警器” 碧業君經常聽到一些報道,說的是社區水管污水倒灌的問題。碧業君曾經也遇到過,新買的家具都被水泡壞了,那個心疼啊......(從此家里都是塑料凳子了QAQ)
碧業君特意上網百度了一下。百度知道關于“污水倒灌”就有2,420,463條結果,嚇得碧業君趕緊喝口水壓壓驚。這真的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
水中雜質沉淀加上住戶生活垃圾堆積,導致水管彎頭處堵塞,繼而翻涌至住戶家里。咋一聽,還真的是沒辦法解決啊。
那有沒有辦法提前知道下水道堵塞了,然后趕在污水翻涌進家前解決呢?
對此,碧桂園物業粵東區域總監謝建華有一個小發明,據說能輕松簡單一鍵預警,防患于未然!
作為一名從事物業管理行業已經20多年的“老前輩”,謝建華一直在想著怎樣解決污水倒灌這個問題。
經過不斷的嘗試與摸索,他發明了
“污水倒灌預警器”
這究竟是一個怎樣的神物,能解決這個世界性難題?
污水倒灌原因圖解
一開始,謝建華是在立管的檢查口處的蓋子上面鉆一個小孔。當管道堵塞,污水倒灌時會從小孔流出,這樣物業人員就能輕松地發現堵塞的問題,在污水倒灌至業主家里前能及時處理。
神器1.0:立管檢查口處鉆一小孔
但是,問題來了。雖然這樣能起到預警的作用,但是污水會輕易從小孔流出,進而大范圍污染周邊地面,而且會有臭味從小孔那里涌出。
“辦法總比問題多。”這是謝建華的一個信念。如此簡單的問題怎么會打敗一個發明家進取的心呢。謝建華在小孔處加上一根長約15cm、直徑約2cm的彎管。這樣一來,污水就不會輕易地溢出,在水管堵塞時還能很好地預警倒灌現象。
神器2.0:孔口處加裝90°彎管,防止污水溢出
在外行人看來,加了彎管,這個“污水倒灌預警器”已經足夠完美。但發明家大多都是超級完美主義者,謝建華也不例外。他發現,盡管加了彎管,管道變得更小更美觀了,但是會有一些臭味從管道涌出。他就在彎管內放上一個小浮標或者一個小薄膜,這樣不僅能防止臭味的涌出,還能更好地發現污水倒灌的現象,可謂一舉兩得。
神器3.0:管口處加浮標或貼膜,防止臭味溢出
目前,這個“污水倒灌預警器”已經在碧桂園物業粵東區域全面安裝,并已在全國碧桂園社區推廣安裝。業主們再也不用擔心污水倒灌了!
篇2:小區單元房管道污水倒灌淹室內,物業應否賠償
小區單元房管道污水倒灌淹室內,物業應否賠償
導讀:建設工程定額中排水部分對室內、外下水管道有明確規定,
即以室外出戶第一個檢查井界定室內與室外下水管道(第一個檢查井以內,業主負責;以外,物業公司負責);
若無檢查井的,則以墻外1.5米為分界線,1.5米以外算室外下水管道(物業公司負責),1.5米以內算室內下水管道(業主負責)。
【案情】
張某住在某小區二層樓中,因家中廚房下水管道倒灌污水,室內被淹。物業公司接到通知后即派人對下水管道進行了疏通處理。張某以物業公司未盡到物業服務義務為由要求賠償,物業公司認為,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其僅負責室外下水管道的管理。因堵塞發生在室內下水管道中,故其不負擔任何責任。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責任,關鍵看其是否違反了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義務。
雙方物業服務合同第六條約定,物業公司負責該小區建筑物、構筑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溝渠、池、井、自行車棚、停車位。但該合同并未對室內、室外下水管道的分界點予以明確。
有觀點認為,應以建筑物的墻體為界,在墻體及墻體以內的下水管道是室內下水管道,屬業主自行管理的部分,物業公司不負責管理。在墻體以外的下水管道則屬室外下水管道,物業公司應負責。
筆者認為,何為室內、室外下水管道,物業服務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可參照相關行業規范來確定。建設工程定額中排水部分對室內、外下水管道有明確規定,即以室外出戶第一個檢查井界定室內與室外下水管道;若無檢查井的,則以墻外1.5米為分界線,1.5米以外算室外下水管道,1.5米以內算室內下水管道。
本案中,物業公司派人疏通下水管道時,未發現室外出戶第一個檢查井堵塞,但通過專用工具經第一個檢查井向墻體一側的下水管道進行疏通時,發現大量雜物,雜物被清出后,張某室內污水倒灌問題得以解決。
因下水管道堵塞部位屬室內下水管道部分,不屬于物業管理范圍之內,故物業公司并未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張某的損失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