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理學院場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場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學校體育館、鐵城科教館報告廳、圖書館一樓報告廳、月明音樂樓音樂廳、南山7號樓報告廳等室內場館。
第三條 學校場館主要滿足校內使用,優先確保教學科研和學校重大活動,嚴格控制外借外租。
第四條 后勤管理處是場館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場館日常運行、使用安排和維修維護,落實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場館管理到位、運行有序。
第五條 除正常教學安排外,各二級學院每年可免費使用場館四次,超過四次有償使用,特殊情況經后勤管理處審批可免費使用。各部處、直屬單位視實際需要免費使用。
第六條 校內單位提前一周填寫《紹興文理學院場館使用申請表》,經單位領導簽字,送后勤管理處審核。若屬有償使用,在審核同意后,單位須持《繳費單》到學校計劃財務處辦理繳款手續,憑繳訖憑證方能使用。
第七條 校外單位提前一周填寫《紹興文理學院場館使用申請表》,由單位負責人(法人)簽字蓋章,送后勤管理處審批。審批同意后,單位持《繳費單》到學校計劃財務處繳納使用費,憑繳訖憑證方能使用。學校上級部門、協作單位等使用場館,由后勤管理處審批,經分管校領導同意可減收或免收使用費。
第八條 任何單位獲準使用場館,必須遵守場館管理制度和規定,并在《場館使用須知》上簽字蓋章。
第九條 場館收費按《紹興文理學院場館使用收費標準》執行,收入一律上繳學校計劃財務處。
第十條 未經批準不得擅自使用場館。經批準同意使用場館,不得變更活動項目,嚴禁私自轉借轉讓。
第十一條 場館空調、燈光、音響等設施,需由場館專業人員操作。使用單位有義務維護場館設施設備,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第十二條 暫由二級學院、部處和直屬單位管理的場館、展廳、會議室等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文件發布之日起施行?!督B興文理學院體育館管理辦法(試行) 》(紹學院發[20**]166號)同時廢止。
附件: 《紹興文理學院場館使用收費標準》、《紹興文理學院體育館對外收費標準》、《紹興文理學院體育館對內收費標準》
篇2:韶關市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實施辦法(2013年)
韶關市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實施辦法
廣東省韶關市人民政府
韶關市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實施辦法(韶府令第111號)
《韶關市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實施辦法》(韶府規審〔20**〕10號)已經20**年11月28日韶關人民政府第十三屆34次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市長 艾學峰
20**年12月9日
韶關市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韶關市現有體育場館設施的功能,進一步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體育健身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興建的符合國家規定技術指標和標準的體育運動建筑物、場地和設施(以下簡稱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的對象主要是場館周邊群眾和社會團體組織,用于全民健身活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工作納入地方發展計劃,制定指導性的扶持政策,鼓勵、引導和推進開放工作,提高體育場館設施使用效率,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的健身活動場所。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向社會開放體育場館設施的單位資助一定的體育場館設施管理維護經費。
第六條 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應具體組織實施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工作。每年對開放管理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不定期巡查。對存在問題的單位,應發出糾正通知,對不落實糾正措施的單位,不予核撥當年的資助經費。
第七條 體育場館設施開放單位可根據實施情況采用自行管理與街道社區聯合管理、由體育俱樂部或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等方式實施開放工作。建立健全開放的體育場館設施的管理制度,確保開放工作健康有序進行。
第八條 向社會開放的體育場館設施,每周開放時間應不少于15小時。
第九條 體育場館設施因各種原因需要暫停開放的,開放單位應提前公開告知。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每年資助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市體育場館設施開放情況給予適當的補助,補助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共同推進體育場館設施向社會開放工作。
第十一條 向社會開放體育場館設施的資助方案由市體育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執行。資助標準每三年制定一次。
第十二條 資助經費必須??顚S?,用于場館設施維護、更新和管理人員補助等。
第十三條 向社會開放體育場館設施的資助經費按行政隸屬關系申報。每年申報兩次:當年1月為上半年申報時間,當年7月為下半年申報時間。各申報單位將申報材料一式二份報當地體育行政部門。申報資料應包括開放的體育場館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
各縣(市、區)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核查審定申報資料,按程序審批后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資助經費。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應在當年11月底前向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本年度體育場館設施補助申請,經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匯總核查審定后,按程序審批后報市財政部門核撥。
第十五條 體育場館設施開放單位要定期對體育場館設施進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證設施設備完好,確保使用安全。同時,應當在場館設施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十六條 人民群眾和社會團體組織在使用體育場館設施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體育場館設施,自覺維護開放單位群眾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條 凡故意破壞開放體育場館設施及其他設施或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等非法活動者,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